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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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武政[1998]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本办法。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退休人员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它个体劳动者,下同)业主、帮工和退休人员。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ﻭ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制度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逐步建立多层次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和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下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每月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ﻭ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另由业主为其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ﻭ本办法实施后,随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逐步提高到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相应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ﻭ第九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ﻭ第十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对职工工资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企业应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登记手续;新开办的企业应在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ﻭ第十二条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如数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交地方税务机构代收。地方税务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所收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ﻭ第十三条个休工商户业主、帮工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企业分立、兼并、合并、破产、撤销以及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对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予减免;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缴纳,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ﻭ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撤销、解散,应首先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或其他财产中划出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ﻭ第十七条职工退休、企业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也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七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应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二)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在内),即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或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ﻭ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分别按下列规定逐

月领取养老金:

(一)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再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增发养老金;ﻭ(二)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其中,基础养老金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下同)。

(三) 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ﻭ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工龄。ﻭ上列计算公式中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为:职工当年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除以对应年份的社会平均工资,得了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指数,再将退休前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指数相加,除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公式为: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ﻭ其中:X-代表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ﻭC-代表社会平均工资;

N-代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ﻭ第二十九条由老办法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到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为3年(1998年1月1日到2000年12月31日)。职工在过渡期内退休,按本办法的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规定的,可按老办法的规定补齐;高于老办法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按老办法的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20%.ﻭ第三十条退休人员的月养老金达不到本市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标准,可按最低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市社保局按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提出,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可一次性领取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有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还可每满一年的领取相当一个半月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ﻭ第三十二条职工退休未领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死亡,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息余额,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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