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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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中立主义 德育

价值中立主义 德育

价值中立主义德育
价值中立主义是德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强调在德育过程中,教育者应该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学生,而是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和选择自己的价值观。

价值中立主义的德育理念主要源于德国哲学家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

康德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无法完全认识世界的本质,因此人的道德判断只能基于自己的理性,而不能基于经验或情感。

同时,康德也认为,道德判断必须摆脱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扰,包括个人的情感、欲望和利益等。

因此,价值中立主义的德育理念强调教育者应该尊重学生的自主性,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学生,而是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和选择自己的价值观。

在实践中,价值中立主义的德育理念要求教育者采取以下措施:
1.尊重学生的主体性:教育者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权利和尊严,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学生。

2.提供多元化的价值选择:教育者应该提供多元化的价值选择,让学生了解不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并自主选择自己的价值观。

3.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教育者应该引导学生批判性地思考各种价值观和道德问题,帮助他们理解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和差异。

4.强调道德实践:教育者应该引导学生将所学的道德知识应用到实践中,通过实践来培养他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

总之,价值中立主义的德育理念强调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培养学生的道德判断力和道德实践能力,这对于提高学生的道德素养和促进社会的道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价值中立原则含义

价值中立原则含义

价值中立原则含义:
价值中立的原则主要是受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来访者中心理论”的影响。

价值中立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要保持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并秉持接纳和尊重案主价值观的原则。

价值中立具体指的是不评判、不直接给予答案,不将价值观和价值标准强加于人。

价值中立要求社会工作者充分了解案主的需求、案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网络,从案主的角度帮助案主赋权,使案主充分认识自己的现状,挖掘自己的潜能,根据案主自己的价值观来做决定。

