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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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小型医疗机构信息

西安市小型医疗机构信息

(三)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24)1 市第一医院杨家村门诊部雁塔区杨家村杨家巷3号2 北院门医院机关门诊部红埠街94号3 西安景龙门诊部东关景龙池66号4 陕西省老医药卫生工作者协会中医门诊部西华门8号5 碑林区妇幼保健院东厅门170号6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门诊部柿园路1号7 中国兵器工业第213所门诊部朱雀大街中段20号8 际华3513鞋业有限公司卫生所含光路23号9 中国华陆工程公司门诊部太乙路255号10 省第二汽车制造厂门诊部南二环东段50号11 西北政法学院门诊部长安南路300号12 西安广济门诊部五味十字29号13 陕西省机关军区门诊部长安中路36号14 总后西北军需材料仓库供应站门诊部丈八北路829号15 西安呼叫医生服务中心建国二巷16号16 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门诊部西影路2号17 鹿原温泉综合诊所纺织城鹿原街390号18 西安碑林天嗣综合门诊建西街6号19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门诊部胡家庙四合窑机司二区20 西安市未央区妇幼保健站龙首诊所文景路南段21 陕西测绘局门诊部友谊东路334号22 西安西玛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医疗门诊部金花北路26号23 陕西省第一建筑公司沣惠北路门诊部大兴西路58号24 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联志路25号(四)对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92)1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医疗急救中心西关老机场院内卫生处2 省林业厅卫生所西关正街233号3 煤田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卫生所建西街3号4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卫生所朱雀大街96号5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卫生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2号6 西安石油化工总厂卫生所未央区建章路北段6号7 陕西省烟草专卖公司卫生所南新街南长巷25号8 西安市委卫生所市委院内9 西安市中心医院市政府卫生所政府大院10 西安市中心医院市政府人大卫生所人大院内11 西安市政府财贸院卫生所二府街27号12 西安市公安局卫生所西大街123号公安局院内13 西安市电信局门诊部西新街28号14 西安文理学院卫生所太白南路168号15 西安市兴庆路干休所医务室兴庆路69号16 西安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医务室长安区太乙镇街道12号17 西安市工读学校医务室长安区滦镇18 陕西省长安师范学校医务室韦区西四府甲字3号19 西安造纸机械厂卫生所西郊阿房四路20 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门诊部劳动路1坊西容348楼北侧21 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门诊部西郊新园路劳动一坊西绝厂福利区333楼22 西部电影集团卫生所西影路70号23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卫生所沣惠北路付30号24 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门诊部桃园西路中段2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卫生所建西街6号26 西安市自来水公司卫生所环城西路南段8号27 西安市第一印刷厂卫生所和平门外建东街1号28 西安市人民体育场保健室西五路26号29 西安微电机研究所卫生所西郊桃花园西路2号30 西安普天通信设备厂卫生所咸宁中路124号31 电信科学技术第四研究所卫生所翠华路271号32 西安太阳食品集团公司卫生所西影路64号33 西安电缆厂综合门诊部电缆厂301楼付2号34 中国有色金属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卫生所西影路46号35 国营西安骊山汽车制造厂门诊部西郊枣园西路90号36 化工部西北化工研究院卫生所临潼火车站街1号37 青岛啤酒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太华路啤酒路1号38 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二公司医务室万寿北路35号39 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公司门诊部万寿南路51号40 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一公司卫生所大庆路669号41 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六公司卫生所北郊玄武路1号42 陕西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供应公司医务室太白北路199号43 国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务室长安北路75号44 西安西化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门诊部昆明路260号45 西安筑路机械厂卫生所长缨西路163号46 中国东方航空西北分公司后勤服务公司门诊部劳动南路207号47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卫生所大学南路4号48 解放军1001厂卫生所小寨西路232号49 总后3511厂门诊部昆明路2号院50 省地勘局第二综合物探大队卫生所龙首北路西段34号51 西安市工业学校卫生所太元路59号52 省航天科技集团公司165所卫生所西安市15号信箱165分箱53 西安航天发动机厂卫生所南郊航天城宇航街54 省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11研究所卫生所西安市15号信箱11分箱55 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卫生所含元北路14号56 西安光华制药厂卫生所阿房二路57 西安探矿机械厂卫生所吉祥西路30号58 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卫生所雁塔西路6号59 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建华路10号60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407库卫生所徐家湾407库卫生所61 西安3538厂社区卫生服务站草场坡新文巷10号62 陕西省冷冻厂卫生所临潼斜口63 西安钟表元件厂卫生所雁塔西路159号64 陕西省西安农械厂门诊部长缨西路364号65 西安市昆明路军干所卫生所昆明路1号66 西安市胡家庙军干所卫生所长缨北路69号67 西安市二府庄军干所卫生所二府庄路11号68 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机关卫生所含光北路111号69 国营西京汽车厂卫生所西一路53号70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504所门诊部韦区西街150号71 陕西省暖通空调设备厂卫生所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发展大道21号72 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卫生所友谊西路295号73 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卫生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7号74 西安华夏建筑材料总厂卫生所灞桥镇东75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卫生所南关正街64号76 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卫生所青年路140号77 西安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卫生所青松路1号78 陕西日报社卫生所环城南路东段1号7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5研究所卫生所高新四路20号80 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公司卫生所昆明路中段27号81 西北石油管道公司医务室未央路149号82 西安新华印刷厂卫生所团结中路64号83 西安市公安局家属院医务室友谊西路188号84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卫生所雁塔北路76号85 西安市龙首村军干所卫生所龙首村龙北路东段261号86 西安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卫生所环城南路中段20号87 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卫生所丈八东路39号88 陕西省延河水泥机械厂卫生所纺南路89 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机关卫生所太白北路199号90 国营陕西第三印染厂卫生所大庆路陕三印东福利区91 中国工商银行韩森寨支行卫生所长乐中路91号92 西安电力整流器厂卫生所团结东路349号(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5)1 兵器工业部521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丈八东路12号2 莲湖区北院门迎春社区卫生服务站西梆子市街26号3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社区卫生服务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2号4 西安石油化工总厂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央区建章路北段6号5 西安造纸机械厂社区卫生服务站西郊阿房四路6 灞桥区向阳坊社区卫生服务站纺建路38号7 西安市灞桥区庆华社区卫生服务站灞桥区田洪正街8 纺织城四棉社区卫生服务站纺三路9 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黄河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园北路2号10 西安市新城区黄河医院长乐门诊长乐中路60号11 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安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安东街四院家属院6号楼12 兵器工业205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电子正街中段1号13 小寨路二一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吉祥路93号14 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电子二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电子正街296号15 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关南街238号16 秦川社区卫生服务站雁塔区等驾坡长鸣公路18号秦川一分厂17 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花北路257号18 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洋市街38号19 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尚德路五四巷18号20 西安市莲湖区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庆路66号21 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北三路2号22 西安市莲湖区土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土门大桥西巷1号23 西安市莲湖区桃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庆路485号24 碑林区南院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院门13号25 长延堡街道办事处长安南路军干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杏园小区办公楼一层。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个人负担,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XXX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统筹调剂使用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坚持依托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费用合理分担,实行当次门诊即时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核算第四条参保居民按成人每人每年XXX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每人每年XXX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按季度预拨,年末结算。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选择和变更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一)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确认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且有能力为参保居民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中审核认定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年签约门诊服务参保居民不足1XXX人的,下一年度不再列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三)已确定的承担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的机构不再重新认定。

