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6号文
余额宝风险分析范文3篇

余额宝风险分析范⽂3篇余额宝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摘要】余额宝的出现是我国互联⽹⾦融史的⼀个巨⼤创新,⾃诞⽣之⽇起就成为了关注焦点,其可观收益的背后,我们应当看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除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安全风险外,余额宝的发展还受其他风险的制约。
这些风险是什么、从何⽽来、⼜如何解决,将是⽂章主要探讨的话题。
【关键词】余额宝;风险分析;对策研究⼀、概述(⼀)余额宝概况余额宝,⼜叫增利宝,于2013 年6 ⽉17 ⽇正式推出,是由阿⾥巴巴旗下的第三⽅⽀付平台⽀付宝推出的⼀款余额理财服务。
余额宝通过推⼴由天弘基⾦公司出品的增利宝,吸收⽤户存在⽀付宝中的闲散资⾦,进⾏资⾦融通。
⽤户在⽀付宝官⽹上将资⾦转⼊余额宝被视为⾃愿购买增利宝货币基⾦,在享受⽐银⾏活期存款⾼得多的利润同时余额宝内的资⾦还能随时⽤于⽹上购物、转账等⽀付功能。
(⼆)余额宝性质与法律地位余额宝⼯作⼈员曾明确表⽰,余额宝实际上仅仅是⽀付⼯具,⽽天弘基⾦才是真正的基⾦销售者。
⽤户在将资⾦转⼊余额宝的同时,默认购买了增利宝基⾦,⽽在⽤户消费或转账时,相当于基⾦的赎回。
余额宝服务协议中限定了余额宝只是根据⽤户委托“进⾏相关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股票、债券等,下同)交易资⾦的划转、⽀付及在线进⾏理财产品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即仅仅是委托⽀付关系中的受托⼈。
⼆、余额宝的风险分析(⼀)法律监管风险“余额宝”在监管⽅⾯⾯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付宝公司只有基⾦第三⽅⽀付牌照,并没有取得基⾦销售牌照,但在实践上已在扮演第三⽅代销的⾓⾊。
即通过把增利宝基⾦的销售定义为直销,业务流程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从⽽使资⾦的所有权在此流程中不会转移给⽀付宝,并把从基⾦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付宝提供第三⽅交易平台的对价,在名称上界定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规避了监管风险,打了直销的擦边球。
根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第三⽅代销⾏为既不合法也不违法,处于监管的边缘地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6.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一三年六月七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浅析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历程、现状及发展对策

佥砸•股市浅新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历程、现:R及发展对策□福州罗俊锋郑煜(通讯作者)第三方支付指非金融机构中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通过互联网来促成用户资金的流通。
与传统交易市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如今很多交易都不存在实体交易场所,第三方支付通过一个中间平台来连接买卖双方,解决买家不付钱、卖家不发货的顾虑,从而提高了交易数量和质量。
可见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大大加快了资金的周转,在推动经济发展上起着巨大作用。
第三方支付从其本质来看大致有三大特点:一是间接性;二是依附性;三是虚拟性。
这三大特点支撑着第三方支付不断得到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历程1999年我国成立第一家具有第三方支付性质的公司,到2005年马云提出第三方支付概念,再到如今生活处处与第三方支付紧密相联,其在这二十年的时间中发展迅猛。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萌芽期(1999-2004年)。
中国第一笔网上交易于1998年3月完成,次年我国成立了首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一一首信易支付。
虽然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出现,但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
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相对宽松,国家在此方面尚未进行相关立法,行业竞争压力也相对较小。
自2003年之后,随着电商的发展、网络购物的兴起、网络交易量的增长,第三方支付机构成长迅速。
2.发展期(2005-2014年)。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我国政府于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进入新阶段,国家开始重视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善,并开始对电子商务进行发展规划。
2013年我国政府出台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开始对支付机构提出备付金要求。
国家出台的政策不仅鼓励第三方支付不断往好的方向发展,而且也对第三方支付发展提出了规范要求。
3.成熟期(2015年-至今)。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刘仪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年第11期摘要: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扩张发展,而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也日益突出。
立法的缺陷带来了一系列的监管困难,“客户备付金”这一术语的使用直接限制了监管的范围,使得部分沉淀资金游离于法律之外;沉淀资金孳息权属的模糊所带来的是资源的浪费与资金的风险;屡见不鲜的挪用现象与行业自律性的欠缺息息相关,此外,监管体系仍不完整,无法达到善治的效果。
因此本文从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理论问题出发,结合我国实践情况并借鉴欧美监管经验,寻求解决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的路径。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一、引言在“互联网+”这一创新型经济思维的推动下,我国的电子商务有了更大更广的发展平台,原本依附于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也逐步开始独立经营发展,并与传统的金融、银行、保险等业务相结合,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逐年增大。
中国目前已是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市场,根据比达咨询发布的《2016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研究报告》,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总交易额为57.9万亿元人民币,相比2015年增长率为85.6%。
其中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为38.6万亿元,约为美国的50倍[1]。
但第三方支付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遭遇到不少疑难问题,如对其法律身份的定位、信用如何保障、沉淀资金去向等等。
沉淀资金的监管、安全与分配问题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进程中举足轻重,属主要矛盾。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指,由于物流的时滞性所导致的买卖双方的借贷不同步,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信用保证方资金滞留在平台期间所产生的一笔长期相对固定的资金。
如此巨额的资金,在其存放过程中难免不会出现相关法律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的查找我国有关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央行发布的“办法”、“通知”当中,法律条文过于粗线条、欠缺严谨性与科学性,内容多是治标不治本,对重要问题的解答含糊其辞、差强人意。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确保中央银行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促进辖内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要求及流程,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期间内贯彻执行金融法规政策、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综合评价遵循全面、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采取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人民银行永康市支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未满一年的,不列入当年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六条人民银行实施综合评价,主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一)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三)依法合规经营及金融服务供给情况;(四)风险防范管理能力及水平;(五)完成人民银行工作部署情况。
第七条综合评价内容围绕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结合金融机构实际,设合规性、政策性、风险性、服务性和执行力等五项一级指标,根据各一级指标具体评价内容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并明确评价标准、计分方法等。
合规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监督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划分为金融消保、准备金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统计、会计营业、支付结算、货币反假及人民币收付、代理国库、反洗钱、征信管理等二级指标。
政策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贯彻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政策的措施及效果等。
划分为信贷政策、利率政策、金融市场等二级指标。
风险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及应对能力等情况。
余额宝操作及法律风险

