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指引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双向贸易、投资情况分析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双向贸易、投资情况分析一、大陆与台湾双向贸易情况近年来,大陆与台湾的经济交流宽度逐渐增大,大陆与台湾贸易始终在持续快速增长。
目前,中国台湾对外贸易对中国内地市场依赖度非常高,大陆是中国台湾的第一大进出口市场,也是其最主要的贸易顺差来源地。
2020年1-12月,大陆与台湾贸易额为2608.1亿美元,同比增长14.3%。
其中,大陆对台出口601.4亿美元,同比增长9.1%;自台进口2006.6亿美元,同比增长16.0%。
台湾是我第八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
大陆是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和贸易顺差来源地。
2020年大陆对台贸易逆差1405.2亿美元,较2019年增长226亿美元,同比增长19.2%。
二、大陆吸收台资情况2019年,大陆共批准台商投资项目5252个,同比增长6.9%;实际使用台资金额15.9亿美元,同比增长14.1%。
2020年1-12月,大陆共批准台商投资项目5105个,同比下降2.8%;实际使用台资金额10.0亿美元,同比下降37.3%。
若加上台商经第三地的转投资,2019年1-12月,大陆实际使用台商投资项目5447个,同比增长4.9%,实际使用台资金额39.1亿美元,同比下降22.3%;2020年1-12月,大陆实际使用台商投资项目5198个,同比下降4.6%;实际使用台资金额26.1亿美元,同比下降33.4%。
截至2019年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112442个,同比增长4.9%,实际使用台资694.1亿美元,同比增长2.4%,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占我累计实际吸收境外投资总额的3.3%;截至2020年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117186个,同比增长4.2%,实际使用台资704.0亿美元,同比增长1.4%,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占我累计实际吸收境外投资总额的3.1%。
三、大陆企业赴台投资2019年,共有54家大陆企业赴台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4家;新增投资额1.31亿美元,同比减少0.66亿美元。
大陆企业可赴台投资

20 0 9 1
2 1
入 三 水健力 宝
在 大陆 首次涉 足碳 酸 饮料
一
生产 业 务
。
本次注 资 由统
一
通 过其全资子
核 电 工 程 ) 和 福 建福 清 核 电厂
目
,
一
公 司 开 曼统
.
注入
。
,
后 者持有 三 水健力宝
.
期 工 程 两个项
,
6 9 7 7 %的股权
三 水 健 力 宝 剩 余 3 0 2 3 %股
一
总金 额 1 6 9 9 万 元
,
继 中国果 汁 代
名词 汇 源果 汁 之 后
中国凉 茶代 名词 王 老
一
吉成 了外 资 巨头 的下
个 目标
。
大 陆企 业 可 赴 台投 资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会
、
国窆
台湾 事 务 办 公 室 2 0 0 8 年 1 2 月 2 4 日笈 《 于 大陆 企 业 赴 台湾地 区投 资功 关
份 由统
。
一
企业 另
家全 资子 公 司 持有
,
。
此
供 货时间为 2 0 1 1 年 6 月 底前 生产核级冷水机 组 的厂 家
。
盾 安环 境 由此 成 为 中国 第
一
家为 核 电站配套
次统
一
增加 投 资之后
三 水健力 宝 将在 国
,
内开始 生 产碳酸型 饮料
实现 产销合
一
。
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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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g a z in e
天下
宁波联合欲 打造海上 迪 士 尼
■
露 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4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修正日期:2009.07.03
2/3
第 14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修正日期:2009.07.03
3/3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本办法规定 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 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投资第三地区之公司,且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二、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项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第 10 条
投资人应将所许可之出资于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主管机关查核。 投资人经许可投资后,在核定期限内,未实行之出资,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投资。但有正当理由,于期限 届满前,申请主管机关许可延展者,不在此限。 投资人于实行出资后二个月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审定投资额;其投资额之核计方式、审定程序及应检具 之文件,准用华侨及外国人投资额审定办法之规定。
1/3
第8条
投资人得投资之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由主管机关会商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拟订, 报行政院核定。 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资: 一、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二、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 三、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定投资案件及未来投资计划变更事项之审理、查核、管理等事项,主管机关得委任所 属机关或委托其它机关(构)办理。
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有新规

领 导现 场 带班 的 . 企 业给 予 规 定 对
