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意大利与中国的比较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参加者,在国际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和作用,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商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它也产生了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五、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虽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
跨国公司在国外经营可采取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但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
因此,我们所说的某国的跨国公司是指其母公司或总公司位于某国,而在其他国家设有各种实体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是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的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长远的高额利润。
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是由母公司制定的。
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集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是由它分布在各国的诸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其内部各实体之间。
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虽然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体,但在经济上则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
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ppt课件

经营活动。对经营范围作出限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第 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了合同,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请求。对于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学 术界曾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没有 权利能力,其缔约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
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
CONTENTS
一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二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三 有限责任公司
四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公司定义为“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
目的的社团法人”,其特征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英美 法系国家通常认为公司是依法从事某项活动的人们所自愿组 织的法人机构,不仅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还包括 非营利性质的公司。英美法只调整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大 陆法中无限责任类型的公司在英美法中并不作为公司对待。 ❖ 一般认为我国规范的公司是指“按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 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调整的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其特征是: ❖ (1)依法设立。第一,公司成立的直接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合 同;第二,公司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三,公司的成 立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2)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 法人是指以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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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商法的思维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商法中的民法思维(一)已完成成绩:?分1【单选题】商法在以下哪一项的范畴之中:()A、B、C、D、我的答案:D得分:?分2【单选题】以下哪一项是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A、B、C、D、我的答案:D得分:?分3【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中国国家承认的场外交易所:()A、B、C、D、我的答案:C得分:?分4【判断题】一般来说,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我的答案:√商法中的民法思维(二)已完成成绩:?分1【单选题】以下哪一国家的商法典是由法律协会制定的:()A、B、C、D、我的答案:A得分:?分2【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与商业有关的法律:()A、B、C、D、我的答案:D得分:?分3【单选题】以下哪一国家的商法主要是根据商事行为来界定其商事主体:()A、B、C、D、我的答案:C得分:?分4【判断题】与商业有关的法律都是商法。
()我的答案:×商法中的民法思维(三)已完成成绩:?分1【单选题】以下哪一项属于私法中的程序法:()A、B、C、D、我的答案:A得分:?分2【单选题】合同法是建立在以下哪一项的基础之上的特殊制度:()A、B、C、D、我的答案:C得分:?分3【判断题】根据法理学的观点,特殊法律制度无法变为一般法律制度。
()我的答案:×得分:?分4【判断题】大陆系国家的商法典和民法典是严格按照逻辑来区分的。
()我的答案:×商法中的民法思维(四)已完成成绩:?分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第16条和第50条的规定,当公司负责人违规对外担保时,该担保合同被判为以下哪一种情况:()A、B、C、D、我的答案:A得分:?分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以下哪一项权益:()A、B、C、D、我的答案:C3【判断题】担保合同效力的存在与否需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章公司法.ppt

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2.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2.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2.3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2.2.4 国有独资公司
2.2.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出资 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的企业法人。
2.2.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2.4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涵义
2.4.1 股份与股票 2.4.2 股份的发行 2.4.3 股份的转让 2.4.4 上市公司
2.4.1 股份与股票
(一)股份:就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公司资本的 最基本单位。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由公司章 程规定,但必须相等。
