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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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意义在于职能划转后的法规匹配,并完善一些管理的细节,把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予以明确。

本规定包括:总则;职责与义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和附则。

大致内容如下:
1.新规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手续环节进行简化,其他建
设工程审查简化;
2.对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时限提出更高的要求,扩大消防设计审查的
范围;
3.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的职责;
4.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
5.明确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6.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查验
义务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内容。

原文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界定按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对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本文将从内容、目的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验收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二、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三、审查、验收工作的材料和技术要求;四、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五、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六、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审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改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缺陷和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通过验收工作,可以验证消防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规范了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它明确了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提供了保障。

最后,它通过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促进了消防设计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提高社会安全稳定水平。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该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部令《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及部令《工作细则》的细化操作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及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类工程”)以施工许可证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市政类工程,实行属地管理;房建市政类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房建市政类工程”)的管辖分工,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做到分工明确,无缝对接,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省厅备案。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和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下同)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服务,也可以邀请专家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经费保障,严禁向建设、设计或者施工等单位转嫁费用。

2023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亮点解读!

2023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亮点解读!

实施意义
实施意义是推动变革、提高效率、促进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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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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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
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2021年颁布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和加强该领域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中国政府于2021年颁布了《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在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国家消防局申请验收。验收程序将包括现场检查、设备测试和安全评估等环节。验收合格后,国家消防局将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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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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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Fire Protection Design Review and Acceptanc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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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审查验收部门监督检查,保障公共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符合标准,保障公共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以下简称“国家消防局”)近期发布了一份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审验管理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

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

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该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建设施工备案、试验鉴定、验收、违法处理和附则。

在总则中,规定了该细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科学发展。

在消防设计审查章节中,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要求建设单位提前向审查机构提交完整的消防设计文件,并配合审查机构的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消防建设施工备案和试验鉴定章节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建设施工备案和试验鉴定的具体要求。

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根据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试验鉴定材料,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消防要求。

在验收章节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和验收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顺利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在违法处理章节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强调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严肃违法责任人的追责和处罚,以维护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秩序。

在附则中,对本细则的解释和补充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

细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科学的审查和验收,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可以提高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能力,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推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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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细则》的背景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以来,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克服机构、人员和技术力量等方面的困难,主动担责,从零开始,边学边做,经过一年的努力探索实践,实现了我省消防审验职责平稳移交。

但此项职责技术要求高,又涉及公共安全,与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密切相关,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兼强的全新职责。

承接至今,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技术支撑与履职需要仍有较大差距;涉及消防审验环节和部门执法衔接的历史遗留问题多;二次装饰装修审验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难度大等等。

2020年4月1日,住建部颁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51号部长令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消防审验职责调整过渡期结束,进入逐步规范运行期。

部长令的一些具体规定,对消防审验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一些具体条款,如审验事项的办理细节等,需要省里结合审验实践进行补充;一些具体要求,如验收备案抽查比例等,需要结合本省消防设计、施工情况予以明确。

另外,承接过渡期内,我省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51号部长令出台后,过渡期的政策需要与部长令调整衔接,防止波动。

基层迫切需要省厅制定出台政策予以细化指导。

二、《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
(一)问题导向原则。

主要根据调研、座谈、走访企业收集承接以来存在的各类问题,通过专题讨论和征求专家、主管部门意见,针对性研究明确,力求能够切实解决消防审验中存在的难点、堵点,切实减轻审验部门压力。

(二)依法依规原则。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省厅出台的政策指导文件,必须以上位法为依据,在上位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出细化规定。

如部长令明确取消了消防设施检测作为验收的法定前置,对各级消防审验原有工作冲击很大,有的地方呼吁要求继续作为前置,但为确保合法性,《细则》未予以采纳。

(三)实事求是原则。

当前消防审验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审验实践的不断深入逐步予以解决,无法在细则中穷尽。

能够细化明确的,写进实施细则;对与部门的职责边界、历史遗留问题等无法在细则中明确的,今后通过立法、政策文件等逐步完善。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内容包含正文5章及附则,共计36条。

(一)细化职责分工(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省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消防审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房建市政类项目按照“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非房建市政类其他专业工程,考虑各地队伍建设情况、工程数量情况、消防设计施工和质量情况等差异,授权设区市住建局结合本地情况予以细化。

(二)明确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第五条、第七条)。

《暂行规定》只明确工作经费按照《许
可法》执行。

考虑到住建部门审验技术能力不足等现状,根据《许可法》第55条规定和省财政厅意见,明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关于消防设施检测的选取和从业管理(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一是消防设施检测的从业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有关“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由消防部门制定从业条件”的规定,《细则》规定委托消防设施检测的,应选取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的消防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实施,也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加强监管。

二是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委托。

《细则》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不得强制设置中介前置程序”等规定,同时参照《暂行规定》的表述,不再将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作为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前置要件。

三是对消防设施检测从业单位的监管。

《细则》取消过渡期实施的检测单位之间交叉监督并排名的“双随机”监管做法,在法律框架内,对《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有关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形予以细化。

(四)细化明确消防设计审查要件和办理流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细则》将建设工程分为房建市政类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非房建市政类建设工程,并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近年来工程审批改革工作实践,细化了要件:一是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只做合规性审查;二是针对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条例》有关“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的规定,增加了所在建筑房屋所有权等权属证明材料要件;根据《消防法》有关“未经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不得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的规定,增加了所在建筑消防验收、备案法律文书的要件;根据《福建省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装修涉及改变使用功能变更,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增加了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要件。

同时,《细则》简化了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受理要件,避免很多装修工程因为无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而无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五)细化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第九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细则》明确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先行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合规性审查,以确保符合法定情形。

对展厅、剧场、体育馆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等超出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但技术标准允许采取加强措施的,明确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六)细化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一是补充增加相应法律文书。

补充制作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消防验收评定表、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二是明确消防备案抽查比例。

对过渡期5%的抽查比例进行了调整,并对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建设工程大幅度提升抽查比例,具体比例包括50%、30%和10%三个档次,其中,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统一提高至50%。

三是做好与工程审批制度验收改革的衔接,规定了联合审查时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具体衔接做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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