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1健全合议他组成成 员意 见分歧 的,应 当将
⑦评 议 原 则 ,评 议 应 当遵 循 平 等 、自 由 、 续 的原 则 。平 等 其意见写入 笔录。必要时 ,人 民陪 审员制度 可以要求合 议庭将 连 是 指每 个人 都 潜 在地 拥有 跟其 他 人 同 等 的 权 利 。 自 由是 指 合 议 案件提请院 长决 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过于
陪审 员参加 审判活动是现代 社会和法治国家 司法民主化的 庭要真正发挥独立审判 的职能作用 ,必须解决好这些问舾,处理 要求 ,具 有不 可替代 的独特功能 ,具体包括 以下几方面 : 好各种关系。只要每个合议庭做到从 自身做起 ,遵循程序规则 ,
() 2完善审判长制度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 , 笔者认为 , 审判长的功能应定位于 “ 合 院 独 自选 定 ,人 民 陪 审 员的 意 义 不能 表 现 出来 。 为 了增 强 人 民 议庭的优秀组织者”和 “ 庭审活动的 出色协调者和公正引导者” , 陪 审 员制 度选 任 的 民 主 性 和 合 法 性 , 我们 可 以 借 鉴英 美 国家 的 其职 责 主 要合 议 审判 的 主 持 , 包括主 持庭 审 、主 持 评 议表 决 、指 做法。 由法院按人 民陪 审员的资格要 求从 选民名单 中确定人 民 定法 官 制作 判 决 书等 。审判 长 应 促 使 合议 庭 全 体成 员在 分工 协 作 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 ,建立候选人民陪审员档案。人 民陪审 员 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力 ,集思广益 ,及时、正确处理的案件。 2 共同决策方面的改革 . ’
庭全体成 员在评议案件时有权根据事实 和法 律, 独立发表对案 笼统 ,在实 际中无法操作 ,使得人 民陪审员在实际陪审 中成为 件的看法 , 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连续是指评议一旦开始,就 陪 衬 ,也没有真正的享有 同审判 员同等的权利。 而且对于一个 应该持续进行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 中断 ,直 至作 出最 终裁 判。 法 律外 行来说 ,对法官 的趋从 心理 无法避 免 ,这也导致 了人民 ③评议步骤 ,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 , 当依法对评议对象 陪审 员不能也不 敢积极的行使 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利。 应 当明确 应 发表正式见解。发言顺序一般是资历最浅者首先发言 ,依次类 规定人 民陪 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 ,在庭审阶段 ,合议庭评议 推 ,审判长最后发 言。 ④表 决方式 , 在经过 充分的讨论 、 争辩后, 应当对案件中 所 有重要问题进行逐项无 记名表决 。 () 2完善陪审制度 ‘ 阶段的具体权利 ,同时遵 守与法官相同的义务及回避程序。 事实上 ,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就 可以完成的 ,相反 ,它涉及到法院 内部的各种关系,如合议庭与 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等等。此外 ,还涉及法院外部的关 系。合议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合议庭制度

目录一、我国合议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 (1)(二)合议庭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2)(三)合议制运作模式存在缺陷,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 (3)(四)对合议庭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科学 (4)二、实践中合议庭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5)(一)对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未能按《规定》执行 (5)(二)对合议庭审判长的担任未能按《规定》执行 (5)(三)对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未能按《规定》执行 (5)(四)庭审结束后未能及时评议案件 (5)(五)评议案件发言顺序未按《规定》执行 (5)(六)未按《规定》期限制作裁判文书 (5)(七)未按《规定》审核签名 (6)(八)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未能定期交流 (6)三、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对策 (6)(一)建立或重启审判长选任考核机制,着力打造出优质“审判长形象”工程 (6)(二)推行合议庭组织机构常态化 (6)(三)强化合议庭职能,充分发挥审判效能 (7)(四)建立合议庭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督促规范工作流程 (7)(五)进一步明确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7)(六)合理划分合议庭与其他审判组织的权限和职能 (7)(七)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 (7)(八)建立、健全严格的案件评查体系,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办法 (8)参考文献 (8)浅析我国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合议庭是我国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它为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与独任庭、审判委员会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组织形式。
我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确立了合议审判原则,对合议庭审判长的选拔、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评议和表决方式等加以规定,构成了较完整的合议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审判工作中,合议庭都被视为最基本的审判组织,而将独任制的适用作为例外的情形。
然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的运作常常偏离立法本意,出现了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庭受内外因素干扰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等不良现象,合议制度正面临巨大挑战。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基于以上认识,下面,笔者以第一审民事审判为例,对合议庭组成制度予以探索。
笔者认为要建立高效、公正、独立、廉洁的合议庭,对合议庭组成制度应有如下要求。
一、合议庭成员的法治化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那么合议庭组成如何到达法治化要求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
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展审理。
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
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展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xx年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
这是法官的素质的根本保障。
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门担当陪审员的场面。
这种场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
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
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方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
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
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
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
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合议庭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中,由多位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
