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流程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流程一、引言采购工作是事业单位日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防范采购风险,特制定本采购管理制度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内所有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三、采购原则1、合规性原则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本单位的内部规定。
2、公平公正原则在采购过程中,应对待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3、性价比原则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或服务。
4、透明性原则采购流程和结果应保持透明,接受内部监督和审计。
四、采购组织与职责1、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审批重大采购项目、协调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供应商的管理、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等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采购资金的预算安排、支付审核等工作。
4、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验收等工作。
五、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对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竞争性谈判当采购项目出现特殊情况,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或者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六、采购流程1、需求提出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表》,详细说明采购的物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用途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给采购管理部门。
2、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结合单位的预算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事业单位采购控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采购控制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采购控制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事业单位采购控制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以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本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和采购控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
二、采购计划2.1 编制采购计划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明确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金额等相关信息。
2.2 审批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确保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3 公示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在单位网站、政府采购网等途径进行公示,以便供应商获得相关信息并参与竞争。
三、采购过程3.1 采购需求确认采购单位应明确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需求确认文件,详细描述采购需求的性质、规模、技术参数等。
3.2 采购方式确定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3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并保证文件的准确、完整、合规。
3.4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应按规定程序,在适当渠道发布,并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5 招标文件发售与答疑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方式进行发售,并接受潜在供应商的问题咨询,及时进行答疑。
3.6 投标截止与开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公开、公正。
3.7 投标评审与中标确定投标评审应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客观,最终确定中标人。
四、合同管理4.1 合同签订中标人应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约定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
4.2 履约管理采购单位应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4.3 变更管理如有必要,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可以协商签订变更合同,明确变更的内容、理由和责任。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物品和单位工作开展相关所需的各类采购。
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流程第六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先预算计划,并通过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七条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一)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
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____元以内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后,分管副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____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采购申请人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申请采购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派人一同采购。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
由采购申请部门预先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部门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通过后,根据采购金额分别报管主要领导或党工委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办公室安排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前往市财政局和交易中心申办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事业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采购需求管理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在事业单位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部门、各级管理单位的采购需求管理行为。
三、采购需求管理程序1. 需求申请(1)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需求内容应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参数、用途、质量要求、交付地点和时间要求等相关信息。
(2)需求申请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采购活动。
2. 采购计划编制(1)根据各部门的需求,采购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明确各项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预算、采购方式等相关信息。
(2)采购计划应根据实际需求、财务预算和市场情况进行编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3. 采购方式确定(1)根据具体的采购需求,采购管理部门应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2)采购方式的确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4. 采购文件编制(1)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采购管理部门应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采购合同等。
(2)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准确、清晰,内容完整,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采购活动组织(1)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采购活动,包括发布采购公告、组织招标、接受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
(2)采购活动的组织应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保障各方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6. 采购合同履行(1)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交付规定、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
(2)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准时交付和质量合格。
7. 采购成果归档(1)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采购活动的成果进行归档,包括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行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事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严格遵循公开、勤俭、廉洁、走过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资采购行为,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坚持节约优先原则,优先选用品质好、价格合理、维修保养方便的物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束,执行承接标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计划、招标、评审、签约、验收、结算的顺序进行。
第七条采购计划是采购工作的起点,应根据实际需求、财政预算等综合因素确定,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采购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需制定采购招标方案,其中包括招标方式、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内容,并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吸引供应商参与。
第九条采购评审应设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标准应明确,评审过程应公开透明。
评审结果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发布,并按照评审结果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条采购签约应根据评审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权益应平等。
第十一条采购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物资质量标准进行,如有不合格情况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确保物资质量。
第十二条采购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时应核实物资的数量、质量等,并按时支付供应商合法款项。
第三章招标和评标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需进行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办理。
非法定条件的物资采购不得招标。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需进行评标的,应设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人组成,成员应由不同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不能参与具体项目招标和供应。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认真评标,按照招标方案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事业单位采购规章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采购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采购行为,保障事业单位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过程中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应当遵循预算管理、采购计划、采购程序、采购文件、验收评估等环节,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采购活动。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应当实行内部控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评审专家库,按照规定选取评审专家,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采购计划和预算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合理确定采购项目和预算金额,编制采购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九条事业单位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编制,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条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评审、中标(成交)公示等环节。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事项。
第五章采购文件和验收评估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文件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评估,确保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性能、安全等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将采购结果及时报财务部门备案,并根据财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金支付和资产登记。
政府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事业单位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的采购管理活动。
第三条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计划性、合理性、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采购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廉洁的原则,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国家鼓励政府事业单位采用创新技术和新产品,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采购管理应当注重合同的履行和效果评估,以确保采购活动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力度,保证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第八条政府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明确采购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九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经验,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和管理。
第十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等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负责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开、宣传和咨询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二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真实、完整和规范。
第三章采购计划和需求管理第十三条政府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明细列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和时间节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采购计划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明示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确保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采购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市场供应和采购经验,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和种类。
第十六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采购计划,及时调研市场信息、了解供应商状况,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政府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物资、设备、服务等需求管理制度,做到需求提出规范、审批程序合理和结果透明。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供应商管理第十八条采购管理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特性和市场情况,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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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 、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 、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 、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 、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 、加强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
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6 、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
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 、严格计划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
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复杂项目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8 、严格审批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简称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长沙市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二)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望城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119号)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9 、规范代理行为。
采购人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
10 、规范专家抽取。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
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1 、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 、严格采购文件审核。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采购需求或采购文件并上网公告。
因代理机构原因或项目重大及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说明相关情况。
13 、规范项目评审。
对在区交易中心进行评审的项目,采购人须指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对项目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开评标现场纪律,并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对开评标现场出现的违规情况,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采购人应依法派代表参加评审工作,并出具书面《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工作的任何诱导性和倾向性意见。
采购人不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书面授权委托相应行业专家代表采购人参加评审工作。
#p#分页标题#e#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组织重新评审。
属于上述情形的,采购人可现场重新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14 、落实政策功能。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产品,可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给予定向支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列入湖南省、长沙市“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扣除、评标加分等评审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