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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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我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创新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类项目。

2.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在科技园注册公司等创业实践活动。

4.学术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5.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等。

6.科研成果:参加教师实验教学自制仪器的研制或者其他科研课题研究。

7.学术报告:指学生结合所参与的创新创业活动,面向师生主讲的学术报告。

8.创新创业讲座:指学生参加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以及科技园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讲座。

9.技能考核:指学生参加外语考试、计算机类考试、普通话考试、和其它专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按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章认定方式及要求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或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

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细则

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细则

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创新学分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或名次、社会实践成果等。

第四条创新学分制度的实话办法:一、学校成立创新学分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学分的评定;二、学校每学期初受理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由本人填写创新学分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由教务部报创新学分起居室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可获得创新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三、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以举行临时性创新学分评审会议,以及时评定学生的创新成果。

第五条创新学分评定的参考标准:一、公开发表的作品,包括论文、文学作品、书评、调查报告、读书心得等,发表在国内外权威期刊的获10个创新学分,核心期刊获5个创新学分,其它公开出版刊物获3个创新学分,其它校级刊物获1个创新学分;二、级教学、科研成果可获7——10个创新学分,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可获4——6个创新学分,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可获1——3个创新学分;三、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发现、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商标、专利等,可获得1——10个创新学分;四、各类竞赛奖励或名次,国际性奖励可获8——10个创新学分,级奖励可获7一10个创新学分,省级奖励可获46个创新学分,校级奖励可获13个创新学分;五、社会实践成果,可获得1——5个创新学分。

第六条集体项目根据分工及序列分别予以认定。

第七条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一般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累计。

第八条学生取得创新学分,可以冲抵数学计划中选修课程的学分,可以累计,但冲抵选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10个学分,超出部分的学分,学校予以记载,但不冲抵课程学分。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大学生创新学分是指通过参与科研、创新实践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旨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积极参与科研创新,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为了规范大学生创新学分的认定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1. 科研项目(1) 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可获得10学分;(2) 参与省级科研项目,可获得8学分;(3) 参与校级科研项目,可获得6学分;(4) 参与院系级科研项目,可获得4学分。

2. 发表论文(1) 发表SCI/SSCI检索论文,可获得8学分;(2) 发表EI检索论文,可获得6学分;(3) 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可获得4学分;(4) 发表普通期刊论文,可获得2学分。

3. 科技竞赛(1) 获得国际级科技竞赛奖项,可获得8学分;(2) 获得国家级科技竞赛奖项,可获得6学分;(3) 获得省级科技竞赛奖项,可获得4学分;(4) 获得校级科技竞赛奖项,可获得2学分。

4. 创新创业项目(1) 参与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可获得8学分;(2) 参与省级创新创业项目,可获得6学分;(3) 参与校级创新创业项目,可获得4学分;(4) 参与院系级创新创业项目,可获得2学分。

5. 社会实践(1) 参与国内外社会实践,累计时间达到80小时,可获得8学分;(2) 参与国内外社会实践,累计时间达到60小时,可获得6学分;(3) 参与国内外社会实践,累计时间达到40小时,可获得4学分;(4) 参与国内外社会实践,累计时间达到20小时,可获得2学分。

三、认定流程1. 学生申请学生在完成相应的科研、创新实践活动后,向所在学院或导师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介绍、论文发表证明、竞赛获奖证书等。

2. 学院审核学院成立认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并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包括学生参与的具体项目、论文发表情况、竞赛获奖情况等。

3. 学校认定学院将评估结果提交至学校认定委员会,由学校认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是推进学校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分为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两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一)创新活动模块1.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及艺术作品。

3.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4.技能证书:指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类技能证书。

5.科技文体竞赛:指学生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奖项。

6.人文素养: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术讲座、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获得相关成果等。

(二)创业活动模块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创业活动:指学生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

5.创业课程:指学生选修相关创业类课程。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创新活动模块的学分认定②所获奖项以相关徽章、奖杯、奖牌、证明、证书为准;③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并有成绩或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计2次。

第六条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是指为了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实践活动,学校制定的一套具体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的实施对于激发大学生的创新热情,提高创新能力,推动学校创新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详细阐述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依据1.1 学生创新能力评估: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创新能力测试或者评估活动,对学生的创新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1.2 创新实践活动记录:学生可以通过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学术竞赛、创办社团等方式积累创新实践活动记录。

1.3 学术论文和专利成果:学生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等方式展示自己的创新成果。

二、认定程序2.1 申请材料准备:学生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创新实践活动记录、学术论文和专利成果等。

2.2 提交申请:学生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申请。

2.3 评审认定:学校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三、认定标准3.1 创新能力评估结果: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创新能力评估结果进行认定,评估结果越高,认定的创新学分越多。

3.2 创新实践活动记录:学生的创新实践活动记录越丰富、多样化,认定的创新学分越多。

3.3 学术论文和专利成果质量:学生的学术论文和专利成果质量越高,认定的创新学分越多。

四、认定效益4.1 学分认定奖励:学校将根据认定结果,给予学生相应的学分奖励,并将其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

4.2 学生综合素质提升:通过参与创新实践活动和获得学分认定,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将得到提升。

4.3 就业竞争力增强:拥有创新学分认定的学生在就业市场上将更具竞争力,能够展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

