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之间签订的十九项协议

海峡两岸之间签订的十九项协议道桥3122班杨晓霖120190240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暂简称ECFA)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之际,两岸食品安全新机制将在7天内启动,这也是本次陈江会签署的四大协议中生效最快的一个。
根据签署的《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两岸将对涉及影响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讯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实时通报,并且提供完整讯息。
3、《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两岸客运周末包机将扩大为平日常态化包机,并将航路“截弯取直”。
开放客运包机的大陆城市,由原来的5个增至21个。
与此同时,两岸海上直航也全面启动。
4、《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届时,包括平常、挂号函件、包裹等在内的邮件,都将实现直接通邮。
此前,两岸间的这些邮政业务,都需要通过第三方转运。
5、《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两岸海运直航开放港口74个:6、《海峡两岸空运协议》(2008年11月4日签署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空中航路,二、承运,三、直航航,四、定期航班,五、货运包机,六、客运包机,七、公(商务)包机,八、准用条款,九、联系主体,十、协议履行及变更,十一、争议解决,十二、未尽事宜,十三、签署生效7、《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英语: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或简称《两岸服务贸易协议》、8、《两岸服贸协议》或“服贸”。
9、《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第四条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
10、《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两会在台北签署11、《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规定,“投资者”指两岸在对方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或企业,以及两岸自然人或企业根据第三方规定设立并由对方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2024年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2024年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一、定义与术语1.1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的活动。
1.2本协议所称“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依照两岸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
1月3.本协议所称“一方服务提供者”指甲方或乙方的服务提供者。
二、服务贸易的范围(1)商业服务;(2)通讯服务;(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4)金融服务;(5)旅游服务;(6)文化、娱乐服务;(7)运输服务;(8)其他双方同意的服务领域。
2.2本协议不适用于公共采购服务。
三、市场准入3.1甲方和乙方应确保对方服务提供者在各自领域内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
3.2甲方和乙方应按照附件一所列的承诺表,逐步降低或取消对对方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限制。
3.3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服务提供者采取歧视性措施。
四、待遇标准4.1甲方和乙方应确保对方服务提供者在本方领土内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方给予其他第三方的待遇。
4.2甲方和乙方应在不妨碍各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对方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
五、服务贸易的管理5.1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确保协议的执行。
5.2甲方和乙方应加强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商业贿赂、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争端解决6.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端,应通过协商解决。
6.2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端提交仲裁。
仲裁机构由双方共同选定。
七、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7.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7.2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修改本协议。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简介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地区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协定。
该协议于20XX年XX月XX 日在XX地正式签署,并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生效。
协议的签署是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为两岸服务业开展交流与合作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一、背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经济交流的逐渐加强,两岸间的服务贸易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关系的复杂性,服务贸易领域一直受限于各种限制。
为促进两岸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地区决定共同签署服务贸易协议,以便更好地促进两岸服务业的合作与交流。
二、协议内容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协议鼓励两岸企业相互投资和合作,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根据协议,两岸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对方市场,并享受同等待遇。
同时,协议还鼓励双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企业在对方市场的权益。
2.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鼓励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实现自由化。
根据协议,双方将逐步取消或减少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和壁垒,并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协议还鼓励双方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与创新,促进服务贸易的互利共赢。
3.合作与交流协议鼓励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
双方将通过举办展览、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促进服务业的合作与创新。
同时,双方还将建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加强双方服务业的对接和合作。
4.纠纷解决协议鼓励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加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根据协议,任何服务贸易引起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三、协议对两岸服务贸易的影响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对两岸服务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1.拓宽市场门槛协议将拓宽两岸服务业进入对方市场的门槛,为双方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市场机遇。
企业可以通过互相投资和合作,获得更多的合作伙伴和市场份额。
服务贸易协议书范本

服务贸易协议书范本甲方(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专业的服务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服务以满足其业务需求。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服务贸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 服务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服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服务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服务期限本协议的服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或其他货币)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定金_______元,余款在服务完成后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2. 甲方应按时完成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及时与乙方沟通,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3.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2.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以便于甲方提供服务。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序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LocAlHoSt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构成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有关经济事务的重要基础,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文件,其影响深远。
依据ECFA,台湾和大陆实现了双边经济开放、工业技术合作、投资环境改善、服务业发展、劳动力活动和机制管理等多项内容的明确和一致,这些内容都是落实ECFA的重要契约,也是两岸经济合作的基础和依据。
首先,ECFA推动了双边经济和贸易合作。
根据ECFA,台湾和中国大陆订立分别名为《经贸协议升级协议》(ESAC)和《服务贸易协议》(STA)。
ESAC和STA互相补充,贯彻政策推动双边经贸合作,其中ESAC规定两地企业通过签订协商协议而有权多边资本、商品、有效和设施等发生贸易,使双边贸易得以畅通,而STA则涵盖了贸易和服务,在实质性、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等三个层面上,探讨了台湾和大陆两岸服务业发展之间的各种规定。
其次,ECFA 促进了双边工业技术合作。
ECFA比之当时贸易协定更强调产业合作,推进双边经济和文化融合,拓展台湾与中国大陆经济发展的深度。
ECFA亦明确支持台湾与大陆进行科学技术研发、工业发展合作,推动双方有效开展投资及本地研发,并将于台湾进行研发的投资者视为“台湾投资者”,予以全面及优惠的经济政策支持,以促进台湾对投资购买在大陆产业资源、研发知识人力,以及产业园区等合作方式实施投资时具有竞争优势。
此外,ECFA还推动了两岸投资环境的改善。
根据ECFA,台湾已同意中国大陆为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独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及证券公司等行业提供同等的对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台商在中国大陆的合规投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依据,使投资者更有把握地投资于中国大陆,并受到有效的保护和服务保障,为两岸投资促进了经济增长。
最后,ECFA促进了双边服务业的发展。
ECFA除规定了双边贸易的自由化原则外,还规定了台湾特色服务业加入大陆市场。
ECFA中,台湾已同意中国大陆实行一致化服务标准,允许台湾服务业企业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而大陆也将放宽相关许可条件,比如放宽师资能力要求、服务化程度要求等,以促进双边在教育、文化、媒体、卫生、法律、旅游和金融等服务业的开放, \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上海签署

