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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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7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为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盛国民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司喜云厅党组成员、巡视员郭公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煤田地质局党委书记杨士海副厅长文茂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石昆山厅党组成员、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贾志伟厅党组成员、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王西同厅党组成员、省土地总督察吴洪杰厅党组成员、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主任苗玉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建国副巡视员成员:张荣军总规划师张兴辽总工程师张昌全办公室主任陈彦召政策法规处处长李跃进行政服务中心主任王文卿调控和监测处处长雷子平规划处处长杨昌生财务处处长陈治胜耕地保护处处长李学耕用地审批管理处处长张晓豫地籍管理处处长赵亚平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豆效广地质勘查处处长林应满矿产开发处处长孔大刚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梁世云地质环境处调研员王秋生执法监察处处长王东亚信访工作处处长张平和科技处处长潘建军人事处处长李保贤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彭显文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张振关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谷书景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省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彦召任办公室主任(兼),负责协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豫国土资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5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盛国民(厅长)副组长:文茂林(副厅长)张荣军(总规划师)张兴辽(总工程师)成员:张昌全(厅办公室主任)李跃进(厅行政服务中心主任)陈彦召(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文卿(厅调控和监测处处长)雷子平(厅规划处处长)杨昌生(厅财务处处长)陈治胜(厅耕地保护处处长)李学耕(厅用地审批管理处处长)张晓豫(厅地籍管理处处长)赵亚平(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豆效广(厅地质勘查处处长)林应满(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孔大刚(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饶维智(厅地质环境处处长)王秋生(厅执法监察处处长)王东亚(厅信访工作处处长)张平和(厅科技处处长)潘建军(厅人事处处长)李保贤(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彭显文(厅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张振关(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田群杰(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院长)王红军(省征地储备中心主任)庞震雷(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宋锋(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院长)蒲含勇(省地质博物馆馆长)陈新中(省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裴进堂(厅信息中心党支部书记)张军(省矿权交易中心主任)杨剑(厅信息中心副主任)张东(厅信息中心副主任)潘振祥(厅信息中心总工程师)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张昌全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厅信息中心党支部书记裴进堂兼任,副主任由厅信息中心副主任杨剑、张东和厅信息中心总工程师潘振祥兼任。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意见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7年第9期豫国土资党文〔2017〕135 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党组(党委),厅属各单位党支部(党委、总支),厅机关各处(室、局)党支部: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前沿阵地,是国土资源部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窗口,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关键。
为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职责定位不清、装备设施落后、日常管理不规范、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党组织建设缺失等突出问题,夯实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工作定位,以推进“五个国土”建设、实现“六个全覆盖”为统领,以加快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为路径,以全面增强基层管理服务能力为主线,以提升装备保障与信息化水平为抓手,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加强基础业务、严格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塑造良好形象,努力打造河南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的“升级版”,使之成为乡镇党委、政府落实资源保护责任、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得力助手和重要依靠,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17 年开始,利用3 年时间,通过试点引路、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加大投入、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努力实现全省基层国土资源所机构设置合理、装备设施完善、监管手段先进、人员素质过硬、基层群众满意的目标。
(一)工作职责更加明晰。
形成权责一致、职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基层国土资源所保护、保障和服务的基础性作用更加突出。
(二)基础条件更加完善。
进一步改善基层国土资源所办公条件,统一外观形象标识,配齐配全执法装备和电子信息化智能设备,日常监管和业务办理水平大幅度提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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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执法监察总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精神,为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发利用行为,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专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矿泉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饮用健康的一种矿产资源,地热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也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
整顿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开发利用活动,建立良好的开发秩序,是实现合理开发,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生态文明、走低碳经济之路的重大举措。
对全面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对战胜能源、资源危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提高对整顿规范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推动我省地热水和矿泉水开发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效率高、环境污染少、永续利用有保障的新路子。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及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及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佚名【摘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rn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和《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意识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年(卷),期】2011(000)009【总页数】3页(P8-10)【关键词】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国土资源厅;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表彰【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621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和《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意识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为弘扬广大国土资源工作者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在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推荐的基础上,省厅决定对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等28个依法行政先进单位、李召明等68名依法行政先进个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等29个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宋振榜等71名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通报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做出新成绩。
希望全系统干部职工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勤奋进取,开拓创新,继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国土而努力奋斗。
附件:1.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先进单位2.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先进个人3.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4.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郑州市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开封市开封市国土资源局通许县国土资源局许昌市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商丘市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濮阳市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安阳市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内黄县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偃师市国土资源局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新乡市辉县市国土资源局长垣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鹤壁市浚县国土资源局周口市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郸城县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信阳市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城分局漯河市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平顶山市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南阳市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社旗县国土资源局省厅机关李召明: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刘卫国:用地审批管理处主任科员郑州市王龙涛: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胡立红: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洪亮: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开封市范慧敏: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局长侯俊立:杞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队长宋玉良:开封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郑庆光:开封市土地房屋监察大队大队长许昌市唐世超:许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队长刘军冶: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局长高培: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冀军召: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大队长 >关晓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商丘市徐俊超: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张勤梅:民权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濮阳市许连峰: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员常庆军:清丰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安阳市杜振:安阳市北关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明剑: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洛阳市朱海波: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党书卿: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关松: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公室主任乔明安:宜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岳巍然: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大队长三门峡市李秀萍: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熊彦召: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樊革民: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侯清华:渑池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贺斌:义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新乡市张文顿: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原科长王秋: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牧野分局原副局长牛新忠: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法规监察科原科长程广:新乡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焦作市张秉峰:温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海霞: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室科员杨丽霞:孟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陈嘉先: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王虎:武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鹤壁市朱豫峰: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石冰: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陈振洲:浚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李双印: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淇滨分局办公室科员刘永强:淇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周口市李赞: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王趁意: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梁卫民:鹿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驻马店市崔海山: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局长徐明刚: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黄勇: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员孙连国: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信阳市燕列文: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程倩: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科员李朝芝:固始县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范明成: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一分局原局长漯河市司源: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科科员李海洲: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蒋红超: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监察队大队长陈勇: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原监察队队长平顶山市李春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科原科长葛瑞哲:宝丰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原主任李九伟: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原副主任科员刘飞:平顶山市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南阳市胡时雨: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科员李明:镇平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周怀振:社旗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常清: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秦振福: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郑州市荥阳市国土资源局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开封市开封县国土资源局许昌市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县国土资源局商丘市宁陵县国土资源局永城市地质矿产局濮阳市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安阳市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孟津县国土资源局嵩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峡市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原阳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孟州市国土资源局鹤壁市淇县国土资源局周口市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淮阳县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信阳市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商城县国土资源局漯河市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源汇分局平顶山市平顶山市石龙区国土资源局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南阳市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济源市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省厅机关宋振榜: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李艳:办公室副主任郑州市王亚蕾: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干部尚青山: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朱晓娟: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李清华: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高婵:郑州市管城区国土资源局科长开封市薛蔚奇:开封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陈明五: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许会娟: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信访法制科副科长张德府: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葛国平: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许昌市宋辉: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宋晓钦: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谷永祥: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副科长刘付民:鄢陵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商丘市吕海涛:宁陵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冯娜:宁陵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徐中海: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员濮阳市刘文俊:濮阳市征地事务所原所长王银方: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矿开科副主任科员杜建炜:范县国土局监察队队长安阳市杨丹:安阳市龙安区矿管局法制科副科长张静:安阳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洛阳市马树平: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原纪检组长李玉恩:洛宁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席斌斌:吉利区国土资源局法规信访股股长三门峡市杨会章: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李绍轩:陕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贺喜:三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新乡市许存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员赵希彦: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区分局原局长范光辉:封丘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王瑞峰: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科员史钰杰:卫辉市地质矿产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焦作市马国盈: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原科长李虹: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局长郑兴保: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主任王仕国: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侯旻: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人事教育科科长鹤壁市王保星:鹤壁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雷江峰:鹤壁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董树堂:淇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田建新:浚县国土资源局科员贾萍: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山城分局科员周口市杨安生: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李玉英: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郭剑:项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潘民生: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体锋: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驻马店市张宝华:新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王丹: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办事员侯振浩:工业集聚区土地管理办公室干部王华亭: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监察员赵运生: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信阳市卞晶波:潢川县国土资源局纪检书记董元成: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原调研员任保发: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原科长周兵:信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申军:息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漯河市刘凤明:临颍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马文斌: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源汇分局监察队长张磊: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察队长平顶山市宋建伟: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科原副主任科员宋乐乐: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信访股干部南阳市霍海涛: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张敬伟: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科长董燕:西峡县国土资源局股长刘子杰:新野县国土资源局法制科长董立伟: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科员济源市李红侠: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副主任。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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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6号令)等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6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义务人或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组织具有相关业务水平和经验的技术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技术方案编制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具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资质,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经验的技术人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业务的单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豫国土资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10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探矿权延续、变更和保留登记的,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项目不低于本辖区内应检勘查项目的50%,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勘查年检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列入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勘查年检工作的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所报送的年检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并下达年检是否合格的最终结论。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勘查年检工作。
跨省辖市、县(市、区)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项目名称中行政地在前的一方负责勘查年检。
