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投中期票据发行法律意见书
城投债介绍

城投债介绍一、城投债定义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投资目的发行的。
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
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二、城投债发行主体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城投债审批部门城投债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会签部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四、城投债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企业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
3、全国财政收入百强县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4、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持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可建议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弥补发债主体前3年净利润)5、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6、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7、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利息的状态;8: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城投债的特点(一)相对于发行人1、融资规模大,期限长企业债券的融资规模可以达到发行人净资产的40%。
截至目前,单期企业债券的最大发行规模已达450亿元。
企业债券属于中长期融资工具,一次发行中可以设置不同期限品种,能满足公司不同时段的资金需求。
2、成本低企业债券是一种直接融资工具,省略了银行贷款的中间环节。
3、优化发债主体债务结构,降低长期筹资成本从债务结构来看,银行贷款若成为发行人的主要筹资渠道,将造成发行人短期刚性债务余额较大,面临即期债务偿还压力。
企业债券融资不仅能缓解短期偿还压力,同时还能降低长期筹资成本。
财务融资法律意见书

财务融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感谢您对我们律所的咨询,关于财务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我们就此事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法律风险评估:
在进行财务融资之前,您应该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法律风险包括合同和协议可能存在的漏洞、信息披露问题、法规合规性等方面的风险。
确保在融资过程中将这些风险降到最低。
2.合同和协议审查:
在融资过程中,您与融资方之间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和协议。
我们建议您在签署之前,仔细审查合同和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其符合您的利益,并提前与我们专门负责法律事务的律师沟通,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信息披露要求:
财务融资涉及到向投资人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
未来展望等信息。
您需要了解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对相关信息进行准确和适时的披露。
4.合规事项:
财务融资涉及到证券发行、公司重组或收购等一系列行为,
您应确保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和申请。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的监管规定,确保您的行为合规。
5.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财务融资过程中,您的公司可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许可
或转让等事项。
我们建议您在与融资方签署相关合同之前,确保您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保护。
请注意,以上为一般性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我们建议您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您个别情况的具体意见。
祝您的财务融资顺利进行!
此致
我们的律所。
可转换债券法律意见书

可转换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感谢贵公司对我们的咨询。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提供以下有关可转换债券的法律意见。
一、法律依据中国公司法、中国证券法、中国国债条例和中国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是规范公司债券发行和转换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可转换债券的定义可转换债券是指具有固定利率和债券期限的债务工具,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将其转换为发行人的公司股票。
三、发行可转换债券需满足的条件1. 公司应具有盈利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2. 公司应具有合法注册,并在中国执业;3.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进行详尽的市场调研和评估,确定债券的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4.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与承销商签订认购协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1. 可转换债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发行人的公司股票;2. 转换比例应提前确定,并在债券条款中明确;3. 转换权利的行使应符合特定条件,如特定时间段、特定价位等。
五、可转换债券的风险1. 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与其所转换的公司股票的价格直接相关,存在市场波动风险;2. 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表现可能对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期限产生影响;3. 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可能造成可转换债券的转换难度或转换价值下降。
六、可转换债券的法律程序和文件1. 发行可转换债券前,公司应该委托律师起草相关债券发行合同和风险说明书,并在法律文件中明确债券条款、发行程序和转换条件;2. 公司应向监管机构提交债券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3. 公司应与证券公司和承销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承销商提供相关证照和文件。
请注意,以上意见仅为一般性指导,并且可能因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与专业律师合作,并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具体的法律分析和操作。
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我们提供更具体的法律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很愿意为您提供帮助。
此致【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称】。
债券律师意见书