上 限 的 经 济处 罚 , 并依 法从 重 追 究
企 业 主 要 负 责人 的责 任 。 建 立 隐 患 排查 治理 长 效 机 制 。
企 业 要 对 安全 生 产 的 重 点部 位 、 重
点 设 备 和 关 键 环 节 开 展 经 常 性 隐
理 的领 导 责任 。 业 主 要 负 责 人和 企 领 导 班 子成 员要 轮 流 现 场 带 班 。 煤
矿、 非煤 矿 山要 有矿 领 导 带班 并 与
工 人 同 时 下 井 、 时 升 井 , 过 程 同 全 在 生产 现场 值 守 , 面 掌握 当班 井 全
下 的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时果 断处 置 及
大 陆企 业 赴 台湾 地 区 投 资 设
业积极稳妥地赴 台投 资, 形成 互补
互利 的格 局
办 法 要 求 , 台湾 地 区投 资 的 赴
此前 , 由发 改 委 和 国 台办 发布 的《 于 大 陆企 业赴 台湾 地 区投 资 关 项 目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商 务
申报 项 目的 行 业 背 景 、 金 、 术 资 技 和 管 理 实力 : 有 利 于 两岸 关 系和 且 平发展 , 不危 害 国 家 安全 、 一。 统
央企 直 接 向商 务 部 提 出 申请 。 办 法称 , 获 得 核 准 的赴 台湾 对
赴 台湾 地 区投 资 或 设 立 非 企 业 法 人 有关 事 项 的通 知 》 同时废 止 。 口
些地 方 , 索 开 展碳 交 易。 口 探 ( 郭媛 丹 )
就 “ 二 五 ” 间 , 否 将 开 征 十 期 是
省 政 府发 文 : 求严 格企 业安全 生产 管理 要
商务部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办法

7李 平. . 知识 经 济与 产渡 变革【 M】经 济管 理 出版社 ,2 0 04
我国体育 产 业 的 发 展 创 造 良好 的外
邓 军 平 (1 7 一 ) 男 , 陕 西 泾 阳人 , 92 ,
西藏 民族 学 院体 育 系。研 究 方向 :体 育 经济、体育教 育。 一
体 育彩票市场 、体育用 品市 场。目前 ,我 国体育市场 的经营范 围包括体 育企业 、 国
规 范体 育市 场 ,整顿秩 序 ,提 高服 务质 量;扶持 体育服 务产 品开发;推 动国 内体 育产 业 改善 服 务方 式和 服 务质 量 ;为 国 内企 业 扩大 与 外 国资本 、技 术 和管 理合
作 提 供 良好 的 环 境 。
适度 的倾斜 ;并以国际水平为 目标 ,在产 品的服 务和质 量上下功夫 ,分析需求现 状
内外体育竞赛 和表演 、 育技术培 训和 咨 体 询服务 、体 育广告 、体 育无形 资产经 营 、
体 育经济活动 ,初步形成 了体育产 业群 。 体育产业本身具有广延化和纵深化 的 特殊发展条件 :体育服务产业是一种 “ 无 烟工业” 消耗能源少 , , 不会 造成环境 污染 , 满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 ;体育服务
区投 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 , 应认真 了解并遵守 当地法律法规 , 尊重风俗 习惯 , 注重环 境保护 。善尽必要 的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按 照 《 境外投资 管理办法 =商务部 2 0 》 ( 09
年第5 号令) 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 立非企 业法人 的核 准工作 。 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 级商务主管部 门向商务部提 出申请 , 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五、省级 商务 主 管部 门或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 出核准 申请时 , 商务部在征求 国务院 台湾事务办公 室的
我国有关“陆资入台”法律问题初探

我国现有的有关“ 陆资入台" 规则概述
家发改委颁布 的《 境外投资项 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 0 8 。1. 0 年 2
年 国务院颁布 了《 外汇管理条例》 . 9 年财政部颁布 了《 。81 6 9 境外 请汪道涵访 问台湾。
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9 。91 9年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 9 境
20 0 8年 1 月 4 日,海协会会长陈 云林与海基会董事 长 1
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0 04年 7 , 。1. 0 2 月 国务院做 出了《 关 江丙坤在 台北签署 了 《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 《 、海峡两岸海运协
投 资保 险制 度等 。
关键词 : 投资; 法律 问题 ;陆资入 台” “ 中图分类号: 922 I2. )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00)2 0 7 - 5 10 — 20 2 1 0 - 0 4 0
一
、
l月 2 2 5日, 发改委、 国台办共 同发布 了《 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投资 管理通知》 3 09 3 。1. 0 年 月商务部颁布 < 2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鉴于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和两岸关系的积极发展 , 大陆, 大陆出台推动大陆企业赴 台投资 台湾投资将会得到很大的发展。关于大陆向台湾投资的规范 , 1. 0 年 月 7日, 2 我 国原来已经签订过一些 国际投资规则 , 同时也颁布 了一些调 等八方面落实方案。 5 09 5 1 商务部和国台办公布 了《 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或设立非法人企业有关事项的通 整投资的规范。 知》明确 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 区投资的办理程序。12 0 7 , 6 0 9年 ( ) 一 大陆颁 布的有关“ 陆资入台” 的规则 月1 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 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 境 由于台湾地区尚未与大陆实现统一 , 加上规范“ 陆资入 台” 等。这些法规从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和撤消、 海外投资 的规则不多 。 故在调整 “ 陆资入台” 问题时 , 以准用海外投 资 理规定》 可 海外投资国有资产 的管理等方面 , 对境外( 对 法制。 改革开放后 , 我国在积极引进外资和技术 的同时, 也有 条 企业 的外汇管理 、