(二)股票: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 股份的凭证。股票采用书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
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专指公司法典, 而广义的公司法不仅包括公司法典,还包括以公司法典 为核心,辅之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公司的规
定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前者为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后者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或者说是部门法意义上的
2.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国际商法 第4章 公司法

四、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 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I的
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
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 法是一种历史趋势。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至于由全国律师协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或continui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 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 ,简称MBCA),其本身没有法
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 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由于它的特殊地位,本章将
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丝: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4. 因此,在英美法
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 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 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 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 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但是具体而言,如何判断公司的责任是否应该由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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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帕玛拉特治理失败原因
2.2 机会 ✓ 注册会计师推波助澜 ——审计帕玛拉特在开曼群岛的子公司——Bonlat 财务报表的均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帕特马拉的资产流失没 有起到应有的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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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帕玛拉特治理失败原因
公司治理 ❖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 整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安排包含了对利益机制的设 计和对决策机制的设计)。 ❖旨在使公司行为与法律义务和社会一般期望相一致的 一整套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即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 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关系。《公司 法》对法人治理结构有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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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规则不可能是 相同的
• 不同组织的治理安排应该是有差异 的
• 有效的治理结构应该是权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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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欧美治理模式改进
✓ 欧洲治理模式的劣势: 欧洲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一个大股东可
能因此凌驾于公司之上,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
✓ 美国治理模式的劣势: 所有权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
形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造成股东利益遭受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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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欧美治理模式改进
✓ 美国治理模式的改进 ——发展机构投资者 ——通过收购兼并对管理层进行外部约束 ——依靠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 ——健全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
✓ 欧洲治理模式的改进 ——削弱大股东权限 ——加强董事会权利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引入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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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中 国
公
司
的
法
2017公司法(精编课件).ppt

股份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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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
(三)资本
A、含义——亦称股本,是记载于公司章程由全体发 起人或股东认缴的股金总额。 B、资本制度类型 C、出资形式——货币、实物、无形财产
现有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三、设立程序 1、发起行为 2、订立章程 3、必要的前置行政许可 4、(缴纳出资 ) 5、确立组织机构 6、审查登记 7、(公告)
精品课件
案例4 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被告
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从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 (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 购买产品发生纠纷,北京博士伦公司 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博士伦公司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 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 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 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 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 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 50%。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 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 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依 据新公司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 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 崇文区人民法院已经准许原告申请。