三、年检内容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豫国土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为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河南省土资源厅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4〕22号)、《河南省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函〔2014〕10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项目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的无矿业权矿产地,经论证无法避让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法批准后,不予补偿。
二、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一致,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按协议进行补偿。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协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豫政办〔2013〕101号文件明确的补偿范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省地勘基金,下同)设立的勘查项目实行分类处置:(一)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项目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区,已经结束调查工作没有发现矿产资源的项目区,以及已设立但尚未开展工作的项目区,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压覆财政资金项目情况说明书》,不作压覆处理,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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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2015年8起公开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为切实维护我省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对典型案件“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按照《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挂牌督办了8起国土资源领域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分别是:洛阳市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平顶山市豫英驾考中心违法占地建驾校案、新乡县新大驾驶员培训中心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南阳市宛城区金河岸度假庄园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南阳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房案、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李开祥等人违法占地建砖瓦窑厂案、汝州市汝州镇孙高伟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材市场案、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无证采矿案。
目前该8起案件已依法依规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洛阳市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
2014年12月,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洛阳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街道办事处郭寨社区集体耕地89.73亩建驾校。
2015年10月17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前,该罚款已全部缴纳;没收非法建筑物已向洛阳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财政局进行了移交。
洛阳市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给予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王金辉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龙门国土分局副局长王建民诫勉谈话。
二、平顶山市豫英驾考中心违法占地建驾校案
2014年11月,郏县李口镇政府擅自与平顶山豫英驾考中心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占地239.6亩建驾校。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4年11月20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驾校考试中心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3月27日对其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4月分别下达了《土
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颊国土资罚﹝2015﹞008号)。
2015年5月18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依法依规移送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郏县监察局给予郏县发改委副主任马国强行政记过处分;对郏县李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姚粲峰诫勉谈话;给予郏县李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陈清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堂街中心所所长聂永军行政记过处分。
三、新乡县新大驾驶员培训中心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
2013年3月,新乡县古固寨镇政府与新乡县新大驾驶员培训中心违规与古中街村、古南街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擅自违法占用耕地257.6亩建驾校。
2014年2月,新乡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古固寨镇新大驾驶员培训中心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4﹞第5号)。
对该驾校负责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
经新乡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该宗用地负主要责任的时任新乡县县委常委、主管副县长邓伟锋和时任新乡县城乡规划局局长李来文进行严肃追究,鉴于因其它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不在专项追究;新乡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原古固寨镇党委书记、现任新乡县副处级领导干部李书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古固寨镇原镇长、现任古固寨镇党委书记刘波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古固寨镇镇长助理李宾行政记大过处分;给
予古固寨镇国土所长冯玉军、古固寨镇古中街村村委会主任李文岭、古南街村村委会主任马长江警告处分。
新乡市人民政府责令新乡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全市。
四、南阳市宛城区金河岸度假庄园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
2014年7月,南阳市宛城区金河岸度假庄园违法占用新店乡英北村农用地96.66亩建驾校。
2014年7月17日,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示范区执法部门对擅自非法占用新店乡英北村五组集体土地建设国济驾校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8月11日,对当事人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8月22日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示范土罚决字〔2014〕025号);2015年2月24日,将该案依法移交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将该案移交至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目前,该驾校已全部拆除。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示范区管委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继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红彬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新店国土所负责人赵太清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南阳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房案
2014年5月,南阳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卧龙区
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陈家岗村集体土地133.35亩建小产权房,其中82.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5年3月10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龙国土资处〔2015〕29号)。
目前,该单位罚款已全额缴纳;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不符合规划需要拆除的非法建筑物已经向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村镇服务中心主任刘宏举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张恒朝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副主任杜可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刘建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现任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主任李春浩诫勉谈话处理;给予时任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王清如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候遂东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卧龙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执法工作的副主任科员张政权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林青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卧龙区住建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李玉林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卧龙区住建局副局长李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卧龙区时任住建局局长张德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现任卧龙区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樊鑫诫勉谈话处理。
六、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李开祥等人违法占地建砖瓦窑厂案
2013年3月份,召陵区召陵镇久寨徐李开祥等5人,擅自违法占用召陵镇归东村集体农用地54亩建砖厂。
2013年6月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分别对李开祥等人违法占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召国土资监罚﹝2013﹞25号、149号)。
对李开祥等人违法占地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拆除非法建筑物4800平方米。
漯河市召陵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原召陵镇党委书记赵雪定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召陵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黄保中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原召陵镇镇长宛力行政警告处分;对国家电网漯河市供电公司给予郊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副主任杨硕彦诫勉谈话;给予郊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召陵供电所所长郭占中行政记过处分;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原局长焦晓峰在该案件存在一定监管责任,但现获罪入狱服刑,已被“双开”,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汝州市汝州镇孙高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材市场案
2015年1月,汝州镇孙高伟违法占用骑岭乡安庄村基本农田30余亩建钢材市场。
2015年7月30日,汝州市政府对该项目非法占用耕地
上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到位并进行了复耕;目前,汝州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将当事人孙高伟违法占地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汝州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骑岭乡主管土地的副科级干部任国峰党内警告处分。
八、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无证采矿案
2014年3月,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占用耕地218亩采矿,造成耕地严重破坏,其中基本农田110亩。
2014年3月26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对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开采矿产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4年7月14日与2015年4月22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其下达了土地、矿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颊国土资罚﹝2014﹞117号)和(颊国土资罚﹝2015﹞149号)。
2015年6月8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向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郏县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郏县县政府副县长张新奇诫勉谈话;郏县监察局给予郏县黄道镇人民政府镇长王劲松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书记栗国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黄道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邢国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黄道中心所所长陈亚锋行政记过处分。
201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