港澳台投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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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港澳台投资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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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有关问题及规定简介*
自2009年4月以来,海峡两岸就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事宜举行会谈并达成共识。
随后,两岸相关部门相继颁布有关规定,大陆企业赴台投资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其中,主要有如下规定:
¾2009年5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大陆企
业赴台投资通知》”);
¾2009年4月29日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下称“证券及期货管理办
法”);
¾2009年6月30日台湾“经济部”公布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下称“投资许可办法”);
¾2009年6月30日台湾“经济部”公布的“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下称“分公司及办事处许可办法”)。
上述最新规定的出台,更强化了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意愿,许多企业也加紧其赴台投资的行动或准备。
业界出现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最新动态包括中国移动表示将斥资40亿港元收购台湾第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台湾远传电信12%的股权;吉利汽车、奇瑞汽车分别与台湾裕隆集团、台湾胜荣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就引进汽车车型本地销售达成协议。
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全聚德等大陆多个行业业者也表示,已就设立台湾分公司或与台湾业者合作做好准备,将加快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投资许可。
为协助贵司进一步了解及规划赴台投资事宜,本文旨在就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相关问题及规定作简要的介绍及分析,敬供贵司参考。
*本文作者:蒋尚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毕业,美国圣母大学法学硕士及法律博士,美国加州及纽约州律师。
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八年于美国加州执业。
一九九八年八月至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于台北执业,协助处理客户在中国大陆及台湾的各类投资案件及商业法律问题。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加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以来,蒋尚仁顾问及锦天城的律师团队协助许多境内外企业进行及完成了多项各类投资项目。
一、 大陆相关规定及流程
根据《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通知》的规定,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除适用该通知外,也同时适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主要程序
根据该等规定,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主要有如下程序:
1.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商务部;而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2.征求意见:商务部审批前需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意见。
3.备案: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
册后,须于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二)、 流程图
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流程图——大陆部分
地方企业省级商务部门10日初审通过
中央企业商
务
部
5日内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 台湾相关规定及流程
就台湾处理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须提请您注意的是,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区分“直接投资”和“财务投资”。
所谓直接投资系指大陆地区投资人不经由公开交
易市场,直接透过并购、换股或认购增资等方式投资台湾企业。
在此种情形下适用“投资许可办法”。
而财务投资系指经由公开交易市场(台湾证券交易所或柜买中心)买卖台湾企业股票,且持股低于该企业股份10%,此种情形适用“证券及期货管理办法”。
但财务投资下,如通过公开交易市场持有台湾企业股票高于10%的,则被视为直接投资,适用“投资许可办法”。
(一)、 直接投资
根据“投资许可办法”的规定,大陆企业赴台直接投资的主管机关为台湾“经济部”。
1.投资主体
许可大陆在台湾从事直接投资的投资人包括: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
而特定情形下,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如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也被视为陆资对待,适用“投资许可办法”。
2.投资方式
根据“投资许可办法”的规定,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可以投资台湾企业的股份或出资额;也可以在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此外,对前述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的,亦应取得许可。
3.出资方式