债券律师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债券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您向我提供了关于发行债券的资料,我已经对这些资料进行了详尽的审查。
根据我的专业判断和了解,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债券发行授权:根据我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的审查,确认公司有权发行债券。
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文件包括有关债券发行的必要授权,股东大会亦已对此进行了批准。
因此,公司在法律上有权发行债券。
2. 合规性:在审查了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和监管要求后,我认为公司所采取的债券发行行动,在法律和监管条例方面是符合要求的。
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注册和披露要求,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3. 证券法律合规性:根据我对国家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公司的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证券法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并履行了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下的所有义务。
4. 债券文件可执行:我仔细审查了债券文件,包括债券契约和债券条款。
就我所了解,凡与公司签署这些文件的当事方都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且这些文件在法律上是有效且可执行的。
我强烈建议您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请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这些文件进行全面审阅。
5. 违约和索赔问题:根据我对债券发行文档和相关合同的审查,我认为公司的债券发行不违反任何现有的合同规定,并且不会导致其他债权方的权益受损。
然而,我需要再次强调,这只是基于我对您提供的文件的审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请注意,以上仅仅是个人独立意见,不得视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分析或具体操作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外,请注意,我在提供后续意见和建议时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和文件。
希望上述意见对您的公司债券发行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任何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祝好!你的忠诚的债券律师编号: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要点申请企业债券的发行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的合法合规性、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有关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发行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内容均严格引述自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且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地方政府专项债法律意见书内容要点

要点标题
内容涵盖
前言/声明
对债券、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列举,(包括但不限于预 算法、证券法、财政部相关文件等)并进行法律声明。
一、本期债券的发行要素 债券名称、品种、期限、总额、评级、还本付息方式等信息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 三、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四、债券发行文件
债券发行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转贷给XX市/县(地市或直管 县)人民政府使用。说明所在地市或直管县的经济、财政、 债务情况
列举项目具体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全部批复文件,项目主 体名称、概况、历史沿革、经营范围,并出具针对项目主体 资格的法律意见
列举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报告、审计机构及专项评价报告、 法律顾问及法律意见书情况,并出具法律意见。
五、债券风险要素 六、结论意见
列举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是、税务风险,说明 偿债保障措施、投资者保护机制等信息。
汇总列示:对本期债券发行要素披露的法律意见、募集资金 用途符合规划的法律意见、项目主体资格的法律意见、对发 行文件及出具机构的法律意见,并综合出具最终法律意见。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我们拜阅了发行人的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就此向贵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发行目的和资金用途:我们理解发行人欲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所指定的目的。
请注意,本意见书未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2. 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发行文件和其他资料中所陈述的全部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法律限制:我们检查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我们认为发行人拟发行的债券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并无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发行文件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国法院及其他专业人士认可的合同构成要件,并且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公开做出,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发行人的合法地位:我们认可发行人是按照中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不存在违法、无效或被法院宣布无业务资格的情况。
6. 发行人的资格要求:发行人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资本金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等。
7. 发行人的合规性:我们认可发行人合规地遵循了适用的中国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未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8. 担保及担保物的合法性:如为发行人的债券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担保协议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担保协议是有效的、合法的,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涉及担保物,我们认为担保物的所有权清晰,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供处份予发行人。
总体而言,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贵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能力。
但请注意,我们所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仅限于根据我们了解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给出的建议,您应该明确地理解,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将来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的行为或做法负责,并不意味着将来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会以与本法律意见完全一致的方式解决。
法律意见书(报国资委)

