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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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是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屋租赁需求量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二、租赁主体1. 出租人: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代理人。

2. 承租人:指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付款方式、维修责任等条款。

3.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保留租赁合同的原件,备查。

四、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2. 租金支付期限一般为每月的某一日,也可以约定为其他周期。

3.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租金收据或发票。

五、房屋维修1. 出租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和维护,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房屋设施设备。

2. 如因承租人的过失导致房屋设施设备损坏,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3. 出租人应当及时处理房屋维修问题,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六、租赁违约1. 若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滞纳金,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 若出租人未按时提供房屋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承租人有权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 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对于提供虚假房屋租赁信息、恶意哄抬房租、拒绝提供租赁合同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八、争议解决1. 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 如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租赁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争议。

九、监督和执法1.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6.04
•【字号】三府办〔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
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19〕1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5月15日十六届5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7733387。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附件: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佛山南海公租房申请指南

佛山南海公租房申请指南

佛⼭南海公租房申请指南对于佛⼭南海公租房申请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条件按上级要求,公租房已实⾏统⼀管理。

⽬前我镇只有廉租房和园区公租房项⽬申请。

(⼀)廉租房申请对象及要求:1.申请⼈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员)应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且具有我区城镇同⼀家庭户⼝。

2.家庭⼈均收⼊标准为本区⼈均最低收⼊⽣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下。

3.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1)申请⼈及家庭成员均⽆⾃有住房;(2)⾃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均住房建筑⾯积在15平⽅⽶(含15平⽅⽶)以下的。

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5.申请⼈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式转移房产。

6.申请⼈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汽车(不论型号、价值、⽤途);(⼆)园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及条件:园区公租房安置本企业(产业园区)的⽆房职⼯。

申请⼊住园区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已经与产业园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试⽤期内的务⼯⼈员由⽤⼯单位出具证明);2.申请⼈及共同申请⼈在⽤⼯单位所在镇(街道)⽆⾃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均居住建筑⾯积少于15平⽅⽶的;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资料(⼀)廉租房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南海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2.户⼝簿、⾝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在校学⽣应提供在校证明)。

3.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契约;有⼯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对于申请⼈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为外地户籍迁⼊南海区,且不⾜5年的,应提供迁⼊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6日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由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共同构建,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相对小型、分散的设施为主。

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传统排水系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设施。

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控制10—10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大型的自然或人工调蓄水系等设施。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包括村(居)级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及其属下单位,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其属下单位以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以及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指导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民主决策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在实施重要事权中村(社区)党组织具有先知、先议和领导把关权力。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必须通过“佛山市南海区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资产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确保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台账,严格按照要求将所有集体资产信息录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和“佛山市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南海)”(以下简称“财监平台系统”),如实反映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每年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经验做法及新政策实践探索

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经验做法及新政策实践探索佛山市南海区决策咨询与政策研究室作为广东省“三旧”改造的最早试点地区之一,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工作从2007年开始,通过多年的“三旧”改造推动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平均容积率从0.6提高到1.6,平均建筑密度从60%降低到约35%,优化了城市的空间结构,加快了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环境的改善提升,促进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对南海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截至目前,南海区共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面积约30.9万亩,已认定“三旧”改造项目17.08万亩,实施改造项目774个,涉及土地面积超5.27万亩,占认定项目总面积的30%,累计投资约1500亿元,改造规模在全市乃至全省均名列前茅,连续7年获得佛山市“三旧”改造考核一等奖。

2019年,南海区修订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对原有的“三旧”改造政策主文件进行升级,重构政策体系,推动城市更新提速增量、提质增效。

区域·聚焦AREA68May 2019 / 广东经济“三旧”改造的经验做法(一)构建完备政策体系,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推动“三旧”改造工作扎实开展,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到“三旧”改造中来,南海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三旧”改造政策,对原有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产业引导扶持、土地资源配置、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补偿、政府资金扶持、项目改造风险评估等多个方面进行探索实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用地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上新台阶针对村级工业园空间分布零散、产业形态低端等特点,南海区按照“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属地整理、市场参与、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共同受益”的总体思路,持续加大村级工业园改造力度,截至2018年底已发放村级工业园奖励资金1.8亿元,成功探索出公有资产出资改造、镇村联合改造、村集体与运营企业合作改造、村集体自主改造、企业自主开发改造、社会资本参与改造6种较为成熟的改造模式。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佛建〔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要求第三章交付准备第四章交付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新建非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第二章交付要求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和租购并举住房机制,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及时清退等机制。

第五条区政府统筹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建水利部门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住房保障行政处罚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是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管理、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和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对象的资格审核、公示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及投资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区级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投资单位(或受委托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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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和租购并举住房机制,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及时清退等机制。

第五条区政府统筹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建水利部门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住房保障行政处罚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是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管理、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和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对象的资格审核、公示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及投资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区级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投资单位(或受委托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落实的具体实施工作,应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建设筹集、受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运营管理、维修维护以及违规行为的查处清退等工作。

各镇(街道)政府应成立本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决策本镇(街道)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区、镇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购买内容主要有:(一)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等;不得包括对保障资格的准入和取消。

(二)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等。

(三)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等,不得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

(四)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区住建水利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目标、总体要求、筹集和供应渠道、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的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规模、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建设区域分布、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区住建水利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将拟建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改建、购买、租赁、依法收回、回购和没收的住房;(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住房;(三)经政府批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含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投资建设的住房;(四)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中配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宿舍;(五)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住房;(六)社会捐赠给政府的住房;(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按运营方式分为政府统筹项目和企业(产业园区)配建项目。

政府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出租。

企业(产业园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置本企业(产业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员工。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制度。

根据每年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区住建水利局会同各镇(街道)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出用地需求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镇(街道)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或实际需求,落实每年的具体供应地块。

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区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组团式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便利,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十五条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情况下,应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下限确定建筑间距和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等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以区民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办理立项、设计、规划、环评、消防、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在项目报建的相关文件上加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名称、面积、套数”等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工建设时,区住建水利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一般以两房一厅的户型为主,配建适量的单间或其他户型。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困难家庭人口结构设计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九条独立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建适量的经营性商业用房。

经营性商业用房和其他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总面积不应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属民用建筑,按照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的标准进行收费。

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创造条件,实现住房一套(户)一表。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实行“绕过产权抄表扣费到户”,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并在不动产权证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属政府向社会投资者返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租赁期满后,投资者可申请将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或变更)与土地使用性质相一致。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公共租赁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建设贷款应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经区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减免项目由财税部门公布。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建立与本地区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三)区、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四)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3%的比例安排资金;(五)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六)通过创新投融资、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七)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八)社会捐赠资金;(九)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区、镇(街道)应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应不高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周边房屋租赁市场价的80%。

区住建水利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进行评估,根据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政府指导价,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保障群体类别和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分档计收。

第二十八条由单位组织员工申请的,租金、物管费及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至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二十九条政府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二)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三)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

第三十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的,分配入住后需实际共同居住。

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符合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共同申请合租。

申请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的,需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南海区同一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三代共同居住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另外申请。

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家庭内年满30周岁但未满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

第三十二条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南海区户籍的,原则上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见附件《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资产审核标准》)(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在工作所在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或港澳身份证;(二)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30周岁;(三)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四)申请时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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