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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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如何平衡利益相关方

城中村改造如何平衡利益相关方

城中村改造如何平衡利益相关方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涉及到城市的更新与发展,更关乎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切身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合理、可持续的改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城中村改造中的利益相关方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原住村民、开发商、政府以及周边社区居民等。

原住村民是城中村改造中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

他们在这片土地上生活了多年,有着深厚的情感和依赖。

对于原住村民来说,他们关心的是改造后的居住条件能否得到改善,能否获得合理的补偿以保障未来的生活。

合理的补偿不仅应包括房屋的价值补偿,还应考虑到他们因失去土地和房屋可能带来的就业、养老等方面的影响。

比如,为村民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确保他们在改造后能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同时,在住房安置上,要充分考虑村民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提供符合他们需求的居住环境。

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建设,期望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

然而,如果开发商过度追求利润,可能会导致改造项目质量下降、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损害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因此,政府在引入开发商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和信誉,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实力和责任感。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土地出让政策和开发规则,防止开发商的短期行为。

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起着主导和监管的作用。

政府的目标是通过改造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

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能会面临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难题。

一方面,政府需要推进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原住村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强拆强征等不合理行为。

为了实现这一平衡,政府应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公正合理的政策法规。

同时,要加强对改造过程的监管,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改造项目的质量。

周边社区居民也是不容忽视的利益相关方。

城中村改造可能会对周边社区的交通、环境、教育等公共资源产生影响。

房地产企业在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房地产企业在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房地产企业在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探讨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和现金决定其生存和发展,而参与城中村改造,是获取土地资源的一种方式。

根据现有的城中村改造政策与操作流程,城中村项目成败的核心在于项目开发前期对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整合阶段:房地产企业在获得土地之前就必须投入大量资金为进行拆迁、安置;而对于改造后的土地,房地产企业仍需通过招、拍、挂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

参与城中村改造,房地产企业不得不考虑政策变动、拆迁安置、土地抢牌、规划条件变更以及融资失败所可能导致的各种风险。

其实说白了:以上几点集中为一个难点,即利益如何进行分配与平衡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在城中村改造项目拿地阶段,伴随着各项经济测算与评估工作的实施推进,房地产企业主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 、与政府谈判,获取拟开发改造项目的基本政策信息并争取政府政策支持;2 、初步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及标准,并征询村集体组织及村民意见;3 、与政府、村集体签订城中村改造的合作框架协议;4 、协调政府并办理取得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许可批准文件;5 、调查了解城中村改造范围其他土地及房屋权属情况,测算前期拆迁补偿成本,制定具体拆迁补偿方案及标准;6 、与村集体协商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7 、与各村民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8 、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协议;9 、针对可能产生的“钉子户”提出的特殊拆迁要求,制定特别处置策略及相关协议;10 、拆迁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草拟,包括施工安全、司法或行政强拆配合等;11 、融资方案的法律可行性论证及实施,包括普通融资、股权融资、内部认购或合作开发等;12 、专项规划谈判及报件,获取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指标及条件;13 、一级土地开发成本核算,配合政府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制定;14 、进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的招、拍、挂程序,摘取项目用地使用权或获得一级土地开发补偿;15 、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须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协商、签署及履行,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项目批文;16 、未能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按照相关协议以及出让条件获取土地开发补偿;17 、应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类潜在的诉讼或仲裁。

浅谈城中村改造中的利益关系的分析与应对

浅谈城中村改造中的利益关系的分析与应对

浅谈城中村改造中的利益关系的分析与应对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进程中,城中村改造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城中村改造不仅涉及到城市的空间重构和功能提升,更牵扯到复杂的利益关系。

深入分析这些利益关系,并找到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推动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包括政府、开发商、村民以及租户等。

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希望通过城中村改造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城市功能、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并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开发商则着眼于通过参与改造项目获取经济利益,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村民是城中村的原住居民,他们关心的是自身的居住条件改善、经济补偿以及未来的生活保障。

租户则可能面临着居住地点的变动和生活成本的增加。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城中村改造可以为城市发展带来诸多好处。

一方面,改造可以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

另一方面,通过合理规划和土地整合,可以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设用地,促进经济的增长。

然而,政府在推动改造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规划,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改造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同时,政府还需要确保改造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对于开发商而言,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是一个商业机会。

他们希望通过项目开发获得丰厚的利润。

但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需要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和风险。

例如,拆迁补偿费用的高昂、项目建设周期的不确定性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

此外,开发商还需要与政府和村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村民在城中村改造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他们往往担心自己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拆迁补偿的标准是否合理、安置房屋的质量和位置是否满意、未来的生活来源如何解决等问题,都是村民关注的焦点。

