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企业赴台投资规定出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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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企业可赴台投资

大陆企业可赴台投资

20 0 9 1
2 1
入 三 水健力 宝
在 大陆 首次涉 足碳 酸 饮料

生产 业 务

本次注 资 由统

通 过其全资子
核 电 工 程 ) 和 福 建福 清 核 电厂



公 司 开 曼统

注入


后 者持有 三 水健力宝

期 工 程 两个项

6 9 7 7 %的股权
三 水 健 力 宝 剩 余 3 0 2 3 %股

总金 额 1 6 9 9 万 元

继 中国果 汁 代
名词 汇 源果 汁 之 后
中国凉 茶代 名词 王 老

吉成 了外 资 巨头 的下
个 目标

大 陆企 业 可 赴 台投 资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会

国窆
台湾 事 务 办 公 室 2 0 0 8 年 1 2 月 2 4 日笈 《 于 大陆 企 业 赴 台湾地 区投 资功 关
份 由统


企业 另
家全 资子 公 司 持有



供 货时间为 2 0 1 1 年 6 月 底前 生产核级冷水机 组 的厂 家

盾 安环 境 由此 成 为 中国 第

家为 核 电站配套
次统

增加 投 资之后
三 水健力 宝 将在 国

内开始 生 产碳酸型 饮料
实现 产销合


渐商
矾 对q
Ma g a z in e
天下
宁波联合欲 打造海上 迪 士 尼

露 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4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修正日期: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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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修正日期: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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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本办法规定 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 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投资第三地区之公司,且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二、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项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第 10 条
投资人应将所许可之出资于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主管机关查核。 投资人经许可投资后,在核定期限内,未实行之出资,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投资。但有正当理由,于期限 届满前,申请主管机关许可延展者,不在此限。 投资人于实行出资后二个月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审定投资额;其投资额之核计方式、审定程序及应检具 之文件,准用华侨及外国人投资额审定办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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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投资人得投资之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由主管机关会商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拟订, 报行政院核定。 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资: 一、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二、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 三、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定投资案件及未来投资计划变更事项之审理、查核、管理等事项,主管机关得委任所 属机关或委托其它机关(构)办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9日公布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在台湾或境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的台湾或境外以个人身份回闽来闽投资的台湾同胞。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须出具下列证件之一:(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三)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四)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须出具下列证件之一:(一)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证的影印件;(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按审批权限由省、市(地)两级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二)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三)承包或租赁省内企业;(四)购买本省的公司、企业;(五)购置房产;(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有新规

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有新规

领 导现 场 带班 的 . 企 业给 予 规 定 对
上 限 的 经 济处 罚 , 并依 法从 重 追 究
企 业 主 要 负 责人 的责 任 。 建 立 隐 患 排查 治理 长 效 机 制 。
企 业 要 对 安全 生 产 的 重 点部 位 、 重
点 设 备 和 关 键 环 节 开 展 经 常 性 隐
理 的领 导 责任 。 业 主 要 负 责 人和 企 领 导 班 子成 员要 轮 流 现 场 带 班 。 煤
矿、 非煤 矿 山要 有矿 领 导 带班 并 与
工 人 同 时 下 井 、 时 升 井 , 过 程 同 全 在 生产 现场 值 守 , 面 掌握 当班 井 全
下 的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时果 断处 置 及
大 陆企 业 赴 台湾 地 区 投 资 设
业积极稳妥地赴 台投 资, 形成 互补
互利 的格 局
办 法 要 求 , 台湾 地 区投 资 的 赴
此前 , 由发 改 委 和 国 台办 发布 的《 于 大 陆企 业赴 台湾 地 区投 资 关 项 目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商 务
申报 项 目的 行 业 背 景 、 金 、 术 资 技 和 管 理 实力 : 有 利 于 两岸 关 系和 且 平发展 , 不危 害 国 家 安全 、 一。 统
央企 直 接 向商 务 部 提 出 申请 。 办 法称 , 获 得 核 准 的赴 台湾 对
赴 台湾 地 区投 资 或 设 立 非 企 业 法 人 有关 事 项 的通 知 》 同时废 止 。 口
些地 方 , 索 开 展碳 交 易。 口 探 ( 郭媛 丹 )
就 “ 二 五 ” 间 , 否 将 开 征 十 期 是
省 政 府发 文 : 求严 格企 业安全 生产 管理 要