精品课件
而2005年8月又由股东方大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元,但该款项汇入的帐户 全称却是“抚顺市企业集中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而不是莱河矿业。
另查明,莱河矿业公司资产、人事任免、生产经营、 财务管理均由股东方大集团直接管理。
2006公司法1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4. 公司在金融、运输业得到长足发展 公司在金融、
经济繁荣使资金来源、市场扩大成为迫切需要, 经济繁荣使资金来源、市场扩大成为迫切需要,催生了金融业与 运输业,这两个行业均需巨额启动资本,个人力量难成其事, 运输业,这两个行业均需巨额启动资本,个人力量难成其事,利 用股份集资得以大行其道。 用股份集资得以大行其道。 金融业。 金融业。 —1694年,英格兰银行以股份募集的方式成立,这是世界上最早 1694年 英格兰银行以股份募集的方式成立, 的国家银行, 19世纪末,英国的银行基本上都是股份银行了。 的国家银行,到19世纪末,英国的银行基本上都是股份银行了。 —1790年合众美国银行以股份募集方式成立,这是美国第一家 1790年合众美国银行以股份募集方式成立, 国家银行,当时发股25000股 每股400美元,其中 4 国家银行,当时发股25000股,每股400美元,其中4/5为私人资 本。 运输业 马克思说过, 马克思说过,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 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 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 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18 世纪70 年代到19 世纪20 年代, 英国通过股份公司修建运河 18世纪 70年代到 19世纪 20年代 , 2200公里; 2200公里;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1828-1842年,美国通过股份公司修建铁路2800公里。 1828-1842年 美国通过股份公司修建铁路2800公里。
时建中 中 各类公司组织纷纷设立
—1600年,英国皇家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主要与中国和印度进 1600年 英国皇家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 行掠夺性贸易,首次募集航海资本3万英镑,股东101人 定期分红, 行掠夺性贸易,首次募集航海资本3万英镑,股东101人,定期分红, 不退还股本,利润率达500% 1500% 不退还股本,利润率达500%—1500%; —1602年,经特许由经营马来群岛的几家公司合并成立荷兰东印度公 1602年 司,这是首家永久性股份公司,1610年在其投资公告中首次使用“股 这是首家永久性股份公司,1610年在其投资公告中首次使用“ 份”、“股东”概念,根据宪法制订选举办法,由出资5000基尔特以 股东”概念,根据宪法制订选举办法,由出资5000基尔特以 上的股东召集股东会等,1612年公司股票在股票交易所公开出售, 上的股东召集股东会等,1612年公司股票在股票交易所公开出售,成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先驱。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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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意大利与中国的比较引言意大利的公司法改革了!这次改革涉及到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等众多的方面。
意大利的这场公司法改革立即引起了欧盟公司法学界以及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这场改革对于正在酝酿公司法改革的中国学界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研究意大利公司法改革对我国而言的意义在于:我们应当改什么?怎么改?更为重要的是,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实现目标的路径又如何?本文拟在介绍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的目标、背景、主要内容和学界、律师界对这次改革的初步评价的基础上,谈谈对中国公司法改革的初步看法。
一、意大利有限公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背景根据意大利2003年1月17日的第6号法令,从2004年1月1日起,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中新增加的意大利公司法规则就生效了。
这意味着自意大利民法典于1942年生效以来意大利公司法经历了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
按照意大利学者赞扎罗尼(Zanzarone)的说法,原有的法律规定不适合解决现实存在的公司法方面的问题,换句话说,原有的法律设计不能适应企业活动的需求。
相应地,这次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克服立法计划与经济现实之间的鸿沟。
这次的公司法改革不仅涉及到股份公司及合作制企业,更是将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彻底的变革。
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对于意大利而言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在意大利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在经济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而改革之前的公司法并没有为中小企业和家族企业提供比较理想的企业形式。
一方面,如果小企业选择人合企业形式,那么合伙人就不得不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另一方面,改革之前的资合公司在制度性规范方面由于缺少灵活性因而对小企业而言没有吸引力。
在改革之前,意大利的有限责任公司(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简称s.r.l)在内部组织机构、公司管理以及公司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都基本上与股份公司雷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也必须采用与股份公司董事会类似的管理委员会形式,公司的一切与管理有关的决策都必须采用集体口头协商的方式,而且协商的时候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务执行人到场。
此外,任何有限公司都必须任命数名财务审计组成公司的财务审计委员会或者至少任命一名固定的财务审计人。
结果是,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自己设计公司的空间就十分有限了,例如不能将公司的管理决策权由业务执行人转移给出资人或者相反,决策的程序方面也没有灵活性可言。
这种制度刚性使得本来应当适合中小企业的有限公司在现实中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其结果是,过去,有很多的中小企业选择了合伙形式,而不愿意享受有限公司的责任限制特权。
鉴于此,具有创新意识的意大利立法者不再坚持为有限公司设立大量的强制性的规定,而是为出资人自己设计公司提供了大量的空间,出资人自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设计具有自身特色的有限公司。
立法者的主要意图在于,尽量让出资人自己在公司内部的组织设计以及权限的分配方面扮演中心角色,而不是像改革之前那样,出资人的角色主要限于对公司管理的事后监督。
以前,立法者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由于公司出资人承担有限的责任,出资人不干预公司管理也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同样的理由,当时人们甚至还认为,一人公司与有限公司形式是不相融的。
改革之后的有限公司法抛弃了上述的思维,在公司组织规范方面不再坚持刚性的规定。
依据在于,根据大量的调查,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当中,绝大部分都有参与公司管理的利益关联,而不像股份公司的股东那样只对投资的利润回报感兴趣。
