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技术指导原则(讨论稿)修订

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技术指导原则(讨论稿)修订
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技术指导原则(讨论稿)修订

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技术指导原则

(讨论稿)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是在目前对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仅对性能评估中需要考虑的常规事项做基本说明。所述内容是否适用,取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型、特性和复杂程度,如认为不适用,生产企业应做说明。

产品的性能评估应该符合产品在预期使用条件下性能声明。申请者在开始做产品的性能评估时,应考虑与被评估的产品相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科学文献中的各种建议。

建议生产企业参照本指导原则的总体要求,根据产品的特点确立具体适用的性能评估方案及报告内容。同时,由于体外诊断试剂涉及范围广泛,品种也比较繁杂,本指导原则亦将随着对体外诊断试剂认识的加深而及时更新。

二、基本原则

负责性能评估的人员应熟悉国家的相关法规,并具备与被评估产品相关的技术知识与操作能力。

三、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评估

(一)性能评估方案

生产企业在进行性能评估前,应制定性能评估方案。性能评估方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性能评估的研究题目、相关理论背景、研究目的。

(2)预期用途: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描述一致。

(3)时间和地点:应说明进行性能评估的时间和地点。

(4)应说明被评估产品的结构、组成,原材料的来源及其质量标准。如果是与仪器配套使用的试剂还应在产

品使用说明书所述的适用机型上进行验证,每系列的

仪器选取至少3台(含3台)。

(5)检测原理:应对检测方法与原理做基本描述。

(6)样本:应说明样本的数量(临床常见病例总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00例。对于定性产品,阳性样本数量不

应低于总样本量的50%;对于定量产品,高、中、低值

样本数量应各占总样本量的1/3。对于特殊的临床病例

应考虑实际情况酌情增减样本数量,并对所选择的样

本作特殊说明)、样本的类型(如全血、血清、血浆、

尿、脑脊液等)、样本的来源人群(如老年人、新生儿

等)、样本的采集、保存、运输及处理方法(是否添加

抗凝剂等)、样本的选择与排除标准、异常样本(如有)

对测量值可能产生的偏差等内容。

(7)比对试验:性能评估过程中应设立对照体外诊断试

剂,并进行比对试验。对照体外诊断试剂应为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可合法销售的产品,

必要时应提交对照体外诊断试剂的说明书。建议考虑

如下问题: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建议选择市场上公

认的产品做比对试验;无同类产品上市的,与参考方

法做比对试验;既无同类产品,也无参考方法的,应

有相应的替代方案。

(8)性能声明:申请人应对需验证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做出声明,如准确性、精密度/可重复性、线性/可

报告范围、灵敏度、最低检测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

(应考虑如乳糜、黄疸、溶血、维生素C、类风湿因子、嗜异性抗体以及其它可能对产品使用产生干扰的因

素)等。

(9)评估过程中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确定。

(10)评估方法和统计方法的描述。

(11)校准方法(程序),校准品的溯源性。

(12)相应的质控品和质控方法。

(13)稳定性: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的效期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

(14)预期值/参考范围:首先应考虑人口、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总样本数量不少于300例,建议根据产品特性

考虑性别、年龄等因素酌情增减样本数量。并说明在

产品设计时已预先确定的预期值/参考范围、确定预期

值/参考范围的方法、结果的计算、统计方法。

(15)检测的局限性。

(16)试验记录的格式要求。

(17)实验数据的处理与存档要求

(18)重复检测的标准和数据排除的标准。

(19)自测用体外诊断试剂,应包括无医学背景人员的参与,并应确保这些人员不会得到除产品使用说明书之

外的其它信息。

(二)性能评估报告

申请人在完成性能评估后,应根据数据资料完成性能评估报告。性能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研究题目。

(2)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性能评估负责人姓名。如生产企业委托其它机构进行体外诊断试剂

性能评估时,应有被委托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

话、性能评估负责人姓名。

(3)评估时间、地点。实施评估人员姓名、专业、职称。

(4)被评估产品的结构、组成、预期用途。

(5)被评估产品中不包括的但在评估过程中需使用的其它产品,如校准品、质控品、仪器的说明。

(6)检测原理的说明,列出原理模式图(如有)。(7)进行性能评估的所有样本的选择和排除情况说明。(8)异常样本(如有)对测量值可能产生偏差的测定结果。

(9)对数据的统计方法和排除数据的标准。

(10)报告比对试验的结果及对结果的解释。

(11)被评估产品的分析性能结论:

