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承揽合同

合集下载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第一篇: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号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2号楼0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702室。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客户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马道口3-6-504。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恒通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中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诉称,2005年3月,我公司与金中恒公司签订“金中恒MP3展柜”制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中恒公司委托我公司承做“金中恒MP3展柜”设计及安装工作,工程期限是2005年3月23日至3月26日;工程费用总额为3.7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的50%(即18700元),乙方将制作成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后须支付乙方的工程总款45%(即16830元),余款即工程总款5%(1870元),甲方应于收到货品六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义务,于合同约定日期完成了展柜的设计及安装工作,但金中恒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期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款规定,甲方如不能在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应付违约责任。

甲方须支付后期工程款的10%违约滞纳金,每迟延10日,违约滞纳金增加1%,乙方有权追究因此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

民法典承揽合同

民法典承揽合同

民法典承揽合同第一章概述第一条本合同由被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受托人(以下简称“承揽人”)于本合同签定之日签定即生效,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66条“承租合同”规定依法成立。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承揽人完成某具体工作的主体,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完成相应工作及负责提供有关服务的主体。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三条委托事项(一)委托人委托承揽人完成的工作的内容、要求及时限如下:……截至本条款签订日期……(二)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进行准确、完整地报告,并对其进行不定期地审查;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承揽人收取委托人的报酬如下:(二)承揽人所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第三章合同的解除第五条委托人有权根据下列情况解除本合同:(一)委托事项完成;(二)承揽人违反合同;(三)双方发生重大变故,使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四)法律发生变化,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变得不可执行的;(五)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委托事项涉及国家利益,国家有权取消任务的;第四章其他条款第六条承揽人接受委托事项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若违反本合同约定,则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由承揽人承担,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第七条承揽人完成全部任务之日起即构成完结,本合同正式解除。

第八条委托人及承揽人在合作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和解,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法律及法规规范和管理,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视同成立,本合同一式两份,被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以上为本民法典承揽合同正文,以及被委托人、受托人及本合同签定之日的印章,经被委托人、受托人当事双方签订之日签订本合同生效。

被委托人:XXXX签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典型合同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典型合同承揽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典型合同承揽合同第⼗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第七百七⼗⼀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式,材料的提供,履⾏期限,验收标准和⽅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条 承揽⼈应当以⾃⼰的设备、技术和劳⼒,完成主要⼯作,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将其承揽的主要⼯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未经定作⼈同意的,定作⼈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三条 承揽⼈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作交由第三⼈完成。

承揽⼈将其承揽的辅助⼯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

第七百七⼗四条 承揽⼈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材料,并接受定作⼈检验。

第七百七⼗五条 定作⼈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对定作⼈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不得擅⾃更换定作⼈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六条 承揽⼈发现定作⼈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

因定作⼈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七条 定作⼈中途变更承揽⼯作的要求,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条 承揽⼯作需要定作⼈协助的,定作⼈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不履⾏协助义务致使承揽⼯作不能完成的,承揽⼈可以催告定作⼈在合理期限内履⾏义务,并可以顺延履⾏期限;定作⼈逾期不履⾏的,承揽⼈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九条 承揽⼈在⼯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的正常⼯作。

第七百⼋⼗条 承揽⼈完成⼯作的,应当向定作⼈交付⼯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民法典的承揽合同

民法典的承揽合同

《民法典》承揽合同范本一、合同双方甲方(定作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承揽事项承揽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项目内容描述:________________项目要求及标准:______________三、承揽期限承揽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若项目有分阶段完成的,应明确各阶段完成时间。

四、报酬及支付方式报酬总额:____元人民币(含税费)。

支付方式:____(如分期支付、验收合格后支付等)。

支付时间:____(如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预付款,项目验收合格后__日内支付尾款等)。

五、材料提供双方应明确材料的提供方(甲方或乙方)及材料的质量要求。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丨实务研究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丨实务研究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丨实务研究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谚鉴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我国民法典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分设两章进行规定,并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相通之处,但其实二者又有诸多不同,为正确适用法律及合理分配权利义务,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种合同加以区分。

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一、2015年3月,华冶公司与昆仑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由华冶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该工程,总价款为1500万元,工期120天。

同年4月,双方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在土建项目费用上昆仑公司同意增补85万元作为土建施工费用。

二、随后华冶公司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同的第三方进行实际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进度款项迟延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华冶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审查,虽案涉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承揽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不仅约定了对施工项目进行勘察设计,而且还对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以及预付工程款事项进行了约定,昆仑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华冶公司施工,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同性质定性准确,并无不妥。

