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美术作品展览权的权属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及作者权益的法律依据,对于作品的保护与权利归属,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作品的范围、保护原则和权利归属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作品的范围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指以文字、口述、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等形式表现的有独创性的作品。
这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戏剧表演、软件、数据库等。
作品范围的明确定义有助于确认何种形式的创作应受到保护。
二、保护原则作为著作权法的核心要素,保护原则确保了著作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根据著作权法,保护原则主要包括『独创性』、『固定性』、『可复制性』和『专有性』。
1. 独创性: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即不完全依赖于他人作品,具有作者的独立创造。
这就意味着,只有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才能被保护。
2. 固定性:作品应以某种形式进行固定,如用书面方式、录音、绘画等方式的表现。
只有被固定下来的创作成果,才能获得合法保护。
3. 可复制性:作品应当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复制或传播。
例如,图书、音乐、软件等都具有可复制性,因此享有著作权保护。
4. 专有性:著作权拥有人享有对作品的排他性使用权。
这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他人如何使用自己的作品,并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三、权利归属根据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权利归属原则采取了创作即归属、个人署名、财产权和保护期限等方面的维护。
1. 创作即归属: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归属于作者。
不需要进行专门的登记或申请手续,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2. 个人署名权:作者有权署名或决定是否公开署名。
即使由于某些原因未署名,也不能阻碍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
3. 财产权: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权利,并有权对其进行许可或禁止。
同时,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可以享有经济利益。
4. 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期限为作者的一生加上70年。
已发行美术作品的展览权

已发行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作为一位美术家或创作者,通过展览来展示自己的作品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展览不仅可以提升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还能为艺术家创造更多的机会与潜在买家、收藏家、观众互动,并激发艺术家的创作灵感。
然而,由于展览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限制,艺术家往往会寻求一种“展览权”来确保自己的作品在展览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探讨已发行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的相关内容和要点。
首先,了解什么是展览权非常重要。
展览权是指艺术家或创作者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或特定地点展览其作品的权利。
这项权利通常由一份正式的合同文件来规定,该合同明确规定了展览的具体条件和双方的权益。
展览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艺术家在展览中的作品得到妥善保护,并保证艺术家在展览中获得合适的利益回报。
一份有效的展览权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 展览时间和地点:明确标明展览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确保艺术家的作品在展览期间得到适当的展示和保护。
此外,合同中可以包括对展览时间和地点变更的条款,以便双方在必要时进行协商和调整。
2. 展览内容和数量:明确规定展览的具体内容和展示的作品数量,以确保展览不超出艺术家的授权范围。
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展览期间的作品数量限制、展示顺序等相关事宜。
3. 作品的保护和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展览期间艺术家的作品应得到的适当保护和处理方式,以避免作品受到损坏或丢失。
此外,由于艺术品的价值较高,艺术家还应要求展览方提供相关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4. 权益和费用分配:展览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艺术家和展览方之间的权益和费用分配。
这包括作品销售时的分成比例、版权归属、展览费用分摊等方面的内容。
艺术家应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在展览中获得合适的经济回报。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中应包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条款,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并保护双方的权益。
这些条款可以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等。
综上所述,展览权合同对于艺术家来说非常重要,它确保了艺术家的作品得到合适的展示和保护,保障了艺术家的权益并提供了经济回报。
自考《知识产权法》简答题(一考通题库)

1,知识产权客体的物质性?答: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法律表现?答: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对同一项钟声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钟声产权并存;三,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的效力方面也有区别,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权人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损毁,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他人对知识产权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者剽窃。
3,为什么对知识产权要有时间上的限制?3,答: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特点表明:(1)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有效期,相关的智力成果即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2)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需要: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4)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文学艺术作品和发明创造对于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规定一定的期限,使智力成果从个人的专有财产适时地变为人类公有的精神财富。
4,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答: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相关的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期限的规定不同(具体列举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5,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哪些法律制度?答:(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3)商标权法律制度;(4)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31,外国人的作品在哪些情形下受我国著作权的保护?答:外国人作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我国法律保护:(1)外国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受我国法律保护;(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殊侵权责任真题与解析一