①准确性

②精密度/可重复性

③线性/可报告范围

④灵敏度

⑤最低检测限

⑥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应报告可能对试验产生干扰的物

质,及其浓度范围。

(12)溯源性:应报告溯源方法(程序)、溯源的标准物质(如有)、赋值过程。

(13)稳定性结果:包括在特定条件下效期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的试验结果,并依此说明产品的贮存条件、稳定期限、失效期。

(14)预期值/参考范围。说明所采用样本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等),说明所评估(文献有记载)的适合我国人群的正常预期值/参考值范围。

(15)检测局限性。

(16)应对未预期到的所发生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尽可能清楚地交代其起因,并给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及注意事项,

相关内容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有所体现。

(17)对自测类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包括无医学背景者的试用意见,包括对说明书的理解,以及按说明书所示内

容自测者能否独立完成测试的信息。

四、记录

生产企业和/或被委托者应按方案要求,对性能评估过程中的各种数据做记录,并不得涂改。如有更改,只能进行删改,并由负责具体试验的人员签字。

实施者和/或被委托者应妥善保存性能评估研究中的所有数据和原始记录。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出具这些数据和原始记录。数据与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

(整理)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参考值参考区间.

附件10: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 ——参考值(参考区间)(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参考值(参考区间)是体外诊断试剂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临床使用中判断被检测样本是否正常的重要依据。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申报资料之一。 本指南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参考CLSI有关标准,对参考值(参考区间)的有关定义、实验所需材料、实验过程及实验结果处理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包括建立参考区间的方法学和程序。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对定量检测和确定健康相关的参考值(参考区间)进行评估及准备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提供原则性指导,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提供技术参考。同时,本指南亦可指导临床实验室进行参考值(参考区间)的确定或转移。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发展速度快、专业跨度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二、定义 1.参考个体:根据设计标准筛选出进行实验的个体(确定一个人的健康状况通常是非常重要的)。

2.参考人群:由参考个体组成的群体。(参考人群的数量通常是未知的,因此它是一个假定的实体。参考人群也可以由一个人组成,例如为自身或其他人做参考。主题特异性参考个体在本指导文件中不包含在内。) 3.参考样品组:选出适当数量的个体以代表参考人群。 4.参考值:经过对一定数量参考个体的测量和观查,所获得的检测结果。(对参考个体的实验结果,参考值源于参考样品组) 5.参考值分布:一组参考值的分布。 6.参考样本组的参考值分布:通过测定,并用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处理。 7.参考人群的参考值分布:评估参考样本组的参考值分布,并用统计方法进行处理。 8.参考限:源自参考值的分布,用于描述部分参考值的位置(小于或等于、大于或等于、下限/上限。 9.参考区间:参考值低限和高限之间。如:GLU:3.6~6.1 mmol/L。有时只有参考值高限(X)有意义,其参考区间为:0~X)。 10.观测值:病人样本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与参考值、参考值分布、参考限、参考区间作比较。 三、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的基本原则 1.选择参考个体 1.1 概要 健康是一个缺乏统一定义的概念,因此,确定排除非健康的标准是选择参考个体的第一步。每一项研究均有不同的健康标准。一个准参考个体的健康状态需经过一系列检查才能确定,这些检查包括病历检查或现状态生理指标的临床实验检查。用于参考值研究的标准应具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 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IVD)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办法》第七章要求,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其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产品技术要求(包括附录)属于注册证的附件,申请人应对其中发生变化的内容提出注册变更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种类繁多,预期用途及方法学各异,即使是同类产品,不同的生产企业在原料的选择及制备、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方面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对技术要求附录的内容进行规范。 本文内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本文是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在做出科学合理性解释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产品特性对具体内容进行修订。本文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参考《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制定,随着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本文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文针对不同方法学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中的主要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附录内容编写要求,适用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延续注册及注册变更申请。 三、基本要求 (一)主要材料 1.通用要求。 主要原材料来源一般有两种途径,生产企业自行制备或外购于其他供货商。申请人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附录时,针对不同来源的原材料须明确的内容也不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外购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明确供货商名称,供货商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生产企业还应确定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下面对几种常见的原材料进行描述。 a、抗原:应明确抗原名称、生物学来源、供货商名称等信息,应对抗原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详述。 b、抗体:应描述抗体名称、克隆号、生物学来源,供货商名称及刺激免疫原等信息,应对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详述。 c、引物、探针:应明确所有引物、探针的供货商、核酸序列及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2)企业自制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明确原材料的制备原理,摘要性描述制备过程,确定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 a、抗原:如为天然抗原,例如病原体检测试剂所用抗原应明确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前言: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IVD)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办法》第七章要求,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其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产品技术要求(包括附录)属于注册证的附件,申请人应对其中发生变化的内容提出注册变更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种类繁多,预期用途及方法学各异,即使是同类产品,不同的生产企业在原料的选择及制备、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方面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对技术要求附录的内容进行规范。 本文内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 术要求附录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本文是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在做出科学合理性解释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产品特性对具体内容进行修订。本文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参考《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制定,随