这里所谓的不干涉案主的价值观就是不干涉案主的自决权力、充分给予案主价值选择的空间、在案主的价值观与社工的价值观相冲突时维护案主利益最大化。

科学是不是价值中立的

科学是不是价值中立的

科学是不是价值中立的1、科学的价值中立学说科学的“价值中立说”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观点,近代以来尤其流行;近代科学家崇尚科学理性,把科学视为纯粹求真的事业,并把与近代实验科学方法和逻辑论证无缘的政治、伦理等和科学严格区分,以保持科学的“纯洁”与独立;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逻辑实证主义等将事实与价值绝然二分,进一步强化了科学的“价值中立性”观念;他们认为,科学追求的是纯粹真理,客观性是科学的生命;在进行科学观察、试验、概括、推理、评价与验证的过程中,必须撇开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兴趣、情感、欲望等主观偏好,以如实反映对象的客观本质和规律为唯一目的;因此,科学活动本身,它所取得的任何一项具体成果,本身不是价值,而且也不涉及到或意味着“好”、“坏”之类价值,而是价值上“中立”或“无涉”的;他们甚至宣称,这种“中立性”正是科学的“客观性”与优点之所在,也是科学工作者人格理智诚实的表现;如果一个人将价值因素导入科学研究,那将是十分不严肃的,甚至不配被称为“科学工作者”;应该说,“价值中立说”比较彻底地解决了科学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的区分问题;对科学与价值,认知与评价加以必要的区分,对具体科学活动是必须的、有益的;科学在于实事求是地反映对象的客观本质和规律,只有面向客观事实,立足客观事实,而不是立足于个人的目的、利益、需要、兴趣、情感、尊严、地位、名誉、偏好,以及宗教信仰、阶级立场等,才有可能真正达到这一目标;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马虎轻率、主观臆测、专横固执、迷信权威、压制创新、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等等,都是要不得的;在具体科学活动中,不清除一些价值因素的“污染”,不排除一些主观性要素的干扰,就不可能获得真理;2、科学是否价值中立然而,如果从更广阔的视野将科学作为人类的一种基本实践活动来看,那么,我们会发现,科学的“价值中立说”很难站得住脚;科学绝不只是一种客观的知识体系,尤其不是一种脱离社会和人文价值环境的知识体系,因为它同时还是一种社会活动、一种社会建制、一种文化,它是由作为价值载体的人来实现的实践活动,因而又具有“价值非中立性”;第一,“为科学而科学”、“为知识而知识”,从来就只是一种幻想、幻觉;人们对单纯的“事实”、知识几乎毫无兴趣,甚至对与其生存、生活几乎不相关的“真理”也并不关注,或视而不见;人们搜集事实,是为了理解或认识这个世界;人们加工处理事实,是试图找到其所面临的问题的答案;人们尝试依据科学改造或改变世界,是希望能够生存和生活得更好;因此,任何真正的、生机勃勃的科学,必然是符合人类主体需要的,必然是具有价值意义的;在具体科学活动中,人类的根本目的、利益、需要、信念、理想、态度、情感等无不凝聚在科学家的内在品格、渗透和反映在科学活动之中;甚至可以这样说,脱离社会需要,仅仅为着满足科学家兴趣或少数人好奇心的科学研究,并不是理想的科学研究;客观的、不带任何价值判断的科学家,并不是理想的科学家;“热爱真理”、“献身真理”并不是科学与科学家与生俱来的天性,而是在长期的科学探索实践中形成的、扎根于人类价值追求的社会品质;人类认识的、情感的、审美的、伦理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以及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理想与信仰,给了探求真理以动力和目标,使科学成为一种最具价值的事业;第二,科学研究对象本身,总是包含、渗透、负荷着人的价值因素;在存在论意义上,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客观现象不是完全自在、与人无关的“自然”现象,它们都通过人的活动形成,具有人为性;在认识论意义上,根据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客体相关律,在一个认识系统中,认识的客体是由认识的主体根据自己已经获得和已经形成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有选择地设定的,它与认识的主体具有内在的相关性,因而,是不可能与主体的价值无关的;而在价值论意义上,科学更是人类的一项重要的价值活动,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在人的价值思考、价值选择中确立,并随着人们的价值追求的变化不断变迁的;第三,正是由于科学活动、科学对象是服从于人的价值目的,特别是改造世界之需要的,因此科学体系之中就渗透着价值和价值判断因素,科学陈述内蕴着一定的价值意蕴,负荷着一定的价值要求;美国科学哲学家劳丹在科学与价值一书中曾指出,价值本来就内在于科学本身的结构之中,也只有纳入科学的内在结构,才能更好地解释科学的合理性;他不仅把价值纳入科学的内在结构之中,而且还力图从科学的内在结构来揭示其发挥作用和变化的机制,从而构造了一个科学发展网状模型和解决理论、目的、方法三者相互依赖的网状结构;具体地,某些科学陈述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安全、健康、疾病、有害、有毒、风险等概念,这类陈述仅在针对特定价值主体、参照特定社会与人的价值背景时才有意义;还有些陈述是关于其他陈述的可接受性的,它们涉及有力的观察证据、足够高的概率等,这显然也依赖于一定价值背景;第四,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在科学活动中也不可能不进行价值判断;彭加勒指出,科学是一种约定,约定既要受观察与试验事实的引导,又要避免一切矛盾,但选择却是自由的,是出于简单与方便的考虑指导我们去选择;彭加勒还认为,学者们致力于探索自然,并不囿于有用性的动因,而在于对“此种特殊的美以及宇宙和谐意义上的意义之寻求”;爱因斯坦也曾经由衷地赞叹,科学美是“思