[ 1 3 ]邵 鲁 .我 国粮 食 供 求 !价 格 波 动 与安 全 问 题 的 实证 分 析 [ D]. 长春 :吉 林 大 学 博 士 学位 论 文 ,2 0 0 9 . [ 1 4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部 .2 0 0 3年 第 一 季 度 农业 气 象 条件 概况 及对 农 业 生 产 的 影 响 [ E B / O ̄ ] .[ 2 0 0 3 —0 4 —1 5 ] .h t —
:个,其中,大陆方面出价均高于对 WT O的承诺水平,一次性出价涵盖的行业类别之多、开放力度之 ;
大 ,在大 陆 已签署 的类似 协议 中前所未 有 。 如在 银行 、保 险方面 ,大 陆允许 台湾 的银行在 福建 设立 异地支行 ,允许 台湾 的银 行在 大陆发 起设
j立村镇银行,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台湾保险业者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于台湾业者 多年 :
行 两会 恢复 协商 以来 的第九 次会谈 。双方 签署 《 海 峡 两岸服 务 贸 易协议 》 ,就 两会 已签协 议 的执 行 情
况 交 换了 意 见, 并 确 定了 两 会下一 轮 会 谈协商 议题规 划。 i ; 协 议明 确了 两 岸 服务市 场开 放清 单, 在 早期 收获 基 础上 更大 范围 地降 低市 场准 入门 槛, 为 两 岸服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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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 ] 黄 季 煜 ,杨 军 ,仇 焕 广 ,等 .本 轮粮 食 价 格 的 大 起 大 落 :主 要 原 因及 未来 走 势 [ J ] .管 理世 界 ,2 0 0 9( 1 ) :7 2 7 8 . [ 1 1 ]高铁 梅 .计 量 经 济 分 析 方 法 与建 模 E Vi e ws 应 用及 实 例 [ M] . 北 京 :清华 大学 出版 社 ,2 0 0 8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促进海峡两岸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增进两岸同胞的福祉和福利,根据两岸经济关系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并涉及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机制。
第三条定义本协议中,以下术语的定义为:1.海峡两岸:指中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
2.经济合作:指两岸经济活动的合作和交流。
3.双赢:指两岸经济合作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平等互利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无论是大陆企业还是台湾企业,都应享受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第五条互通有无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推动资源、信息、人才、资金等要素的互通有无,促进双方的经济融合发展。
第六条稳定可持续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注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双方应共同维护稳定的经济环境,避免经济震荡。
第三章合作领域第七条贸易1.海峡两岸应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2.双方应争取消除贸易壁垒,降低贸易摩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八条投资1.海峡两岸应加强投资合作,鼓励双向投资。
2.双方应为投资提供便利的环境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科技创新1.海峡两岸应加强科技创新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双方应共享科技资源,促进科技创新的跨域合作。
第十条金融合作1.海峡两岸应加强金融合作,促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2.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章合作机制第十一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1.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协商机构。
2.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机制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合作区域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区域可包括不同的地区和特定的经济合作项目。
2.合作区域的设立和管理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法律法规1.双方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2.双方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合作,解决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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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
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21日在上海签署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服务贸易”指:
(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
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
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九、“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
(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第三条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
(一)公共采购;
(二)在一方内为行使公共部门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三)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或者附加于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
但如果前述补贴显著影响一方在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另一方可请求磋商,以友好解决该问题。
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尽可能提供与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有关的补贴讯息;
(四)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即《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与《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其后续修正文件所涵盖的措施及内容;
(五)与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六)双方有关海运协议的相关措施,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服务或措施。
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本协议。
四、双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
第二章义务与规范
第四条公平待遇
一、一方对于列入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作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及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在遵守前述减让表、开放措施或承诺表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所作的具体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一方对于因相关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非当地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
四、一方可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与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
如此类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且与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五、关于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外,该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一方给予的普遍适用于其他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条第五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条讯息公开与提供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措施的变化提供讯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行相关规定或有违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讯息。
第六条管理规范
一、一方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且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双方应依其规定赋予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对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并确保该行政救济程序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三、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取得许可,则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依其规定在申请人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的一定期间内,将申请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应申请人请求,该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申请的讯息,不得有不当迟延。
四、为确保有关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对于一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该方应致力于确保上述措施:
(一)依据客观及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不得比为确保服务品质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
(三)如属许可程序,则该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承认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一方应提供适当程序,以验证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商业行为
一、一方应确保该方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并未采取违反其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所作承诺的行为。
二、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直接或经关联企业,参与其垄断权范围外且属该方具体承诺表中服务的竞争时,该方应确保该服务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该方内采取违反此类承诺的行为。
三、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在该方请求下,经双方协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讯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且实质性阻止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在该方内相互竞争时,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于此类服务提供者。
五、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业行为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商业行为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
在此情形下,一方应就另一方请求进行磋商,以期消除此类商业行为。
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尽可能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且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讯息。
被请求方依其规定,在与请求方就保障机密性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讯息。
第八条紧急情况的磋商
若因实施本协议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九条支付和转移
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一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对外资金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
第十条确保对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对外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依规定或惯例暂时限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转移和支付,但实施该等限制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原则。
第十一条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