昆仑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核心观点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种合同性质受到的法律规制大相径庭。

应从主体要求、承揽内容、履行方式及权利适用等方面准确界定合同性质,从而判别各方责任承担。

实务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的给付合同,但二者承揽的工作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 第17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 第17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17章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理解与适用1、本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1795 -1900页的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2)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2)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2)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9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 (11)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12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14)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8)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1)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23)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26)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 (28)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31)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34)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37)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39)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 (42)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 (44)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46)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_工程_案例(3篇)

承揽合同_工程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工程行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在此背景下,承揽合同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本文将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为例,分析承揽合同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某住宅小区项目2. 项目地点:某市某区3. 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

4. 项目业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 承揽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承揽合同签订1. 合同类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合同内容:(1)工程范围: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等施工内容。

(2)工程工期:合同工期为24个月。

(3)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4)工程造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

(5)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款项。

(6)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工程实施过程1. 施工准备阶段(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了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

(2)组织施工队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建了专业的施工队伍,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

(3)材料设备采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及时采购各类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

2. 施工阶段(1)土建工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土建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装饰装修工程:在土建工程完成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包括墙面、地面、门窗、水电等安装。

(3)安装工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安装工程,包括管道、设备、电气等安装。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运输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运输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运输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运输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合同类型。

无论是货物的运输还是人员的运送,都离不开运输合同的规范和约束。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深入解析民法典中关于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先来看一个货物运输的案例。

甲公司委托乙物流公司运输一批价值50 万元的货物,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运输期限为 5 天,运费5000 元。

然而,在运输途中,由于乙物流公司司机的疏忽,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部分受损,损失价值 10 万元。

甲公司要求乙物流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但乙物流公司认为自己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交通事故并非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乙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再来看一个客运运输的案例。

_____乘坐长途客车从 A 市前往 B 市,在途中,客车司机为了避让突然冲出马路的行人,紧急刹车,导致_____受伤。

_____要求长途客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这个案例中,_____的受伤并非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运输合同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比如,运输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货物运输的履行地点为货物交付地,客运运输的履行地点为旅客上车的地点。

而运输方式则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还有关于运输费用的支付问题。

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揽合同概念的规定。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当事人间订立的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人则应给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定作人,按照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人是承揽人,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其特征是:(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3)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4)承揽人在工作中自己承担风险;(5)承揽合同以留置定作物的方式实现担保。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1)加工合同,是指由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按照双方约定的产品、规格、数量、质量和期限等要求,加工特定产品,并由定作人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协议。

(2)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制成特定产品并向定作人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其修复损坏的物品,并由定作人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修理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机器设备、工具等物品,当标的物是房屋时,修理合同又称修缮合同。

在修理合同中,如果修理所需的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除了给付承揽人工作报酬以外,还应向其支付修理材料的价款。

(4)复制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为其重新制作与其提供的样品相类似的制品,并由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5)其他承揽合同,包括测试合同、检验合同,以及改造、改制、翻译、医疗护理等承揽形式的合同。

案例评析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海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1]案情:2012年4月26日,海龙公司与顺达公司签订《技术协议》一份,同年5月21日,双方又签订《装配线合同》一份,与前述的《技术协议》相配套。

顺达公司与海龙公司在《装配线合同》第1条第1项约定:本合同总造价295万元,该套设备价格为交钥匙工程(顺达公司完成项目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培训全部合格,达到有关技术协议及合同要求,双方验收合格后交给海龙公司,保证海龙公司能够正常使用)的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

评析:定作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一类。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能满足一定工作要求的劳务成果。

本案中,根据装配线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顺达公司的合同义务不但需为海龙公司设计、制造上车线、下车线和总装线三条生产线的零配件,还需在海龙公司厂房内安装生产线,安装完毕后需调试生产线,调试正常后,为海龙公司培训员工正常操作生产线,最后双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视为顺达公司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而且需在一年的质保期内承担质保义务。

定作合同只是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定作的产品,不能涵盖本案顺达公司的安装、调试、培训、验收、质保等全部合同义务。

本案合同标的即生产线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顺达公司的合同义务,也决定了本案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揽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1)承揽的标的:是指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承揽工作;(2)数量、质量:是承揽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约定数量的计算单位和方法,质量是标的的技术指标、具体要求、规格等;(3)报酬:是指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进行承揽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劳务的酬金;(4)承揽方式:是指承揽合同究竟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的哪一或哪些具体方式;(5)材料的提供: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原料由哪一方提供,及提供的具体要求;(6)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主要是指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以及对方支付报酬或者价款的时间;(7)验收标准和方法:约定具体的验收标准和方法;(8)其他条款:如争议解决方法、违约条款等。

