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和饭店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管理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管理制度一、引言旅游业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投诉和纠纷的发生时有所闻。
为了保障广大游客的权益,建立旅游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旅游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的流程与方式进行探讨,为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旅游投诉处理制度1. 投诉受理旅游投诉处理制度的第一步是确立一个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
一方面,游客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在线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接受并记录投诉内容;另一方面,旅游相关企业应设置投诉处理窗口,确保游客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受理。
2. 调查与处理在投诉受理之后,相关部门应迅速展开调查,并与被投诉方取得联系。
调查的结果和意见应及时反馈给投诉者,或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解决方案。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中立公正的态度是必须的,以确保处理结果公正、透明,并能满足双方的合理需求。
3. 协商与调解在一些纠纷性较强的投诉案件中,协商和调解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旅游投诉处理制度应鼓励双方积极沟通,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落实。
4. 冲突解决如果投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失败,那么冲突解决机制就需要介入。
冲突解决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确保旅游投诉的最后解决能够达到公正、合法和合理的标准。
冲突解决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游客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旅游纠纷解决管理制度1. 旅游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旅游纠纷解决的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纠纷解决的途径、程序和标准,同时保护游客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的执法主体。
2. 纠纷解决机构在旅游纠纷解决管理制度中,纠纷解决机构起着核心作用。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特点,由相关部门或者独立第三方机构来管理。
机构的设立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导游资格证考试法规课件《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获得赔偿权 •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 得赔偿的权利。
不安全现象的主要表现
食品 中
添加 有毒 有害 物质
制造 假冒 伪劣 产品 例如 假药
出售 过期 变质的 食品 药品
日用品 家电 产品 缺乏 安全 保障
化妆品 有毒 有害
营业 场所 不安全 例如 年久 失修
服务 方式 不当
u 对旅游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回答 u 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 u 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危险性和副作用 u 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
旅游者要 求提供行程单、 服务标准、用餐 标准、住宿标准、 服务价格。
● 1、Sears吹风机:“睡眠时请勿使用” ● 2、某饭店提供的浴帽外盒写着“适用于一颗头” ● 3、Marks&Spencer面包布丁“本产品加热后加热后会变热” ● 4、Boots儿童咳嗽药(2-4岁儿童专用)“服用后请勿开车或操作机械” ● 5、某亚洲国家制作圣诞节灯泡“限室内或室外使用” ● 6、某儿童穿的玩具超人服“警告:此服装无法让你飞起来
解决 途径
《旅游法》第92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双方协商; ②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节组织申请调解; ③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 消费者 权益保护 法律制度
目录
时间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人之危。
②对消费者(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的原则
③国家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原则
(1)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 对浪费。 (3)国家保护的三个途径: ①立法保护; ②行政保护; ③司法保护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如何处理旅游纠纷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如何处理旅游纠纷旅游纠纷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游客与旅行社、导游、酒店等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因旅游合同、价格、服务质量、行程变更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解决旅游纠纷不仅关乎旅游行业的良好发展,也关系到游客的权益保护。
为了保护游客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处理旅游纠纷时需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权益保护原则1. 公平公正: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处理旅游纠纷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秉持中立立场。
2. 知情权: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游客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旅游合同等信息,确保游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3. 快速高效:纠纷处理应尽快进行,减少游客的经济和时间损失,同时确保纠纷处理的质量。
二、纠纷处理程序1. 调解协商:当游客遇到旅游纠纷时,首先可与当地旅游部门或文化和旅游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协商。
工作人员应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分析。
2. 证据调查:在调解协商的基础上,工作人员可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支付凭证、行程安排等。
对于争议内容较多或证据不明确的案件,工作人员可进行现场勘查或调取相关视频、图片等证据。
3. 法律适用:在调解协商和证据调查的基础上,如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工作人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法律适用。
同时,工作人员需确保自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准确无误,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4. 强制执行:若纠纷无法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并且涉及违法违规问题,工作人员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管和预防1. 监管职责: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确保旅游从业者遵守法律法规,并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2. 宣传教育:在纠纷处理之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游客的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的认知水平,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3. 风险预警: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旅游市场进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各类旅游纠纷的发生趋势,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和整治。
构建旅游调解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旅游矛盾纠纷

构建旅游调解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旅游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涉及矛盾纠纷各方同意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矛盾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自治活动。
XX区是省会南昌的后花园,也是南昌地区旅游活动一个比较聚集的地区,全国各地游客到XX旅游、休闲、度假络绎不绝,人数呈逐年增长趋势。
因此,旅游活动方面的投诉、纠纷也在增长,而这种投诉、纠纷均在个别部门调处解决,为了更好的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结合实际,设立旅游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解决旅游纠纷,构建和谐旅游环境。
目前,我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均在各旅游景点或纠纷发生地政府调处,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制度未健全;二是参与调解工作人员仅在旅游行业部门内派出,缺少约束机制;三是没有运用法律等手段解决旅游纠纷;四是开展调解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五是调解工作队伍不稳定。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旅游纠纷人民调解机构为了统筹全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注重调解实效,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和基层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形成旅游纠纷调解合力及工作网络。