它可以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质量。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议庭制度的概念、历史、职责、作用以及在当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合议庭制度的概念合议庭制度是指由两名以上的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
其成员经过严格筛选,由资深法官作为组长引导,共同参与判决案件。
合议庭制度是一种寻求司法公正的方式,其目的是避免单一法官因素的影响,降低司法错误率,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合法性。
合议庭制度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代。
此后,欧美国家逐渐将其法律体系中引入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目前,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合议庭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关注合议庭制度,加强了对其运用的探索和研究。
二、合议庭制度的历史合议庭制度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几乎贯穿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发展进程。
在中国历史上,审判制度更多地偏向于单人审理制度,例如唐代的“三审”制度、宋代的“品茗斋单士政”、明代的“章下乡”等,都是以一人主审制度为主。
现代中国的合议庭制度,始于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发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召开合议庭审理的制度,以达到审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等目的。
三、合议庭制度的职责1.公正审判合议庭制度的核心职责在于保证法官主观上的公正。
凭借着多人审理的方式,可以消除不同法官审理案件的个人差异和不同的审判专业知识,从而减少判决过程中主观因素的干扰,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平等权利和裁判的公正性。
2.专业审判合议庭制度的另一大职责在于求得司法专业性。
选择多名合格法官进行执法时,必然各具特长,如有经验丰富、具备专业司法知识和相关经验、富有判断力和条理性等的专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可保证判决更具有科学性。
这也是合议庭制度能够为司法提供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原因。
3.保密审判对于保秘案件,使用合议庭制度更为公正、客观。
使用合议庭审理保密案件,每位法官都需签立保密协议以维护案件的保密与私密性,进而有效地保证被告人、原告、调查机关等各方的利益安全,同时确保在诉讼过程中不泄漏任何秘密。
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法院 审判 刑事 案件 的 的法庭 组 织形 式有 独任 庭和 合议 庭 。
《 辞海 》 对 合议 的解 释是 : 合, 协商 、 共同; 议, 商量、 讨论 ; 合议 , 指 案件 的程序 和过程 不 具有最 低 限度 的公正性 。 换 言之 , 审判 委员 多人共 同 商量讨 论 。“ 多 人共 同商量 讨论 ” 是 与一 人独 自决断完 会制度 是通过 剥夺原告 、 被 告等当事者 的基本 权利—— 获得 公正
有 相 同的权利 和义 务, 但在 实际 中 由于陪 审人 员法律 素养及 制度 也 给合 议庭 公正审 判增 添 了不利 的因 素。
为了防止不当的罢免降职和转任而给的法律保二改革现行案件承办人制度障目的在于使法官这一特殊性质的职务不致因个人的考虑而被法院内部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一般都会确定案件承办人以此左右使这一职务能以一种非人格的严格方式来行使为法官的高办案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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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1 ( 中) ◆ 法 制 园地
案 件 的审判过 程包 括 审理和 判 决两步 骤 。审判 不分离 是法
判组 织运 行 中 出现 的司法 擅 断的 弊端 。实行 合议 制度 是各 法 治 治文 明 的重要标 志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中 , 审判委 员会 的存在 是导 国家 司法 文 明的 体现之 一 。 但是 , 由于 我 国法治 建设 的特 殊背 景 致我 国 审判分 离的根 源 。 审判 委员会 这一 制度 , 存在 组成人 员行
数人 的意 见 作为 合议庭 的 决定 , 也 允许少 数人 保 留意见 , 并在 合 作 裁判, 违 背法 理 。
议庭 评审 笔录 上记 载 。 然而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中 。 该制度 本 身存 在
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摘要]合议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有其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变化,这一制度已经形成了“形合实独”的问题。
文章分析了我国合议制弊端、产生原因,由此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方案,指出必须通过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案件程序分流制来充分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
[关键词]合议制度;形合实独;合议庭;承办人一、合议制在我国运行的现状(一)立法与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1.适用范围的泛化在我国,许多案件都是开庭审理,采用合议制的审判方式。
但这种做法带来了很多问题。
一般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是由整个整体来承担风险的,所以与独任制相比每个合议庭成员最后所要承担责任将会变的相对较小,这种局面的出现导致了“人人负责”到“人人无责”的转变与内部责任感降低。
但这些问题在独任制中一般不会出现的。
同时将普通程序与独任制一刀切、截然分开,又将普通程序与合议制简单对接的立法取向与制度设置表明我们在理解上也走入了误区。
[1]2.立法规定的空缺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在我们的心目中所普遍认可的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有独立审判权,但合议庭与法官是没有独立审判权的。
在这种观念下,合议庭的职权被弱化,代之以简单的行政管理,合议庭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后者并不属于合议庭,裁判权存在于逐级审批制度之中,为少数的一审或其上级法院的领导所有,不但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还产生了下文所要论述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合议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问题。
3.陪审员制度无刚性规定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特色,它基于国情也借鉴了西方经验,本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正是因无法律的刚性规定。
作为一个一审程序中适用合议制可以进行选择的部分,这个选择权立法最终留给了具体审判的基层法院。
而在这种立法表述下,我们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国情与思维下想象,每天忙不过来的民庭法官们完全以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适用这一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及其运作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及其运作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正和高效审判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合议庭制度的由来、组成和运作,并对其优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议庭制度的由来合议庭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审判制度,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多人评议的方式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以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演变,合议庭制度逐渐被引入到现代民事诉讼中,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
二、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通常由三名或更多的法官组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议庭可能由专业人士和普通市民组成,以确保判决结果更加公正和民意代表性。
合议庭的成员应具有独立、中立的资格,不受任何外界势力的影响,以保证其决策的公正性。
