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概要
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和扩大设计范围的变更。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对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设计图纸和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扩大。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可行”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设计能够满足工程的要求。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包括需求调研、方案设计、评审审核、审批批准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流程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流程应当明确,包括需求调研、变更设计、评审审批、施工变更等环节。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需求调研应当充分了解变更的原因、范围、影响等,编制变更需求报告,并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变更方案设计报告,并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评审审批应当由专业评审机构进行,包括技术审查、合规性审查等,确保变更方案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审批批准应当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对通过评审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批,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施工变更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将变更情况记录在施工日志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控制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应当设立变更控制组织,负责统一协调变更过程中的工作和信息沟通。
第十三条变更控制组织应当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变更控制手册,并进行培训和督导。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及时记录,包括变更的内容、原因、过程、结果等,记录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各方能够了解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应当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变更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变更顺利进行。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设计变更的责任,并保证变更后的设计满足工程的要求。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办法(成都)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办法目的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审批权限,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承包、指定分包、直接发包、甲供设备/材料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管理。
定义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更改施工图设计成果的书面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1、由于设计院设计图纸错、漏、碰、缺,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失误或其它变更事项。
2、由于集团研发管理部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3、由于产品定位、交房标准、使用功能、客户需要而提出变更,导致发生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工程洽商:指现场业主代表或施工单位在工程管理中对合同中的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而做出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的确认。
工程洽商的主要内容: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2、由于工程管理部、建设部、监理及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等,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3、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或返工。
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6、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进行的零星工程。
7、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其它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工程洽商。
变更洽商按照发生原因分类统计和管理可分为:A 功能类:由于产品定位、交房标准、使用功能、客户需要等市场因素引起变更洽商。
B 设计类:由于设计技术、材料部品或设备选型等因素引起的变更。
C 工程类: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施工因素、工程做法和工程材料替换、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施工因素引起的变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变更管理办法(2011)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信息来源: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管理。
三.职责1、设计院:负责设计变更图纸功能说明,提供变更单、变更图纸,并对变更进行可行性论证。
2、工程技术部:负责设计变更图纸功能说明、变更单、变更图纸的校核,并对变更单、变更图纸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发放;负责现场施工变更提出。
3、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负责对设计变更和现场施工变更进行审核。
四.变更要求1、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2、设计变更应本着节约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迎合承包人利益而变更。
3、较大设计变更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经工程技术部报批,与设计单位沟通后,由设计单位做出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由各专业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4、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a、设计变更申请人;b、设计变更原因;c、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增加或降低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的影响(延误或提前);d、项目指挥部批复意见。
五、通过的《设计变更申请单》一式五份,申请人、工程技术部、施工管理部、监理、审计各一份。
六、设计变更的程序:1、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原造价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工程技术部确认后执行。
2、设计单位虽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且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但提高了工程造价,应事先书面征求工程技术部意见并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经工程技术部报批后,方可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工程技术部确认后执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由施工管理部或工程技术部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报批并与设计单位沟通后,由设计单位做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工程技术部确认后执行。
七、设计变更图(或变更单)应由工程技术部确认后提交施工管理部执行。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计变更分类:1、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不产生影响,引起的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2、重要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影响较小的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3、重大变更涉及到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的变更,对工程质量、造价和建设周期有明显影响的,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控制程序:1、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部填写签呈,技术部进行复核,按程序报批。
2、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部进行审核,填写签呈,按程序报批。
3、变更要求被批准的,简单的设计变更均由技术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同意.复杂的设计变更由技术部联系设计院做出《重大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单》在下发之前技术部要填写《设计变更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设计变更单》一式五份,其中技术部一份、预算部一份、工程部一份、监理公司一份、施工单位一份.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
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
6、重大变更,由技术部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核决批准。
该类变更一般应在提出后一月内完成。
7、销售部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要求对已施工房屋进行变更设计的,由营销部或营销总监提出申请,填写签呈,按程序报批,由技术部拟订《设计变更单》。
8、凡是设计变更无论文字还是图纸均要求描述明确,能够精确计量。
成都建委《成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4-6 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信息来源:勘察设计处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6号第1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3条设计变更分类:1、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不产生影响,引起的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2、重要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影响较小的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3、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到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的变更,对工程质量、造价和建设周期有明显影响的,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
第4条设计变更控制程序:1、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工程管理部进行复核,按程序报批。
2、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同样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
3、变更要求被批准的,设计变更均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并提交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同意。
《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在下发之前工程管理部要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按规定程序报批。
《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一式六份,其中工程管理部一份、工程审算部一份、营销策划部部一份、监理公司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并在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
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
6、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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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
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
(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第五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第七条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其余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方案;
(四)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
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第十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技术性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表》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二条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
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