在区级层面建立领导机构,主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民事案件,及时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在镇设立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参与旅游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将旅游纠纷矛盾化解在发生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旅游纠纷排查,及时化解景区不安定因素,维护景区社会稳定;利用旅游纠纷调解,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
二、注重日常管理,深化旅游平安建设围绕深化旅游景区平安建设全区各单位、部门树立平安XX、法治XX意识,建立健全立体化安全防范体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旅游饭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饭店的经营行为,保障旅游饭店与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游饭店,包括星级饭店、非星级饭店、农家乐、民宿等经营住宿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旅游饭店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信、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游饭店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第五条旅游饭店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六条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旅游饭店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宿、餐饮、娱乐、商务、会议、旅游咨询等。
第八条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旅游经营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旅游饭店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旅游饭店经营者歇业、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停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服务与设施第十一条旅游饭店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项目,包括客房、餐饮、商务、娱乐等。
第十二条旅游饭店的客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舒适标准,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旅游饭店的餐饮服务应当保证食品安全,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产品。
第十四条旅游饭店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旅游饭店应当配备必要的残疾人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旅游饭店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减少污染。
第四章价格与收费第十七条旅游饭店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旅游饭店的客房价格应当包括住宿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十四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一、判断题(正确的标注“A”,错误的标注“B”)1.旅游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需要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 )2.如果旅游不文明行为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则由公安部门对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由旅游主管部门将该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 )3.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属于生产消费,因此不是《消法》的保护对象。
( )4.购买商品一方的家庭成员、受赠人等使用商品的主体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
( )5.《消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权益受损害的责任主体可以包括销售者、生产者和服务者。
(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2倍。
( )7.旅游投诉的投诉主体只能是旅游者,被投诉主体可以是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8.投诉人2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 )9.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权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 )10. 投诉案件的管辖,以一般地域管辖为主,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 )11.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并且相关鉴定、检测时间计入在内。
( )12.《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的行为主体只有旅游者。
( )1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轻微刑事行为。
( )14.“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 ) 15. 12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1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旅行社旅游服务纠纷调解制度

旅行社旅游服务纠纷调解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介绍旅行社旅游服务纠纷调解制度,以提供旅游行业从业者和消费者了解和参与到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指导。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旅游服务纠纷的公平和合理解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调解机构旅行社旅游服务纠纷调解机构是负责处理旅行社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旅游服务纠纷的机构。
该机构由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设立和管理,拥有独立的调解人员和专门的案件处理系统。
纠纷调解程序旅行社旅游服务纠纷调解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可以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受理和调查:调解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对纠纷进行调查,并收集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3.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由调解人员主持。
在会议上,双方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并寻求达成和解协议。
4. 协议达成: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调解机构将记录协议内容,并要求双方签署协议。
协议达成后,纠纷解决。
5. 调解不成功:如果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协议,调解机构将采取其他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参与权益保障调解制度确保旅游服务纠纷的双方都能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和中立: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公正、中立地处理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信息透明:调解机构应向旅行社和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调解制度的流程、费用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信息。
3. 快速和高效:调解机构应尽力保证调解过程的高效性,尽早解决纠纷,减少双方的损失。
4. 法律程序保护:调解机构在进行纠纷调解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旅行社旅游服务纠纷调解制度是维护旅游行业正常运营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通过该制度的有效运作,可以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旅行社服务的质量和信誉。
以上为旅行社旅游服务纠纷调解制度的简要介绍,希望能为相关行业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项目十二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规定

案例导入
成都市中国青年旅行社因“甩团”被投诉案 2017年8月,李女士及家人参加了成都市中国青年旅行社组织的“广 安——华蓥山二日游”,出团前已将总团款9240元支付给旅行社,但行至 广安时,旅行社没有为游客们安排车辆前往华蓥山,造成游客们滞留广安, 被迫中止游程。李女士及其他团友将该旅行社投诉到成都市旅游执法大队, 请问:旅行社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旅游投诉的概念、特征和类别
(三)旅游投诉的类别 (1)以投诉人的数量为依据,旅游投诉可以分为单独投诉和共同投诉两类。 旅游投诉通常是单个的个体行为。《办法》第14条规定,投诉人4人以上,以 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 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 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 诉人同意。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之间,横向划分各自处理旅游投诉案件的 辖区权限,即确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行政权力的地域范围。