一些村民可能因为对补偿不满意而抵制改造,导致改造工作陷入僵局。

因此,政府和开发商在制定改造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村民的合理诉求,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和保障。

[应用]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注意事项

[应用]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注意事项

[应用]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注意事项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者: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魏济民时间:2011-04-14 浏览1629次字体【大中小】(本论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二,一,年度理论成果三等奖)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城市范围不断的扩大,农村土地全部被征收,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从而形成了“城中村”。

若要从法律的层面来定义“城中村”,可参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由于我国经济在近几年高速的发展,许多法律法规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大量新出现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做规定,例如本文所提到的“城中村”改造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因此,“城中村”改造的法律关系问题只能由政府部门参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等出台相应法律规章作为政策指引。

在仅有的城中村改造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猎德村的改造模式为:开发商垫资、政府出政策、村委会协助改造,将原村部分土地拍卖,筹集到改造资金,将一部分建设为村民安置区,另一部分以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商业大厦支撑集体经济。

花地村的改造模式为:“搬积木”的形式滚动发展,多个地块进行“拆一建一补一”,即把一号地块的村民先临迁出去,建成新楼后,再把他们安置回来,同时也把二号地块的拆迁村民安置进来,跟着再拆二号地块,二号地块建好后,接着是三号、四号地块,以此类推。

不论采用何种模式,都离不开开发商的投资参与。

城中村改造要注意什么事项

城中村改造要注意什么事项

城中村改造要注意什么事项城中村改造是指对城中村进行规划、建设、补齐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过程。

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首先,要确保城中村改造的可持续发展。

在进行城中村改造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及环境因素,确保改造后的城中村能够持续发展并造福居民。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包括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在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要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其次,要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

城中村改造不仅要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更要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

在改造过程中,要尊重居民的权益,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造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要注重改善城市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享受城市建设成果的机会。

再次,要注重文化保护和传承。

城中村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和文化遗产,改造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中村的历史文化价值。

可以通过修复历史建筑、改善公共空间和加强文化活动等方式来实现。

在规划过程中,要尊重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社区文化,确保改造后的城中村仍能保持独特的文化氛围和社区凝聚力。

此外,要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

可以通过改善供水、排水、供电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还要注重生态保护,保护植被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最后,要注重居民参与和社区建设。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居民的积极参与和社区的支持。

在改造过程中,要注重居民的参与和建设,鼓励居民参与规划、决策和管理的过程。

可以通过居民代表、社区委员会等方式来组织居民参与,确保改造方案的顺利实施和居民的满意度提高。

综上所述,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过程。

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建议

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建议

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建议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发展脚步之外的贫民窟和农民工集体宿舍群体。

由于历史原因和城市发展不平衡,城中村的存在给城市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带来了许多问题。

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城中村改造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任务。

以下是我对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建议。

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的目标是提高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福利,因此要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和需求。

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使他们参与到决策和管理中来。

同时,要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如住房、教育、医疗等,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要注重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城中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缺乏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下水道、供水供电等。

因此,在改造过程中要注重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特别是要加强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医疗资源,提高居民的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三,要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城中村多以低端产业为主,如小作坊、废品回收等。

这些产业污染环境、危害居民健康,并且无法提供良好的收入和就业机会。

因此,要通过改造城中村,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引入高科技和大型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高收入岗位。

第四,要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城中村地区环境脏乱差,水体污染、空气质量差等问题普遍存在。

改造城中村的同时,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水质和空气质量。

同时,要合理利用资源,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损耗。

第五,要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改变物质条件,还要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政府要加强对城中村的管理和监管,整治乱象,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同时,要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如养老、托幼、就业等,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第六,要发挥社区自治的作用。

城中村改造需要居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因此,要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和自治机制,加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参与到城中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来。

浅谈某市城中村改造形势及措施和建议

浅谈某市城中村改造形势及措施和建议

浅谈某市城中村改造形势及措施和建议摘要: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最难的工作之一。

本文分析了城中村改造所面临的困境问题。

并提出了改造建议和改造目标、积极稳妥推进了城中村改造措施及改建任务。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困境;措施;建议一、城中村改造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的限贷和限购等房产宏观调控政策,直接影响了改造工作的开展。

加之改造本身的复杂性,改造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1、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及改造项目成本不断提高等因素影响,严重制约改造正常进行一是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改造资金回笼速度慢,安置楼建设资金短缺。

二是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下降的同时,受政府配建廉租房、土地出让金大幅增加等政策调整以及建筑项目人工、材料涨幅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改造成本不断加大,造成城改项目招商难、改造难、推动慢。

2、改造手续办理滞后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批后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城中村改造与普通开发项目相比,多了无形改造、拆迁安置、集体土地转性等多个环节,造成手续办理相对滞后。

