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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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因货物交易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惯例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运用和适用。

案例一,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

某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买方应在货物交付后的3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了一些无理要求,导致卖方无法收到货款,造成了经济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并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同时,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可以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依法向买方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某公司向国外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公司的生产需求。

这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并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货款或者更换合格的货物。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纠纷和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中国某出口企业与俄罗斯某进口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出口企业向进口企业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出口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并通过船运公司向俄罗斯港口发送。

然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了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

出口企业立即通知了进口企业,并提供了受损货物的照片和相关证明文件。

进口企业在收到货物后,对受损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确认货物与出口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相符。

然而,进口企业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企业遂向俄罗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口企业支付货款并承担货物受损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2.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3. 货款支付的责任和义务。

三、法院判决俄罗斯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法院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损失,卖方不负责任。

因此,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2.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双方在货物受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CISG,争议解决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应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3. 货款支付的责任和义务:法院认为,由于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买方承担,出口企业有权要求进口企业支付货款。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进口企业应在货物到达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因此,法院判决进口企业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损失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货款支付等法律问题。

1. 货物损失责任:根据CISG,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损失,卖方不负责任。

本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出口企业无需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2.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双方在货物受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商品。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商品。

在交货后,美国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中国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货物的交付、合同规定的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中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口设备。

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了一批设备,并与中国公司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设备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中国公司要求德国公司退货或修复设备,但德国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设备质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退货或修复。

因此,德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修复设备或退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案例三,法国公司向日本公司出口原材料。

法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货后,日本公司发现原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交货时间、原材料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国际贸易法律真实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美国某进口商(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主要业务为进出口贸易、代理出口等。

被告美国某进口商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进口的企业。

2018年,原告与被告达成一项机械设备进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3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直至2019年5月仍未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5%的违约金。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真实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中方公司向美方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总价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检验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情概述根据合同约定,中方公司按时完成了货物生产并安排了运输。

货物抵达美国后,美方公司进行了验收。

然而,在验收过程中,美方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不符。

美方公司遂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中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货物质量检验责任归属;3. 违约责任承担。

四、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

经调查,发现货物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如电池续航时间短、屏幕显示不稳定等。

法院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 货物质量检验责任归属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美方公司负责货物验收。

然而,美方公司在验收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存在一定过失。

同时,中方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疏忽。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

3. 违约责任承担法院认为,由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中方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中方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美方公司在验收过程中的过失,法院决定减轻中方公司的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中方公司向美方公司支付赔偿金50万美元;2. 中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质量、检验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严谨性至关重要。

近三年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近三年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是对近三年内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法律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国际贸易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和挑战。

案例一:中美贸易战中的反倾销调查案例背景:2018年,美国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指控中国光伏产品在美国市场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对美国本土产业造成损害。

案件焦点:1. 中国光伏产品是否构成倾销?2. 美国本土产业是否受到损害?3. 反倾销措施是否合理?案例分析:1.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商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经过调查,认定中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经过调查,认定中国光伏产品对美国本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3. 美国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关税。

这一措施引发了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

结论:本案反映了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虽然反倾销措施旨在保护国内产业,但过度使用可能导致贸易战,损害全球贸易环境。

案例二:英国“脱欧”后的贸易纠纷案例背景:2019年,英国正式脱离欧盟,导致英欧贸易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英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协议谈判成为焦点。

案件焦点:1. 英欧贸易协议是否公平合理?2. 英国企业如何应对新的贸易规则?3. 欧盟企业如何适应英国“脱欧”后的市场?案例分析:1. 英欧双方经过艰苦谈判,最终达成了一项贸易协议,即《脱欧过渡期协议》。

该协议为英国企业在过渡期内提供了过渡性安排。

2. 英国企业面临新的贸易规则,需要重新调整供应链和业务模式。

3. 欧盟企业也需要适应英国市场的新变化,调整出口策略。

结论:英国“脱欧”后的贸易纠纷表明,国际贸易法律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中的重要性。