着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本文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文针对不同方法学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中 的主要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附录内容编写要求,适用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延续注册及注册变更申请。 三、基本要求 (一)主要材料 1.通用要求。 主要原材料来源一般有两种途径,生产企业自行制备或外购于其他供货商。申请人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附录时,针对不同来源的原材料须明确的内容也不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外购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明确供货商名称,供货商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生产企业还应确定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下面对几种常见的原材料进行描述。 a、抗原:应明确抗原名称、生物学来源、供货商名称等信息,应对抗原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详述。 b、抗体:应描述抗体名称、克隆号、生物学来源,供货商名称及刺激免疫原等信息,应对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详述。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目录 1.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2.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检测限 3.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线性范围 4.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可报告范围 5.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准确度(回收实验) 6.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准确度(方法学比对) 7.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精密度 8.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干扰实验 9.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稳定性 10.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参考值(参考区间)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 编制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过程中要求提供申报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产品性能评估是产品研发、制定产品标准等过程的重要技术支持研究过程,并可能对产品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目前国际上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评估通常是以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组织(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de以下称为CLSI)的相关标准为依据,也是美国FDA 推荐采用的评价标准,但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标准及指导原则的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包括检测限、线性范围、可报告范围、准确度(回收实验)、准确度(方法学比较)、精密度、干扰实验、稳定性、参考区间共九个项目。起草的主要依据CLSI发布的以下标准: 1. C28-A2: How to define and determine reference intervals in the clinical laboratory;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价

附件6: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准确度-回收实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一、前言 准确度评估资料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申报资料之一。定量检测方法的回收实验是评估准确度的方法之一,用于评估定量检测方法准确测定待测分析物的能力,结果用回收率表示。 本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参考有关标准,对采用回收实验进行准确度评估的实验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采用回收实验方法进行准确度评估并准备准确度评估资料提供原则性指导,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该部分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发展速度快、专业跨度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首次申请注册、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用于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产品。因体外诊断产品评价是将仪器、试剂、质控品、校准品等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评价,因此回收实验的评价采用系统的概

念进行描述。如特殊产品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可进行详细说明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准确度评价。 三、基本要求 (一)回收实验的基本要求 1.操作者应熟悉待评价系统的操作。 2.编写系统标准操作规程,其中包括校准程序和室内质控程序,采用合适的校准品、质控品并保持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3.待评价系统的处理。进行回收实验前,应该对待评价系统进行初步评价,并且对待评价系统进行精密度及线性评价(参考相关标准),只有在以上评价完成并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才可进行回收实验。 (二)回收实验的评估及数据处理方法 1.实验样本的基本要求和制备方法 (1)选择合适浓度的常规检测样本,分为体积相同的3-4份。 (2)在其中2-3份样本中加入不同浓度相同体积的待测物标准液制备待回收分析样本,加入体积小于原体积的10%,制成2-3个不同加入浓度的待回收分析样本,计算加入的待测物的浓度。 (3)在另一份样本中加入同样体积的无待测物的溶剂,制成基础样本。 2.实验过程 用待评价系统对待回收分析样本和基础样本进行测定,通常对样本进行3次重复测定,计算均值,取其均值进行下述计算。 3.数据处理及结果报告 (1)加入浓度n=标准液浓度n×[标准液加入体积/(样本体积+标

