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有哪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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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中国的审判制度

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

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外军事审判制度比较

中外军事审判制度比较

中外军事审判制度比较由于国体、政体和军队性质有别,各国军事审判制度也不尽相同。

一、外军基层审判组织多是临时组建,高级审判组织则是常设机构我国军事法院是国家统一的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专门法院,是固定的常设机构,依法设立三级,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级军事法院和基层军事法院。

而外军审判组织的组设情况比我军复杂得多,且很多地方大相径庭,其中最主要的特点是基层审判组织多临时组建,高级审判组织则专门常设。

如美国军事审判组织分为军事上诉法院、军事复核法院和军事法庭三级。

其中,军事法庭又分为简易、特别和最高三类。

军事法庭由相应的召集人根据具体案件建立临时性的、非常设的审判机构,军事上诉法院则是常设专门机构。

其中,军事复核法院设于各军种的军法总署内,军事上诉法院设于国防部,是军内的最高审级,由3名文职法官组成。

英国军事审判组织由初级军事法庭、高级军事法庭、战地军事法庭和军事上诉法院构成。

英国的军事法庭也是临时召集的,召集人和组成人员通常都是现役军官。

英国的军事上诉法院也是常设机构,由平民法官组成,其院长由上议院提名,女王任命。

不同于美国的是,英国的军事上诉法院独立于国防部之外。

二、外军审判组织人员构成复杂,形式多样我国军事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形式,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其各自的组成、职能及适用范围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对应、统一,差别不大。

而外国军事法院审判案件因审级不同有多种组织形式。

如美国军事法庭有四种审判组织形式,包括1名军官组成的简易军事法庭、1名军事法官组成的特别和最高军事法庭、不少于3名法庭成员相当于陪审员组成的特别军事法庭、1名军事法官和3至5名法庭成员组成的特别和最高军事法庭;军事复核法院的复核有陪审小组和全体出庭法官参加两种形式,陪审小组—般由3名以上军事法官组成,全体出庭法官即复核法院的全体法官;军事上诉法院的审判员统一由总统任命的3名文职法官组成,并由1名首席法官主持进行。

三、外军法院管辖范围宽泛,审判监督较少我国军事法院主要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干部和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而外军法院管辖的范围比较宽泛。

法庭的工作制度

法庭的工作制度

一、引言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法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庭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法庭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庭工作基本原则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法庭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法庭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法庭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审判,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力。

4.公开审判原则:法庭审判活动应当对社会公开,除合议庭评议外,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得非法侵犯和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6.合议制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采用合议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确保审判公正。

7.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不参加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庭组织形式1.合议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

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2.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组成。

3.专业法庭:根据案件类型,人民法院设有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专业法庭,分别负责审理相关案件。

1.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2.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诉讼文书等材料送达当事人。

3.答辩: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4.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刑事诉讼法之十六

刑事诉讼法之十六

四、公诉审查



注意:《六机关规定》第37条: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法院都应当受理;经过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 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 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 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因此,法院庭前审查后原则上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必要 时可以要求检察院补送材料;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 退回检察院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3.审查期限: A118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 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于检察院建议按简 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 审查完毕;审查期限应当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审判原则与制度

4314 (一)审判原则:指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起指导 作用的行为准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 包括: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等。 1.审判公开原则 1.1含义:法院审判案件的活动除了评议和法律另 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二、审判原则与制度



首先,要求审理过程公开; 其次,要求裁判结果公开,即公开宣判。 (判决书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既向当事人公开宣 布,也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 道,允许教学科研单位对判决书进行研究)。 1.2注意:公开所指向的对象仅指中国公民。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要到法院采访或旁听,应当向 我国外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外事主管机关与法 院共同商定后,凭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才可以进入法 庭采访或旁听)。

二、审判原则与制度

3.辩论原则 3.1含义:在庭审中,控方与辩方应以公开的、 口头、对立性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辩驳,法院的裁 判必须以这种辩论为基础,未经充分的辩论,不 得作出裁判。 3.2内容 1)主体是控方和辩方。 2)内容涉及实体和某些程序问题,包括案件事 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等。 3)方式可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分散的辩论,也 可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集中辩论。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法律名词解释

1、司法:是指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具体适用于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3、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团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4、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判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

5、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能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

6、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7、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8、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司法机构。

10、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白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2、仲裁:是指民、冏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白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刑法:有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15、犯罪:是危害社会关系、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6、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7、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8、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9、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00315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重点汇总

第1章结论一、选择题1、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

2、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全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5、列宁指出国家问题是关系到全部政治生活的根本问题。

二、简答题1、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历史性。

即它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

(2)稳定性。

即它在一定有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受国家经济制度所决定,而不是某人或某社会集团的主观意志决定的。

(3)强制性。

即它不仅有法律予以规范,更重要的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后盾。

(4)合法性。

即它是由各国权利主体指定的宪法决定的,具有法律依据。

2、简述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取得的主要改革成果。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自治制度建设。

(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作出了法律规定。

(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第2章当代中国国家制度一、选择题1、国体是指反映国家阶段本质的制度。

2、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古代的审判方式

中国古代的审判方式中国古代的审判方式是指古代中国社会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判决和处理方式。

古代中国的审判方式受到了法律制度、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的影响。

古代中国的审判方式主要包括官府审判和民间审判两种形式。

一、官府审判方式1. 官府审判的特点官府审判是指由官府机构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

古代中国的官府审判具有以下特点:(1)集权性质:官府审判体现了统治者的集权思想,审判权由官府独占,民众无法直接参与审判过程。

(2)等级分明:官府审判根据被告人的身份和罪行的轻重,进行等级划分,不同等级有不同的审判程序和刑罚。

(3)法律规范:官府审判依据古代法律制度进行判决,法律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2. 官府审判的程序官府审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官府根据举报或巡查发现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登记。

(2)调查:官府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背景。

(3)审理:官府组织庭审,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辩护,进行证人的传唤和质证。

(4)判决:官府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和刑罚。

3. 官府审判的刑罚古代中国的官府审判采用了多种刑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死刑:古代中国的死刑有多种方式,如斩首、枭首、车裂等,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和身份进行判决。

(2)流刑:对于一些轻罪犯和有赦免机会的罪犯,官府会将其流放到边远地区,进行劳役或监禁。

(3)杖刑: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官府会采取杖责的方式进行惩罚,如鞭打、棍打等。

二、民间审判方式除了官府审判,古代中国社会还存在着一种民间审判方式,即通过民间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审理和判决。

1. 民间审判的特点民间审判具有以下特点:(1)基于习惯法:民间审判主要依据民间传统习惯和道德观念进行判决,不受官府法律的限制。

(2)灵活多样:民间审判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和当地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判决方式多样化。

(3)公众参与:民间审判允许公众直接参与审理过程,公正性和公开性较高。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一)组成方式: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也应当保密。

因此,合议庭评议笔录与审委会讨论记录虽然与案件有关,但不允许律师查阅。

2.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一)组成方式: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只是不能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5.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过半)。

(a)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b)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年满23周岁;(c)品行良好、公道正派;(d)身体健康。

(e)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a)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b)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c)执业律师。

(d)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e)被开除公职的。

(a)产生:基层组织向基层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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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有哪几种形式?各阶段案件的审判组织具体如何组成?
审判组织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人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

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

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则是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只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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