尽管各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简化了办事程序,但是实践表明,没有考虑改造特殊性和复杂性而照搬普通商品房审批程序审批改造项目,已远不适应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实际需求。

二是部分区域还存在着未批先拆、未批先建等不规范行为,增加了办理手续的复杂性。

三是对于2部分区域出现的项目擅自加建、违规乱建等现象,政府还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安置房品质。

3、改造深层次问题不断出现,改造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一是面对有限改造土地资源和腾迁旧村宅基地导致的较高地价等不利因素,以往以住宅开发为主的单一改造模式,无法充分发挥地段优势,开发商普遍存在不重策划规划、只求项目自身平衡、不求社会效益和持续发展的短视做法,导致项目普遍存在项目定位单一、容积率高但利润率较低等问题。

二是仅靠市场运作的改造模式不能完成所有城中村改造。

目前,在我市城区主干道沿线仍存在一些难以改造,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城市功能提升。

探讨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探讨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探讨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摘要] 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以及城中村土地增值效益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公司积极投入到城中村改造中来。

本文以市场主导为切入点,针对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规划设计实践,对该类项目的规划设计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市场化运作;规划设计;存在问题;相应对策1 城中村改造的模式目前,城中村改造主要有政府主导、村集体自行改造以及市场化的公私合作开发三种改造模式。

在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地方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和责任人,全面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和村民安置方案、村民安置过渡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在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中,往往是村委会自行筹资开发,完成拆迁安置、回迁建设和商品房建设的全部工作。

改造完成后,村集体将多余的房产进行市场运作,形成滚动开发。

在市场化的公私合作开发模式中,政府、村委会和开发商三方合作,由政府完成土地转性及户籍调整,由开发商出资完成旧村改造建设,并通过结余土地的增益来平衡投资成本。

本文所研究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即为第三种改造模式。

2 市场主导的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特征2.1 以村为单位的就地改造方式居多虽然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已有一定的规划安排,但由于城市建设的持续性,城中村改造就地改造的方式居多,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大多数的城中村安置点在短期内不能满足建设条件,难以实现集中安置;②由于多数城郊村村民希望原地回迁,不愿离开自己已经熟悉的环境;③由于各村之间的经济条件差异较大,适合改造的时机也有所不同。

由此可见,以村为单位的就地改造居多。

2.2 需要通过土地收益平衡支撑城中村改造虽然城中村改造会获得政府适当的经济支持,但对于建设工程来讲仍然是杯水车薪。

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势必需要集约使用土地,将多余土地进行收益平衡才能完成改造工程。

为了保证正常的市场运作,一般需要将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常规的房产开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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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浅析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者: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魏济民时间:2011-04-14 浏览1629次字体【大中小】(本论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二O一O年度理论成果三等奖)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城市范围不断的扩大,农村土地全部被征收,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从而形成了“城中村”。

若要从法律的层面来定义“城中村”,可参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由于我国经济在近几年高速的发展,许多法律法规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大量新出现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做规定,例如本文所提到的“城中村”改造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因此,“城中村”改造的法律关系问题只能由政府部门参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等出台相应法律规章作为政策指引。

在仅有的城中村改造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猎德村的改造模式为:开发商垫资、政府出政策、村委会协助改造,将原村部分土地拍卖,筹集到改造资金,将一部分建设为村民安置区,另一部分以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商业大厦支撑集体经济。

花地村的改造模式为:“搬积木”的形式滚动发展,多个地块进行“拆一建一补一”,即把一号地块的村民先临迁出去,建成新楼后,再把他们安置回来,同时也把二号地块的拆迁村民安置进来,跟着再拆二号地块,二号地块建好后,接着是三号、四号地块,以此类推。

不论采用何种模式,都离不开开发商的投资参与。

由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面的风险,以上几点集中为一个难点,既利益如何进行分配与平衡的问题。

下面将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对开发商开发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一、土地征收的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因此作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在没有经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之前不可以在土地市场上流转。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前提必须通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变性为国有土地。

虽然国务院制定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城中村成员“农转居”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而对如何转化并未提及,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能无偿的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因此,集体土地变性的唯一途径即为国家需支付数以亿计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土地。

然而,地方政府是不会拿出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土地征收的。

因此就会在征收过程中引进社会的资金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之后再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给参与竞买的开发商。

而原提供资金给政府进行征收的投资者往往是最想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进行商业开发的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

只要土地使用权进入了“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原提供资金给政府进行征收的投资者极有可能在竞买中落败。