2020年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一、机构与人员(岗前培训合格上岗) 注:检验学相关专业,医学检验,化学检验,分析检验等 相关工作经验,医疗机构检验室,学校检验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验室等 企业负责人(大专以上) 质管经理(主管检验师,检验学相关专业,≥3年相关工作经验) 质管员(质管经理兼任) 验收员(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 储运经理 养护、 保管员(储运经理兼任,高中以上学历) 运输员(储运经理兼任,高中以上学历) 行政经理 财务(行政经理兼任) 信息管理(行政经理兼任) 业务经理 购销员(业务经理兼任,高中以上学历) 售后(检验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制度文件 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制度 一、质量方针 二、质量责任 三、质量否决管理制度 四、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五、文件管理及控制管理制度 六、质量管理体系内部评审管理制度 七、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八、卫生及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九、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管理制度 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 十一、供应商及采购商审核管理制度 十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采购及销售管理制度 十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收货及验收和贮存管理制度十四、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出入库及运输管理制度 十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管理制度 十六、不合格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十七、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退货及换货管理制度 十八、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十九、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二十、客户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二十一、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二十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召回管理制度 二十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电子监管及上报管理制度 二十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十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二十六、记录及凭证管理制度 程序 一、质量文件管理程序 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购进程序 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验收程序 四、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储存程序 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程序 六、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出库及运输程序 七、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程序

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模板.docx

胆固醇测定试剂盒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目录1概述 2胆固醇测定试剂盒及相关信息 3性能评估资料检 测限评估资料 线性范围评估资料 可报告范围评估资料 准确性(回收实验)评估资料 准确性(方法学比对)评估资料 精密度评估资料 干扰实验评估资料 配对差异检验 剂量效应实验 以病人标本评价干扰效果实验 稳定性评估资料

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4.结论

胆固醇测定试剂盒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概述 本报告是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提交了胆固醇测定试剂盒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对试剂盒涉及的性能指标 分别进行检测,评估其是否符合设计研究的要求。本报告对所有的实验进行了总 结,具体数据及结论如下: 2胆固醇测定试剂盒及相关信息胆 固醇测定试剂盒批号和规格 用于性能评估的胆固醇测定试剂盒批号分别为 ****** , ****** ,****** 。本产品设计了两种包装规格,只是大小包装不同,对性能评估结果没有影响。因此只对其中一种规格进行了测定,规格为: ******** 。 校准品和质控品 用于性能评估的校准品为*** ;质控品为 *** 。 试验仪器 用于性能评估的仪器为 ******生化分析仪。

3性能评估资料检 测限评估资料 实验要求 实验人员应熟悉检测方法与仪器操作;采用合适的校准品、质控品并保持仪器处于正常状态;用于实验的试剂应为同一批号,且在有效期内。 实验材料和方法 采用 5%牛血清白蛋白溶液作为空白样本,空白样本应不含被测物。在生化分析仪上连续检测 20 次,记录检测结果。 实验结果 ***生化分析仪测定值: 批号 1: 批号 2: 批号 3: 结果: 计算 20 次结果的均值X与标准差 SD。以空白均值加两倍标准差作为报告方