律师事务所关于项目之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530022电话:传真:网址:目录目录 1第一部分声明和承诺1第二部分正文 2一、项目投资方的主体资格 2二、项目的概况 2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风险控制方案 2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2、项目风险控制方案 2四、项目内部决策 3五、氧化铝项目的备案 3第三部分结论意见 3律师事务所关于项目之法律意见书律意字(2018)第号致: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之委托,指派专业律师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项目”)向国资监管部门报请审批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和承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主要审查了以下文件资料:(1);(2);(3);(4)。
除上述主要文件外,本所还查阅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2.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得到的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各种文件资料,提供的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不实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就投资项目向国资委报请审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除法律要求和本所事先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士出具。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投资项目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专业报告、决策文件、资产评估报告等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或保证。
5.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投资建设氧化铝项目向国资监管部门报批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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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中期票据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2)二、中期票据发行的程序 (5)三、发行文件的合法性 (6)四、重大法律事项 (17)五、潜在法律风险 (23)六、结论意见 (40)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致: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城投”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2010年度第二期申请发行金额为50亿元人民币中期票据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特做出如下声明:1.发行人保证已经向金杜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充分的、真实的书面材料和口头证言,且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文件所有签字、印章均真实有效;若所提供的文件并非原件,该等文件与原件一致。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针对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方面的内容,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的严格引述。
该引述并不意味着金杜对其真实性或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仅依据中国(并且出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就其他任何法域之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中期票据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发行材料一同提交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获得注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中期票据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推动天津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而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中共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7日发布了《关于组建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津党[2004]17号),批准发行人成立。
天津市人民政府又在2004年11月25日《关于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津政函[2004]180号)中,批准了发行人现行的《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009年1月12日,天津市财政局以《关于市城投集团国开行大额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函》(津财企一[2008]107号)文件批复,同意由市财政承担的归还国开行大额贷款本金部分,作为发行人专项应收款处理,相应增加资本公积;2009年2月5日,天津市财政局以《关于市城投集团将配套费质押贷款转增资本公积的复函》(津财企一[2009]5号)文件批复,同意发行人将配套费质押工行贷款已到位的人民币145亿元,调增资本公积金。
发行人2008年12月30日董事会决议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国资委”)以《关于同意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09]12号)、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建委”)《关于同意天津城投集团调增注册资本金的函》(建经[2009]116号)文件批准:同意发行人将上述资本公积金中的516亿元转增为资本金,至此发行人注册资本金由161亿元增加为677亿元。
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6月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五洲松德验字[2009]0119号)表明:截至2009年6月8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7亿元,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77亿元。
发行人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7月6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2000000000781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上显示的企业信息为:注册名称: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60号法定代表人:王周喜注册资本:陆佰柒拾柒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期限:自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0五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海河综合开发改造、地铁、城际铁路、城市路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供水、供热、垃圾处理、停车场(楼)、地下管网、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授权的土地整理、区域开发;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性建设、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类工程项目管理;投资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建设开发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基础设施租赁以及公用设施项目开发经营;经政府授权进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建设投资咨询(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公司章程第四条规定:“城投集团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以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于2009年4月30日出具的《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6、2007、200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09)010306号),公司实收资本在2008年度资本公积转入51,600,000,000.00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67,700,000,000.00元人民币。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其设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将国开行和工商银行大额专项贷款已到位资金作为政府投入用来增加资本公积获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该专项贷款由天津市财政负责偿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为资本金获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是产权清晰、拥有经营自主权的企业法人。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并按规定进行了年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中期票据发行的程序(一)本期发行中期票据的授权及批准根据发行人2008年4月28日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申请一次性或分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中期票据。
发行人本期发行201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50亿元,符合上述董事会决议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融资等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
依据津党[2004]17号文件和津政函[2004]180号文件,天津市建委受天津市国资委委托负责对城投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发行人已于2008年5月9日向天津市建委上报了《关于城投集团发行中期票据的请示》(津城投融[2008]377号)。
2008年5月15日,天津市建委做出了《关于同意城投集团发行中期票据的批复》(建计[2008]437号),同意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或分期发行总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
金杜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了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必要的授权及批准。
(二)本期发行中期票据的承销发行人已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承销协议》。
发行人聘请中金公司、建设银行分别作为本期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由中金公司和建设银行组织承销团,以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发行的中期票据。
经金杜核查,中金公司和建设银行都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分别具备担任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的资格,由二者组织承销团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的规定。
2010年3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向发行人发出了《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0]MTN21号),接受了发行人总金额为人民币100亿元的中期票据的注册。
金杜认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已获得有效的授权和批准,且本期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具有合格的业务资质,本期发行已获得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
三、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一)发行公告经金杜核查,《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包括了以下内容:1、重要提示;2、释义;3、本期发行基本情况;4、本期发行安排;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金杜认为,《发行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募集说明书经金杜核查,《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说明:1、发行人的声明《募集说明书》扉页已刊登发行人的下列声明:“本公司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并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中期票据,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风险提示及说明经金杜核查,《募集说明书》对以下方面的风险进行了提示说明:(1)中期票据的投资风险①利率风险②流动性风险③偿付风险(2)发行人相关的风险①政策风险②经营风险③财务风险④管理风险金杜认为,《募集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说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