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旅游法律制度概述
第章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但是,只要其不是由旅行社委派的,尽管其也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也不是条例所称的导游人员.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所谓“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则是指给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二、导游员的类别由于工作范围,业务内容不同,服务对象和使用语言各异,导游员的业务性质和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位导游员,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随之变换.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下列不同角度对我国的导游员进行分类.1.按业务范围划分按导游员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将其分为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在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受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代表该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工作人员.2.按使用的语言划分按导游员使用的语言可以将其分为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外语导游员,是指运用外语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目前,他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入境旅游的外国旅游者和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中文导游员,是指能使用普通话、地方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目前,这类导游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国内旅游的中国公民和入境旅游者中的港、澳、台同胞.3.按职业性质划分按导游员的职业性质可以分为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专职导游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的导游员.这类导游员与旅行社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力军.兼职导游员,亦称业余导游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而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4.按技术等级划分按导游员的技术等级,可以将其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第二节导游人员准入制度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世界上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都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依据条例规定,我国也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导游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导游工作在旅游业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同时,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可以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工作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可以保证和提高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素质,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导游服务,提高我国旅游业的产业形象.1.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含义导游员资格证书是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着获证人员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员资格证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它是从业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必备证书,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该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业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和条件1国籍要求: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学历要求: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接受过何等程度的教育,具有何种学历,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及知识文化程度的一个客观标准,也是某种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3身体要求: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导游工作既一项脑力工作,又是一项繁忙艰苦的体力工作;导游员为了适应各地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等差异,必须有一个健康的身体.4综合能力要求:参加考试者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基本知识主要是指具有条例规定的文化程度和学历证明;同时,还应当参加各级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统一布署而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必要的培训.语言表达能力是导游员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因为导游员主要是通过语言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语言是对祖国名胜风景古迹的艺术表达.3.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一般由下列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DZG”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导游员资格证书;第二部分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年份;第三部分由2~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所在的省份,为地区识别码;第四部分用1位阿拉伯数字来标示获证人员报考的语种,如“1”表示中文,“2”表示英语,“3”表示日语,“4”表示俄语,“5”表示法语,“6”表示德语,“7”表示西班牙语,“8”表示朝鲜语,“9”表示其他小语种;第五部分由从0001~9999的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资格证书的序号.如DZG2006HUN10097编号,表示该证是导游员资格证,持证人于2006年在湖南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所考语种为中文,证书的序号为第97号.4.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条例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所谓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旅游局;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旅游委员会.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二、导游证管理制度1.导游证的含义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注册,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2.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通过考试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考核.3.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首先,申请人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导游证的编号和版式1导游证的编号规则为:“D-0000-000000”.“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2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2002年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员基本情况和违规扣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员姓名和语种等项目;导游证的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完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的背面设置有金属芯片,并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3导游证的等级以4种不同颜色区分:初级导游证为灰色、中级导游证为粉米色、高级导游证为淡黄色、特级导游证为金黄色.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有些曾经取得导游证的导游员,因严重违反条例的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后,重新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证资格证书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这类人员属于条例规定不再予以颁发导游证的对象;而且这类人也不能再进入导游行业.条例之所以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意在提醒导游员认真执业,提高自身素质,从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1.“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首先必须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但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2.“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1两证的性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证”是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许可证.2两证的领取程序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公民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而“导游证”的领取必须是申请人先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再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进行注册,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3两证的作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仅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4两证的期限不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第三节导游员的权利义务导游员的权利,是指导游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导游员的义务是指导游员依法承担的必要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一、导游员的权利1.导游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条例规定,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实际中,个别游客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员的事件.故条例明确规定导游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导游员享有履行职务权条例规定:“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根据该规定,导游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被委派的旅行社.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1投诉权.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其予以调解.2申请行政复议权.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3诉讼权.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内容同行政复议范围.另外,在导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如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导游员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4.导游员享有的其他权利导游员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应当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获得晋升的权利、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等.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导游员还应享有最低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并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二、导游员的义务1.导游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导游服务质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良的导游服务.而旅游者也往往是通过导游员去认识一家旅行社、一个城市乃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可以说,导游员的业务素质及其导游职业技能紧紧维系旅游业的发展.所以,导游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服务技能.2.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导游员在导游工作中佩戴导游证,一是为了给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的需要,便于旅游者识别导游员,及时得到导游员的帮助和服务;二是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导游员作为文化和友谊的传播者,其言行和举止有着重要的代表意义.因此,导游员尤其要履行好这一义务.5.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不得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私生活习惯.6.导游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由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好旅游行程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行程计划一般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的安排.因此,导游员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旅游时,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经旅游者认可的旅游接待计划完成导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跟上导游活动.这不仅是条例所规定的,而且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揽违约责任.所谓中止导游活动,是指擅自地、彻底地中止导游活动.7.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游是一咱体验或者经历活动.在旅游过程中,有赏心悦目的体验,也可能会有遭遇危险的经历,尤其是在探险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往往是客观存在的.遇有这类情形,导游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同时,导游员要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导游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的职责,即他应该做的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也是与其身份不相称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是我国旅游法规历来禁止的.1987年8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就发布了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导游员在进行旅游活动中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所谓“欺骗”,是指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所谓“胁迫”,是指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以给旅游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或以丢团、甩团为要挟,迫使旅游者做出违背真实的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三、导游员的法律责任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时,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5.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①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②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③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6.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导游人员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国家旅游局于1994年发布了对全国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人员职业等级。