由于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大部分都参与了公司章程的制订,因此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就少数出资人保护进行强制的实体法规定,与此同时,法律也强化了保护少数出资人的程序性规定,即赋予各出资人广泛的监督权。
但是准确地说这些规定并不是用来保护少数出资人的,因为在制订公司章程的时候,各出资人都有发言权,因而可以说章程的制订本身就体现了各出资人的共同意思。
二、意大利有限公司的两种模式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意大利的立法者尽管了放松了强制性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彻底的放弃,只是说立法者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提供了两种可以选择的模式:即偏重于资合的有限公司和偏重于人合的有限公司两种模式。
在具体设计时,出资人可以自己决定有限公司人合色彩和资合色彩的多少。
首先,依据新的法律,出资人仍然可以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偏重于资合的有限公司。
换言之,一个有限公司中,仍然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公司管理机构,这个机构较少受到出资人的干预,因而发挥着比出资人自己更重要的作用,这可以体现在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公司的管理两个方面。
例如,除意大利民法典第2477条的例外规定外,出资人可以在章程中选择约定是任命财务集体监督人还是单个的财务监督人作为常设的监督机构,而且财务监督的权限也可以在章程中更具体地约定。
但是,章程不能约定出资人个人没有任何发言的机会。
在具体情况下,本来可以分配给公司机构的权限也可以由出资人会议来行使。
在极端的情形下,这种偏重于资合的有限公司形式中的出资人也可以像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仅仅扮演资本提供者的角色。
其次,根据改革之后的有限公司法规定,出资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更偏重人合色彩的有限公司。
换言之,在这样的有限公司中,出资人在公司管理和监督方面都扮演中心的角色,相应地还可以不设立固定的内部机构。
但是尽管如此,这种模式的有限公司仍然不能放弃法律对公司组织的基本结构的最低要求。
三、意大利有限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历来是是一个立法者和学界关心的重大课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章程的不同约定,意大利有限公司出资人的角色按照公司人合与资合色彩的不同可以是仅仅体现在单纯的监督(在纯粹的资合性质的有限公司中),另一方面则可能是行使对公司的日常管理权(在人合色彩十分浓厚的有限公司中)。
意大利民法典第2475至2478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管理。
按第2475条1款,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应当通过投资人决议的方式将公司的管理交给一个或多个出资人进行管理。
如果管理人系多个,则全体管理人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
根据第2475条1款的规定,有限公司的管理显然可以有以下几种模式供选择:一是任命一个出资人作为独任管理人,二是任命两个或以上的出资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将管理权保留在(全体)出资人手中的可能性。
由于该条只是一个选择性规范,因此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约定不同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是否可以完全放弃设立管理机构?或者是否允许出资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公司的管理人?下面分别讨论。
1.独任管理人法律允许从众多的出资人中选任一个业务执行人(amministratori)并赋予其管理公司的广泛的权限其实是非常节约成本的,对一人公司而言,将公司的管理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更是唯一投资人所期望的,而意大利于1993年就因为转化欧洲共同体的指令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第2475条之一第2款则规定,业务执行人的代表权对外是不受限制的。
而一人公司中由唯一出资人行使管理权本身就说明,一人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
唯一管理人也不能被理解为“多位一体”的集体管理机构,因为只有在公司存在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情况下,才可能任命若干出资人作为管理委员会。
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管理人如何行使法律规定属于管理委员会的权限,例如资产负债表的制订。
由于一人公司也必须制作资产负债表,因此只能理解为:当公司存在管理委员会时,制订资产负债表的权限才属于该委员会。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一人公司中的上述管理决策是由投资人会议、唯一管理人自己或者是有章程约定来作出。
当然可以认为,上述的决策权仍然属于一人公司的管理结构,因为管理权的分配并不是在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而是在于界定哪些管理权限是属于集体管理人,而哪些是本来属于各出资人的,仅在例外情况下,也就是在关系到各投资人利益的重大情况下,才应当进行集体的决策。
因此,即使在一人公司当中,唯一管理人也应当被赋予应有的权限。
2.管理委员会与先前的规定不同的是,意大利的有限公司是否设立管理委员会(consiglio di amministrazione)不再是强制性的,而是完全由章程来决定。
民法典第2475条3款只规定,如果任命多人担任管理人,则必须设立管理委员会。
同样,在公司内部的组织方面,立法者也赋予了出资人极大的设计空间。
例如,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属于某个管理人的专门职责,换言之,主管某个专门事务的经理享有单独代表公司的权力而不需要取得其他管理人的同意(第2475条3款2句)。
当然,章程也可以约定管理人集体决策。
依据意大利民法典2463条2款7项,原则上出资人可以自由约定哪个机构负责哪些事项。
例如,出资人可约定某些决策需要出资人会议作出。
不过,即使根据改革后的法律,这种形成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
第2479条规定,某些决策权只能属于出资人会议。
另一方面,第2475条5款则规定某些权限只能属于管理委员会,例如资产负债表的制作,合并与分离决议以及增加资本等权限(第2481条)。
问题在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属于管理委员会的最低限度的权限外,是否其余的权限都应当理解为赋予了公司的出资人呢?依据第2475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公司的对外代表权是属于管理人的。
因此,即使在改革之后,出资人权利与业务执行人权利原则上仍然是应当分开的,至于更详细的分工,只能靠法院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予以完善。
另外一个新的规定在于,依据第2475条4款,在某些问题的决策方面,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咨询,至少是可以通过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决策,而不需要像以前那样必须通过到场出席会议的管理人人员进行多数表决(原法典第2388条1款)。
不过,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决议时,决议的内容必须是清楚的,而且必须有有关人员的签字。
3.属于出资人的决策范围依据第2479条1款,出资人与业务执行人权限的划分原则上应由章程约定。
此外,只要经过至少一个业务执行人的申请,或者只要有至少代表公司三分之一资本的出资人请求,出资人就可以就请求的事项进行表决。
因此,出资人仍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影响公司的日常管理,而按照一般的原则,日常管理属于管理人的职权,换句话说,在某些事务方面,出资人可以向管理人发出指令。
对此唯一的限制就在于,不能将公司的事务全部交给出资人来决策,以至于业务执行人的权限剩下一纸空文了。
除上述规定外,法律还规定了某些专属于出资人的权限,因为这些权限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命运,而且也涉及到出资人自身的利益。
按照第2479条2款,专属于出资人的权限包括:1)批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的分配;2)任命业务执行人,当章程有此约定时;3)第2477条约定的监督机构的组成;4)章程的变更以及5)涉及到公司目标或者出资人权利变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