想领域最高的音乐神韵”,让人产生“一种壮丽的感觉”;特别是,科学活动的主体并不仅限于科学家个人,而主要是具有共同价值规范和思维方式的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之所以能够形成并发挥作用,虽然一般不强求意识形态或信仰上的一致,但对科学研究却须有大体一致的信念、理想、态度和情感等;在个人加入科学共同体的科学训练和专业经历中,他们会形成一些共同的价值标准;因此,科学家们作为社会存在物、文化存在物,他们总是处于某种社会文化环境之中,其思想、行为及科学实践也无不总是打上各自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烙印;正如美国着名科学哲学家M;W;瓦托夫斯基所指出的:“诸如真理、一致性和证实这些科学规范本身就是深刻的人类职责的高度凝练的反映”,因此,“科学的价值并不是成为科学所探索的事实的一部分,而是成为科学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是科学的过程和科学的理性的一个特性”;也正因为此,在当代西方科学哲学界,“科学价值非中立论”对“科学价值中立论”进行了郑重且较深入的批判;以库恩为代表的历史主义学派将价值列入科学哲学,承认科学与价值及意识形态的相关性;库恩指出:“科学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事业,不同创造性学科的特点,首先在于不同的共有价值的集合;”普特南在1981年进而提出“价值事实”的存在,他认为价值与事实不可分,价值就是事实的价值,事实也是有价值的事实,“每一事实都含有价值,而我们的每一价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实”;法兰克福学派则把科学技术视为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马尔库塞认为,科学与技术本身成了意识形态,是因为科学、技术同意识形态一样,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和奴役性,起着统治人和奴役人的社会功能;哈贝马斯则宣称,技术与科学已经成了一种新型的意识形态,即技术统治论的意识:“一方面,技术统治的意识同以往的一切意识形态相比较,‘意识形态性较少’,因为它没有那种看不见的迷惑人的力量,而那种迷惑人的力量使人得到的利益只能是假的;另一方面,当今的那种占主导地位的,并把科学变成偶像,因而变得更加脆弱的隐形意识形态,比之旧式的意识形态更加难以抗拒,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它在掩盖实践问题的同时,不仅为既定阶级的局部统治利益作辩解,而且站在另一个阶级一边,压制局部的解放的需求,而且损害人类要求解放的利益本身;”总之,科学活动并不如人们想象的,是一些不食人间烟火的科学工作者在与世隔绝的象牙塔中的机械操作,而与其他人类活动一样,是文化的、历史的产物,是一种现实的事关人类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科学既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由人的,科学真理的追求与科学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是主体同一实践活动的两个方面,在历史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它们具有内在统一性;科学家没有直接的社会责任比如说有人用菜刀砍了人, 现代法律会把拿刀砍人的那个家伙抓起来判刑, 而不是去追究卖菜刀的, 有人开车撞了人, 也是追究撞人的那个, 而不是把汽车工厂的老板抓起来但是, 科学家应该有自发的社会责任感; 科学家之所以被称为科学家, 最重要的是他们相信科学, 真心相信而不是把科学当作工具和外衣;而什么是科学呢科学的哲学基础在于, 相信在认知领域, 人人平等, 它不能接受这样的解释: "我是先知, 我能看见神迹, 但你们看不见;我也没办法让你们看见, 你们只需要相信我就行了", "信则灵: 你不相信神, 不真心相信神的存在, 神就不会眷顾你, 那你就永远看不到神" 当然这种平等是起点的平等和判断的平等, 而不是能力的平等而这种平等思想, 正是文艺复兴时代以来, 人类社会变革的最大动力; 在自然领域, 平等思想造就了科学, 把神和神棍打下神坛;在社会领域, 它是人民自由, 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础; 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社会变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社会制度的民主自由反过来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这就是西方社会从中世纪向现代社会变革的过程; 所以, 在现代社会, 你很难找到一个真正的科学家, 他相信科学民主, 却又枉顾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 在科学很难立足的中国, 首先你很难找到一个真正的科学家并不仅仅是科学家太少, 真正的科学家很少, 却往往并不为媒体所知, 就更不为公众所知;其次, 不是所有的工程师, 技术官僚, 甚至某些 "科学匠", "工匠", 扣上一顶帽子就可以被称作科学家的;第三, 科学家也免不了说违背良心的话, 毕竟他们的处境太艰难了, 远远比常人更艰难; 这就是我国科学界的现状, 超越这个现状去单纯要求某个科学家, 某些工程师的社会责任, 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在当代,由于科学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它极大的改变了原本的世界;它造福人类同时也能毁灭人类;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家不仅对自己的工作和对科学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负有义务,而且应对更广阔的社会负有道义责任;。

