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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

近年来,全省矿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矿业及其后续加工产业己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矿产资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煤炭、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铁矿、金矿等重要矿产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口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深化地勘体制改革,壮大矿业经济实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主要口标。

到2012年,争取达到以下口标: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省内新增资源储量:煤炭100-150亿吨,铝土矿1. 5-2亿吨,铝金属40-50万吨,金金属>0-100吨,铁矿石2-3亿吨。

在省外、境外建立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通过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供应量能够支撑原煤年生产能力达到2. 2亿吨,氧化铝达到900万吨,铝金属达到3. 5万吨,金金属达到25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矿业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促进矿产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和高效开发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开展矿业权清理和做好矿山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对矿业权的清理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各级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存在大量的过期矿业权数据和冗余数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矿业权管理工作。

对此,各级登记发证机关要认真细致地对矿业权登记数据库进行整理,做好对有效和过期矿业权的清理工作。

(一)2013年8月底前,由省厅对省级发证探矿权进行清理。

对过期的探矿权,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厅地勘基金项目办公室核对后予以公告,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原探矿权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条执行。

(二)2013年10月底前,由省厅对省级发证采矿权进行清理。

对过期的采矿权,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对后予以公告,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原采矿权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执行。

(三)2013年12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省厅采矿权的清理方式对市、县发证采矿权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完毕后向省厅专题报告。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规定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规定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各市、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为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见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见附件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见附件3),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矿产资源概况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个大地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是全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29种(含亚矿种1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9种(含亚矿种104种),主要矿产产地1122处,共伴生矿产产地661处。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1 —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2 —制各市、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豫政[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6〕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项重大决策。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地质工作(一)重要意义。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的地质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开发为基础,我省相继建成了一批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培育了煤炭、电力、有色、建材、化工等优势产业,支撑了我省经济的稳步增长。

但是,目前我省地质工作仍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保障不够、功能不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滞后,重要矿产可采储量下降,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

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总体要求。

加强地质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省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豫国土资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6号)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及国家出资的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审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监审)。

中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有专门监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立项审查、设计审查、项目监审、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经省厅审定的监审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建立项目监审专家库。

监审专家分为专职监审专家和兼职监审专家。

监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二)担任并提交过中型规模以上矿区勘查报告的技术负责,相关勘查专业技术负责,从事过主管局、大队地质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或承担过多个大中型矿产勘查项目的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重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避免、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支撑能力,推进建设项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意义,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既要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又要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批范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针对我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导致其不能开发利用的,要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一)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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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及资
金管理的意见
豫财建〔2011〕8号
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包括资源枯竭型城市重点工程及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其他重点工程)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工程质量,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的通知》(财建[2010]175号)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支出预算文件及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及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规定。

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三、认真编制重点工程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技术规程编制重点工程设计方案,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国土资
源厅及省财政厅批准。

项目设计的重大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设计方案中的项目预算编制应主要参考以下定额或标准: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5‟169号)、《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豫财综…2010‟110号);
(二)《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7‟52号);
(三)《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
(四)《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四、按要求报送重点工程总结报告。

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确认,省辖市国
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正式会签文件形式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简介,招投标情况,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当前工作进度和完成的工作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和下一季度工作计划等。

五、按规定组织验收。

重点工程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完工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项目竣工报告;
(六)工程监理报告;
(七)施工质量评定表;
(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十)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项目完工后,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制应主要参照第三款所列定额或标准。

组织实施单位提请有关单位对初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进行整改,并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后,向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

六、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不定期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97号)要求,加强对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的监管,并不定期对重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及时汇交项目成果资料。

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省国土资源厅,并指定单位负责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二O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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