5第五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àn lì)解析】
❖ 江苏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取消35家酒店的星级资格的依据是2011年1月1日国 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从必备项目检查表,设施设备评分表和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三个方面来进行评定。
❖ 江苏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自2011年9月至12月对全省891家星级酒店(五星级 56家,四星级186家,三星级400家,二星级249家)进行了复核。依据检查(jiǎnchá)结 果,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对达不到相应星级的饭店作出了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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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引入】
无证旅行社非法经营 ❖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张某在上海一家四星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张某
返回酒店时,在酒店走廊遇到几名陌生(mòshēng)男子,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张某人 身受到伤害。在张某被殴打的过程中,该酒店保安人员及楼层服务人员在一旁围 观,并未采取措施制止也未报案。事后张某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该酒店对此 事件负责。请求法院判决该酒店赔偿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精神损 失费合计8000元。 ❖ 请问: 酒店是否应当对张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是否 有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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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jīběn)要求
1、必须达到最低分或得分率 2、强调饭店的整体性
1.旅游饭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旅游者 2.旅游饭店具有涉外接待能力 3.旅游饭店具有现代化的设施、管理和服务 4. 旅游饭店的设立须经特定的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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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lǚyóu)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饭店住宿合同 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不能看到“饭店合同”,因为饭店合同通常是旅客在饭店 登记时就成立了,双方一般不会就此而专门签订协议。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调查分析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 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
。
善后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方 进行处理,并对受害人进行赔
偿。
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预案制定
根据可能发生的旅游安 全事故类型,制定相应
的应急预案。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 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 能力和游客的自我保护
能力。
预案启动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填补立法空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
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旅游安全执法,加大对企业违法 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
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更 新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兴旅游业态的 规范和管理。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02 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 理
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旅游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 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定期对旅游设施、设备、交通工具进 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及时发现 并消除安全隐患。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向游客宣传旅游安全知 识,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初步形成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前,旅游安全管 理法律制度处于起步阶段,主要 针对海外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进行
管理。
逐步完善阶段
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随着旅 游业的发展,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 度逐步完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
体系化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旅游安全管理 法律制度进入体系化发展阶段,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 制。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 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 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 业务,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 企业、组织、个人的委托,接待外国旅游者 来我国旅游,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和接待台湾地区居民 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 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 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 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 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 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 以下的罚款。
(11)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合 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内容作 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实、 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游合同约定的条款不 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产 生争议的
• 按照通常理解给予 解释
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 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对旅行社和导游员、领队人员分 别给予处罚。 • ① 对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50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② 对导游员、领队人员: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
• (8)旅行社违 反合同约定, 造成旅游者合 法权益的损害, 不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的。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
第1章_旅游法概述

系。
思考与练习
1、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什么?
2、旅游法的作用是什么?
3、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1)必须进行一定的旅游 活动,从而履行自己应尽 的旅游责任; (2)当其不履行或不适当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时,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案例分析
• 2014年7月,某市旅游局接到游客余某等16人的投诉,称他 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社组织的“云 南昆明——大理——丽江八日游”。但在旅游过程中,该 社安排的服务项目,有的标准与原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 如原定的三星级宾馆改成二星级宾馆,在昆明到大理的游 览时原定的豪华空调中巴变成了普通中巴,餐饮标准也低 于原来档次。经旅游局核查,不仅游客们反应的情况属实, 而且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 准,也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由某公 司的几名业务员临时拼凑而成,属于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 旅行社业务。据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旅行 社”停止非法经营,没收了该“旅行社”的全部非法所得, 并处5万元罚款。 •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各是什么? (2)指出本案中的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加以分析。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旅游权利 和承担旅游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如果没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 义务就无法体现,同时也无法衡 量其旅游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实现。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最普遍的客体
物
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产品 包括天然形成的和人工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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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旅游法 律关系客体 Nhomakorabea内容
第5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法规实务》PPT课件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等规章,与《旅行社条例》共同作为旅行社法规制度施行。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 对旅游社经营设立专章加以规定,主要针对旅行社 的设立、旅行社的业务、旅行社的经营规则和合同 履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旅行 社的经营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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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旅行社变更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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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与管理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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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旅行社公告制度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第一阶段: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第二阶段: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 第三阶段:没有严格分类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也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中国
第五章
《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七)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八)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九)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等。
(完整)第五章《旅游法》

第五部分《旅游法》一、立法背景和框架(一)立法背景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旅游法》框架(1)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2)规定政府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3)规定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 (4)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5)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原则; (6)规定国际旅游原则;(7)规定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 (8)规定法律责任.二、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一)立法目的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立法原则第一个就是采取综合立法的原则。
5-1第二个就是注重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原则.第三个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