客观主义:价值中立的认识论立场

客观主义:价值中立的认识论立场
• 客观主义主张价值中立,避免个人价值观对道德和伦理问题的评价
伦理学中客观主义观点的争议
• 客观主义可能导致对道德和伦理问题的忽视
• 客观主义可能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
政治哲学中的客观主义观点及其挑战
政治哲学中的客观主义观点
政治哲学中客观主义观点的挑战
• 客观主义认为政治现象和政治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不受
客观主义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与意义
客观主义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
• 客观主义有助于保证科学研究和知识发现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 客观主义有助于解决价值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客观主义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
• 客观主义为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方法原则
• 客观主义关注个体差异和多样性,以及道德和伦理问题的复杂性,有助于丰富现代
• 客观主义与科学实在论都主张价值中立,避免个人价值
循科学方法
观对认识的影响
• 科学实在论关注科学对象的存在性和客观性,强调科学
知识的实在性和客观性
04
客观主义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的挑

伦理学中的客观主义观点及其争议
伦理学中的客观主义观点
• 客观主义认为道德和伦理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客观主义在科学方法论中的影响
• 客观主义有助于保证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 客观主义有助于解决价值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客观主义与科学实在论的关联与区分
客观主义与科学实在论的关联
客观主义与科学实在论的区分
• 客观主义与科学实在论都强调科学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 客观主义关注认识过程中的客观性和价值中立,强调遵
原则,以保证结果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性和普遍性

价值中立原则的例子

价值中立原则的例子

价值中立原则的例子什么是价值中立原则价值中立原则是指在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中,对待不同观点和价值取向应保持中立,并尊重个体的选择、信仰和权益。

价值中立原则要求公正、公平地对待不同价值观和观点的人,不偏袒某一方,也不强加自己的观点给他人。

价值中立原则的重要性价值中立原则对于维持社会和谐、促进民主发展非常重要。

它有助于消除社会的偏见和歧视,促进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在政治、法律和教育等领域中,价值中立原则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价值中立原则在政治领域的例子在政治领域中,价值中立原则的核心是公正和平等对待不同的政治观点和立场。

政府应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考虑到不同群体的需求,并尊重个体的政治信仰和权益。

例如,在选举中,政府需要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透明,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合格选民都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票。

政府还需要保障每个候选人的权利,并提供公平的竞选机会。

另外,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政府也要尊重不同政治观点的存在。

政府应充分听取各方的声音,并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平衡各方的权益。

这样能够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减少社会的分裂和不稳定。

价值中立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例子在经济领域中,价值中立原则体现在公平竞争和自由市场的原则上。

价值中立原则要求政府不对某一特定企业或行业进行特殊待遇,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

例如,政府的监管机构应根据法律和规定来管理市场,维持公平竞争的秩序。

政府不应给予某一特定企业或行业优惠政策,也不应阻碍其他企业或行业的发展。

此外,政府还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质量标准,并对欺诈行为进行打击。

这样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价值中立原则在教育领域的例子在教育领域中,价值中立原则要求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对待不同的信仰和观点持中立态度,尊重学生及其家庭的权益和选择。

教育机构应提供多元化的教育内容和课程,让学生有机会接触并了解不同的观点和文化。

教育工作者应尊重学生的信仰和观点,不以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创设一个公平、包容和尊重的学习环境。

价值中立问题的探讨

价值中立问题的探讨

价值中立问题1.什么是价值中立?社工能做到完全价值中立吗?(操作性)答:什么是价值中立:①价值中立最早是马克思·韦伯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经验科学和价值判断之间应划分明确界线,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既存知识”,它是关于“实然”的知识,另一类是规范知识,即关于“应然”的知识。

一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他人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他们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的情况下,他希望去做什么。

他认为社会科学是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它只能以研究“实然”为任务,而不应涉入“应然”领域。

一般认为,韦伯的价值中立观有两层基本含义,第一,它要求社会科学家一旦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停止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价值观念,不能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相反地,应当根据资料的指引,从事实资料中概括出结论,而不管研究的结果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

第二,强调“事实”’和“价值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存在”与“应然”应该区分,“认识”与评价应该区分。

科学只能认识“存在”,不能评价“应然”。

虽然社会科学有时能帮助人们搞清自己能够或希望做什么,但是决不能劝导任何人应该做什么。

与社会工作更加相关的“价值中立”概念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1938 年在其“来访者中心疗法”中首先倡导的咨询原则。

所谓的价值中立,就是指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充分尊重、无条件认同和接纳来访者的价值观,对其思想和行为不做是非好坏的价值评判,不给来访者提供问题的答案,不把外在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强加给来访者,而由来访者自己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并进而最终自己解决问题。

概括地说,价值中立原则就是要求咨询师对来访者的思想和行为不评价、不指导、不干涉。

我认为,社会工作中对于价值中立的定义与心理学中的定义在含义上基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工作吸收了心理学中的这一定义。

