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雒树刚2018年12月10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教〔2021〕314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标准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标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标准是指为了使文化遗产能够得到保护和传承,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标准。
下面是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卓越的智慧或创造性成就文化遗产的申报需要证明其具有卓越的智慧或创造性成就。
这意味着该遗产在科学、艺术、文学、哲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创新性和影响力,并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2. 反映人类创造活动的重要阶段文化遗产的申报还要能够反映人类创造活动的重要阶段。
这意味着该遗产能够体现出人类社会在历史上的重要转折点、重要发展阶段以及重要文化传承和交流过程。
3. 独特的和普遍的价值文化遗产的申报需要具有独特的和普遍的价值。
独特的价值意味着该遗产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独特的特征、样式和风格,具有不可替代性;普遍的价值意味着该遗产关系到全人类,具有普世性的意义和影响。
4. 与文化多样性的关联文化遗产的申报还需要与文化多样性有关联。
这意味着该遗产能够体现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融合和共同创造,同时能够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和保护,反映出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5. 保护的可行性和保护措施文化遗产的申报需要表明保护的可行性和具体的保护措施。
这意味着该遗产能够通过一系列合理和有效的手段,确保其保护和传承。
申报时需要提供已实施或将实施的保护措施,确保遗产的可持续性。
6. 宣传和教育的潜力文化遗产的申报还需要具有宣传和教育的潜力。
这意味着该遗产通过传承和保护,能够向公众传达重要的历史、文化和价值信息,并能够成为教育和研究的资源,促进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
7. 保护管理体制和能力文化遗产的申报需要表明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适当的保护管理体制和能力。
这意味着所在国家或地区能够通过法律、政策和机构的支持,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文化遗产,确保遗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以上就是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申报文化遗产时,需要充分展示遗产的卓越性、历史意义、普世价值以及保护和传承的可行性和措施。
第六单元《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知识点提纲--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3文化交流与传播

第六单元《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知识点提纲文化传承的多种载体及其发展一、学校教育的发展1、中国古代教育的发展(1)官学的发展①汉朝设立的太学,以及西晋开始设立的国子监,是古代中国的最高学府和教育行政机构②中央官学之外,还有自汉朝开始设立的地方官学(2)私学的发展①私学产生于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代②唐朝以后私学得到进一步发展,私人设立的学塾、村学和蒙学构成基层社会教育的重要形式③宋代书院制度产生并发展,书院制度是私学的高级形式(白鹿洞书院)(3)官学与私学的意义①官学与私学推动了古代文化的保存与传播(古代典籍依托于此得以传承)②科举考试的推行,也依赖于官学与私学的支撑2、西方古代教育的发展(1)古希腊产生了欧洲最初的学校形式,奠定了分科教育的基础注·柏拉图学园(仅作了解):柏拉图约于公元前387年在雅典附近所创办的学校,是欧洲历史上第一所固定学校;讲授课程包括哲学、数学、物理学等,公元529年停办;是古希腊罗马传播哲学和知识的中心之一(2)中世纪欧洲大学主要有神学院、法学院和医学院(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3、中国近代教育的发展(1)京师大学堂①创办于1898年戊戌变法,既是近代中国第一所由中央政府建立的综合大学,又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主导新式教育推进,采取分科教育方式;是中国教育近代化的标志②1912年京师大学堂改名为北京大学③1916年蔡元培接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将大学定位为“囊括大典、网罗众家之学府”,主张“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很快使北京大学成为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学术研究的重镇(2)清华学堂①创办于1911年,是晚清政府设立的留美预备学校,建校资金源于美国退还的部分庚子赔款②1912年清华学堂改名为清华学校;1928年组建为国立清华大学③清华大学延聘国内外著名学者执教,迅速发展成为全国高水平的大学注·清华国学四大导师:梁启超、陈寅恪、王国维、赵元任(3)近代留学教育①19世纪70年代由容闳倡议清政府派出4批共120名学生赴美留学(詹天佑、唐绍仪、梁诚)②新文化运动时期兴起的留法勤工俭学运动,为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培养了栋梁之材(周恩来、邓小平、陈毅、聂荣臻、钱三强、徐悲鸿)4、西方近代教育的发展(1)拿破仑建立大学区制,重视公立中学建设,确立了保留至今的国民教育制(巴黎高师)(2)德国人洪堡秉持“研究教学合一”的精神创办的柏林大学,将教学与研究结合在一起(3)美国大学则逐渐倾向于世俗化与商业化,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大学教育5、新中国教育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初期(50,60年代)①国家收回教育主权,接管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要向广大工农开门,要为人民大众服务②国家还提出受教育者要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③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学前教育、大中小学教育及成人教育初具规模,全日制、半工半读、业余教育共同发展(2)文革时期(1966至1976年)·教育事业受到很大破坏(3)改革开放时期(1978年至今)①1977年恢复高考②1983年邓小平提出“三个面向”方针(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③1995年国家开始实行“科教兴国”发展战略二、印刷书的诞生1、最早的书籍(1)约在公元前30世纪,埃及出现的纸草书卷,一般被认为是书籍的雏形(2)中国早期书籍是用竹片或木板作书写材料的简策和用缣帛作书写材料的帛书,盛行于春秋战国乃至秦汉时期成就表现意义造纸术公元前2世纪中国已出现植物纤维纸(西汉)书写材料由竹木缣帛过渡为纸促进了文化传播东汉蔡伦改进造纸术8世纪后造纸术逐渐传入中亚、西亚及欧洲印刷术隋唐雕版印刷术金属活字印术直接催生了被视作新一代的书籍的印刷书还进一步推动了报纸、杂志普及北宋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胶泥制)元朝王祯发明木活字14世纪后活字印刷术传入欧洲15世纪中叶德国人谷登堡发明金属活字印术(1)印刷书的诞生具有革命性转变,有助于文化大众化,推动了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2)对提高人们文化修养、促进新兴民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图书馆的成长1、世界图书馆的发展历程(1)公元前7世纪亚述巴尼拔王建立图书馆,这是古文明遗址中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宏大、书籍最齐全的图书馆(收藏有约2.5万块泥版文书)(2)公元前3世纪托勒密埃及建立亚历山大图书馆,却于3世纪末被战火全部吞没(3)罗马帝国时期乌尔比安图书馆和君士坦丁堡图书馆规模巨大(仅作了解)(4)西欧中世纪以来修道院、大教堂和大学图书馆,保存了大量古典文化遗产(5)阿拉伯帝国阿拔斯王朝时期巴格达修建了大量保存伊斯兰文明的图书馆(仅作了解)(6)私人图书馆也随之兴起(7)19世纪下半叶英美等国出现了面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近代意义的图书馆(纽约公共图书馆)2、中国图书馆的发展历程(1)古代①官方:朝廷设有专门掌管典籍的史官,并建有“府”“阁”“堂”“室”等藏书之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与世界文化遗产的程序

