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

法和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事;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建筑法》、《招投标法》都属于法律;《……条例》都属于行政法规。。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规的作用: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建筑法律关系三要素: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建筑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分类:表现为财的客体;表现为物的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的改变)客体变更(客体范围的变更、性质的变更)内容变更(权利增加、减少)。。《建筑法》的第二条对适用该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的调整对象作了限定: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常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等组成。安全责任制度是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核心。。安全技术措施制度是建筑安全生产的条件,安全教育制度是前提,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是保障,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调查处理事故的基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项目建议书,应对拟建工程的必要性、客观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逐一进行论述。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阶段: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又称决策分析阶段)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3.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4.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 5.工程建成后评价阶段(又称终结阶

段)。“一书两证”中一书,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报建:对于需要报建的项目,应在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再报建。报建的范围: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于非法用地,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没有该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设属于违章建筑,不得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领时间: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2.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3.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4.。1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证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成绩管理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招标投标法》的概念: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法。调整对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项活动,也包括政府部门对活动的行政监督和规范。。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招标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方式:按其性质划分,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竞争范围划分,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按价格确定方式

划分,分为固定总价项目招标、成本加酬金项目招标和单价不变项目招标等。邀请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预先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招标项目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又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优点:所需时间较短,工作量小、目标集中,且招标花费教省;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中标率高;缺点:不利于招标单位获得最优报价,取得最佳投资效益;投标单位的数量少,竞争性较差;投标单位在选择邀请人前所掌握的信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招标单位很难了解所有承包商的情况,常会忽略一些在技术、报价方面更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使招标单位不易获取最合理的报价,有可能找不到最合适的承包商。。招标的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招标公告是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参加投标的意思表示公开。发布方式: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审查的类型: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标底: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可以设标底,也可以不设。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①与招标文件要求想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②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一一作答,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施工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投标函②施工组织设计③投标报价④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修改和补充投标文件。。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放弃招标,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撤回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没收。送达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三种方式。签收时应有签收的书面证明,证明上应载明签收时间、地点、具体的签收人、签收的包数和密封状况。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来承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严厉禁止串通投标;严厉禁止投标人行贿;严厉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竞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是具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4.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建设单位完成某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建设单位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特征:1.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2.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类型:根据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根据付款方式分为总价合同、

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注意义务、保护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在性质上属于停止的或延期的抗辩权,不是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的课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属于实体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及债权人债权,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代位权为法定权利;代位权为管理权。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支付违约金2.赔偿损失3.继续履行4.采取补救措施5.定金。。合同义务的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经过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不经过债权人同意)。。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1.国家或部门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3.经审查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4.依法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文件等。。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

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三控制”即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资控制;“两管理”指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的管理和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的管理;“一协调”指协调参与一项工程建设的各方的工作关系。。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为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组成有: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2.标准条件3.专用条件4.补充与修正文件。。建设工程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资格预审的内容:1.必须有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发的、具有承担监理合同内规定的建设工程资格的资质等级证书 2.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式公司 3.具有对拟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的实际能力,包括监理人员素质,住哟啊检测设备情况4.财务情况5.社会信誉。。委托人的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力、委托人的档案管理。。监理人的义务: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制定各专业监理工作计划或实施细则、根据制订的监理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筑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建筑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4.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1.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

2.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4.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5.发包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6.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指定