一般来说,地域管辖以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机关的标准。行为地是指旅游合 同签订地或者侵权、违约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所处的地域空间范围。根据旅游活动 的特点及法条规定的可操作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确定了三个标准: (1)合同签订地。 (2)被投诉人所在地。 (3)损害行为发生地。
四、旅游投诉管辖
(二)旅游投诉管辖的划分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之间对处理投诉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 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质监所),管辖在全国 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有困难的重大投诉案件、各 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及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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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旅游纠纷的种类
(1) 从旅游纠纷的主体来看,可分为公民之间的纠纷(含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或地区)同外国公民之间的纠纷,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纠纷,国 家(或地区)同国际组织之间的纠纷。
(2) 从旅游纠纷的内容来看,主要可分为旅游交通服务纠纷、旅行社服 务纠纷、住宿业服务纠纷、餐饮服务纠纷、旅游购物纠纷、旅游娱 乐纠纷、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纠纷、旅游保险方面的纠纷 以及旅游税收方面的纠纷等。
第十章 旅游和饭店纠纷解决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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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纠纷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 一、旅游纠纷概述
❖ 伴随着旅游业的兴旺和发展,旅游活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引起 了人们的关注。尽管各类旅游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旅游活动各方参 加者的权利义务,而有关国内外的机构组织和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 本身也都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还是难以杜 绝在旅游活动能够中发生各种矛盾和纠纷。例如,旅游企业之间的 合作缺乏诚信,这不仅损害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而且 也殃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产生的纠纷,更 是直接地反映了彼此之间存在的分歧和矛盾。旅游纠纷中存在的各 种难点和热点问题,亟待通过旅游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
❖ 目前适用于旅游纠纷处理的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 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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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旅游纠纷的特点
(一)旅游纠纷与旅游活动有密切联系
(二)旅游纠纷的主体情况复杂,有些争议解决难度较大
(三)适用于旅游纠纷处理的法规层次丰富,但是规定不够具体
❖ 旅游纠纷的管辖权比较复杂,从各国适用的管辖原则来看,常见的有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重于诉讼当事人与有关国家的国
籍联系,侧重于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诉
讼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它的最大好处是能更有效地保护本国公民和法
(3) 从纠纷的起因来看,主要是基于合同关系引起的纠纷和非直接基于 合同关系引起的纠纷,例如各类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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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据旅游活动地和旅游主体来源的不同,旅游纠纷可分为国内纠纷和涉 外纠纷。所谓涉外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纠纷主体涉外,既纠纷当事 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二是法律事实涉 外,即纠纷当事人之间旅游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 实发生在国外,例如合同是在外国签订履行或侵权行为是在国外发生的 等情况;三是旅游纠纷标的物涉外,即旅游纠纷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 国外,此类纠纷的澄清往往需要外国法院协助调查,在判决作出后,还 常常需要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的“普通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实际也采用了属地管辖权原则。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适用实际管辖权原则或被告住所管辖权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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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上就管辖权而言也有很多不同的分类。从管辖权是约定还是法 定的角度来看,涉外旅游的管辖权分为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管 辖是指某些案件是由当事人约定或协议所指定的国家的法院来行使管 辖权的制度。协议管辖分为明示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默示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 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 的法院。”)。专属管辖指的是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人的利益,但它的显著缺陷是忽视外国人利益。目前更多是属人原则
与属地原则相补充。属地原则指的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诉讼标的物
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发生地等作为行使管
辖权的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属地管辖原则,通常又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
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这是各国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形成
(5) 从旅游纠纷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法律性质的纠纷和非法律性质的纠纷 ;或者分为商事纠纷和非商事纠纷。这关系到纠纷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 决,或者仲裁裁决是否适用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及有关国际仲裁机 构的管辖权问题。
(6) 从解决旅游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上来看,有程序法和实体法之分。程序法
是规定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和规则。在旅游行政管理中,称为投诉程序
务的法律。实体法在解决纠纷时是判定纠纷实质问题的依据。一般来说
,支配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依据法就是解决纠纷的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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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旅游纠纷的管辖
❖ 旅游纠纷管辖是指各级旅游纠纷受理机关和同级旅游纠纷受理机关之 间受理旅游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涉外旅游纠纷的管辖是指各国(或 地区)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旅游纠纷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的权利或权 限,以及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旅游纠纷民事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
❖ 需要注意的是,涉外旅游民事案件管辖的确定性远远低于国内旅游民
事案件。首先,从管辖案件的性质看,涉外是诉讼管辖针对的是具有
法律规定的某种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当事人、标的物或法律事实
等因素涉及外国的民事纠纷。其次,从内容来看,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从横向看,是指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应由
,在仲裁中称为仲裁规则,在司法诉讼中称为诉讼。采用何种途径解决
纠纷依情况不同而有差异。一般来说,若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则多适
用受理法院所在地的程序法,若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则适用旅游投诉
管理制度,若采用仲裁方法解决争议,则情况比较复杂,通常是允许当
事人自行商定选择仲裁机构和规则。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实质性权利义
哪国法院管辖;二是从纵向看,指该具体涉外民事案件由哪国哪一级
法院管辖。最后,从确定性来看,由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涉及维护
国家(或地区)利益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所以各国(或
地区)都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的管辖权,实行“长臂管辖原则”,
可以说各国(或地区)都在围绕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争斗一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