第七条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变更:(一)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应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协议普通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共104家(一)75所综合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三甲长乐西路17号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三甲东郊新寺路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三甲雁塔西路277号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甲西五路157号陕西省人民医院三甲友谊西路256号西安市中心医院三甲西五路161号西安市第一医院三甲粉巷30号西安市第四医院三甲解放路21号解放军第323医院三甲建设西路66号解放军第451医院三甲友谊东路269号武警陕西总队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88号长安医院三甲(相当)文景路17号高新医院三甲(相当)团结南路16号西电集团医院三乙丰登路97号陕西省友谊医院三乙友谊西路277号陕西省辅仁医院三乙纺织城纺东街167号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151号兵器工业521医院二甲丈八东路12号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二甲沣镐西路48号解放军第518医院二甲公园南路11号陕西省建材医院二甲咸宁东路512号中铁一局西安中心医院二甲南二环东段319号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二甲尚勤路3号陕西省交通医院二甲大学南路276号西安唐城医院二甲太华北路99号陕西正和医院二甲西影路486号武警工程学院医院二甲三桥武警路4号西安市北方医院二甲长乐中路170号西安市东方医院二甲咸宁东路106街坊新科路28号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二甲康乐路17街坊8号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二甲大庆路636号西安市第五医院二甲(相当)西关正街112号西安市第二医院二级(相当)糖坊街65号西安远东医院二乙大庆路636号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二级(相当)南二环中段36号民航西安医院二级(相当)沣镐路2号陕西省博爱医院二甲电子二路52号灞桥区人民医院二乙灞桥街28号西安庆华医院二乙灞桥田红正街1号北车集团西安车辆厂职工医院二甲建章路南段54号陕西航天医院二甲灞桥田洪正街303号西安西郊纺织医院二级(相当)阿房二路1号西安市东郊第一职工医院二甲万寿中路23号西安煤矿机械厂职工医院二级(相当)未央区辛家庙西安北环医院二乙辛家庙陕重厂福利区五环集团职工医院二乙纺织城纺五路西安市铁路医院二甲尚德路173号西安市长安区医院二甲韦曲文化街8号西安航天总医院二甲航天城航天中路41号西安市阎良铁路医院二甲阎良前进西路79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二级(相当)阎良胜利路康复巷9号蓝田县医院二级蓝田县新城路36号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二甲户县画展街9号户县医院二甲户县古城路48号西安济仁医院二级沣京大道中段西安惠安医院二级户县余下镇周至县人民医院二甲周至二曲镇老城东街9号周至县联合医院二级(相当)周至中心东街30号高陵县医院二级(相当)高陵县临潼区人民医院二甲临潼区西关正街2号核工业417医院二级临潼康复路5号西安高压开关厂职工医院一甲桃园东路15号西安市莲湖区北关医院一级北关油库街25号西安红庙坡医院一级(相当)大兴东路33号西仪集团医院一级大庆路西仪坊25号陕西第一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一级阿房二路针织村陕西省第二纺织医院西安分院一级昆明池路2号陕西唐华六棉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一级(相当)纺西街89号陕西唐华一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一级纺织城纺一路215号西安钢铁厂职工医院一级汉城南路53号西安变压器厂职工医院一级大庆路485号山海丹医院一级西八路116号西安兴善医院一级兴善寺西街55号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7171职工医院一级韦曲杜陵东路1号7416厂职工医院一乙蓝田县辋川乡(二)21所专科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三甲雁塔西路309号陕西省妇幼保健院三甲后宰门73号陕西省中医医院三甲西华门二号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三甲长安太乙宫镇上湾村甲1号西安市儿童医院三甲西举院巷69号西安市中医医院三甲东大街183号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三甲南梢门南郭路76号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三甲西五路98号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三级(相当)长安南路127号西安市第八医院三级(相当)丈八东路2号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三级(相当)雁塔区雁引路15号西安同济医院二级(相当)纬一街2号西安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二级(相当)长安区五星乡太原庄甲字1号户县中医医院二甲户县草堂路304号户县妇幼保健院二级(相当)户县画展街17号西安市长安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相当)韦曲青年南街125号西安市临潼区中医院二级(相当)临潼区南大街46号西安市临潼区妇幼保健院二甲(相当)临潼区西关正街99号周至县中医医院二级(相当)周至二曲镇瑞光路48号高陵县中医医院二级(相当)高陵县北街67号高陵县妇幼保健院二级(相当)高陵县文卫路27号(三)8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安市莲湖区枣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庆路687号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二环东段319号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鱼斗路78号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安南路483号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52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丈八东路12号小寨路212社区卫生服务站吉祥路93号张家村军工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光北路23号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互助社区卫生服务站互助路51号。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一、补偿模式全市统一为以住院统筹补偿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门诊慢性病补偿及大病商业保险补偿的模式。

