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成建委发[2008]854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854号)地铁建设各有关单位:地铁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也是改善城市交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进一步落实和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铁工程建设管理,杜绝地铁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避免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现就加强我市地铁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是成都地铁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提高安全管理规格,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地铁施工各单位加强监督,并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凡从事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控量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省外单位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厅备案后,到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登记,并依法承担相应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单位及时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周边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原始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现场工作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安排专业人员对勘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当建设单位自身无技术力量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时,应依法委托监理或勘察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项目管理。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38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现有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16日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下同)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成建委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针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针对常见质量通病,如检查井周边破损、沉陷、井盖座位移、下沉,伸缩缝处跳车,桥台后背下沉、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沥青路面松散、离析,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路缘石弯道不顺等,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有效开展防治工作,并按照下列要求认真执行。

(一)质量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应按各自职责履行责任。

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专门章节,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核查批准。

(二)施工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章节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时,监理细则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三)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完成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验收及总结。

相关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及验收报告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并进入档案。

二、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监督检查在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检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成建委[2012]60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606号)各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项目建设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和办事流程,加强政府监管,避免管理缺位,现就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时,统一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中标单位须按中标通知书上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压证手续,中标通知书未明确的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为准(相关程序详见附件一)。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每个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下允许项目经理、总监承担同一行政区域内的2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期间,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经建设业主书面同意,并按投标承诺接受业主处罚后,到市建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二)。

四、工程建设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所压项目经理、总监证件的,须明确原因及借用时限(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三)。

五、工程竣工并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市建委申请退还项目经理、总监资质证书(办理程序详见附件四)。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事指南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2、办理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窗口(八宝街111号2楼)4、承诺时限: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联系电话:86262889、86697927、866485106、投诉电话:86638846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验收”;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8、《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第六条;9、《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6]第18号第十六条;15、《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16、《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成府发[2006]77号;17、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8]58号);18、《关于全面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平移的通知》成委办[2006]29号;19、《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4]102号);2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21、《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8]126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上市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净地”上市审查。

拟上市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见。

(二)严格上市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审查。

坚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先于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

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的主要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必须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业主提前实施建设。

农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馆、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要纳入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案一并公告,由竞得人作为代建业主按照规划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

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形成限期解决方案的,由建设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

(三)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为加快成都试验区建设和灾后重建步伐,提高统筹推进“三个集中”的水平和质量,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镇新型社区、农村新型社区及农民聚居点等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应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属地化组织、推动,以人为本,以改善和提高农民集中居住区质量为根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行业规范,努力构建和谐物管、文明社区。

二、进一步优化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方式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采取自行管理的方式。

三、进一步强化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推进措施(一)农民集中居住区入住后的物业管理,应在区(市)县房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的,按《意见》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推选成立集中居住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二)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委托方式的,业主委员会、管委会作为选聘实施者应当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依法与被选聘者按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号:成建委发[2009]72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市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建筑业企业。

外地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内除外)在蓉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对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而未在成都市建筑业企业管理目录的省属建筑业企业,实行初始登记管理。

企业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2、《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三、外地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需登录“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公司版)(/),将企业、拟投标工程项目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网络(补充)录入并填报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报告(最新版)。

外地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提交《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和《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否则,外地企业不得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四、在我市建设领域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在办理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时必须提交本市资质等级为一级以上(含一级)且列入成都市诚信建筑业企业名录中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同业推荐担保书。

五、外地企业在完成投标工作后,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拟再投标手续。

六、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必须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投标时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名单对管理人员进行指纹采集;在工程动工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实行指纹核验信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门禁刷卡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履
职到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的在建工程参照上述要求实行指纹核验和实名门禁刷卡管理制度。

七、由外地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对项目经理实行押证外,还将收取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网络登记表。

八、成都市建设监察大队将对五城区的外地企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项目依法查处,并将检查监督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外地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地企业开展不定期考核,对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履职不在岗、无证施工、在禁止区域范围内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以及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纠纷或拖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外地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良警示、告诫约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相应行政措施,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予以市场禁入,并记入外地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十、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纳入重点监管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参照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要求实行监管。

十一、外地入蓉勘察设计、监理、园林绿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类企业办理网络登记时参照此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附件: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表
(单位: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