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

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保险是一种经济活动,旨在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获得来自潜在风险的损失赔偿。
在保险领域中,航空和海上保险是两个重要的分支。
本文将探讨航空和海上保险的特点、作用,以及它们在保险业中的地位。
一、航空保险航空保险是指为避免航空运输所面临的风险而提供保障的保险形式。
航空运输具有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点,如航空器的失事、货物的损坏或丢失等。
因此,航空保险在国内国际贸易和旅游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航空保险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项目,包括航空器损失险、货物运输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这些保险项目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确保在风险发生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航空保险的另一个特点是其赔偿范围广泛,并且赔付速度快。
无论是航空器本身的损失还是航空器所携带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都将根据合同约定迅速进行赔付。
这为投保人提供了及时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此外,航空保险还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航空运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旅游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航空保险的国际性与航空运输行业的国际化紧密相连,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在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时,为防范海上风险而提供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上运输具有风险高、成本大、运输距离长等特点。
因此,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海上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多种险种选择。
这包括货物运输险、战争险、海盗险等,以覆盖不同的风险状况。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项目,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或其他风险情况下得到赔偿。
海上保险的另一个特点是其赔偿形式灵活多样。
无论是货物全损、部分损失还是船只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赔付。
这为投保人提供了经济补偿,减轻了投保人的损失。
与航空保险类似,海上保险也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上运输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
海上保险作为保障航运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全球贸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和支持。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它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对于海上贸易来说,保险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些关于海上保险的复习题,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
1. 什么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商业保险中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它主要包括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两个方面。
货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而船舶保险则是指保险人对船只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2. 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什么?海上保险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在海上贸易中,货物和船只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海盗袭击、自然灾害、货物损坏等。
海上保险可以为商人提供经济保障,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赔偿,减轻商人的经济负担。
3. 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全险、平安险和战争险。
全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自然灾害、海盗袭击等。
平安险是指保险人只对货物和船只的特定风险进行赔偿,如火灾、碰撞等。
战争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在战争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是什么?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投保申请、核保、承保和赔付。
商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
一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商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商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5. 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有哪些?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包括投保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投保金额是指商人在购买保险时所确定的货物或船只的价值,它决定了保险费用的多少。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商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商人需要自行承担。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商人需要在保险期限内及时续保。
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赔付或修复货物等。
1海上保险概述

共同海损的认定先考虑数字规则中的规定;当数字规则 没有规定时,再参照字母规则中的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的采用
目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由民间组织制定,其适
用须以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为前提的。
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
该法的规定。
国际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7年生效。 我国未加入,但是很多做法采用。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我国未加
入。
鹿特丹规则 : 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简称。 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 字仪式, 将取代现有的3个国际公约,适用整个航程集装
运费分类
普通班轮运费---运送他人货物
运费按支付方式
预付运费—装运港----货运险 到付运费---目的港----运费保险(船东或营 运人为被保险人)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海上保险是指对船舶及其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海上运输所引起的责任纠纷以及航行中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海上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领域,它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担的保障,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对船舶及其货物的损失和风险进行保险,以确保海上航行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
它是通过投保船舶货物保险、航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保护保险人的权益。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体保险:投保船体保险是指对船舶自身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货物保险:投保货物保险是指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运输和卸货过程中的损失,如灭失、破损、腐蚀等。
•人员保险:投保人员保险是指对海上航行中的船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保险: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保险,以保障船东、船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 海上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功能和意义:•保障商品交易:海上保险为海上贸易提供了保障,确保船舶及其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分担风险:海上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船舶及其货物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分散了风险,降低了商业活动中的风险成本。
•维护金融安全:海上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对于保护船东和货主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国际贸易:海上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商品和货物的流通性。
•促进经济增长:海上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障海上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3. 海上保险的主要类型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海上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船体保险:船体保险是对船舶自身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海上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险形式,旨在保障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中的风险。
海上保险根据不同的保险条款,可以提供的保障范围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可能涵盖的一些常见保障范围。
船舶损失海上保险最基本的保障范围就是船舶的损失。
无论是船舶的物理损坏还是船舶的灭失,海上保险都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包括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碰撞、搁浅、火灾等情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船舶的价值和损失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货物损失海上保险也可以保障货物的损失。
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丢失或被盗。
海上保险可以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以减轻货主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货主提供相应的货物价值证明,以便进行赔偿计算。
航运责任除了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海上保险还可以涵盖航运责任。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这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可以购买航运责任保险来保障自己在此类事故中的责任。
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由于海上交通的特殊性,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可能对海上运输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海上保险也可以提供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可以在海上运输受到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的损失时提供赔偿。
拖轮与救助保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船舶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发动机故障、失去动力等。
这时,拖轮和救助船只的帮助将变得至关重要。
拖轮与救助保险可以为船舶主提供在这些情况下的救援服务和费用赔偿。
收益损失保险海上运输业务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恶劣天气、运输延误等。
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货物运输时间延长,进而影响货主的运输计划和收入。