根据“投资许可办法”的规定,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以现金、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出资,也可以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他智慧财产权出资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的财产。
4.禁止投资
“投资许可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台湾相关部门得禁止直接投资:
(1)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2)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安全;
(3)对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同时,根据“投资许可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皆可赴台投资,但限制军事目的或军方投资。
5.投资权益保障
根据“投资许可办法”的规定,不论来台投资人为自然人或法人,均得依台湾相关法令参与公司经营或治理。
投资人也可以其投资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余,申请结汇汇出。
但为加强对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监管,“投资许可办法”同时规定了备查制度:如果陆资投资事业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上者,应于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内,检具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并同股东名簿,报台湾主管机关备查。
6.开放项目
就开放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项目而言,目前第一阶段共开放192个项目,分别为制造业64项,服务业117项,公共建设11项。
但不包含独占、寡占行业、高科技敏感产业、电力、无线电等项目。
具体如下:
(1)制造业包括纺织、汽车、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纺织等传统产业以
及家电和计算机周边制造,电子零组件仅开放被动组件;而电子工
业面板、芯片产业、中药业等尚未开放。
(2)服务业中,第二类电信业设有不得持股超过五成以上的限制;其余
项目多为生活日用品的批发零售业、观光饭店、百货、餐饮、物流
等,及因应两岸直航开放的海运及空运业。
(3)公共建设方面,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由大陆企业携带资
金赴台以BOT方式投资核准投资的公共建设。
另外,“民用航空
站及设施”仅开放投资航空站陆侧及非涉及管制区。
民用航空站及
港埠的开放,陆资持股不得高于五成。
港埠投资设有10亿至25亿
元新台币的投资金额下限。
(二)、 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作为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大陆企业可在台湾开设分公司或办事处。
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应依据“分公司及办事处许可办法”,主管部门为台湾“经济部”。
简要说明办法内容如下:
1.公司名称
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的公司名称,除符合台湾关于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外,并应特别标明“大陆商”字样,例如“大陆商〇〇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业务活动范围
如果大陆企业在台湾设立分公司者,其业务活动范围,以台湾相关部门颁布的条例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的为限。
而如果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其业务活动范围,以在台湾地区从事签约、报价、议价、投标、采购、市场调查、研究业务活动为限。
但如果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3.流程图
大陆企业赴台直接投资流程图——台湾部分
(来源:台湾“经济部”)
(三)、 财务投资
赴台财务投资,则应依据“证券及期货管理办法”,主管机关为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须注意的是,正如前述所言,财务投资,如通过公开交易市场持股高于10%的,视为直接投资,则应依“投资许可办法”,向台湾“经济部”提出申请。
1.投资主体
与直接投资相比,财务投资主体的范围限于以下几类:
(1)经大陆地区证券主管机关核准的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
(2)上市或上柜公司依法令规定核给有价证券与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
的员工;
(3)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之法人,其股票或表彰股票的凭证于台湾证
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市或上柜买卖者,其在大陆地区依
法组织登记或设有户籍的股东;
(4)其它经主管机关许可者。
2.投资范围限于下述种类
(1)上市或上柜公司的有价证券;
(2)证券投资或期货信托基金受益凭证;
(3)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开发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
(4)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
或资产基础证券;
(5)认购(售)权证。
但不得投资兴柜有价证券及店头衍生性商品。
3.不得参与公司经营或治理
(1)大陆地区投资人在台湾从事财务投资,不得实质控制公司经营与治
理,即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亦不得操控公司人事任免。
(2)大陆地区投资人于股东会表决权行使时,必须委由台湾代理人或代
表人出席行使。
此外,台湾有关部门将就大陆企业赴台投资讨论并陆续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大陆企业购买台湾房屋不动产、大陆人士赴台商务活动停留时间、其家眷在台湾就业、入学、医疗等事宜。
以上,是我们就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相关规定的简要介绍及分析,敬供您参考。
贵司及您如有任何疑问或进一步的需要,可随时与我们联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