申报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程序一、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流程共包含5个步骤:(1)缔约国列出预备清单,并将所申报的遗产项目材料报送世界遗产中心;(2)世界遗产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看其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的有关技术要求;(3)世界遗产中心将材料转给IUCN,IUCN派专家到实地考察评估遗产的价值、完整性以及保护管理状况等;(4)IUCN将评估报告及结论呈报世界遗产中心;(5)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次年的遗产大会上最终作出列入、推迟考虑或不列入的决定。
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常简称为IUCN,是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的缩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联盟,是政府及非政府机构都能参予合作的少数几个国际组织之一。
成立于1948年10月,当时名称为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ure (IUPN),1956年更名为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1990年正式更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目前共有82个国家,111个政府机构和800多非政府组织。
中国首次参加了在蒙特利尔召开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大会,成为第75个成员国。
二、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和审核世界遗产的申报和审核过程可以大概分为三个步骤:(1)提交申报文本文本要求给出预备项目的准确名称、地理坐标、法律地位、行政关系;而且要求就其现状和申报理由作出详细的论证、阐述,包括和国外同类遗产的比较研究;要按照《公约》的要求划定不同等级的保护区;就遗产保护的法律、措施以及遗产面临的压力和威胁作出详细的说明;还需要介绍日常管理制度和监测措施。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1.17•【文号】文物保函[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
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14年1月17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更新《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更新《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建城[2013]156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更新《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通知(建城〔2013〕15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为做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56号)规定,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和专家论证审核,现对《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予以更新。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单位加强科学研究、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附件:1.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名单2.世界遗产预备清单涉及中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名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29日附件1: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名单(截至2013年10月,带*为新增补名单)一、中国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名单(28处)1.北京市房山岩溶洞穴及峰丛地貌2.河北省承德丹霞地貌3.河北省嶂石岩地貌(*)4.山西省壶口风景名胜区5.辽宁省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6.吉林省长白山植被垂直景观及火山地貌景观7.黑龙江省扎龙自然保护区8.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9.福建省冠豸山风景名胜区10.福建省太姥山风景名胜区11.江西省武功山风景名胜区12.山东省昌乐古火山群(*)13.河南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14.湖南省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15.四川省贡嘎山风景名胜区16.四川省若尔盖湿地17.四川省佛宝、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18.四川省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19.四川省花萼山-八台山(*)20.贵州省织金洞风景名胜区21.贵州省兴义锥状喀斯特22.贵州省平塘风景名胜区23.贵州省梵净山风景名胜区(*)24.西藏自治区纳木错25.西藏自治区格拉丹东-长江源26.西藏自治区土林-古格27.青海省青海湖风景名胜区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二、中国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名单(18处)1.山西省芦芽山风景名胜区2.山西省碛口风景名胜区(*)3.黑龙江省兴凯湖风景名胜区4.江苏省南京中山陵5.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6.安徽省天柱山风景名胜区7.福建省清源山风景名胜区8.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9.江西省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10.山东省济南名泉11.湖南省紫鹊界-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12.湖南省炎帝陵-桃源洞(*)13.湖南省里耶-乌龙山风景名胜区(*)14.四川省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15.四川省泸沽湖风景名胜区(*)16.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及屯堡文化17.云南省普洱野生茶林暨古茶园(*)18.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附件2:世界遗产预备清单涉及中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名单1.东寨港自然保护区(12/02/1996,自然遗产)2.鄱阳自然保护区(12/02/1996,自然遗产)3.神农架自然保护区(12/02/1996,自然遗产)4.扬子鳄自然保护区(12/02/1996,自然遗产)5.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12/02/1996,自然遗产)6.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29/11/2001,自然遗产)7.金佛山风景名胜区(29/11/2001,自然遗产)8.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29/11/2001,自然遗产)9.中国阿尔泰(29/01/2010,自然遗产)10.喀拉昆仑-帕米尔(29/01/2010,自然遗产)11.塔克拉玛干沙漠(29/01/2010,自然遗产)12.西藏雅砻河(29/11/2001,双遗产)13.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29/11/2001,双遗产)14.大理苍山洱海风景名胜区(29/11/2001,双遗产)15.海坛风景名胜区(29/11/2001,双遗产)16.麦积山风景名胜区(29/11/2001,双遗产)17.楠溪江(29/11/2001,双遗产)18.雁荡山(29/11/2001,双遗产)19.华山风景名胜区(29/11/2001,双遗产)20.中华五岳-泰山扩展项目(包括南岳衡山、西岳华山、北岳恒山、中岳嵩山)(07/04/2008,双遗产)。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8.02.05•【文号】文物博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已被: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2012修订)修订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文物博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博物馆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建立以展示教育、开发服务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