各国需要通过谈判和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亚马逊与欧盟的隐私数据纠纷案例背景:2020年,欧盟委员会对亚马逊公司提出指控,认为其利用第三方卖家数据来优化自身产品搜索结果,违反了欧盟的隐私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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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所有人或其他海上
获救财产的所有人
海难救助款项的种类
• 1、救助报酬 • 2、救助费用 • 3、特别补偿
(二)救助报酬的确定
●救助报酬的确定原则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 特别补偿的原则。
● 鼓励救助的原则。 ● 救助报酬金额不超过获救财 产的价值。 ● 因救助过失,报酬减免。
救助报酬确定所要考虑的因素
广州港黄博码头 威海刘公岛附近
亚洲希望
檀家 汤根艾库
•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 1、美国德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 • •
公约第15条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即受要约人作出 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该条又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1)如果要约中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衣其他方式表明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 (2)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 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公约作出以上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正当利益, 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
(二)违约救济的方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 4、违约金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案例1 美国某公 司诉中国某公司 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是否成立一案
• 案情: • 198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
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 发出要约如下:“报C514,300炖,即期 装船。补课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 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 17日要约。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 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 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外,要求提供产 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 良好包装。”
上海港 上海港
雅典地平线
大庆412 沪航油1/大 庆401
希腊
中国 中国 油轮 油轮
1400
655 178
豆油
0号柴油 桐油
船底裂溢 油
未关海底 阀 碰撞
71.4
16.4 114.5
12
13
1979.1.3 1
1979.6.1 9
广东牛头岛
青岛港
阿里比奥
赛勒斯总统
希腊
巴西
货轮
油轮
200
355
燃油
原油
温州港
成山头水域 长山水道 天津新港船厂 上海港
燃供油驳
林海1 曼德利 明星河 长征
中国
中国 巴拿马 中国 中国 货轮 集装箱 货轮 客货轮
95
300 13燃油
搁浅
沉没 沉没 修船溢油 起火沉没
42
59
序号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船名
船籍
船舶类 型 货轮 油轮 油轮 货轮 油轮 油轮 集装箱
(二)买方的义务
• 1、 支付货款 • 2、收取货物
三、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转 移 三种方式: 1、合同成立时转移 2、货物交付时转移 3、货物确定时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货物所有权于货 物交付时转移。”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货物确定于合同项下时转 移所有权。 由于各国规定不一,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没有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作出规定,而 只是提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通常情况下, 货物所有权转移情况留待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当 事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
溢油 量 (吨) 50吨 以上 81 100 460 200 144 153
油种
事故原因
罚赔 金额 (万元)
33 34 35 36 37 38 39
1994.7.1 4 1994.8 1994.8.1 6 1995.4.1 3 1995.4.3 0 1995.5.1 1995.5.2 1
汕头 大连港锚地 成山头水域 石岛港外 厦门港 防城港 厦门港
(二)货物风险转移 1、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2、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 则。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
1、大陆法系将违约分为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 2、英美法系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和违反中间性条款 3、《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 约 4、我国《合同法》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 适当履行
• 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
起,国际市场钢缆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 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 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 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经中 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 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伺候,美 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 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 发生了纠纷。
触礁
触礁搁浅 100
序号 16 17
事故时间 1984.4.5 1984.4.1 3
事故地点 广东横栏岛 秦皇岛山海关
船名 利成 输油管
船籍 利比里亚
船舶类型 货轮
溢油量 (吨) 685 1470
油种 燃油 原油
事故原因 触礁 洪水冲断
罚赔金 额(万元)
18
19 20
1984.5.1 1
1984.8.2 8 1986.12. 6
染海域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主要原因:
● ● ●
经济利益驱使,技术不过关 海上国际运输市场不规范 图方便、抢船期

不按规定要求装载
30年来全国重大溢油事故表
序号 1 2 3 4 5 事故时间 1973.11. 26 1974.9.3 0 1975.2 1975.6 1976.2.1 7 事故地点 大连港 青岛港中沙礁 福州闽江口 大连港 广东海丰县外 海 船名 大庆36 大庆31 亚洲飞鹅 大庆38 碧洋丸 船籍 中国 中国 索马里 中国 日本 船舶类型 油轮 油轮 货轮 油轮 货轮 溢油量 (吨) 1400 895 128 100 200 油种 原油 原油 燃油 原油 燃油 事故原因 碰撞 触礁 搁浅 碰撞 碰撞 80 85 罚赔金 额(万元)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成立
分为要约和承诺两 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的概念
•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
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 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一)卖方的义务 • 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 2、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货运单据 • 3、对货物的品质瑕疵的担保义务 • 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问题:要约是否被撤销?该AB之间 的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使用的救助合同格式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救助合同格式与英
国劳合社1910年救助合同格式没有原则上 的差别,也采用“无效果,无报酬” 原则 ,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问世后,中国海事仲 裁委员会修改了救助合同格式,增加了 “特别补偿条款”。
国际贸易法案例选
国际商法系列
主讲:杨舸
2008年2月25日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总论
重点问题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调整国际贸易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既包括调整 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
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制
约的公法性规范。 ● 国际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贸 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一词,主要指跨越国境,特殊情 况下,是指跨越关境。
康斯坦丁藏可 夫 连油1 烟救油2 安哥拉 南洋2 防港供2 熊岳城
俄罗斯 中国 中国 巴拿马 中国 中国 中国
燃油 柴油 货油 燃油
翻沉 碰撞 搁浅 船底破裂 碰撞 150 110 判决 568
燃油 燃油
碰撞 碰撞 800
40
41 42
1995.6.9
1995.8.2 0 1996.1.2
成山头水域
《海商法》第183条
4、救助报酬的分配
分配原则 ●由救助各方(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 者合同约定,依据救助报酬确定的因素和 标准,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或仲 裁。
(二)救助费用的确定
救助费用——救助方为实施救助作业中花费的合理 费用,包括材料费、燃油费、工具损耗费、设备 器材费、救助工人加班费、误餐费等。 • 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 (1)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 (2)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 使用情况; • (3)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 《海商法》第182条第3款:本条所称救助费用, 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 及实际适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八)、(九)、(十)项的规定。
6
7 8
1976.2.1 6
1976.6.2 3 1977.5.3 1
汕尾港外
威海以北海面 汕头南澳岛
南洋
洪湖 海洋丰收
索马里
中国 利比里亚
油轮
油轮 油轮
8000
330 350
原油
原油 重燃油
碰撞
碰撞 碰撞
792
75 200
9
10 11
1978.1.9
1978.4.2 6 1978.7.8
上海港外海
四、海难救助款项
海难救助款项的含义:
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
助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救助
合同约定,应当向救助方
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救
助费用或者特别补偿。
(一)海难救助关系人的确定
●救助报酬请求权的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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