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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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类)什么是海上保险?

(金融保险类)什么是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一节概述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1.2.1 双务有偿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期间1.4 保险金额1.5 保险费用第二条:被保险货物2.1 货物的描述2.2 货物的价值2.3 货物的装载和卸载2.4 货物的保管和保护第三条:保险责任3.1 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3.2 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3 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3.4 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3.5 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第四条:排除事项4.1 货物的自然损耗和磨损4.2 货物的质量问题4.3 货物的包装不当4.4 战争和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第五条:索赔和理赔5.1 索赔通知5.2 理赔程序5.3 理赔资料和要求5.4 理赔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7.1 合同的生效时间7.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法院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9.1 合同的修改9.2 合同的补充第十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0.1 合同的适用法律10.2 法律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和说明11.1 合同的解释原则11.2 合同的说明方式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12.1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息12.2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附件13.2 合同的续保条款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运输途中因遭受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的情况。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2)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4)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5)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范本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范本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1.2 保险人1.3 被保险人1.4 货物1.5 运输1.6 保险期间1.7 保险金额1.8 保险费用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2.2 保险事故2.3 保险赔偿2.4 保险责任的限制第三条保险条款3.1 货物损失3.2 货物损坏3.3 货物延误3.4 其他风险第四条保险金额与赔偿计算4.2 赔偿计算方法第五条保险费用支付5.1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5.2 保险费用的退还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保险合同的变更6.2 保险合同的解除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转让7.1 保险合同的转让条件7.2 保险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八条保险事故的申报与处理8.1 事故申报的条件与时间8.2 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法院第十条保险合同的效力10.1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保险合同的失效条件第十一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保险人的权利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被保险人的权利12.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三条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3.1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13.2 货物运输合同的监督第十四条合同的附则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终止14.3 合同的继承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2 保险人: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批准,具有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经营权的保险公司。

1.3 被保险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合同,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支付保险费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1.4 货物:指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在运输过程中的一切动产。

1.5 运输:指货物从装货地点出发,通过陆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各种方式,运往目的地的过程。

1.6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货物开始运输之时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止。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021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精选试题)

2021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精选试题)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1、调整保险人、托运人和承运人三者之间在货损责任上关系的国际公约是()A.《维斯比规则》B.《约克.安特卫普规则》C.《1906年船舶碰撞公约》D.《北京理算规则》2、下列属于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的是()A.单独海损的分摊原则B.船舶抵押贷款C.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D.劳合社3、下列风险中属于一般外来风险的是()A.地震、偷窃、战争B.偷窃、串味、短量C.洪水、海啸、雨淋D.受潮、雨淋、舱面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保险中承保的船舶是()。

A.科学考察船B.军舰C.缉私船D.客货船5、南京某陶瓷进出口公司将一批价值1500万美元的古董,从南京运往美国,要求在2个月内分批运完。

选择最佳的投保方式为()。

A.流动保险B.总括保险C.逐笔保险D.预约保险6、下列对施救费用构成条件叙述错误的是()。

A.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或其他人B.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C.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D.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7、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保险标的本身B.保险利益C.保险责任D.保险损失8、CFR价格条件中,不属于卖方的责任有()。

A.办出口手续,领取出口许可证B.租船,订舱C.办理保险D.承担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9、一张“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期正确的是()。

A.货物于5月28日送交给船公司保管B.货物于6月1日开始装船C.货物于6月3日全部装完D.货轮于6月5日起航10、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货物应负的最低限度责任,一是提供适航船舶,另一项责任是()。

A.妥善管理货物B.供应品要备足C.船员配备要齐全D.货舱要适货11、同国际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运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也采用()的原则。

A.“门到门”B.“桌到桌”C.“仓至仓”D.“港到港”1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是()A.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B.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C.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D.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13、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从()之日起计算。

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一九0六年)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者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者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者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关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者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之“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者其他金钱利益或者垫款,借贷,或者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者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比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与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有意行为,或者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第四条(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者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者其他类订条款者,比如“不管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关于海事冒险或者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者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者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缺失时,或者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者赔偿,即称之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一)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关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务必享有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它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对于海上贸易来说,保险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些关于海上保险的复习题,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

1. 什么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商业保险中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它主要包括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两个方面。

货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而船舶保险则是指保险人对船只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2. 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什么?海上保险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在海上贸易中,货物和船只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海盗袭击、自然灾害、货物损坏等。