三、合议庭的运作1. 庭前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款、证据和辩论意见进行充分的准备。
他们需要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并通过庭前会议讨论案件的关键问题。
2. 听证会:合议庭通过公开的法庭听证会,听取原告、被告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仔细聆听各方观点,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3. 全体讨论:案件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将展开全体讨论。
他们将就案件中的法律争议、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各方的辩论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每位成员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通过辩论和协商来达成一致的结论。
4. 判决宣布:最终,合议庭成员将根据对案件的全面研究和细致分析,共同达成一致的判决结果。
他们将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并对判决理由进行解释。
这个过程需要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合议庭制度的优点1. 公正性:合议庭由多名成员组成,各自发表意见,通过辩论和协商来达成一致的判决结果,可以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2. 专业性:合议庭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更准确和客观地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供更专业的判决意见。
论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与此 同时 , 在 外部体 制方面 , 严格 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人 民法 院五年 改革 纲要 》 、 人 民法 院审判 长选 任办 法( 试 行) 》、 《 关于人 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 干规 定 这几部规定 , 在 程序上 保证 其合法性 和规范性 。还要通 过建立相对 固定 的专业
合议庭是人 民法 院审理诉讼案件 的重要 法定审判组织 形式 , 主, 转变为研究法律适用为主 , 以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 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 和合理性 的主体因素。笔者根据我国 观指导。同时建立审判委员会对 已生效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和 日 合议庭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 , 找出问题存在 的症结 , 提 出解决 常监督机制, 发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 落实院长对本院裁 问题的对 策, 以期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 判案件的法定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 的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
合议庭提高 审判 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知 识产 权案件 , 因专业 和技 术性 比较强 , 审判程序 也相对 复杂 , 要保 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 就 要提高合议庭的审判水 平, 提 高合议庭每一个成员法律专业性 , 建 审 中擅 自离庭或不参加评议的审判人员 , 一 经发现严 肃处理 。追 立相对固定的专业合议庭可 以有效解决此问题 。相对固定的专业 究违法审判责任时 , 以合议 庭成 员在案件审理 中发表的具体意见 , 合议庭不再 仅仅是最基本 的审判组 织模 式 , 转而变成 了以审判长 分清合议庭成员的责任 。 为 中心 的审判单 元。 由此 , 与传统意义的合议庭相 比呈现新 的特 综上所述 , 我国合议 庭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相关 的改革措施 征。 来共 同实现 。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 , 统筹协调各 种相 关 工作机制 , 才能有效解决合议庭制度面 临的诸多难题 。这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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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本组织形式。
当前,在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中,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持使审判权具有重要作用。
合议庭组成制度是合议庭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议庭组成制度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议庭制度中人的因素。
这体现在合议庭成员的资格,即什么人能够组成合议庭。
二是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这体现在合议庭的专业、临时性或其他形式。
三是合议庭的可控制设计,这是合议庭正常运转、实现独立公正廉洁的保证。
基于以上认识,下面,笔者以第一审民事审判为例,对合议庭组成制度予以探索。
笔者认为要建立高效、公正、独立、廉洁的合议庭,对合议庭组成制度应有如下要求。
一、合议庭成员的法治化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
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那么合议庭组成如何达到法治化要求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
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
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2002年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
这是法官的素质的基本保障。
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门;担当陪审员的局面。
这种局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
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
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如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
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
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
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
当然,合议庭成
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二、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笔者在第一认点中涉及的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
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
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
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的动作更具科学化。
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达到。
(一);对案件进行分类,发挥法官专业特长,组成专业合
议庭。
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情况不断出现,案件呈现多样化的同时,具有定的趋同性。
这是社会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
与此同
时,法官审理案件的水平也由于案件种类的增加出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不适应。
在实践中,由于以庭室为界限,忽略法官所受教育的背景、所受培训的背景,模糊法官受理案件的能力,致使法官审理案件时非被动,不管何种类型的案子,只要立案庭给分过来,就必许完成。
这显然对于时下的法官来说是有难度的。
法官无法选择自己擅长办理的案件类型,但是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探索案件,根据法官擅长的案件类型等标准成立专业合议庭。
例如这些年我们法院成立的交通事故合议庭、破产案件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