论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

论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

论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高校教师教书育人,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的事业。

教育是人类社会的基石,而高校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人才的使命。

在高校教师的教学工作中,既要坚持中立,保持客观公正,又要注重教书育人,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这种中立与价值介入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谈论高校教师的中立。

作为教育者,高校教师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传授知识,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

中立不意味着冷漠,而是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受个人情感或价值观念影响,不擅自对学生进行价值判断或影响学生的观点。

教师应当对待每个学生一视同仁,尊重学生的思想、观点和选择,不因学生的性别、种族、宗教、政治立场等因素而产生偏见。

保持中立,有利于教师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和众多学生思想的差异性时,能够更好地处理教学关系,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谈论高校教师的价值介入。

教师不可能完全做到完全的中立,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信仰。

高校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传授知识,更要关注学生的成长,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教师应当在中立的前提下,通过言传身教,积极介入学生的成长,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勇气和创新精神。

这种介入是有益的,因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有助于学生顺利迈入社会,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念的公民。

高校教师在进行价值介入时,也要谨慎对待。

教师在进行价值介入时,要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自由选择;要坚持因材施教,因人施教,根据学生的特点、成长阶段和发展需求,差异化地进行引导;要坚持以科学的方法、合理的途径进行教育,不能以强制或灌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价值观念的传递;要坚持以实践检验,以身作则,让学生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深化对人生真谛的认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教师的价值介入发生积极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心理咨询中的价值中立原则是指心理咨询师在与咨询对象交流和互动时,始终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和态度。

价值中立原则在心理咨询中具有重要的内在意蕴。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进行浅谈。

价值中立原则能够促进咨询对象的自主性和主导权。

心理咨询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帮助,其目的是帮助咨询对象更好地认识和解决自身问题。

咨询对象的主体性非常重要,价值中立的原则可以帮助咨询对象自主地思考、评估和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而不是简单地接受咨询师的观点和建议。

价值中立原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咨询关系是心理咨询的基本要素之一,良好的咨询关系是心理咨询有效进行的前提。

价值中立原则使得咨询师能够尊重和接纳咨询对象的各种价值观、信仰和生活经验,不会因为个人的主观偏见或偏好而对咨询对象进行歧视或刻板印象,从而建立起一种相互尊重、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价值中立原则能够促进咨询过程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心理咨询所涉及的问题和主题往往非常复杂和多样化,不同的咨询对象可能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和情境。

价值中立原则使得咨询师能够以客观地、科学的方式来了解和分析咨询对象的问题,从而提供更准确和有效的咨询服务。

价值中立原则对于咨询师自身的发展和职业道德有重要意义。

作为心理咨询师,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是其核心素养之一。

价值中立原则要求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始终保持专业的道德标准,不利用权力对咨询对象进行干预或滥用。

咨询师也需要持续学习和发展,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素养,以更好地服务于咨询对象。

价值中立原则在心理咨询中具有重要的内在意蕴。

它促进了咨询对象的自主性和主导权,建立了良好的咨询关系,促进了咨询过程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咨询师自身的发展和职业道德也起着重要作用。

只有遵循价值中立原则,咨询师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提供优质的心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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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与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
在以自然科学为典范的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观中,“脱哲学化”与“脱价值化”原是两个紧密相关的主题,但早期实证主义更为关注的,主要还是社会科学的“脱哲学化”问题,当时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努力使社会科学研究与哲学分离开来并发展成为独立学科。

韦伯处在世纪之交,他关于社会科学观及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代表性著述,几乎都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撰写的。

这个时期的社会科学已经从哲学中分离独立出来,或者说,社会科
学研究在摆脱思辨哲学、观念论及其形而上学方面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所以,韦伯也就不再像孔德、迪尔凯姆等人那样强调“脱哲学化”,而是把方法论思考的重点,从社会科学与哲学的关系问题,转向了社会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

他关于这个问题的基本思想,概括起来也就是“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

当然,“价值中立”的思想并非韦伯首创,而是实证主义“脱价值化”主张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韦伯之前,人们谈论较多的是社会科学的“脱哲学化”问题,而对“脱价值化”则相对比较陌生,———正是在韦伯提出了“价值中立”之后,“脱价值化”及其
可能性才开始迅速成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热门话题,他被后人视为这一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先驱当在情理之中,可后来的遭遇却是他生前未曾预料到的。