在以往早期的房地产开发时期,绝大部分开发商与政府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会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设置注册资金、房地产开发资质、税务注册地、投资规模、企业资质等排他性的限制条件,为特定的开发商量身定做,排斥意向外的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有的地方在出让公告中甚至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全国零售业前五名、必须缴纳1亿5千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竞买保证金、必须具有国际认证的赛车资格等等,才能参加竞买。

而今,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并且还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那么,如何方能保证开发商的前期投资利益?开发商应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被第三方竞买,地方政府须将溢价部分通过财政拨付的方式返还给投资企业,以保障的开发商投资回报。

另外有一种不需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竞买土地使用权的模式,即由开发商出资与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向政府申请土地置换,以村为单位异地重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

所谓的土地置换即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利用级差地价置换土地改造老城区,加快城市发展的一种方法。

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部分国有土地供被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异地重建住宅区,换取需要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改造。

通过这种模式,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自行招商融资进行改造,避免了开发商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竞买土地使用权,从而减少了竞争风险及支付巨额土地出让金的投资成本。

二、拆迁补偿的法律风险。

拆迁补偿无疑是城中村改造的最大难题,因为这个环节直接体现了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博弈。

拆迁补偿工作本应由政府部门负责,但是考虑到开发商的利益问题,往往都会直接委托开发商进行拆迁补偿工作。

这就造成了利益相对方的正面冲突。

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当然想将利益最大化,拆迁补偿赔偿越少,开发商获得利润就越大,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受损,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强拆”、“滥拆”、“唐福珍以死抗拆迁”等等恶性流血事件。

这不仅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也丑化开发商的名誉,还需为此多支付额外的伤亡赔偿费用,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那么,开发商如何能顺利的完成在拆迁补偿工作,降低拆迁补偿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只要解决好利益平衡分配,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开发商不应一味的打压对居民的拆迁补偿款,以减少成本支出。

应当在拆迁补偿上适当的给被拆迁人优惠,例如:1、在拆迁前要做好合法建筑面积的测量确认工作,以防止村民在得知即将要拆迁的消息后,违章抢建、扩建、乱建以获得更多的补偿;2、通过“拆一补一” 的方式按照宅基地证上的面积实行1:1的回迁补偿,若回迁房屋的面积超过原宅基地证的面积,被拆迁者按照一个合理的单价购买“回迁增容面积”;3、由于城中村的管理混乱,除了合法的房屋建筑外,基本上每一户都会有违章建筑,这些违章建筑肯定不能作为回迁面积计算,当然也不能因为是违章建筑而不支付任何补偿,开发商可以以一个合理的单价计算违章建筑赔偿额,作为一次性建筑价格补偿;4、城中村存在大量的出租房屋,很多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房屋租赁,一旦房屋被拆迁,村民在获得回迁房之前,已无收入来源。

因此,开发商应对被拆迁人的租赁损失做个合理的补偿;5、村民在获得回迁房之前,如何解决住房问题?开发商也应支付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

以上的支出成本,开发商可以计入未来商品房销售的价格中,还可以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项目建筑容积率中赚取利润。

三、与村集体的合作开发风险。

广州市委最新制定的《关于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村自主改造可实行协议出让土地,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旧厂房、空闲或低效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流转方式自主招商融资进行改造,或者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为城中村现居民异地集中重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

参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特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1.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1.5至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发展较快区域的城中村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后,其地价优惠政策可以参照特区内的标准执行。

个别特殊项目需要适当突破上述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保证有关功能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由区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和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地价全部返拨所在地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这种“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是可行的。

可以预见,由村集体组织和开发商共同合作开发进行城中村改造将是未来城中村建设的一大趋势。

这其中涉及到合作形式、利益分配、开发地位的主次、相关手续的办理和协议的签订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等等。

开发商通过与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虽然可以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从而排除其他开发的竞争对手。

但是往往协议出让土地的条件非常苛刻,例如:开发商不仅要在短期内投入巨额的异地重建费用、完成异地重建工作安置回迁村民,同时还要在完成拆迁的土地上投入巨额的项目建设费用,若开发商在此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开发资金或没有做好融资贷款,很容易出现项目烂尾的情形。

即使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完成项目建设,资金回笼的时间也会很长,融资贷款的压力会很大,并且作为合作方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还要在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利润里分成,开发商所获取的利益将大大减少。

笔者认为,若采用这种模式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可以参考花地村改造“搬积木”的形式滚动发展,多个地块进行“拆一建一补一”,开发商可以在前期投入相对少的启动资金,从而完成整个城中村的改造。

另外,采取这种模式开发商还会受到建筑容积率的限制,若在法律规定的建筑容积率内建设,就意味着建设回迁房的楼层不能过高,而需要建设回迁房的土地面积就要扩大,开发商投入的成本就越高;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建筑容积率建设,就要支付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同样也提高了开发商的投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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