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2.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附评分细则表)3.一级博物馆评估申请书4.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国家文物局二○○八年二月五日附件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对社会开放(正常运行、开放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凡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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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第(三)款所指列入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世界遗产申报流程分为申请预审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见附件)。
第九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三)申报项目突出价值的专家论证意见;(四)社区居民及利益相关者对申报世界遗产的意见;(五)申报项目的执行摘要;(六)申报文本;(七)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八)申报项目的地图信息(包括A0版的区位图、范围图、遥感图等)、图集、视频资料、幻灯片、财产清单等相关附件。
其中,(五)、(六)、(七)、(八)款内容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相关要求编写,提交中英文纸质件、电子件(文本格式为word或pdf,图件格式为jpg、psd或dwg)各五份;申请预审至少应当提交第(一)、(二)、(三)、(五)、(六)款内容。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世界遗产项目预审的申请.申请预审前,须报请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通过的项目,作为自预审申请开始第三年度的申报项目,按程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进行预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预审通过的项目,在预审当年(第一年度)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报的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正式申报的申请后,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第二年度2月1日前按程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申报。
第十二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预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材料修改、补充和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有关地方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申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或中止项目申报:(一)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三)申报材料重要内容不实或故意瞒报;(四)多数社区居民或利益相关者不同意申报;(五)申报工作进展缓慢,超出申报阶段时限要求;(六)其他严重影响申报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过程中的涉密文件、数据、图件等资料。
第十七条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申报需要,适时增补列入新项目;对已不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公约》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和监测设施,严格保护世界遗产地的资源、生态和环境,合理展示世界遗产地的突出价值。
第十九条世界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申报承诺,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世界遗产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二十一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开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的基本依据.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遗产地突出价值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的要求,提出有关保护管理措施。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和专家的意见,并做好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第二十二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完整性陈述;(二)世界遗产资源本底及管理现状评价、威胁因素分析;(三)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及保护规定;(四)突出价值保护措施;(五)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的监测管理;(六)旅游活动管理与建设控制;(七)遗产展示与解说教育;(八)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九)科学研究、能力建设与实施保障措施.其中,世界遗产地范围应划入禁止建设区域,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范围应划入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遗产,其保护管理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包含风景名胜区规划中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内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第二十五条世界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在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拟建设缆车、索道、高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库等对遗产地突出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172条的要求,至少在项目批准建设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第二十六条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送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的报告。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世界遗产地上一年度的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报告进行审核,于3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有关世界遗产定期监测的要求,组织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世界遗产定期监测报告填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开展世界遗产地的动态监测工作.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组织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方式依次包括遗产地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地方限期纠正、处理;涉及重大违规问题的,将实行挂牌督办。
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管理机构履职尽责与能力建设;(二)地方立法与配套管理制度建设;(三)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核心资源保护,资源环境监测与科研;(四)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五)旅游活动管理、建设活动管控以及其他威胁突出价值等重要因素的活动管理;(六)遥感监测问题及核查处理情况;(七)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八)遗产展示、宣传与教育。
第三十条世界遗产实行濒危名单管理。
对保护管理不力或人类活动影响致使其突出价值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的世界遗产地,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列入《中国世界遗产濒危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