五、改进措施5.1 宣传推广:学校可以通过宣传推广,提高学生对创新学分认定的了解和参与度。

5.2 创新导师制度:学校可以建立创新导师制度,指导学生的创新实践活动,提高创新能力。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为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落实创新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第一课堂以外的科技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学科竞赛、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及作品、发明创造、社会实践等。

二、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记6(第二作者4)学分,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4(第二作者2)学分,在一般正式公开刊物及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2(第二作者1)学分;2.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记5学分,获得省部级奖励记3学分,校级一等奖记1学分;3.专利: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记5学分,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记3学分;4.科技成果:国家级科技成果记8学分,省部级科技成果记6学分,校级科技成果记2学分;5.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奖励记4学分,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得奖励记3学分(限三等奖以上或前八名);6.在大型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奖励记5学分,省部级奖励记3学分;7.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记2学分;8.所有成果均按项记分,集体项目根据分工分别予以认定;9.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重复的,只按照最高奖项记录一次。

三、创新学分的认定程序1.学校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受理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创新学分申请表,所在院(系)确认同意后,由院(系)统一将材料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审批后,获得创新学分并记入成绩档案;2.如遇特殊情况或对创新学分的认定有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四、创新学分的记载与用途1.学生取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课程类别为“创新学分”,成绩记为“优秀”;2.学生取得的创新学分可以顶替教学计划中的公共选修课,可以累计,但一般顶替学分不超过8个,超出部分予以记载,但不能顶替课程学分;3.对于获得创新学分的学生在免试推荐研究生、三好学生评选、奖学金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秀推荐。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生学习与生活的良好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我校正式注册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包括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的处分:㈠警告;㈡严重警告;㈢记过;㈣留校察看;㈤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2、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3、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4、曾经违纪又重犯的;5、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6、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7、对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8、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

第五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3、积极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工作的;4、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5、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形的。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视情况分为半年、一年和两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察看期间不享受各种奖助学金。

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后先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在班级班委会写出学生表现情况,辅导员提出解除的建议并由学生工作组签署意见,最后,报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学校视情况可以延期解除察看。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全校公告。

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办法为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落实创新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取得创新学分的具体途径包括以下方面:1.参加各种学术讲座(限2学分)学术讲座包括人文素质报告、科技学术讲座。

(1)参加系部组织的学术讲座,每年参加8次、约16 学时记1学分。

(2)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每年参加4次、约8 学时记1学分。

2.学生组织和开展的各种学术讲座(限3学分)(1)在系部范围内组织并主讲的学术讲座,主讲者记1 学分/次;参与者记1学分/2次(限4人)。

(2)在学校范围内开展的学术讲座,主讲者记2学分/ 次;参与者记1学分/次(限5人)。

3.参加各种、团、全国科协等权威部门组织的正式的大学生“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力学、程序设计、机器人等科技竞赛活动及校内选拔赛和省级选拔赛。

以组织单位认证为准。

(1)获校级各类大学生竞赛获一等奖者,记1学分,获二等奖者记0.5学分。

(2)获省级各类大学生竞赛获一等奖者,记2学分;获二等奖记1. 5学分,获三等奖者记1学分,其他参加者记0. 5学分。

(3)获国家级各类大学生竞赛获一等奖者,记4学分;获二等奖记3学分,获三等奖记2学分,其他参加者记1学分。

4.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研究(限4学分)。

(1)参与教师在学校立项的科研课题研究,指导教师可根据学生承担任务量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学分,最多可记1 学分。

(2)参与教师在市级立项的科研课题研究,指导教师可根据学生承担任务量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学分,最多可记3 学分。

(3)参与教师在省级和国家级立项的科研课题研究,指导教师可根据学生承担任务量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学分,最多可记4学分。

5.由学生主持研究并完成的各类科研课题,由科技处认证。

(1)由学生主持研究并完成校级的各类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记2学分/项,参与者记1学分/项,参与者限四人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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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落实创新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第一课堂以外的科技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学科竞赛、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及作品、发明创造、社会实践等。

二、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记6(第二作者4)学分,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4(第二作者2)学分,在一般正式公开刊物及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2(第二作者1)学分;
2.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记5学分,获得省部级奖励记3学分,校级一等奖记1学分;
3.专利: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记5学分,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记3学分;
4.科技成果:国家级科技成果记8学分,省部级科技成果记6学分,校级科技成果记2学分;
5.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奖励记4学分,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得奖励记3学分(限三等奖以上或前八名);
6.在大型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奖励记5学分,省部级奖励记3学分;
7.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记2学分;
8.所有成果均按项记分,集体项目根据分工分别予以认定;
9.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重复的,只按照最高奖项记录一次。

三、创新学分的认定程序
1.学校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受理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创新学分申请表,所在院(系)确认同意后,由院(系)统一将材料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审批后,获得创新学分并记入成绩档案;
2.如遇特殊情况或对创新学分的认定有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四、创新学分的记载与用途
1.学生取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课程类别为“创新学分”,成绩记为“优秀”;
2.学生取得的创新学分可以顶替教学计划中的公共选修课,可以累计,但一般顶替学分不超过8个,超出部分予以记载,但不能顶替课程学分;
3.对于获得创新学分的学生在免试推荐研究生、三好学生评选、奖学金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秀推荐。

五、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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