购入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性质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委托性的服务活动,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专业执行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为其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4.就工作范围而言,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较大,而政府质量监督只限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5.工作依据不尽相同,工程建设监理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以国家或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和条例为依据 6.工作方法不同,工程建设监理采用组织管理的方法,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采用行政管理7.工作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是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侧重于行政管理手段。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案情简介 2003年4月,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帮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承担。”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03年6月,B公司业务员C(合同经办人)在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项目经理部向其付款,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审查,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后C从B公司辞职。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对方单位的合同签订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 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宜。 2、合同中约定,必须支付到对方单位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到合同指定账户。若需要付到其他账 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 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 同经办人。 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也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现场人员。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代领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 现场被授权人及时签字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材料单价。 6、必须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 要注意及时索要原件。 7、原则上要求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案例2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 一、案情简介 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B 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给黄某组织的施工队施工。B 交通设计院按分包价的 4.5%提取管理费,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20万元。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黄某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 得。”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获取的非法所得— 4.5%的管理费,同时其仍应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所导致法律责任问题。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应当回避“总包单位收几个点管理费”或者“总包合同清单价下浮X%做为分包单价”之类的表述,这种约定及有可能会被人 民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将被予以追缴,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04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2005]52号文下发的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更明确的指出:“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 直接费予以收缴。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 2、分包合同的单价的约定应当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进行确定,并以清单列明,工作量的确定要采取根据现场施工签认工程量的方式确定。 另外,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委托分包单位施工的字样,否则诉讼中法院有可能将分包合同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导致分包单位的对外债务 由总包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综合题 1.某地市政排水工程因修城市地下水管道,挖土2.5m深建污水井,土质一类松软土,井坑挖好未放坡,无支撑,即开始砌砖,当井体抹灰时,原污水管道在一侧土的压力下,其接头被管道中污水冲开,大量污水涌入新水井,井下抹灰的工人来不及上来,当场被污水淹死。 请判断下列事故原因分析的对错。 (1)挖土违反规定,不放坡、无支撑。(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无排水降温措施。(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对工人安全工作无交底。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4)施工无专人监护。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某建筑工地挖基坑的土推放在离基坑10m以外的一道砖砌围墙,围墙的外侧是一所小学校操场,土堆高于围墙。一场大雨过后,一天,小学生课余在操场活动中,突然围墙倒塌,将正在墙边玩耍的4名小学时压死在围墙低下。 请判断下列事故原因分析的对错。 (1)挖基坑的堆土不应堆在围墙边。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小学生不应在围墙下边玩耍。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3)挖土单位违反操作规程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4)挖基坑(槽)应按规定堆土。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某省建公司在公路局宿舍工程中,安装的龙门架全高20m。9月1日安装15m 高度,临时缆风绳共4根锚在10高处。9月3日由副班长XXX带领4人和部分民工继续安装,先将缆风绳由10m高处移至15m处锚固。9时30分安装到20m高时,突遇一阵强东风。龙门架晃动数次后,将东南方向的缆风绳拉断,龙

建筑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龙门吊拆除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答: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样认为?答: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 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最新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和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

课件 世界最著名建筑案例分析

世界最著名建筑案例分析 一:创新建筑师代表: Santiago Calatrava (卡拉特拉瓦) Santiago Calatrava 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创新建筑师之一,也是备受争议的建筑师。Santiago Calatrava以桥梁结构设计与艺术建筑闻名于世,他设计了威尼斯、都柏林、曼彻斯特以及巴塞罗那的桥梁,也设计了里昂、里斯本、苏黎世的火车站。最近的作品就是著名的2004年雅典奥运会主场馆。 由于Calatrava 拥有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双重身份,他对结构和建筑美学之间的互动有着准绳的掌握。他认为美态能够由力学的工程设计表达出来,而大自然之中,林木虫鸟的形态美观,同时亦有着惊人的力学效率。所以,他常常以大自然作为他设计时启发灵感的泉源。他设计的桥梁以纯粹结构形成的优雅动态而举世闻名,展现出技术理性所能呈现的逻辑的美,而又仿佛超越了地心引力和结构法则的束缚。

有的时候,他的设计难免会让人想起外星来客,极其突兀的技术美似乎全然出乎地球人的常规预料。这当然是得益于他在结构工程专业上的特长。早自20世纪初以来,桥梁的设计一直被托付给了路桥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退避三舍好像已成习惯。由于有了卡拉特拉瓦,全世界的建筑师们才忽然发现了新的课题,在90年代前后爆发了对桥梁进行建筑设计的热潮,从一个新的角度重新开始塑造城市中的这类元素,进而影响到城市的面貌。2001年,卡拉特拉瓦在美国的第一个作品建成,是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的美术博物馆扩建工程。此地原有一个旧馆,是在1957年由当地的建筑师事务所设计的,这一次卡拉特拉瓦加建的Quadracci 展厅,名号不大,其实却造成了绝对喧宾夺主的局面。 1、巴伦西亚科学城