无论是赞同、支持还是批评、反对“价值中立”的人,往往都直接或间接地援引韦伯,而且通常都是以实证主义观点来诠释韦伯的,他不是被人借尸还魂,就是在十字架下代人受过。

实证主义所主张的“脱价值化”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既是一种社会科学观或关于社会科学及性质的总体性看法,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思想,但在韦伯那里,
具有社会科学观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双重含义的,恰恰是“价值关联”的概念,而“价值中立”则主要属于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范畴。

如前所述,实证主义眼里的社会科学是一种自然科学化的纯粹的“事实科学”,价值问题以及价值判断是被排除在社会科学领域之外的,这种“脱价值化”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意味着一种全面而彻底的价值无涉。

但这并不是韦伯的观点。

作为一个曾长期受新康德主义浸染的学者,韦伯深知社会
科学作为“文化科学”不可能撇开价值问题,它在本质上是“价值关联”的,不像自然科学那样是纯粹的事实科学,在社会科学的领域中,诸如研究对象或材料的选择、研究主题或范围的确定等等,都是受到特定价值的影响并与特定价值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社
会科学中的问题是根据被讨论的现象的价值关联而选择出来的”,②“研究对象的选择以及这种研究试图深入的无穷因果之网的广度和深度是由支配研究者及其时代的价值
观所决定的”。

不仅如此,在韦伯看来,对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进行科学的研究或讨论,
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研究和讨论有助于弄清某一价值意味着什么、某一价值能否实现等问题,即阐明作为目的的价值理念的构造,并对手段与目的、行为与结果之
间的价值合理性做出判定,同时还有助于弄清价值判断的公理体系及其一致性、接受或拒绝某一价值判断的理由及其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及其根源
等问题。

能否实现等问题,即阐明作为目的的价值理念的构造,并对手段与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价值合理性做出判定,同时还有助于弄清价值判断的公理体系及其一致性、接受或拒绝某一价值判断的理由及其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及其
根源等问题。

此外,针对当时一些学者对“客观性”原则的误解,韦伯还曾明确地表示,
那种认为价值判断应该从科学讨论中退出的观点,是他所不能认同和接受的。

与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不同,韦伯韦伯还曾明确地表示,那种认为价值判断应该从科学讨论中退出的观点,是他所不能认同和接受的。

与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不同,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并不包含从社会科学中排除价值问题、价值研究以及价值判断
的意思,它不是一种主张“脱价值化”或“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观,而是一种用以规范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准则,或者如法国学者弗洛因德所理解的那样,主要是一种用以规范社会科学研究者行为的“规范原则”。

韦伯所提倡的“价值中立”也是与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有着重要区别的。

与“脱价值化”或“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观相联系,“价值中立”在实证主义那里是一个“全称”的概念,即无论是价值问题、价值判断、价值评价,还是价值研究、价值思考、价值讨论,都是被屏蔽或隔离于科学之外的,因为按照实证主义所持的“非认知主义”立场,价值问题仅仅与人们的主观情感、情绪或态度等等相关,它既不是科学的对象也不是科学所能把握的,价值思考或价值讨论不属于科学的范畴,价值判断仅仅表达主观情感而没有科学认知意义,价值命题只是些形式上藐视科学命题的“伪命题”。

与这种“全称”的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不同,韦伯意义上“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严格说来只是一个“特称”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社会科学家必须“没有评价”或“不作评价”地进行研究,即在观察、研究和阐述社会现象及其意义或价值的过程中,社会科学家必须摈弃个人的价值偏好或情感倾向,努力排除基于个人主观好恶的价值判断或评价的影响,以便遵从科学本身的要求即在事实和理性的引导之下得出客观的结论。

换句话说,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可解读为“评价中立”或“情感中立”。

但是无论是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还是韦伯的价值中立,在研究中科学研究者是有
情感的,不可能做到实证主义所倡导的“价值无赦”,同样,研究者有自己的价值判
断和立场,要在研究中完全撇开自己的评价也是很难做到的,例如,进行研究的目的
是为了服务社会,造福人类,在研究中会不自觉地选择对人类有利的方案。

所以无论
是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还是韦伯的价值中立在实践中都很难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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