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技术指导原则(讨论稿)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是在目前对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仅对性能评估中需要考虑的常规事项做基本说明。所述内容是否适用,取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型、特性和复杂程度,如认为不适用,生产企业应做说明。产品的性能评估应该符合产品在预期使用条件下性能声明。申请者在开始做产品的性能评估时,应考虑与被评估的产品相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科学文献中的各种建议。建议生产企业参照本指导原则的总体要求,根据产品的特点确立具体适用的性能评估方案及报告内容。同时,由于体外诊断试剂涉及范围广泛,品种也比较繁杂,本指导原则亦将随着对体外诊断试剂认识的加深而及时更新。 二、基本原则 负责性能评估的人员应熟悉国家的相关法规,并具备与被评估产品相关的技术知识与操作能力。 三、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评估 (一)性能评估方案 生产企业在进行性能评估前,应制定性能评估方案。性能评估方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性能评估的研究题目、相关理论背景、研究目的。 (2)预期用途: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描述一致。 (3)时间和地点:应说明进行性能评估的时间和地点。 (4)应说明被评估产品的结构、组成,原材料的来源及其质量标准。如果是与仪器配套使用的试剂还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述的适用机型上进行验证,每系列的仪器选取至少3台(含3台)。 (5)检测原理:应对检测方法与原理做基本描述。 (6)样本:应说明样本的数量(临床常见病例总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00例。对于定性产品,阳性样本数量不应低于总样本量的50%;对于定量产品,高、中、低值样本 数量应各占总样本量的1/3。对于特殊的临床病例应考虑实际情况酌情增减样本数 量,并对所选择的样本作特殊说明)、样本的类型(如全血、血清、血浆、尿、脑 脊液等)、样本的来源人群(如老年人、新生儿等)、样本的采集、保存、运输及处理方法(是否添加抗凝剂等)、样本的选择与排除标准、异常样本(如有)对测量值可能产生的偏差等内容。 (7)比对试验:性能评估过程中应设立对照体外诊断试剂,并进行比对试验。对照体外诊断试剂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可合法销售的产品,必要时应提交对照体外诊断试剂的说明书。建议考虑如下问题: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建议选择市场上公认的产品做比对试验;无同类产品上市的,与参考方法做比对试验; 既无同类产品,也无参考方法的,应有相应的替代方案。 (8)性能声明:申请人应对需验证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做出声明,如准确性、精密度/可重复性、线性/可报告范围、灵敏度、最低检测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应考 虑如乳糜、黄疸、溶血、维生素C、类风湿因子、嗜异性抗体以及其它可能对产品使用产生干扰的因素)等。 (9)评估过程中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确定。 (10)评估方法和统计方法的描述。 (11)校准方法(程序),校准品的溯源性。 (12)相应的质控品和质控方法。 (13)稳定性: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的效期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 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 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 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除应满足国家总局通知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并在职在岗。 (二)办公与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仓库与冷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体外诊断试剂仓库应与其他商品仓库分开设置。 二、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换证等办理程序按《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核查验收标准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现场核查验收标准和记录》(附件1)执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是指在酶标板上包被相关的抗原(或抗体)后,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与待测样品中的相关抗体(或抗原)反应,形成的抗原抗体复合物再与相应的酶标记的抗体和/或抗原进一步反应,经过酶催化底物发生显色反应,由形成的颜色的强弱来判断样本中相应的抗体或抗原的存在。 为了规范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应用酶联免疫法的第三类诊断试剂(病原微生物)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其他类酶联免疫诊断试剂(如第二类等)参考本指导原则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一、基本原则 (一)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用的各种原料、辅料等应制定其相应的质量标准,并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二)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及适宜的生产环境,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还应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

的考核。企业应对试剂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 (三)酶联免疫诊断试剂在研制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各反应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应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 (四)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工艺,应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安全性方面的事宜。 (五)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保证试剂使用安全、质量稳定、工艺可控、检测有效。 二、原材料质量控制 (一)主要生物原料 与诊断试剂的质量最密切相关的生物原料主要包括各种生物活性抗原、重组抗原、单克隆杭体、多克隆抗体以及多肽类、激素类等生物原科。这类原料可用于包被酶标反应板、标记相关酶(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中和反应用抗原或抗体、制备校准品(标准品)等。使用前应按照工艺要求对这类生物原料进行质量检验,以保证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主要生物原料若为企业自己生产,其工艺必须相对稳定;若购买,其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能随意变更供应商,如果主要原料(包括工艺)或其供应商有变更,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申请。 主要生物原料的常规检验项目一般包括: 1.外观 肉眼观察,大部分生物原料为澄清透明的液体,不含异物、浑浊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准确度-回收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准确度-回收实验) 指导原则 一、前言 准确度评估资料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申报资料之一。定量检测方法的回收实验是评估准确度的方法之一,用于评估定量检测方法准确测定待测分析物的能力,结果用回收率表示。 本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参考有关标准,对采用回收实验进行准确度评估的实验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采用回收实验方法进行准确度评估并准备准确度评估资料提供原则性指导,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该部分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发展速度快、专业跨度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首次申请注册、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用于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产品。因体外诊断产品评价是将仪器、试剂、质控品、校准品等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评价,因此