一建(建筑工程)案例分析-超经典--54页

案例1A421033 1.背景 图1A421033-1是某项目的钢筋混泥土工程施工网络计划。其中,工作A、B、D是支模工程;C、E、G是钢筋工程;F、H、I是浇筑混泥土工程。箭线之下是持续时间(周),箭线之上是预算费用,并列入了表1A421033中。计划工期12周。工程进行到第9周时,D工作完成了2周,E工作完成了1周,F工作已经完成,H工作尚未开始。 2.问题 (1)请绘制本例的实际进度前锋线。 (2)第9周结束时累计完成造价多少?按挣值法计算其进度偏差是多少? (3)如果后续工作按计划进行,试分析上述实际进度情况对计划工期产生了什么影响?(4)重新绘制第9周至完工的时标网络计划。 隐藏分析与答案 (1)绘制第9周的实际进度前锋线 根据第9周的进度检查情况,绘制的实际进度前锋线见图1A421033-2,现对绘制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为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首先将图1A421033-1般到了时标表上;确定第9周为检查点;由于D工作只完成了2周,故在该箭线上(共3周)的2/3处(第8周末)打点;由于E 工作(2周)完成了1周,故在1/2处打点;由于F工作已经完成,而H工作尚未开始,故在H工作的起点打点;自上而下把检查点和打点连起来,便形成了图1A421033-2的实际进度前锋线。

(2)根据第9周检查结果和表1A421033中所列数字,计算已完成工程预算造价是: A+B+2/3D+1/2E+C+F=12+10+2/3×12+1/2×22+25+9=75万元 到第9周应完成的预算造价可从图1A421033-2中分析,应完成A、B、D、E、C、F、H,故: A+B+D+E+C+F+H=12+10+12+22+25+9+8=98万元 根据据值法计算公式,进度偏差为:SV=BCWP-BCWS=75-98=-23万元,即进度延误23万元。 进度绩效指数为:SPI=BCWP/BCWS=75/98=0.765=76.5%,即完成计划的76.5%。 (3)从图1A421033-2中可以看出,D、E工作均未完成计划。D工作延误一周,这一周是在关键路上,故将使项目工期延长一周。E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它延误了二周,但该工作有一周总时差,故也会导致工期拖延一周。H工作延误一周,但是它有二周总时差,对工期没有影响。D、E工作是平行工作,工期总的拖延时间是一周。 (4)重绘的第9周末至竣工验收的时标网络计划,见图1A421041-3。与计划相比,工期延误了一周,H的总时差由2周减少到1周。 案例1A422011 1.背景 A金融大厦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五年后,计划重新对金融大厦进行装饰装修。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B建筑装饰公司承担施工任务,在工程施工合同的鉴订中,双方约定工程项目的装修施工质量应达到公司的企业标准(已通过审核认定)。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在上报的工程资料中,用工程装饰装修质量计划文件代替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工程师以不符合要求为由予以拒绝。 2.问题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计划是以什么标准为基础的管理文件? (2)建设单位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试说明两者区别。 隐藏分析与答案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计划是以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管理标准为基础的一项管理文件。(2)建设单位工程师的做法正确,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装饰装修质量计划文件代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组织设计做法不符合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计划文件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组织设计有很大的区别: 1)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质量计划均是针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文件,除包含质量计划的主要内容外,还包含安全计划、进度计划、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一、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 事件l:7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7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低,按照废标处理。 事件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答: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 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3、事件6中,请详细说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于何时做其后的这些工作? [参考答案] (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

