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
慈善组织活动支出和管理费应该这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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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募捐资格的设定、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及违规处理的程序等。
1. 募捐资格的设定:1.1. 设定基本条件,如组织注册、公开账目等要求;1.2. 制定合理的募捐用途范围,避免滥用捐款;1.3. 严格筛选受捐对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1.4. 建立组织信用评估机制,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2. 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2.1. 设立募捐行为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流程和标准;2.2. 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募捐行为合法合规;2.3. 编制募捐行为规范,规定不得使用低俗手段进行募捐;2.4. 定期公布募捐行为的监督结果,加强舆论监督。
3. 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3.1. 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募捐款项;3.2. 制定募捐款项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3.3. 建立募捐款项的项目化管理,明确款项用途和使用责任;3.4. 定期进行募捐款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4. 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4.1. 制定捐款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公示时间和方式;4.2. 定期公开捐款信息,包括捐款数额、用途等;4.3. 加强对捐款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4.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和反馈。
5. 违规处理的程序:5.1. 制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和公平;5.2. 设立违规行为处理机构,独立公正处理违规行为;5.3.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5.4. 加强违规行为信息的报告和公示,形成有效的警示。
总结: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有助于提高募捐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2016)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20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五条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募捐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捐款来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公开募捐的透明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范。
本文将聚焦于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常见实施措施。
一、制定背景公开募捐是为了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方式。
然而,由于公开募捐活动涉及的资源和资金较大,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就有可能出现捐款资金被侵占、募捐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为了保障募捐的公正、透明和可信度,各国纷纷制定管理办法,以规范公开募捐行为。
二、基本原则1. 透明度原则:公开募捐的管理办法要求公开募捐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各项资金、捐款收支等信息应对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确保募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自律原则:公开募捐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募捐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各公益组织应建立自律机制,自觉履行责任,加强对募捐活动的自我调节和审核。
3. 监督原则: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开募捐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应扮演监督的角色,对募捐机构进行公正监督,维护公众利益。
三、常见实施措施1. 许可制度:公益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前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相关部门会对公益组织的资质、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公益组织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2. 资金监管: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公开募捐募得的捐款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募捐款项的专款专用,杜绝挪用和滥用募捐资金的行为。
3. 信息公示: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公益组织及时公开募捐的进展情况,包括募捐的数量、金额等。
同时,还要公布募捐活动的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对募捐活动进行监督。
4. 风险防范:公益组织应加强对募捐主体的背景审查,避免与不良主体合作,减少募捐风险。
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募捐活动中的潜在风险。
5. 多方参与: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鼓励多方参与公益事业,包括企业、个人等。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指南——《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指南——《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
理办法》解读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6(0)18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日益丰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信以及网络等渠道开展的“线上”募捐活动,特别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开募捐活动已经成为慈善组织募集慈善资源的主要途径。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针对此类公开募捐行为规范监管的规定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开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监管缺失等问题。
【总页数】2页(P15-16)
【作者】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J],
2.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J],
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捐活动管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J],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4.为互联网慈善活动提供规范有序的制度环境——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就《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J], 程楠
5.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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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慈善法 规范慈善捐款运作

学习慈善法规范慈善捐款运作作者:王前进来源:《慈善》2016年第0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
发展慈善事业,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全面推进中国慈善事业是一个必须的方向,对于当前涌动的慈善冲动以及因慈善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必须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和廓清,也就是要进行必要的规制。
否则,很可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人们热心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
本文就慈善法部分章节学习,针对规范慈善捐款运作,谈些粗浅体会。
一、慈善募捐的主体资格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什么是慈善?个人能不能发起慈善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众筹怎么做?慈善具有公益性,是利他的,必须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益。
为某个特定的陷入困境的个人筹集款物的活动,是利己的,称为“个人求助”。
例如,因为救助受灾居民的需求,慈善组织向社会筹集资金,这属于慈善募捐。
但是个人需要一笔钱治病,向大家筹钱,这是属于个人求助。
慈善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有两层意思:第一,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属于社会救助行为。
简而言之,慈善募捐的发起者不适用于具体个人,但可以公开求助。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募捐管理办法

募捐管理办法一、前言募捐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旨在通过筹集资金和物资,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为了规范募捐行为,保障募捐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制定本募捐管理办法。
二、募捐的定义募捐是指通过向社会公众、机构或个人等进行捐款、捐赠物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慈善事业、救助困难群体、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行为。
三、募捐的目的1. 支持慈善事业:募捐所筹集的资金和物资将用于支持慈善机构的运作和项目的实施,帮助有需要的人群改善生活条件。
2. 救助困难群体:通过募捐活动,提供帮助和救助给受灾、贫困、残疾等困难群体,缓解其生活困境。
3. 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募捐所得的资金将用于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四、募捐的主体1. 慈善组织:具备法律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包括慈善基金会、慈善协会等。
2. 公益机构:具备法律资格的公益机构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包括社会福利院、救助站等。
3. 其他组织: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组织,可以进行特定范围内的募捐活动。
五、募捐的程序1. 募捐申请:募捐主体应向所在地的慈善事务部门提交募捐申请,包括募捐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
2. 审核批准:慈善事务部门对募捐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募捐主体的合法性和募捐活动的合规性,批准后发放募捐许可证。
3. 募捐公告:募捐主体应在募捐活动开始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募捐公告,公示募捐的目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募捐活动:募捐主体按照募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捐款和捐赠物资。
5. 募捐报告:募捐主体应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向慈善事务部门提交募捐报告,详细记录募捐所得的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募捐的管理1. 资金管理: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捐所得的资金安全、透明、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2. 物资管理: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确保募捐所得的物资安全、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或救助困难群体。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慈善组织第三章慈善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六章慈善财产第七章慈善服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九章促进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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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七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
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