回收实验的评价采用系统的概念进行描述。如特殊产品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可进行详细说明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准确度评价。 三、基本要求 (一)回收实验的基本要求 1.操作者应熟悉待评价系统的操作。 2.编写系统标准操作规程,其中包括校准程序和室内质控程序,采用合适的校准品、质控品并保持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3.待评价系统的处理 进行回收实验前,应该对待评价系统进行初步评价,并且对待评价系统进行精密度及线性评价(参考相关标准),只有在以上评价完成并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才可进行回收实验。 (二)回收实验的评估及数据处理方法 1.实验样本的基本要求和制备方法 (1)选择合适浓度的常规检测样本,分为体积相同的3-4份。 (2)在其中2-3份样本中加入不同浓度相同体积的待测物标准液制备待回收分析样本,加入体积小于原体积的10%,制成2-3个不同加入浓度的待回收分析样本,计算加入的待测物的浓度。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 -------------------------------------------------------------------------------- 说明 一、制定依据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检查; (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时的质量体系审查。三、标准结构 本标准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审查项目共142项,其中记录项目12项,重点项目(10分)54项,一般项目(5分)76 项。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标准分70,合格分56; 第二部分: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标准分65,合格分52; 第三部分:文件与记录,标准分250,合格分200; 第四部分:设计控制与验证,标准分120,合格分96; 第五部分:采购控制,标准分140,合格分112;

第六部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分155,合格分124; 第七部分:检验与质量控制,标准分55,合格分44; 第八部分: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标准分30,合格分24; 第九部分: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标准分25,合格分20; 第十部分: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标准分10,合格分8; 四、评定方法及标准 现场审查时,审查员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按照检查方法进行全面审查,并逐项评定分数。 该《细则》标准总分为920 分,其中,记录项不评分,重点检查项满分10分,一般检查项满分5分。按照“检查内容”的符合程度确定各条款检查项的评分系数。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a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b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8; c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d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检查组评定时,记录项检查内容应全部通过,各部分的得分均达到80%以上(包括80%)为通过。 六、现场审查程序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审查组(一般不少于3名审查员),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程序为: (一)首次会议 1、审查组长:介绍审查组成员及分工、说明有关事项、确认审查范围和审查日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IVD)分类 1按注册法规分类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得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三类、二类、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得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得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得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得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得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得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得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得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得产品,其她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得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得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得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得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得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得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得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得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得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得试剂; 11.用于其她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得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与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2按管理分类 按药品进行管理得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得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按医疗器械管理得体外试剂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2.临床化学类试剂;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3、命名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的定义:体外诊断试剂是指用于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2002年9月17日,SDA下发《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即324号公告),规定对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按药品进行管理,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类别的诊断试剂均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列举了具体类别。 2007年6月1日,SFDA起实施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除了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上位法或特别规章,对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作为药品监管外,其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全部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根据SFDA的初步工作思路,这次管理模式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归口管理和分类分级审批两个方面:用于血源筛查和特药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向药品注册司申报,其他产品则全部由医疗器械司负责审批;体外诊断试剂按风险级别进行分类分级管理,Ⅲ、Ⅱ、Ⅰ类产品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在规定过渡期限内暂时全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代为审批。 体外诊断试剂的重要性 ?诊断试剂用于对疾病的诊断,需通过操作人员的操作,根据诊断结果作出判定,结果的正确性、准确性、精确性尤为重要,来不得半点含糊。艾滋病诊断试剂假阳性结果,不仅给病人及其家庭、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假阴性结果,直接影响到输血的安全性。