案例评析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案情:原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继风电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2.0MW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含基础环)技术协议》,由原告加工承揽许继风电公司在达坂城托里一期风电场的塔筒基础环的制作。

原告按通知单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10套基础环的制作,由于许继风电公司要求塔筒在2012年4月、5月全部交货,原告已按照许继风电公司的要求完成25套基础环及塔筒的加工和制作,但许继风电公司不接收货物,也拒绝支付货款。

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的事实基础和可能,原告已向许继风电公司发函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加工承揽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632684.08元。

法院认定,任务通知单中关于塔筒的内容是预约的意思表示,双方未正式就塔筒的承揽合同达成合意。

评析:本案中,从任务通知单以及涉案技术协议看,任务通知单中许继风电公司所作要约,只有“先期安排25套基础环”,有明确的数量和价格内容,对塔筒的规格、报酬的支付、材料的提供、履行的期限、验收的标准和方法没有明确的内容,任务通知单中许继风电公司发出的是“在十一假期后十个工作日”签订相关合同的要约,而新能钢结构公司在向许继风电公司所发函件中也确认双方并未按任务通知单的约定“在十一假期后十个工作日”签订正式的承揽合同。

许继风电公司与新能钢结构公司往来的任务通知单、涉案技术协议、传真等文件只是双方就将来签订正式的定作承揽合同所作的意向性安排,系预约合同。

根据任务通知单所载内容,双方明确未来需要进一步磋商订立正式的本约。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揽人应当独立完成主要工作的规定。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要工作,是指对定作人提交的工作构成实质意义的部分,即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部分,或者是指定作工作中数量上的大部分。

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而不是第三人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案例评析南通尧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通九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3]案情:在签订《合同三》《变更协议》之前,尧盛公司与九舜公司曾分别于2007年4月30日、8月15日签订两份《船舶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二》),约定由九舜公司定作两艘总长106.58米、83.38米的驳船和六艘110米内河机动船船体,尧盛公司实际完成四艘110米船舶交付九舜公司,后九舜公司通知尧盛公司解除《合同一》部分内容,双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与永兴公司签订《合同三》《变更协议》,约定由永兴公司完成船舶建造,且只建造一艘106.58米驳船,同时还约定83.38米驳船已作分段加工费的计算方法和已交给永兴公司的材料的处理事宜。

《合同一》和《变更协议》均涉及106.58米和83.38米的两艘顶推驳船,且两份协议所涉顶推驳船的长度、高度和型深完全一致。

原审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三》《变更协议》项下权利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结合《合同一》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认定,并无不当。

在《合同一》《合同二》项下,九舜公司与尧盛公司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九舜公司为定作方,尧盛公司为承揽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尧盛公司与九舜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永兴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将《合同一》约定由尧盛公司建造的106.58米船舶交给永兴公司建造,应视为尧盛公司经定作人九舜公司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永兴公司完成。

评析:在《合同三》《变更协议》项下,九舜公司是定作人,尧盛公司是承揽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

上述法律关系的认定既尊重尧盛公司一审时的主张,也符合双方在订立《变更协议》以及履行该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变更协议》约定尧盛公司向永兴公司提供材料,支付船舶建造款,永兴公司向尧盛公司开立发票等内容,表明九舜公司与尧盛公司存在特别的约定,即定作人九舜公司同意承揽人尧盛公司将全部船舶建造事宜委托给实际承揽人永兴公司完成。

法院判决认定:“在《合同三》《变更协议》项下,九舜公司是定作人,尧盛公司是承揽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符合本案基本事实。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揽工作辅助部分可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规定。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必征求定作人的同意。

承揽工作中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如定制服装合同,缝扣子、熨烫等工作就是主要工作之外的辅助工作。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不符合承揽合同的要求,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吴某、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4]案情:益通公司与赛拉德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赛拉德公司(甲方)将其承包的亿瑞公司原料车间设备工程中的料仓施工工程部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益通公司(乙方)施工,所用材料、质量标准按甲方与亿瑞公司的合同执行,所有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

本案中,赛拉德公司为亿瑞公司承建原料车间设备工程,并将其工程中的辅助工作80个料仓的施工工作交由第三人(本案益通公司)益通公司完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