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水环境法规与标准.【水域环境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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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如何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如何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水是我们生活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而水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价对于保护水资源、维护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的方法和步骤。

一、水环境质量监测的目的水环境质量监测旨在了解水体的污染状况,评估水体是否适合特定的用途,为制定污染控制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目的包括:1.了解水环境的污染负荷和污染源;2.监测和控制水污染物的浓度和分布;3.评估水体是否达到特定的水质标准;4.提供科学数据支持,为水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提供参考。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方法1.采样与分析水环境质量监测的第一步是采集水样品,并对样品进行分析。

采样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点,确保样品能够反映整个水体的污染情况。

常见的水样品采集方法包括虹吸法、自动水样器和人工采样等。

而水样品的分析方法包括化学分析、生物学分析和物理学分析等。

2.指标选择根据水体的用途和当地的环境法规,针对不同的水环境目标,选择适当的监测指标是至关重要的。

常用的指标包括水中溶解氧、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

选择合适的指标能够反映污染物的浓度和对水体的影响,为评估水质提供重要依据。

3.监测技术与仪器随着科技的发展,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和仪器也得到了不断的改善和创新。

例如,光谱分析技术、质谱技术和电化学分析技术等。

这些先进的仪器能够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精度,同时缩短监测的时间和成本。

三、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1.参考水质标准水环境质量评价的基础是参考水质标准。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当地的法规,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是评价水体是否合格的依据。

水质标准通常包括水中污染物浓度限值,以及对于水中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的要求等。

2.综合评估方法水环境质量评价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化学污染物、生物指标、水质标准等。

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目标达成度评价、综合污染指数评价和生态系统健康评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1.引言在现代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读者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

2.环境法规2.1 国家级环境法规a. 环境保护法章节一:总则章节二:环境质量标准章节三:环境影响评价b. 大气污染防治法章节一:总则章节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章节三:大气污染源监测与监控c. 水污染防治法章节一:总则章节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章节三:水质监测与评估2.2 地方性环境法规a.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章节一:总则章节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b.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章节一:总则章节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环境标准3.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a. 大气环境质量指数b.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2 水环境质量标准a. 地表水质量标准b. 地下水质量标准4.附件4.1 附件一:环境保护法全文4.2 附件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附件】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为环境保护法全文,附件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请参阅附件获取详细内容。

【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发展。

2.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源监测与监控等内容。

【附】●本文档仅供参考使用,具体实施中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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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律名词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辞典进行解释及理解。

环境监测与评估规定

环境监测与评估规定

环境监测与评估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监测和评估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环境监测与评估规定。

本文将对环境监测与评估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环境监测规定环境监测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的法规和标准。

不同国家的环境监测规定有所不同,但都致力于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环境监测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环境监测目标和范围:规定监测的环境要素和监测的范围,如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2. 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明确监测所需的方法和设备,如通过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检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通过水质分析仪监测水质等。

3. 数据收集和处理:规定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监测站点和频次:确定监测站点的布设位置以及监测频次的安排,以全面了解环境质量状况。

5. 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发布:规定监测结果的报告形式和发布渠道,为公众提供准确的环境质量信息。

二、环境评估规定环境评估规定是指国家对建设项目和政策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相关制度和程序。

环境评估的目的是全面评价项目或政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以便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评估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评估范围和标准:明确评估的范围和标准,涉及到的环境要素、影响程度等。

2. 评估程序和方法:规定评估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如数据收集与分析、环境影响预测、评估报告编制等。

3. 评估报告审查和批准:明确评估报告的审查程序和批准机制,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4. 监督和管理措施:规定评估后的环境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评估结果的实施和监督。

5.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重视公众参与,尊重公众知情权,加强对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公开。

三、环境监测与评估规定的重要性环境监测与评估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监测)第三章水和废水监测

(环境监测)第三章水和废水监测

监测指标
pH值、化学需氧量、氨 氮、总磷、重金属等。
监测方法
在各企业废水排放口设 置在线监测仪器,实时
监控废水排放情况。
监测结果
部分企业废水处理未达 标,需进行整改和加强
监管。
某河流的水质监测案例
监测目的
了解河流的水质状况,评估水环境质量,为 污染治理提供依据。
监测方法
在河流的上游、中游和下游设置监测断面, 定期采集水样进行分析。
pH值监测
通过测量水体的酸碱度, 了解水质的基本化学性质。
溶解氧监测
检测水体中溶解氧的含量, 评估水体的自净能力和生 物活性。
有机物监测
通过分析水体中的有机物 种类和浓度,了解水体的 污染状况。
生物监测方法
微生物监测
通过检测水体中的细菌、病毒等微生 物,评估水体的卫生状况和潜在的健 康风险。
生物群落监测
学依据。
重金属含量
要点一
总结词
重金属含量是衡量水体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对环境 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
要点二
详细描述
重金属是指比重较大的金属元素,如铅、汞、镉、铬等。 这些元素在自然状态下不易溶于水,但在工业生产、采矿 、冶炼等过程中可能被释放到环境中。重金属含量过高会 对人体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如致癌、致畸、致突变 等。因此,对重金属含量的监测是水质监测的重要内容之 一,对于预防和控制水体重金属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VS
详细描述
pH值是水质监测的重要参数之一,它反 映了水体的酸碱程度。pH值的范围通常 在0-14之间,其中7为中性。低于7表示 酸性,高于7表示碱性。pH值的异常变化 可能会对水生生物产生毒性效应,影响生 态平衡,同时也会对工业用水造成不良影 响,如腐蚀设备和管道。此外,过酸或过 碱的水体也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

