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北京住总集团为做好2006年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印发了《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施工企业借鉴参考,共同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劳务费的结算支付工作,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需要。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2005年北京住总集团在集团范围内对多年的陈欠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支付,通过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在2006年元月中旬100%结算支付2005年的劳务费,是全市建筑企业中工作比较扎实、效果比较显著的企业之一。
为巩固取得的工作成果,住总集团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加强管理,形成了企业内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
形成了从项目部到集团总公司完整的工作体系,建立了130余人的管理队伍,有效保证了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从源头保障劳务费支付的资金。
首先加速解决应收工程款的问题,明确主责单位和负责人。
2006年先解决集团内部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外部应收款工作,改善集团整体的资金状况。
其次,建立集团内部劳务费预留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需要。
三、规范劳务发承包活动。
按照市建委的规定,集团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费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便于工程项目部落实日常的管理。
四、建立了检查与考核制度。
集团公司为劳务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留存检查纪录,并列为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体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京政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发[2007]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关系首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坚决有力措施,使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也要看到,拖欠现象并未根本杜绝,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一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继续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劳动保障、行业主菅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行政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京政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20〕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建设,切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高位统筹、持续有力推进根治欠薪工作。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首都意识、首善标准和首创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大依法治欠力度,建立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科学规范高效的治理体系,形成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治理格局,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动实施“全流程管理、全环节管控、全周期联动”管理模式,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形成属地部门整体合力,健全常态长效机制,从“接诉即办”向“主动治理、未诉先办”延伸,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一)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二)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且不得超过1个月。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doc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008年05月14日15时54分1760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
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中建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公司(北京)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京建法[2004]121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文件)指导精神,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我司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司劳务分包管理水平,结合北京市场和本企业实际,特编制此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公司(北京)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所属各经理部、直属各项目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三条股份公司(北京)各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没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司属各单位必须对劳务分包企业招用的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其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我想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五条必须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六条必须要求所属劳务分包企业将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
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第七条各经理部及直属各项目应监督和核查与之合作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其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京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项目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劳务员考试复习资料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总复习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该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4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 《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10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1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2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3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14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15 《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规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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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008年05月14日 15时54分 1760主题分类: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
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
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包企业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承揽新工程,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劳务分包企业选定并预约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完成初始审核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选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后,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将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如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已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工资代发账户,可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并。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备案劳务分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在与劳务发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出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和企业代码写入劳务分包合同中。
三、农民工工资表的编制、公示和确认在每月25日前,由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所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出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报劳务发包企业项目部审核,项目部依据IC系统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所属劳动力管理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三天。
公示后对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分别由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盖章确认。
四、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一)每月2日前,劳务分包企业持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代发工资申请单(一式四份)和工资表(发薪数据文件,含电子版和纸质版)递交给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加盖日戳的第四联代发工资申请单退回劳务分包企业。
(二)每月3日前,劳务发包企业依据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汇总数额,将月度支付的劳务费中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直接打入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劳务费可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这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三)邮政储蓄银行在对提供的资料和汇入金额核对无误后,每月5日将款项打入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实名制卡中.(四)邮政储蓄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分别反馈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据邮储银行反馈的发放清单开具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劳务费发票.附件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年月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年月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年月日附件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的范围及账户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随着逐年对企业支付信用的记录情况,制定管理办法采取工资保证金的差别化设立。
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建筑施工企业持建设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一)和银行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前往银行,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样本二)后,将等额支票打入在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备案建筑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银行回执“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四、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启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启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得到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或撤销。
(一)应急支付: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发放工资,需要启用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的,由属地的区(县)建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申请“,经批准,银行在接到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样本三)后,启用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完成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二)补齐: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应急支付的情况后,账户内资金应在30日内予以补足,并将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报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撤销经相关单位书面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符合撤销保证金账户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撤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四)前往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撤销手续。
银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至建筑施工企业指定的账号中。
六、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联合对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存在未设立、未补足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
样本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样本三: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样本四: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一: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银行:根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贵行为—-————-—--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于该单位在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存入—万元资金后,函复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