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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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黔江府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1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全区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区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经区政府同意,区国资委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所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区国资委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报区国资委审批(其中国有产权评估价300万元以上的和失去国有控股权的需报区政府审批),产权转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挂牌转让。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间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按照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区国资委批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由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温政办〔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市属国有企业发债审批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中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部分修改。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并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修改后的《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梧政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监管工作,理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管理事项,现将《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市直属国有企业加快市场化转型发展,理顺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2〕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以深化国企改革助推企业转型发展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控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直属国有企业。

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行为和事项负责,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总责,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董事会成员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有具体责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云府办〔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2日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严格规范土地用途改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云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改变用途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批准用途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确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改变原批准或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向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一)原批准土地用途与现行城乡规划不符的;(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四)已办理房产证或者房地产权证的房改房、集资房,土地证载用途与房产证或者房地产权证证载用途不一致,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且将评估价作为重要参考,通过集体决策确定补缴地价款。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株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投资基金等。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6日十三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3日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及精神,为适应新形势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落实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含委托管理主体)、国有企业三者在企业改革方面的权责,发挥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企业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程序,规范操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和目前由市直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兼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的申报、审批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履行法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定期听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汇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审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审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市属重点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或市直有关部门直管企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1•【字号】云政发[2000]113号•【施行日期】200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政发〔2000〕113号2000年7月11日)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加快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如期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范围和重点凡在我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部属国有企业,包括各地州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职工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都要与企业分离,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其中有的可转为企业化经营。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社会负担实际,当前分离的重点是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和职工医院,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企业脱钩。

二、完成分离任务的时限要求工矿企业较为集中的昆明、个旧、玉溪、曲靖、开远、大理、楚雄等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加快分离步伐,并力争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医院的分离任务。

其他地州市县和距县以上城市较远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自办中小学和职工医院的任务,力争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

国有企业自办的其他社会福利性机构,短期内难以分离的,也应尽快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脱钩,实行主辅分离,面向社会有偿服务,过渡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以减轻企业负担。

三、分离的基本原则和步骤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和医院的工作,要围绕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来进行。

各级政府和各企业既要决心大、态度积极,并采取切实措施推进这项工作,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意从企业实际和当地政府的承受能力出发;既要防止信心不足、按兵不动,又要防止草率行事、急于求成,做到步子稳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17〕3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17〕3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4日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

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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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城区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属云城区政府授权云城区财政局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些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由政府投资的企业形式,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云城区财政局是代表云城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干预—1 —企业经营活动;对云城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五条企业的设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设立程序,由云城区各部门(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云城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云城区政府同意设立后,批准云城区财政局出资组建或企业出资组建子公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事项。

第七条企业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符合云城区的产业发展政策;(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出资方式;第八条企业设立章程由云城区各部门(主管部门)制定,报云城区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企业如需变更章程应报云城区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岗位人员由企业根据需要向区财政局报送方案,由区财政局提请云城区政府批准后送云城区人社局和云城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企业人员的管理、薪酬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1 —第十一条属企业经营(业务)的事项,由企业提出具体方案,送云城区财政局依照法律程序备案。

属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资、资产抵押等重大事项,由企业提出申请,送云城区财政局依照法律程序审核,报云城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云城区财政局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物权转让审核报批。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章项目投资第十四条对外投资,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对外投资。

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区政府支持的产业或项目。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的审批流程,由区政府确定为投资主体的企业提交以下资料,报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定。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二)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三)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四)拟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文件—1 —(五)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六)采购结果或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第十六条项目投资及融资管理与审批流程,由区政府确定为投资主体的企业提出项目方案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定,并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总投资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实施;(二)总投资25万元-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总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参照云城区政府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云城区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公司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工作。

—1 —第十九条企业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新组建的企业在批准设立登记完成后30日以内,向云城区财政局申请产权登记;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的30日内,向云城区财政局申请产权变更登记;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在办理完相关事项后,应在10日内向云城区财政局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公司在每个年度财务决算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到云城区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年检。

第二十条企业的资产购置由企业提出方案,报云城区财政局备案,重大资产购置由云城区财政局审核后报云城区政府批准。

企业的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企业的工程招标(含招标采购)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含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项目竣工验收遵守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及时报云城区财政审核结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报云城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的;(二)整体或部分资产产权转让的;(三)资产置换的;—1 —(四)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的;(五)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章,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云城区财政局备案。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二)资本金管理制度;(三)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四)设备等资产购置和管理制度;(五)在建工程管理制度;(六)费用支出管理制度;(七)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每月财务结算后10天内,向主管部门、云城区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包括融资情况,负责项目建设情况等);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云城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设会计账簿,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存款账户。

—1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时,应当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编制,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比例,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按照云城区规定费用开支标准,编制财务预算,报云城区财政局审批,报政府批复执行。

第二十八条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核定管理费用要严格控制不得超支,因特殊岗位津贴、业务费用支出等情况确需超过规定的控制额度,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报云城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追加。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业务接待费用和差旅费用管理参照《关于印发<云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区委办发[2014]1号)、《云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云城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 —(云区财行[2015]11号)和《云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通知》(云区财[2018]44号)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云区府〔2018〕2号)、《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操作指引>的通知》(云区财审〔2018〕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规定向云城区财政局报告财务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将有关事项报送云城区财政局审批或备案的,以及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云城区财政局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区政府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履行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置换、资产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报批手续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1 —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云城区其他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云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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