第三章 环评主要依据

第三章 环评主要依据
1)需要进行。因为综合性规划中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一般均为政策导向性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进行环评应该由该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来组织,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关于规划环评实施中,规定谁主旨编制规划谁负责进行环评
3)应编写该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因土地利用规划属于正常导向性规划,其为指导性规划,只需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即可
8、某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机构于2005 年初开始依据HJ/T89-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某大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当年年底完成。其中,按HJ/T89-2003 的规定进行了环境风险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请问:
(1) 这样做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规定?为什么?
(2) 如果你是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成员之一,你认为还必须增加什么内容?依据是什么?
1)若在设有相关的地方性标准或更新的标准时,该做法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因为这类项目的建设必须进行环评,并且包括环境风险分析及相关的防范措施才可能将污染降到最低
以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为例:包括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前者如HJ/T2.2-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等;后者如HJ/T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以及即将陆续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累积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清洁生产》等。

2024年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024年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024年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范目的和适用范围1.2 环境保护设计的原则1.3 术语和定义第二章:设计要求2.1 环境保护设计的基本要求2.2 环境影响评估2.3 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第三章:水资源保护3.1 水资源利用的合理性3.2 水质保护措施3.3 水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第四章:土地资源保护4.1 土地利用的合理性4.2 土地侵蚀与污染控制4.3 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5.1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5.2 保护措施的制定与实施5.3 物种保护与栖息地维护第六章:大气环境保护6.1 大气污染控制标准6.2 排放控制与监测6.3 清洁能源与减排技术第七章:固体废物管理7.1 固体废物的分类与处理7.2 废物减量化与资源化7.3 废物处置与环境风险评估第八章:噪声与振动控制8.1 噪声与振动的控制标准8.2 控制措施的设计与实施8.3 监测与评估第九章:环境监测与评价9.1 环境监测计划9.2 环境影响评价9.3 监测数据的记录与分析第十章:环境风险管理10.1 环境风险评估10.2 风险控制措施10.3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第十一章: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11.1 公众参与的机制11.2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11.3 反馈与沟通第十二章:合同管理12.1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12.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2.3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三章:签字与生效13.1 签字栏13.2 签订时间13.3 签订地点第十四章:附则14.1 规范的解释权14.2 规范的修订与更新14.3 其他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范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范旨在指导水电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确保工程的实施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适用于所有水电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工作。

1.2 环境保护设计的原则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工程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1.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和定义,详见附录A。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规定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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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现行法律及行政规章
1、《宪法》(1982,2004) 2、《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3、《渔业法》(1986,20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1994)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2000) 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 9、《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 10、《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 1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2002) 12、《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2002) 1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 14、《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 15、《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1.1 环境保护法
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1)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 法律法规 (2)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法规 (3)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 规范。
3.1.2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 年12月26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 席令第22号),以适应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要素的相关性 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综合性的需要。该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 法,主要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任务、原则、制度和措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保护海洋及其生物资源:《防止海上油污染国际公约》、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公海渔业及生物资源保全 公约》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宪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权利、 义务和方针,对环境保护提出了目标和要求,规定了环境保护 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3章 水环境法规与标准
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是环境评价最根本的依据 主要内容:环境相关法律、标准概述、各重要水环境相关标准
3.1 水环境法规
我国环境法基本情况: 70年代后发展起来,目前形成了由环境保护法的宪法、
规范、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法规、 规章组成的体系。 组成:
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 自然环境要素保护法:如森林法 文化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环境管理、监督、监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法规 各种环境标准(基础、方法、质量、排放)
调整国家间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环境保护领域中行为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保护大气和外层空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2)保护陆地环境:《国际湿地公约》、《荒漠化公约》、 《关于持久性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3)动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保 护公约》、《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和条约
• 《欧洲野生动物和自然生境保护公约》(1976,欧洲经济共同体13个成员 国)
• 《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世界80多个国家) • 《北极地区和南太平洋区域保护协定》 • 《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保存公约》 • 《保护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公约》 • 《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 《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保护野生动物中迁栖物种公约》 • 《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2004,IMO通过)
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 29日审议通过其修订案。
新水法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如发展节水型工 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对水资源的管理和配置, 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强化节水管理等。
• 宗旨是:“现在和将来,阻止对湿地的不断侵占和湿地的丧失”。公约 中所指的湿地包括沼泽、湿原、泥炭地和各种天然或人工的水域,其中 海洋水域规定为低潮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
国际公约和条约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 月15日修正,2008年2月进一步修订。
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和条约
1、《生物多样性公约》 • 宗旨:保护全球的生物多样性 1990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
内卢召开。会上,有153个国家共同签署了《生物 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中国于1993年加入,目前有成员国 187个。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和条约
2、《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
• The 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 又称《拉姆萨尔公约》,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尔(Ramsar) 诞生,并于1975年12月21日开始生效。中国于1992年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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