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

法和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事;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建筑法》、《招投标法》都属于法律;《……条例》都属于行政法规。。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规的作用: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建筑法律关系三要素: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建筑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分类:表现为财的客体;表现为物的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的改变)客体变更(客体范围的变更、性质的变更)内容变更(权利增加、减少)。。《建筑法》的第二条对适用该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的调整对象作了限定: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常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等组成。安全责任制度是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核心。。安全技术措施制度是建筑安全生产的条件,安全教育制度是前提,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是保障,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调查处理事故的基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项目建议书,应对拟建工程的必要性、客观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逐一进行论述。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阶段: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又称决策分析阶段)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3.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4.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 5.工程建成后评价阶段(又称终结阶 段)。“一书两证”中一书,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报建:对于需要报建的项目,应在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再报建。报建的范围: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于非法用地,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没有该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设属于违章建筑,不得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领时间: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2.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3.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4.。1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证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成绩管理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招标投标法》的概念: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法。调整对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项活动,也包括政府部门对活动的行政监督和规范。。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招标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方式:按其性质划分,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竞争范围划分,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按价格确定方式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答案1

一、 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事件l:7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7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低,按照废标处理。 事件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答: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 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3、事件6中,请详细说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于何时做其后的这些工作?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1]

1)事件描述 某县级市一乡村修建小学教学楼和教师办公住宿综合楼,乡上个别领导不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自行决定由一农村工匠承揽该工程建设。工程无地质勘察报告,无设计图纸(抄袭其它学校的图纸),原材未经检验,施工无任何质量保证措施,无水无电,砼和砂浆全部人工拌和,钢筋砼大梁、柱子人工浇注振捣,密实度和强度无法得到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后,综合楼和教学由于多处大梁和墙面发生较严重的裂缝,致使学校被迫停课。经检查,该综合楼基础一半置于风化页岩上,一半置于回填土上(未按规定进行夯实),地基已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降,导致墙体出现严重裂缝;教学楼大梁砼存在严重的空洞受力钢筋已严重锈蚀,两栋楼的砌体砂浆强度几乎为零(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砂浆中还夹着黄泥),楼梯横梁搁置长度仅50mm,梁下砌体已出现压碎现象。经鉴定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失去了加固补强的意义,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有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办。 2)相应的建筑法规条文 法规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生效时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二○○○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具体条文: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论文]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

[论文]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 汤某诉李某、宜都某建筑工程公司损害赔偿案 2010年12月5日汤某经人介绍到“包工头”李某承包的某工程项目上做木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为130元/天,按日结算。12月25日下午5:30分左右,汤某在工地模板加固时,因拉杆断裂导致汤某摔伤,当时即被送往长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股骨骨折,急性重型颅脑受伤。 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1年7月,汤某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接受委托后,律师调查了解到李某系个人包工头,该工程项目由宜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公司承接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施工和劳务资质的李某,汤某正是在李某手下做事受伤。受伤后,李某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是就其他损失,李某只同意赔偿3万元,汤某认为赔偿过低,遂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汤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也可以直接按照雇工人身损害要求赔偿,通过比较计算,同时考虑到诉讼效率,遂选择直接按照雇工人身损害起诉包工头和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连带赔偿汤某损失,2011年10月31日,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汤某70875.50元。 附,民事起诉书 原告,汤**,男,汉族,1968年**月**日生,住湖北省******。被告一,李**,男,汉族,******。 被告二,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4689.00 元。 2、由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完整版)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

案例二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 3.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案例一 某大型商业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建筑物10层。在主体工程进行到第二层时,该层的100根钢筋混凝土柱已浇注完成并拆模后,监理人员发现混凝土外观质量不良,表面疏松,怀疑其混凝土强度不够,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18的等级,于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关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与试验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出示其对9根柱施工时混凝土抽样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28天强度)全部达到或超过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大值达到了C30即30 MPa。 ?[问题] ?1.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判断承包商这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要求? ?2.如果监理方组织复核性检验结果证明该批混凝土全部未达到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小值仅有8 MPa 即仅达到C8,应采取什么处理决定? ?3.如果承包商承认他所提交的混凝土检验和试验结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检验和试验规程及规定在现场抽取试样进行试验的,而是在试验室内,按照设计提出的最优配合比进行配制和制取试件后进行试验的结果。对于这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承包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4.如果查明发生的混凝土质量事故主要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而且在业主采购及向承包商提供这批水泥时,均未向监理方咨询和提供有关信息,协助监理方掌握材料质量和信息。虽然监理方与承包商都按规定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进货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