二、住院补偿基金使用(一)封顶线。

封顶线设定为每人每年25万元。

(二)起付线、补偿比例及补偿办法。

1.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85%;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简称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7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过渡期政策。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原政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以下标准: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补偿比例为6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70%。

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0元,补偿比例为5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60%。

2.补偿办法。

起付线以上按比例给予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参保患者住院总费用减去“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和“起付线”之后,按比例补偿。

(三)特殊人群补偿。

1.高龄老人住院补偿。

参保人员中80岁以上(含80岁)老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8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中90岁以上(含90岁)老人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

参保住院患者年龄计算时间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下同。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补偿。

(1)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和先天性心脏病四种疾病,出院时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计算,补偿比例85%,年度累计每人封顶线为30万元。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在门诊治疗时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70%,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500元。

2017年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

2017年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

2017年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什么是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是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种形式,简单地说,就是将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普通门诊费用。

是指将门诊的补偿费用集中起来由门诊统筹基金统一支付用来补偿门诊医疗费用。

2017年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规定一个医保年度内,诸暨参保人员在医保二定单位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或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0%。

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至于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超过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超过10万元至25万元部分,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超过25万元部分,报销90%,上不封顶。

医保门诊统筹报销仅供参考,以当地医保政策为准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结算一、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实行刷卡结算。

本人当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600元(往年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自动抵冲包括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后医保范围内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再在年累计2000元限额内,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给予报支: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分别按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60%的比例直接刷卡结算;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分别按在职人员35%、退休人员45%的比例直接刷卡结算。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2日)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四)治疗项目类:(五)其他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二)治疗项目类:上述项目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三)省劳动厅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等项目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均参照上述同类项目的自付比例执行。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透析、肾移植病人在门诊用国产抗排斥药、癌症病人在门诊放、化疗,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帐据单据和审批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部长43号令)和《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费用结算
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于每年12月底,将门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及化验、检查、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3、费用结算: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 0%,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二)门诊慢性病
1、慢性病范围和审核鉴定标准:
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对上报的病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参保居民病情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反馈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再反馈给参保居民。
3、就医程序:
经审批通过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城镇居民治疗慢性病用药范围限于《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品种,治疗用药须与本人治疗方案相符,不得开据大处方或使用范围外的药品。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41号2007年10月22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个人账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四)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以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六)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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