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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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达市府函〔2010〕299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函〔2010〕2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规范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安置、土地供应及登记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意识,依法管好用好土地,切实处理好土地管理中的各种利益冲突。

必须严格实行用途管制,严格执行规划和计划,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土地的征收、拆迁、供应、登记工作中,必须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和在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决策、决定,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的,必须坚决禁止。

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足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提高供地保障能力。

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之间要逐级签定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城郊结合部和重点场镇要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村(社区)并逗硬考核。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尤其是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和土地管理落实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要限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或报告省厅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

二、积极推进集约节约用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和规划调整管理,严格审查规划调整内容并组织听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保规划修编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仍按现行规划执行。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和指标限制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批准用地。

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以实际用地为准,超计划用地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

对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县(市)区要相应核减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审批。

从2007年起,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必须于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上报下一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计划,列出用地的名称、范围、面积、用地意向等,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作为下一年度计划。

其他县(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仍按原审批办法和要求办理。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陕农业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陕农业发[2012]44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为加强和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方法、内容和形式,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在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统一使用,并作为编制土地承包管理电子计算机软件的蓝本,同时也是考核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一、基本情况信息基本情况信息主要反映县、乡、村和村民小组分别管辖的下级单位、农户、人口、耕地等情况,同时对隶属单位予以编号。

编号方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定的编号方法相同。

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编号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编号一并使用。

在一个县范围内,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编号应该是不重复的。

基本情况信息县级可以垂直管理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乡镇统一管理到村民小组。

(一)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及编号表(见附件1)。

该表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根据各乡镇情况填写并予以保存。

各乡镇编号为两位数,由县上确定,最好与统计机关的排序一致。

(二)行政村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及编号表(见附件2)。

该表由乡镇农经机构根据各村情况填写。

行政村编号为四位数,其中前两位为乡镇编号,后两位为村序号,由乡镇确定,也应与统计机关的排序一致。

土地种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土地种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土地种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种植管理,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业土地的种植管理工作,包括农作物、果树、蔬菜等作物的种植管理。

第三条土地种植管理应遵循科学种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种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种植计划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气候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种植计划,合理安排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

第六条种植计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及时向农户和种植大户发布,确保种植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七条种植计划中应包括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种植品种、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具体内容,并注重与市场需求的对接。

第三章土地管理第八条农业土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利用制度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违法用地的应当依法惩处。

第九条土地的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种植作物的类型、面积、管理责任等内容,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土地种植过程中,应科学施肥、合理浇水、定期除草、及时防治病虫害,保证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

第四章灌溉管理第十一条灌溉是土地种植的重要环节,应根据作物生长需要和土壤水分状况,科学合理地进行灌溉管理。

第十二条设施种植中应建立自动化灌溉系统,提高水利效益,减少浪费,保证作物的灌溉需求。

第十三条土地种植中应注意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灌溉水利用率,降低水资源消耗。

第五章病虫害防治第十四条种植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作物的生长情况,及时发现病虫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作物特点,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综合手段,防治病虫害。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农药,严禁滥用化学农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第六章收获管理第十七条收获是土地种植的决定性环节,应根据作物的生长周期和成熟期,科学合理地安排收获时间。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7.15•【文号】•【施行日期】1987.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1987年7月15日)为了加强全国土地管理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使土地管理人员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管地的公仆和名副其实的土地卫士,特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自觉遵循和认真执行这一土地管理战线职业道德建设的准则,对于推进土地管理各项改革,树立土地管理部门的好形象,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忠于职守,就是要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职任务;通晓业务,就是要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能熟练地办理本职各项工作;秉公执法,就是要大公无私,执法如山,敢于斗争,不怕打击报复;热情报务,就是要有明确的服务目的,积极、热情、周到地为人民、为四化服务。

概括起来,这四句话、十六个字的核心,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公正、高效地去工作。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把它作为土地管理事业开基创业的重要基础工作,认真抓好。

首先,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造成一个强大的舆论力量,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荣,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其次,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实际把它具体化;第三,要有检查督促的措施,把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工作责任制,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标准,保证落实;第四,要加强领导,从领导做起,带头模范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落实职业道德规范。

国家土地管理局号召:全国土地管理战线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加快我国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尽心竭力,埋头苦干,努力进取,多做贡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有效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土地利用管理(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用地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出让和租赁二种方式。

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以划拨方式存在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办理转让、抵押时,国土部门事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符合城乡统筹规划的,以补办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租赁到期时可以续租,年期仍不超过5年。

(二)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制度发放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过渡土地使用证。

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出具《划拨决定通知书》时,约定发放过渡土地证,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证。

过渡证到期时必须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换发证时,地籍科、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中心按供地时的约定条款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则换发证,不合格则不予换发,限期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等。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复核验收制度。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规划、房产等单项验收意见,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复核和验收。

未通过用地条件复核验收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分割土地使用证书。

(三)冻结闲置土地抵押、转让和出租权利为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对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的报告全面实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内容为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估价方法、估价结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征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但部分市、县(市)仍存在征地程序执行不规范、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高效、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征地程序(一)规范征地公告程序。

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公告、公示材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公示。

要综合运用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做好公告、公示材料的现场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二)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

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勘测调查结束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筹协调原则。

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出让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目标,兼顾市场需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储备土地消化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储备和出让工作。

(二)区域平衡原则。

兼顾区域发展,制定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域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域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市区联动原则。

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

各级政府重点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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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规定本公司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本手册,确保相关人员正确执行本手册的规定。

2.0 使用范围
本说明旨在对土地管理工作手册的使用做出规定。

3.0 职责
3.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
门的指导下制定土地的规章制度
3.2 收集有关土地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和实施监督检查。

3.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3.4 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
纠纷。

3.5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0 土地管理内容
4.1 流程图
5.0 管理细则
5.1.1 申请
5.1.1 土地使用者将有关证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
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

5.2 审查
5.2.1 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批。

5.3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3.1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出让手续后与土地使
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4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4.1 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
内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
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5 办理土地使用证管理登记
5.5.1 办理土地使用证管理登记,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管理部门
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5.5.2 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的土
地管理部门可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登记。

5.5.3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之
日起十五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注销登记。

5.6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5.7 出件
5.8 归档
5.8.1 将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料,按总经办档案要求整理归档。

5.9 相关文件与记录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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