1(多选题)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
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D【考点】安全保障义务、过错侵权、补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解析】《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可知,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通说认为,所有因日常社会交往进入商场的人,均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对象。
因此,丙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对象。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题中,第三人甲因过错致丙人身损害成立过错侵权,甲应当对丙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不作为导致地面过于湿滑),对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并提供了间接的原因力,商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丙进商场是购买商品还是借用厕所不影响商场赔偿责任的承担,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民法典》第181条第1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三:(1)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不构成过错侵权;(2)加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因此不构成无过错侵权;(3)不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
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
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
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
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⑵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⑶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1)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
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
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
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 元,发行3000 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
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知识产权法 第3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练习题
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 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是指
A.作品 B.艺术 C.知识产权 D.音乐
练习题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符合的条件是()
A.具有显著性 B.具有独创性 C.文艺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D.文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E.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练习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的登记制度为
A.自愿登记制 B.强制登记制 C.准强制登记制 D.不登记制
练习题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
A.印刷权 B.获得报酬权 C.发表权 D.出版权 E.署名权
练习题
著作人身权包括()
A.署名权 B.发表权 C.修改权 D.发行权 E.保护作品完整权
练习题
下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的是( )
知识产权法
第三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作品的概念
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著作权的特别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规定的作品。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 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并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典型问题
1、X等四位画家受Y饭店的委托,在其宴会厅绘制了一副题为《赤壁之战》的壁画。
后来,因Y对宴会厅进行翻修使得壁画遭毁。
X绘制了一副蜚声画坛的油画,原件现在为Y 所有。
假定X希望展览作品原件,Y不同意;或者,Y希望展览作品原件,X不同意。
《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山东谷阳县景阳冈酒厂未经作者刘某同意,将其创作的武松打虎图组画中的11副注册为酒的商标。
已故画家张乐平创作了以“三毛”为主角的系列漫画故事。
1995年,江苏三毛集团向国家申请了有“三毛”形象的商标,其中有31类商品上获得了注册。
其间,该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商业标志。
于是,张乐平的遗属要求三毛集团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此类作品完成两年以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以下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由单位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重庆南岸区某教师从教10余年,每年都按照学校要求将自己写的教案交给学校,十多年来共交了48本。
后因自己科研需要,要求学校发还教案以供参考。
这时才发现,教案早被学校当成废品卖了,只要回4本。
于是高某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
5、•例1、监狱委托雕塑家为其做一件雕塑,要求反映一个主题——悔;•例2、X有非常详细的思路,要求Y完全按照他的思路完成一个计算机软件;•例3、X托Y帮她设计一件晚礼服,最终晚礼服是按照双方共同的想像完成的。
6、《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著作权知识点整理
(一) 作品是智力成果(二)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三) 作品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四) 作品必须具有独立性(一)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构成的作品文字的书写方式并不影响文字作品的性质(二)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事先拟好演讲稿,事后的宣读、朗诵等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而不是口述作品相声不是口述作品(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在舞台上表演的作品曲艺作品也称说唱艺术,是以带有表演动作的说唱来叙述故事、塑造人物、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情感的艺术形式,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都是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是用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达思想的作品,包括舞蹈构图、舞蹈节奏、舞蹈表情三个要素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四) 美术建筑作品(五) 摄影作品(六) 视听作品(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 计算机软件(九)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作品完成后,需要到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作品出版时必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三、我国实行的是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完成时,著作权自动产生(一)作者的概念和条件概念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条件作者是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并且要实际的创作了作品(二)拟制作者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称为拟制作者(三)作者的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作者,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人所有(二)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可以对各自创作的那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三)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汇编人(四)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事实作者享有。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第四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 16 世纪的欧洲。
英国议会于 1709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
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三个原则也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 3 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注意: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视为合理使用。(即无 须事先征得同意,无须支付报酬)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放映权与机械表演权存在竞合关系。 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拟将之并入表演权中。
七、广播权 (单向、被动性)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 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 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请关注裁判文书网中该案一审和二审的法院判决书。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内容。
演绎权类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传播权类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复制权 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 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的 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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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美术作品展览权的权属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由汇桔小编给大家说说著作财产权的展览权归属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本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该条保留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
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
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
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但是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价值,法律规定,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人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就获得了该作品的展览权了吗?
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而本条规定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是这样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原件所有人享有的展览权并非作品全部的展览权内容,而是单指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权利,而作者仍然享有该作
品复制件的展览权。
换言之,如果原件所有人将该作品制作了复制件,并进行展0览,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事实上,作者的展览权包括对于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展览权,但是如果作品在作者以外的所有人手里,再强调著作权的原件展览权,就没有了现实意义。
而且,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对于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权利,同时还有益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上文的解释中强调了本条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问题,如果是文字作品的手稿,可以说是文字作品的原件,其他人获得后进行公开展览,可能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