【投资】台湾开放大陆资本赴台投资业别项目制造业

【投资】台湾开放大陆资本赴台投资业别项目制造业
28
电力设备制造业
2810发电、输电、配电机械制造业
“经济部”
2831电线及电缆制造业
2832配线器材制造业
2851家用空调器具制造业
2852家用电冰箱制造业
2853家用洗衣设备制造业
2854家用电扇制造业
2859其它家用电器制造业
29
机械设备制造业
2921农用及林用机械设备制造业
“经济部”
2922采矿及营造用机械设备制造业
26
电子零组件制造业
2620被动电子组件制造业
“经济部”
2699未分类其它电子零组件制造业
27
计算机、电子产品及光学制品制造业
2711计算机制造业
“经济部”
2721电话及手机制造业
2729其它通讯传播设备制造业
2730视听电子产品制造业
2740资料储存媒体制造业
2760幅射及电子医学设备制造业
2779其它光学仪器及设备制造业
1233纺织帽制造业
1239其它服饰品制造业
21
橡胶制品制造业
2101轮胎制造业
“经济部”
2102工业用橡胶制品制造业
2109其它橡胶制品制造业
22
塑料制品制造业
2201塑料皮、板、管材料制造业
“经济部”
2202塑料膜袋制造业
2203塑料日用品制造业
2204工业用塑料制品制造业
2209其它塑料制品制造业
1125针织布业
1129其它织布业
1130不织布业
1140印染整1152绳、缆、网制造业
1159其它纺织品制造业
12
成衣及服饰品制造业
1211梭织外衣制造业
“经济部”

商务部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办法

商务部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办法
的成长。
7李 平. . 知识 经 济与 产渡 变革【 M】经 济管 理 出版社 ,2 0 04
我国体育 产 业 的 发 展 创 造 良好 的外
邓 军 平 (1 7 一 ) 男 , 陕 西 泾 阳人 , 92 ,
西藏 民族 学 院体 育 系。研 究 方向 :体 育 经济、体育教 育。 一
体 育彩票市场 、体育用 品市 场。目前 ,我 国体育市场 的经营范 围包括体 育企业 、 国
规 范体 育市 场 ,整顿秩 序 ,提 高服 务质 量;扶持 体育服 务产 品开发;推 动国 内体 育产 业 改善 服 务方 式和 服 务质 量 ;为 国 内企 业 扩大 与 外 国资本 、技 术 和管 理合
作 提 供 良好 的 环 境 。
适度 的倾斜 ;并以国际水平为 目标 ,在产 品的服 务和质 量上下功夫 ,分析需求现 状
内外体育竞赛 和表演 、 育技术培 训和 咨 体 询服务 、体 育广告 、体 育无形 资产经 营 、
体 育经济活动 ,初步形成 了体育产 业群 。 体育产业本身具有广延化和纵深化 的 特殊发展条件 :体育服务产业是一种 “ 无 烟工业” 消耗能源少 , , 不会 造成环境 污染 , 满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 ;体育服务
区投 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 , 应认真 了解并遵守 当地法律法规 , 尊重风俗 习惯 , 注重环 境保护 。善尽必要 的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按 照 《 境外投资 管理办法 =商务部 2 0 》 ( 09
年第5 号令) 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 立非企 业法人 的核 准工作 。 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 级商务主管部 门向商务部提 出申请 , 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五、省级 商务 主 管部 门或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 出核准 申请时 , 商务部在征求 国务院 台湾事务办公 室的

公司对外投融资管理规定(3篇)

公司对外投融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融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对外融资、跨境投融资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融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信息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内部和外部披露投融资信息。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投资决策程序(一)项目提出:各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对外投资建议。

(二)项目评估: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市场前景、投资回报、风险等。

(三)可行性研究: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决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投资决定。

(五)合同签订:投资管理部门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

(六)投资实施: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确保投资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投资项目管理(一)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进度、投资回报、风险控制等。

(二)投资管理部门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退出,确保投资收益。

第六条投资风险控制(一)投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措施。

(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三)投资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

第三章融资管理第七条融资决策程序(一)融资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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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企业赴台投资规定出炉-
台湾方面已做政策松绑国家发改委做出相关规定
昨天,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出了《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前往台湾投资。

为推动海峡两岸直接双向投资,促进两岸经济繁荣,通知表示鼓励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

通知规定,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主动适应两岸经济发展,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并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生态环保等。

通知说,企业申请时,需先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同级台办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据了解,两岸在实现三通后,双向投资成为当前主题。

近年来,两岸经济关系不断发展,在农业、电子信息、生物、石油化工、能源、环境保护、现代
服务业等多个领域均可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此外,台湾方面也做出一系列两岸双向投资的政策松绑,比如取消外部至台投资需出具非大陆资金的规定,大陆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即可通过间接方式投资台湾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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