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产品型号/规格及划分说明 试剂盒规格为10人份/盒,每个试剂盒内装10包检测试剂、1瓶抽提液A、1瓶抽提液B、10个采样管、10个小滴管和1份说明书。 2. 性能指标 2.1物理检查 2.1.1外观 包装盒整洁,各组分齐全;抽提液瓶盖严紧,无漏液;盒签和瓶签清晰完整,标识无误;品名、批号和有效期清楚;说明书清晰完整。 2.1.2膜条宽度 膜条宽度3.8±0.2mm。 2.1.3液体移行速度 液体移行速度应不低于10mm/min。 2.1.4装量 抽提液装量为4.0ml±0.2ml/瓶。 2.2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10份***国家阳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全部为阳性,阳性参考品符合率(+/+)应为10/10或3份企业阳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全部为阳性,阳性参考品符合率(+/+)应为3/3。 2.3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10份***国家阴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全部为阴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应为10/10或10份企业阴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全部为阴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应为10/10。 2.4重复性 使用***国家重复性参考品或企业重复性参考品进行检测,结果应为阳性,且显色一致无明显差别。 2.5最低检出限

使用***国家最低检出限参考品或企业最低检出限参考品进行检测,结果应为阳性,最低检出限应不高于1×105个菌/ml。 2.6批间差 使用***国家重复性参考品或企业重复性参考品对三批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2.4的规定。 2.7稳定性 试剂盒在规定的存储条件下存放至有效期末或37℃条件下放置14天,分别检测2.2~2.5项,结果应符合各项目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物理检查 3.1.1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视检查,结果应符合2.1.1的要求。 3.1.2 膜条宽度 随机抽取5支试剂条,用游标卡尺测量宽度,结果应符合2.1.2的要求。3.1.3液体移行速度 随机抽取5支试剂条,将试剂条平放,在试剂条加样孔中滴加3滴抽提液,开始用秒表计时,直到液体完全通过试剂条区域时停止计时,所用时间记为(t),用游标卡尺测量从加样孔至试剂条末端的长度,记为(L),计算L/t即为移行速度,结果应符合2.1.3的要求。 3.1.4装量 随机抽取5盒试剂,使用移液器对抽提液装量进行测量,结果应符合 2.1.4的要求。 3.2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取10人份或3人份同一批次的*****检测试剂,按照参考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分别用终浓度1×108个菌/ml的***国家阳性参考品或经标化的企业阳性参考品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2.2的要求。 3.3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取10人份同一批次的*****检测试剂,按照参考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分别用10份终浓度1×108个菌/ml的***国家阴性参考品或企业阴性参考品进行检测,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价准确度-方法学比对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准确度-方法学比对) 指导原则 一、前言 准确度评估资料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申报资料之一。定量检测方法的方法学比对试验是评估准确度的方法之一,可以与参考方法或临床公认质量较好的已上市产品进行比对。 本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参考CLSI有关标准,对采用方法学比对进行准确度评估的实验方法和数据处理 方法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采用方法学比对进行准确度评估并准备准确度评估资料提供原则性指导,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该部分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提供技术 参考。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发展速度快、专业跨度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首次申请注册、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用于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产品。因体外诊断产品评价是将仪器、试剂、质控品、校准品等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评价,因此

方法学比对的评价采用系统的概念进行描述。如特殊产品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可进行详细说明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准确度评价。 三、基本要求 (一)方法学比对实验的基本要求 1.操作者应熟悉待评价系统和比对系统的操作。 2.编写系统标准操作规程,其中包括校准程序和室内质控程序,采用合适的校准品、质控品并保持仪器处于正常状态。 3.比对系统的选择 比对系统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比待评价系统更好的精密度。 (2)同待评价系统检测结果具有相同的单位。 (3)如有参考方法应具有与参考方法已知的偏差。 比对系统应该选择正确性经过验证的系统,根据实际条件,选择的顺序如下:参考方法、原装系统、配套系统、经过验证的非配套系统。 4.待评价系统的处理 进行方法学对比实验前,应该对待评价系统进行初步评价,并且对待评价系统进行精密度及线性的评价(参考相关标准),只有在以上评价完成并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才可进行方法学对比实验。

精选-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IVD)分类 1按注册法规分类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三类、二类、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2按管理分类 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试剂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2.临床化学类试剂;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高质量管理系统要求规范地特殊要求

附录3 体外诊断试剂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 1.1本附录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1.2本附录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 2.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2.2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 护培训。 2.3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4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2.5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

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6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7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8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9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安全门应当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 2.10应当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控制,确定在相应 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当大于5帕斯卡,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斯卡,并应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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