海上保险可以提供收益损失保险,保障货主因运输延误而导致的收益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海上保险还可以提供运输工具责任保险。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如船舶、集装箱等可能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可以为运输工具所有人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海上保险是指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意外事故时,以交纳保险费的形式,获得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保单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获得的经济利益和风险保障。
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在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责任范围和合同条款,提供货物价值或船只价值等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补偿那些无法控制的损失,让投保人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2. 财产保护海上保险还提供财产保护功能。
对于那些需要运输货物的货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货物进行投保。
如果在航行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或者被盗窃、遗失等事件,那么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保护既可以防止投保人因为货物丢失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保证货主的利益受到保护。
3. 法律风险保障在保险范围内,如果船只遭遇事故造成的法律诉讼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例如,如果船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损害某个地区的群众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面临很多诉讼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其化解法律风险,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保障。
4. 管理风险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有效地降低和管理这些风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船只的规模、航行路线、货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险计划,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这样投保人可以减少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5. 信任保障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保险公司会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保险咨询、理赔申请等。
这样投保人可以更加安心地投资和运营船只,提高其运营效益和信誉度。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十分重要。
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财产保护、法律风险保障、管理风险等多重保障,这些保障将极大地促进海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航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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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共70分)(一)1 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 (到岸价)。
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
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
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 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
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5分)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
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
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
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
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
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根据常识,权利的转让必须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任何人都不可能将自己所没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两个条件则是指,第一,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负有责任;第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
只有满足了上述前提和条件,保险人才能取得和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美国内战期间,一批6500包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规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
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出于军事目的熄灭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由于船长的判断失误,传递方位出现问题,结果船舶触礁,断成了两截。
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如果没有军事干预的话,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
其他留在船上的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
分析:1.本案的近因是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2.海上保险实践中,适用近因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p139考察近因原则,近因应该是效果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120包咖啡的损失时没收造成的,1000包损失时由保单不承担的“敌对行为”造成的。
因此保险人不必承担这1120包得损失。
剩下的5380包损失时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触礁,因此保险人应对这5380包损失负责赔偿。
(三)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
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
请问:纸张损失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10分)从数字上来看,一个80%,另一个为20%,似乎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
在保险业务中,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三是虽然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
从第一种情况来看,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的第三种情况。
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是部分损失。
(四)简要分析下列情形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1、某船在航行中,因受恶劣天气影响,驾驶员偏离了航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此项船损属于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舭损是由于意外事故所致,属于单独海损。
2、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船舶有面临倾覆的危险,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驾驶员将船舶驶往附近浅滩搁浅,以致船底破裂,此项船损属于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船损是由于驾驶员为了避免共同危险的发生,而将船舶驶往附近浅滩搁浅的,是有意采取的措施,属于共同海损。
3、某船航行途中,遇到狂风巨浪,舱盖被海浪打坏,海水入舱,货物湿损,该项湿损属于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船损是由于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属于单独海损。
4、某船舶失火,船员用水灭火,并有意开舱引水入舱,致使货物湿损,该项损失又属于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船损是由于船员为了避免火势无法控制而危及船货共同安全,有意采取的措施属于共同海损5、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第2 / 4页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以上各项损失中的(2)、(4)、(5)属共同海损。
因为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几个条件,即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必须是船方自动有意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船或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必须是非常性质的损失。
案例中的(2)、(4)、(5)符合这几个条件,故属共同海损。
案例中的(1)、(3)由于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该损失应由受损者单独负担。
跟同船其它货主和船东的利益并没有关系。
故属单独海损。
)6.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运中发生了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被扑灭。
事后查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2)500箱既受热烤火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火烧的痕迹(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的水渍损失(4)300已烧毁。
试分析上述四种情况下海损的性质。
分析: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为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它原因使船舶、货物受损害,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沉没所造成的损失,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任何烟熏或热烤所造成的损坏不得受到补偿。
因此,本案中的情况的判断和处理如下:对(1)种情况,因为是船长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经过用水施救而造成的直接牺牲,而且500箱货物仅受水渍损失,既没有着火痕迹,也无热熏损失,应视为共同海损。
对(2)种情况,由于没有任何着火痕迹,仅受到热熏和水渍损失,按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通常对热熏损失应列为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可列为共同海损,因为它是灌水施救的直接后果。
对(3)种情况,由于这200箱已着火且已被扑灭,因此,虽有严重水渍损失,但只能列为单独海损。
对(4)种情况,则理所应当视为单独海损。
(在本案例中,由于事故是发生在海上航行的载货海轮上,因此,货物所遭受到的一切损失均属于海损范围。
上述四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性质也不同。
第一种损失:货物只受到了水渍的损害,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肯定是在灭火行动中,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
应当属于共同海损,因为灌水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施救行动,而这批货损是施救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生任何着火的痕迹,我们可以理解为,受热熏损失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则可列为共同海损。
第三种损失: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
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
第四种损失:这300箱已被烧毁的货物显然属于单独海损)二,计算题(共30分)1、金刚轮号2000年从伊朗阿巴丹港开出驶向中国,船上装有轮胎、钢铁、棉花、术材,当船航至上海海面时突然着火,经救助造成以下损失:A.抛弃全部轮胎USD9000,其中20%已着火。
B.扔掉未着火的术材及其他易燃物质价值USD3000。
C.烧掉棉花USD5000。
第3 / 4页D.船甲板被烧100平方厘米,修理费用USD100。
E.检查费用USD100。
求: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各为多少?共同海损GA= 9000*80% +3000+1 00=10300(美元)单独海损PA-=9000*20% +5000+200=7000(美元)2、甲、乙两货各值1000美元,船舶价值9000美元,甲货在航程中为共同安全而被抛弃,乙货则完整无损地运抵目的港,如何通过共同海损补偿,以使甲货货主和乙货货主经济上遭受的损失大致相等呢?·船舶分摊:1000*9000/11000=818·乙货分摊:1000*1000/11000=91·甲货分摊:1000*1000/11000=913.某船装载大米1000袋,途中遭遇台风,致50包大米受损,为了共同安全又抛货100袋以减轻船载,卸货时大米价值为500元,其中包括保险费5元和运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