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
江苏劳动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2001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明确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原退职工或按省政府第139号令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省厅苏劳险[2000]12号文规定的待遇项目享受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二、各省辖市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欠性抚恤费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并公布(详见附表)。
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一次性救济费,以不高于省辖市上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7月1日予以公布,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3人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的,计发基数乘12。
各地现行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性质发生改变的,可按变动后的户口性质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退休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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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政策最新1、职⼯或离退休⼈员死亡后,其⽣前直系亲属⽆⽣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的;祖⽗、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没有收⼊来源者。
(3)⼦⼥(包括养⼦⼥,前妻或前夫所⽣⼦⼥,⾮婚⽣⼦⼥)、孙⼦⼥、弟妹(包括同⽗异母或同母异⽗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前⽆⽗母或⽗母均丧失劳动能⼒⽽⼜没有收⼈来源者。
2、职⼯及离退休⼈员⾃幼依靠他⼈抚养长⼤,现抚养⼈符合第⼀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及离退休⼈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及离退休⼈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相关内容1、符合⽣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每⽉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线标准执⾏。
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补助标准: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称号的,其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50%。
②建国前参加⾰命⼯作死者的遗属,其⽣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30%。
③因公死亡⼈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的遗属,其⽣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20%。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死亡抚恤金的发放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企业,发放死亡抚恤金的目的是为了给死亡者家庭给予一些经济补偿或者说减少一些经济压力,发放死亡抚恤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且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不一致,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内容。
▲一、企业员工死亡待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
▲二、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09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精)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概念:规范三项管理(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1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和离、退休正式员工。
2 发放对象发放对象为职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且主要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即供养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读书的(军事院校除外)和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无经济收入来源的]。
3 发放标准3.1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丧葬补助费为人民币300元/人;3.2死者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者,丧葬补助费为人民币200元/人;3.3死者年龄不满1周岁者,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4 发放程序当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三个月内有效,逾期不再办理),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见样表),并提供权威机构开具的死者《死亡证明人书》、《户口注销证明》等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公司工会审批→公司领导审定→交综合部管理人力资源处办理→人力资源处填写《福利费用支付申请单》→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综合部管理人力资源处通过公司财务费用管理网申报登记→职工持《福利费用支付申请单》到财务部领取费用。
5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考核,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6 附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附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死者姓名年龄与申请人关系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有效证明年月日所在单位审核意见年月日公司工会审批意年月日见公司领导审定意见年月日。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补助费领取办法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
丧葬补助费领取办法
为了加强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领取丧葬补助费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
1.1 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1.2 母、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1.3 子、女末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领取丧葬补助费的条件范围
2.1在职职工所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可享受该待遇;
2.2职工退休后不再享受该待遇;
2.3离休干部所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可比照在职职工待遇执行;
3.领取标准
根据晋劳险[2002]310号文件规定的2000元标准的四分之一和六分之一(供养直系亲属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为四分之一,10周岁以下的为六分之一,不满一周岁的不发)如死亡的直系亲属是由多人供养的,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4.办理凭据
火化的可凭“火化收据”领取;土葬的可凭当地村、乡二级死亡证明并加盖当地民政局公章(证明是否属于火化区)领取。
复印件无效。
5.费用审批与支付
经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主席审核相关凭据并签字加盖工会印章后从所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辽劳险字[1992]141号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怎么计算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怎么计算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的概念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是指:全国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给企业家和国有机构职工中的普通职工(含新进职工)供养的直
系亲属、离退休职工的家属(元配或继配)以及充当职工家属的无血缘关
系者等单位和企业于合法安葬其合法安葬所产生的费用所提供的经济补助。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1、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可用于支付殡仪服务费、葬地费、车费、香油费、人头费、排花费、骨灰罐材料费、墓碑等安葬费用。
2、用于支付节日慰问福利。
4-1-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一、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总原则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常住户口在一起且共同居住的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不发生活费的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方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习的)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非婚生子女在征收非婚生育费期间,非婚生子女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如按有关规定父母办理了结婚手续,其子女可在父母取得合法手续后的第十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弟妹(包括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一般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母和父母均已去世,该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2)祖父母或父母虽然在世,但祖父、父已年满60周岁、祖母、母已年满55周岁,且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或祖父母、父母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和扶养能力,该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4、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父母均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职工系独生子女,配偶系供养直系亲属或已去世,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供养条件,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且供同居住的,可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岳父母或公婆未与职工同在一起居住的,须取得其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可视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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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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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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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审批时须持本人档案,死亡火化证明,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或身份证、居住地证明、最后一次调资表以及以上材料复印件。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
享受社会困难救济费审批表
单位名称: 个人微机编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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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退休时间
死亡时间
月退休金总额
配偶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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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职业
月工资收入
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姓名
性是否孤寡
老人或孤儿
经审核,其供养直系亲属为 人,每人每月 元,一次性生活困难救济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