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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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委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阶段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0]71号)要求,对我委在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称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由于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本次清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日常“行政管理的依据”。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只公布保留和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没有在此目录范围内的,视同自动失效或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

大陆企业可赴台投资

大陆企业可赴台投资

20 0 9 1
2 1
入 三 水健力 宝
在 大陆 首次涉 足碳 酸 饮料

生产 业 务

本次注 资 由统

通 过其全资子
核 电 工 程 ) 和 福 建福 清 核 电厂



公 司 开 曼统

注入


后 者持有 三 水健力宝

期 工 程 两个项

6 9 7 7 %的股权
三 水 健 力 宝 剩 余 3 0 2 3 %股

总金 额 1 6 9 9 万 元

继 中国果 汁 代
名词 汇 源果 汁 之 后
中国凉 茶代 名词 王 老

吉成 了外 资 巨头 的下
个 目标

大 陆企 业 可 赴 台投 资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会

国窆
台湾 事 务 办 公 室 2 0 0 8 年 1 2 月 2 4 日笈 《 于 大陆 企 业 赴 台湾地 区投 资功 关
份 由统


企业 另
家全 资子 公 司 持有



供 货时间为 2 0 1 1 年 6 月 底前 生产核级冷水机 组 的厂 家

盾 安环 境 由此 成 为 中国 第

家为 核 电站配套
次统

增加 投 资之后
三 水健力 宝 将在 国

内开始 生 产碳酸型 饮料
实现 产销合


渐商
矾 对q
Ma g a z in e
天下
宁波联合欲 打造海上 迪 士 尼

露 建

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法律框架

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法律框架

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法律框架一、台商投资的范围台商投资除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外,还包括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投资。

二、国家鼓励和保护台商投资的法律框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商投资的规定》。

台湾同胞投资大陆设立企业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其次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台商投资大陆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前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三、台商投资保护法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一)、相当于外资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该法未规定的情况下,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在台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台资在大陆投资举办企业,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除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外,依照有关涉外经济法律和法规执行。

(二)台资企业特有的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这些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及相关省市地方政府对台资的优待政策中。

(三)投资形式灵活多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台商可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购置房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有新规

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有新规

领 导现 场 带班 的 . 企 业给 予 规 定 对
上 限 的 经 济处 罚 , 并依 法从 重 追 究
企 业 主 要 负 责人 的责 任 。 建 立 隐 患 排查 治理 长 效 机 制 。
企 业 要 对 安全 生 产 的 重 点部 位 、 重
点 设 备 和 关 键 环 节 开 展 经 常 性 隐
理 的领 导 责任 。 业 主 要 负 责 人和 企 领 导 班 子成 员要 轮 流 现 场 带 班 。 煤
矿、 非煤 矿 山要 有矿 领 导 带班 并 与
工 人 同 时 下 井 、 时 升 井 , 过 程 同 全 在 生产 现场 值 守 , 面 掌握 当班 井 全
下 的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时果 断处 置 及
大 陆企 业 赴 台湾 地 区 投 资 设
业积极稳妥地赴 台投 资, 形成 互补
互利 的格 局
办 法 要 求 , 台湾 地 区投 资 的 赴
此前 , 由发 改 委 和 国 台办 发布 的《 于 大 陆企 业赴 台湾 地 区投 资 关 项 目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商 务
申报 项 目的 行 业 背 景 、 金 、 术 资 技 和 管 理 实力 : 有 利 于 两岸 关 系和 且 平发展 , 不危 害 国 家 安全 、 一。 统
央企 直 接 向商 务 部 提 出 申请 。 办 法称 , 获 得 核 准 的赴 台湾 对
赴 台湾 地 区投 资 或 设 立 非 企 业 法 人 有关 事 项 的通 知 》 同时废 止 。 口
些地 方 , 索 开 展碳 交 易。 口 探 ( 郭媛 丹 )
就 “ 二 五 ” 间 , 否 将 开 征 十 期 是
省 政 府发 文 : 求严 格企 业安全 生产 管理 要

