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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现就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一)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

(市商务委负责)(二)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地区总部被授权管理机构数量的限制。

取消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数量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三)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二、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四)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

(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五)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与集团重组,为涉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措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沪府办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7日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上海现代服务业集聚优势,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为本市率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关键支撑,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际国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目标定位,充分发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功能优势、平台优势和服务优势,以行业龙头和科技创新企业为主体,以国际化、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为支撑,服务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新需求,构筑“走出去”良性生态圈,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更好地服务本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到2025年,本市专业服务机构跨境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外投资结构和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规模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业跨境服务能力发挥国家和市、区、重点区域的政策合力,支持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全球化布局,拓展跨境服务功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服务支撑。

1.提升金融跨境服务创新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上海银发〔2020〕180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银发〔2020〕180号上海市各商业银行:为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现在原“上海银发〔2018〕215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离岸经贸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作为全球性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的组织者开展的上中下游交易对手均为非居民的各类以经常项目为主的交易,交易活动发生在境外,相应的资金结算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发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转手买卖、离岸加工贸易、服务转手买卖等。

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推送“离岸经贸业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指导上海市已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名单内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的离岸经贸业务按国际通行规则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在内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三、名单内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经贸业务的,同一合同上下游业务必须通过同一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收支结算,不得在自由贸易账户和非自由贸易账户发生交叉。

银行为名单内企业提供结算服务时,自由贸易账户和非自由贸易账户应按各自政策执行,不得混用。

四、银行在为名单内企业提供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时,应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相关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其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境外交易对手,通过多种方式印证开展离岸经贸业务的合理性以及经营收益的适当性。

五、银行应根据名单内企业账户交易流水及定期回访等情况做好事中事后客户及业务管理,相关工作底稿及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备自查或监管部门核查、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沪府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9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三章证件申办第四章持证人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沪商机电[2013]69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
意见的通知
(沪商机电〔2013〕69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已经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28日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和高端贸易服务业的集聚发展,规范对试验区内企业全球维修业务(以下简称“维修业务”)的管理,现从业务定义、企业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带动长三角地区服务贸易整体发展,并为我国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探索经验,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2014年10月17日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为推动上海传统服务贸易领域提升能级,积极培育新兴服务贸易业态,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要求,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各部门将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中按年度认定并扶持一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品牌企业,进而带动上海服务贸易整体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指导目录》进行解释和定期调整。

一、运输服务贸易促进目标: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的优势,不断拓展运输服务贸易领域,扩大贸易规模,打造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模式先进、海外网络健全、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运输服务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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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
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一种出口支持手段,是外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金融工具,对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挑战,主动承接出口定单,保障出口收汇安全,推动“走出去”以及获得融资便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本市外贸出口和经济增长有良好的拉动作用,是“保增长”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根据全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重要作用
(一)提高对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复苏基础还不稳固,对外贸易仍面临外需不足、出口成本持续快速上涨、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出口竞争更为激烈等严峻形势,特别是随着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形势更趋复杂,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对稳定本市对外贸易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和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防范风险、促进出口、便利融资的杠杆作用,为对外贸易“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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