余额宝操作及法律风险2011年10⽉,《证券投资基⾦销售管理办法》实施,监管部门陆续开放了基⾦第三⽅销售与⽀付牌照,允许银⾏、基⾦、证券等⾦融机构外的更多第三⽅企业参与。
⽀付宝是在2012年第⼀季度完成在证监会的备案。
⽽在此之前,⽀付宝已完成了基⾦⽀付⽅案的技术准备,未来基⾦业务将在基⾦⽀付账户与基⾦⽀付流程⽅⾯做产品创新。
⽬前,包括博时、汇添富、华夏、天弘、⾦鹰、鹏华、华宝兴业在的30家基⾦公司已与⽀付宝达成基⾦⽀付的接⼊合作。
预计,今年接⼊⽀付宝的基⾦公司数⽬将达到50家,覆盖国近70%的基⾦公司。
⼀、余额宝的主体架构余额宝是⽀付宝公司针对⽀付宝账户余额推出的⼀项增值服务,⽤户可以把⽀付宝余额转⼊余额宝,被确认后即视为购买了特定基⾦理财产品,能够获得相对较⾼的收益,同时余额宝的资产还能随时⽤于⽹上购物、⽀付宝转账等。
余额宝在设计上存在三个直接主体,分别为⽀付宝公司、基⾦公司(当前仅是天弘基⾦公司)和⽀付宝客户。
其中,⽀付宝公司推出兼具⽀付和增值功能的余额宝产品,是基⾦买卖客户资源和第三⽅结算⼯具的提供者;天弘基⾦公司推出增利宝基⾦产品,并嵌⼊到余额宝中,是基⾦的销售者;⽀付宝客户通过把⽀付宝账户余额转⼊余额宝,实现对增利宝基⾦的购买和持有,是基⾦的购买者。
通过⼀系列的制度安排,余额宝最终实现⽀付宝公司、基⾦公司和⽀付宝客户的三⽅共赢。
对于⽀付宝公司来说,为基⾦公司基⾦直销提供客户和结算平台,不但可以规避禁⽌第三⽅⽀付公司代销基⾦产品的监管规定,并可以适度减少备付⾦准备⾦和资本充实压⼒,⽽且可以获得⼀定的管理费收⼊;对于基⾦公司⽽⾔,不但可以马上开辟⼀条新的销售渠道,增加基⾦销售规模,⽽且可以充分借助阿⾥⼴泛且稳定的客户资源,发展创新型业务,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对于⽤户⽽⾔,在保证消费⽀付的前提下,可以实现资⾦的保值增值。
⼆、余额宝的风险控制措施余额宝不属于阿⾥⼩微贷,不涉及信贷风险,但是该业务在开展过程中仍然⾯临三个主要风险,需要相关主体予以克服或降低。
论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最终稿)

论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摘要] 余额宝上线后,由于其操作的便捷性、随时可以支取及所获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优势,吸引了大量的年轻投资者进行投资、消费。
然而,余额宝本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其监管存在相对的真空及一定的滞后性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如何快速、有效地防范其法律风险,完善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余额宝第三方理财机构功能监管法律规制On the legal issues and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balance treasureAbstract After the balance of treasure launched, because of its ease of operation, ready to be drawn and the proceeds much higher than the same period in bank deposit interest rates and other advantages, attracting a large number of young investors to invest, spend.However, the balance of the legal risks that exist treasure in itself, there is a relative vacuum of a certain lag and its regulatory and other issu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How to quickly and effectively to prevent their legal risks, and improve the balance of our treasure of legal regulation,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 of our third-part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legal system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 Balance treasure Third-party financial institution Functional regulatory Legal regulation引言 (1)第一章概述 (2)第一节余额宝产生的背景简介 (2)第二节余额宝的特点及意义 (3)第二章余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5)第一节余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 (5)第二节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7)第三章境外类似余额宝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9)第一节境外类似余额宝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简介 (9)第二节境外有关网络理财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0)第四章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 (12)第一节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应坚持的原则 (12)第二节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建议 (13)结论 (15)致谢语 (16)参考文献 (17)附录 (18)2013年6月阿里巴巴公司宣布余额宝网络理财产品正式上线,它的出现是我国网络理财的伟大创新,[1]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网络理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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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1—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2—(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3—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4—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5—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6—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7—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
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8—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第三十六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9—例、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三)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四)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