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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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及时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厂职代会)代表建议、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代表建议,是指我厂职工代表在厂职代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职工代表提案是指职工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向厂职代会提出的书面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第二条我厂办理提案工作,在厂长领导下,由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厂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第三条承办建议、提案的厂部各科室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严格处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按期答复。

第二章建议、提案的交办

第四条厂职工代表提案,由厂办公室根据厂职代会提案小组收集整理的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提案,由厂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厂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五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厂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厂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三章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六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注重办理质量,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性。

承办单位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七条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办结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报经厂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三个月内先向代表做出阶段性书面答复,并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同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建议、提案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由厂行政负责人直接研究、协调办理。

第九条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与会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并将书面答复抄送会办单位;必要时,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意见,联名书面答复。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

务质量控制》的通知

中评协〔2015〕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指导中小评估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防范执业风险,体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在修订《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的基础上,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现予以发布,供参照执行《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的评估机构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及时转发评估机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自本专家指引发布时起同时废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5年 7 月 22 日相关附件

附件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

机构业务质量控制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指导中小评估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促进中小评估机构实现业务质量控制目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中小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目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二)中小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保证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为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必要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评估业务承接;

(五)评估业务计划;

(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四条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将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记录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中小评估机构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要求,掌握和执行这些制度和程序,及时向所在评估机构反馈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质量控制责任

第五条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质量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成员;

(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六条最高管理层是指在中小评估机构内部指挥和控制评估机构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中小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最高管理层组成人员。当最高管理层为一个人时,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最高管理层为法定代表人;合伙制评估机构的最高管理层为首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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