第四个是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原则。
(四)《旅游法》基本原则1、国家保护原则.2、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的原则4、旅游业和旅游经营者的经营原则.三、《旅游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一)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二)主要法律制度5-21、旅游综合管理制度(1)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2)确立了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3)整合投诉受理机构、投诉部门间转办、处理结果告知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2、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3、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1)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提出要求,并明确了资金用途;(2)规定政府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4)政府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5)建立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推广;(6)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新旅游法讲义: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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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旅游合同的条款 旅游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构成
5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概念: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旅行社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做出意思
表示、达成合意,最终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旅游合同是一个 动态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合同的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和解 除。订立是后续环节良好运转的基础,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 条件,因而应审慎、完备、适法地订立旅游合同。
给付 义务
• 作为、不作为
• 主给付义务、从 给付义务
附随 义务
• 基于法律、基于 诚实信用
• 照顾、协助、保 密、保护等
不真正义 • 基于诚实信用 务 • 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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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如 《旅游案件司法规定》第9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 服务者不得泄漏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 人信息”的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结果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 相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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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主要条款,旅游合同 就不能成立。旅游法第53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 组团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 旅游行程安排; ➢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 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 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 旅游费用及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 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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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与政策、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政策
1、联系 法律和政策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我国社会 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紧密联 系、相辅相成,但又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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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与政策、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政策
2、两者的关系 一方面,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依据之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实质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实际上多数是规范化、具体 化和定型化了的党的政策。
D 增强3-P44)六大任务包括:(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 法实施;(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4)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本题在历届真题中还会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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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题讲解
2.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四德教育”包 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 】
A 个人诚信
B 全民守信 C 个人品德教育 D 失信必罚
答案:C 解析:(P28)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四德教育”包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 个人品德教育。
3
错题讲解
3.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 】 A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B 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C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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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与政策、法律与道德
(二)法律与道德
法律和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 会关系,但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 和目的。它 们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 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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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与政策、法律与道德
(二)法律与道德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 道德的支持。
D 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答案:C 解析:(P21)。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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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题讲解
4.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不包括【 】 A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B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C 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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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 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 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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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受 到刑法处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有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左部在中国文字中代表“水”,象征法的公
平; 右上部代表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能辨曲直、 断疑案的神兽; 右下部表示凡被该神兽的独角顶触的当事人
均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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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法律和法规的概念
廌(獬豸)
獬豸(xie zhi):“一角之羊也,性知有
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 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 ——《论衡•是应》
所以范天下不一者而归一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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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法律和法规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具有立法权的国 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与“法”含义相同, 是指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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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法律和法规的概念
法是什么?
就其本质而言,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 会控制手段,是人类社会用来指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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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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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法律和法规的概念
《说文解字》
灋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
廌、去。 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下不一者而归一,故曰均布也。(均布: 音乐中调律的工具,表征法律的规范和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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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法律和法规的概念
我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归纳:
平之如水——公平 触其不直者而去之 ——正义
社会上各种个体与群体的一套行为规范。
社会控制手段的三大基本功能: 确立标准 规范行为 制止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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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与政策、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政策
政策是一定的阶级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 务,调整各种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 措施的统称。 政策从制定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国家政策和 政党政策,从内容上可以分为总政策、基 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错题讲解
1.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经验不包括【 】 A 坚持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 B 坚持扩大对外开放 C 坚持深化改革
D 坚持法治保障
答案:D 解析:(P48-P49)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经验有:(1)坚持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统筹各种社会 资源,大力培育和壮大旅游业;(2)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统筹开发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积极融入全球发展体系;(3)坚持深化改革,不断探索发展新机制,开拓工作新领域,推动旅游业 创新发展;(4)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统一,注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自觉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 (5)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实现旅游发展成果让人民大众共享;(6)坚持服从和服 务于国家大局,综合发挥产业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题在历届真题中还以简答题的形 式出现。
旅游法律制度
旅游法
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法律和法规的概念
法是什么?
英国的法院门口站立着古希腊象 征法律精神的正义女神的雕像, 她左手拿着神圣的天平Libra,
象征着权衡和平等;右手拿着宝
剑,象征着裁决和力量;眼睛被 布蒙着,象征绝对的公正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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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法律和法规的概念
我国法、法律的词义(语源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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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游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章 考情分析
【考情分析】本章是《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旅游法规篇的第一章。
A 考点: 1.了解法的基础知识; 2.了解宪法的基础知识; 3.了解旅游法律制度;
4.了解旅游法。
C 易出题型: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
本章知识结构框架图
本章目录
法的基础知识
宪法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