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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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全省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并扩大享受范围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发布日期】2004-04-02【生效日期】2004-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已于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就业调控、就业服务、就业扶持等和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所在地等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者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加强劳动技能学习,提高劳动就业能力。

第五条第五条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促进就业,应当统筹城乡新增劳动力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并举的方针,将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确保就业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增加,实现就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第二章就业调控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公共投资政策和确定大中型投资项目布局时,应当将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和目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1]6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1.10【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4〕1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全省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附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

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

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

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

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

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第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

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07.21•【字号】•【施行日期】198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1981年6月3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1年7月21日公布施行)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有关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在国务院“两个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达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对象和提高的标准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高于“两个暂行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曾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对“两个暂行办法”下达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干部、工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执行意见重新报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领取的退休费和特殊贡献待遇部分不再重新处理。

二、审批权限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需要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干部由省人事局办理审批,工人由省劳动局办理审批。

三、报批手续凡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需要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干部、工人,首先由其所在单位(易地安置的,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填写“退休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呈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证件或材料,逐级分别报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审批。

省直单位的,由主管厅、局分别报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审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鲁人社字[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12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经层层推荐,专家评审,并报经国务院批准,我省李京等115名(其中8名为未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专家被批准享受2012年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和爱护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我省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组织他们深入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各单位应根据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岗位和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得力的教学科研助手。

2024年度山东省落实“大学习、 大培训、 大考试”练习题(含答案)

2024年度山东省落实“大学习、 大培训、 大考试”练习题(含答案)

2024年度山东省落实“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练习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5题)1.关于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说法错误的是()。

A.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B.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C.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

D.劳务派遣单位视情况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A.小型事故、中型事故、大型事故、特大型事故B.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C.小型事故、中型事故、大型事故D.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3.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晨会”,并由()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A.带班负责人B.本人C.班组长D.同岗员工4.标准化定级现场评审应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组,其中,二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_____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_____人,三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_____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_____人。

A.5.3.2.1B.5.2.2.1C.5.2.3.1D.5.3.2.25.《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A.15日B.30日C.工作时间D.指定时间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_____签字。

A.分管负责人B.安全总监C.部门负责人D.主要负责人7.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A.二万以上五万以下;五万以上十万以下B.三万以上五万以下;五万以上十万以下C.五万以上十万以下;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D.三万以上五万以下;五万以上八万以下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____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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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1.07.21
【实施日期】1981.07.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停止执行(原因:已被1997年12月22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代替)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
(1981年6月3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1981年7月21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有关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在国务院“两个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达
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对象和提高的标准
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高于“两个暂行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曾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对“两个暂行办法”下达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干部、工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执行意见重新报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领取的退休费和特殊贡献待遇部分不再重新处理。

二、审批权限
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需要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干部由省人事局办理审批,工人由省劳动局办理审批。

三、报批手续
凡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需要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干部、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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