商务部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办法

商务部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办法
的成长。
7李 平. . 知识 经 济与 产渡 变革【 M】经 济管 理 出版社 ,2 0 04
我国体育 产 业 的 发 展 创 造 良好 的外
邓 军 平 (1 7 一 ) 男 , 陕 西 泾 阳人 , 92 ,
西藏 民族 学 院体 育 系。研 究 方向 :体 育 经济、体育教 育。 一
体 育彩票市场 、体育用 品市 场。目前 ,我 国体育市场 的经营范 围包括体 育企业 、 国
规 范体 育市 场 ,整顿秩 序 ,提 高服 务质 量;扶持 体育服 务产 品开发;推 动国 内体 育产 业 改善 服 务方 式和 服 务质 量 ;为 国 内企 业 扩大 与 外 国资本 、技 术 和管 理合
作 提 供 良好 的 环 境 。
适度 的倾斜 ;并以国际水平为 目标 ,在产 品的服 务和质 量上下功夫 ,分析需求现 状
内外体育竞赛 和表演 、 育技术培 训和 咨 体 询服务 、体 育广告 、体 育无形 资产经 营 、
体 育经济活动 ,初步形成 了体育产 业群 。 体育产业本身具有广延化和纵深化 的 特殊发展条件 :体育服务产业是一种 “ 无 烟工业” 消耗能源少 , , 不会 造成环境 污染 , 满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 ;体育服务
区投 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 , 应认真 了解并遵守 当地法律法规 , 尊重风俗 习惯 , 注重环 境保护 。善尽必要 的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按 照 《 境外投资 管理办法 =商务部 2 0 》 ( 09
年第5 号令) 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 立非企 业法人 的核 准工作 。 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 级商务主管部 门向商务部提 出申请 , 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五、省级 商务 主 管部 门或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 出核准 申请时 , 商务部在征求 国务院 台湾事务办公 室的

我国有关“陆资入台”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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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加以规范。 件地允许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为 了规范境外投资活动 , 使 台) ( ) 二 大陆与台湾达成的有关协议 其发挥促进我 国经济发展 的作用 ,我国先后颁 布 了一系列法
我国现有的有关“ 陆资入台" 规则概述
家发改委颁布 的《 境外投资项 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 0 8 。1. 0 年 2
年 国务院颁布 了《 外汇管理条例》 . 9 年财政部颁布 了《 。81 6 9 境外 请汪道涵访 问台湾。
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9 。91 9年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 9 境
20 0 8年 1 月 4 日,海协会会长陈 云林与海基会董事 长 1
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0 04年 7 , 。1. 0 2 月 国务院做 出了《 关 江丙坤在 台北签署 了 《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 《 、海峡两岸海运协
投 资保 险制 度等 。
关键词 : 投资; 法律 问题 ;陆资入 台” “ 中图分类号: 922 I2. )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00)2 0 7 - 5 10 — 20 2 1 0 - 0 4 0


l月 2 2 5日, 发改委、 国台办共 同发布 了《 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投资 管理通知》 3 09 3 。1. 0 年 月商务部颁布 < 2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鉴于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和两岸关系的积极发展 , 大陆, 大陆出台推动大陆企业赴 台投资 台湾投资将会得到很大的发展。关于大陆向台湾投资的规范 , 1. 0 年 月 7日, 2 我 国原来已经签订过一些 国际投资规则 , 同时也颁布 了一些调 等八方面落实方案。 5 09 5 1 商务部和国台办公布 了《 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或设立非法人企业有关事项的通 整投资的规范。 知》明确 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 区投资的办理程序。12 0 7 , 6 0 9年 ( ) 一 大陆颁 布的有关“ 陆资入台” 的规则 月1 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 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 境 由于台湾地区尚未与大陆实现统一 , 加上规范“ 陆资入 台” 等。这些法规从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和撤消、 海外投资 的规则不多 。 故在调整 “ 陆资入台” 问题时 , 以准用海外投 资 理规定》 可 海外投资国有资产 的管理等方面 , 对境外( 对 法制。 改革开放后 , 我国在积极引进外资和技术 的同时, 也有 条 企业 的外汇管理 、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

发改外资[2011]2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项目核准权限。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有关特殊项目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三、坚持政企分开原则。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外部要素审查。

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境外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四、建立项目登记制度。

为甄别本通知第二条的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协调工作,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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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

第三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主动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结合自身优势和企业发展战略,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社会责任。

第四条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
(三)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第五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第六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

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号)对赴台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在审核时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对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

第九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征求国务院台办意见。

在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后,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第十条大陆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相关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备案。

第十二条对获得核准的赴台湾地区投资,大陆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大陆企业如获得服务提供者等相关认证后,可享受两岸签署的有关协议项下给予的待遇。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加强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引导和服务,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投资指南等渠道,为企业提供有效指导。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加强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培训工作,特别是政策、人员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鼓励各有关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加强对台湾地区投资环境、市场信息和产业发展状况的研究分析,发布研究和发展报告,为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的投资如变更或终止,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大陆企业通过境外企业到台湾地区投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核准手续,到商务部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大陆企业如违反规定在台湾地区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台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台办发布的《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外资[]号)、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发布的《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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