海上保险可以为商人提供经济保障,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赔偿,减轻商人的经济负担。

3. 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全险、平安险和战争险。

全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自然灾害、海盗袭击等。

平安险是指保险人只对货物和船只的特定风险进行赔偿,如火灾、碰撞等。

战争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在战争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是什么?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投保申请、核保、承保和赔付。

商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

一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商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商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5. 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有哪些?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包括投保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投保金额是指商人在购买保险时所确定的货物或船只的价值,它决定了保险费用的多少。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商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商人需要自行承担。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商人需要在保险期限内及时续保。

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赔付或修复货物等。

1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概述


共同海损的认定先考虑数字规则中的规定;当数字规则 没有规定时,再参照字母规则中的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的采用

目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由民间组织制定,其适
用须以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为前提的。

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
该法的规定。
国际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7年生效。 我国未加入,但是很多做法采用。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我国未加
入。

鹿特丹规则 : 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简称。 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 字仪式, 将取代现有的3个国际公约,适用整个航程集装

运费分类

普通班轮运费---运送他人货物

运费按支付方式

预付运费—装运港----货运险 到付运费---目的港----运费保险(船东或营 运人为被保险人)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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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一节概述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1.2.1 双务有偿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2.2 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和责任。

2.3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 Value)。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价值可以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一致。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未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有形(Tangible)保险标的责任险的保险价值:不得超过有形保险标的本身的保险价值。

2.4 保险金额(The Insured Amount)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注意事项:●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可低于保险价值。

几种常见的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Over Insurance):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

注意:●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事实通知各保险人。

●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6 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基于支付保险金的任何海上事故。

注意事项:●保险事故可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保险事故的范围因保险险别的不同而不同。

●中国:船舶保险包括全损险和一切险;货物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

2.7 除外责任定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或风险。

依据:法定的或约定的。

《海商法》的法定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货物的自然特征或包装不当;●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船舶的自然锈损。

2.8 保险责任期间定义:从保险责任的发生到终止。

分类:航次保险(V oyage Insurance)和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

注意事项:●货物的保险一般为航次保险,责任期间为“仓对仓”;●船舶航次保险:空船的责任期间为起始港解缆或起锚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装载货物的船舶的责任期间从装货到卸货。

●定期保险责任期限届满时船舶仍在航行中(包括在避难港或中途港)或处于危险中,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期限可延长到被保险船舶抵达本航次目的港。

3 保险标的注意: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1 船舶●包括船壳(Hull)、船机(Machinery)和属具。

3.2 货物●应是商品,但甲板货和活动物可能会被排除。

个人物品及给养品不是商品。

3.3 期得利益●一般指到付运费和商品销售后的期得利润。

3.4 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the Third Person)●定义:因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点:可能属于财产保险,亦有可能属于责任保险。

例:在英美法(Common Law)下,船舶碰撞责任3/4属于财产保险,1/4属于责任保险。

4 再保险(Reinsurance)●定义: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投保的行为。

●注意:再保险有时是强制的例:中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基本原则1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1.1 如实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被保险人应将自己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后者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1.2 及时通知义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风险的变化或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

1.3 履行保证义务●保证分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和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y)两种。

●明示保证: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法律、惯例或行业所公认的保证,如船舶适航、不绕航、合法经营等。

注意:船舶定期保险条件下,开航当时船舶不适航,如被保险人不知道,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切实履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所作出的承诺,包括作为(Action)和不作为(Omission),除非违背保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哪怕违背保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Causative Link)。

●被保险人一旦违背保证,因及时通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修改承保条件或提高保险费率。

2 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 of Insurable Interest)●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 近因原则(Doctrine of Proximate Cause)●近因或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中最直接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

●只有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理赔时遵循“因果关系”原则。

4 代位求偿原则(Doctrine of Subrogation)●代位求偿的定义: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权益转让书”(Letter of Subrogation):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出具的,用于确认受到保险赔偿金及将其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的凭据。

●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不论故意或过失):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前,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第三节船舶保险合同(H&M Insurance Contract)1 概述1.1 分类:●按保险期限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按承保的风险范围分:全损险和一切险1.2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1996)●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1996)●船舶保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船舶战争险、罢工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第四节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1 概述船舶保赔保险由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or P&I Club)承担。

船东互保协会的会员:船东。

●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一般为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风险;●能为会员船舶提供财务担保;●除油污责任(限额为5亿美元)外,互保协会的责任为无限责任。

2 承保范围●根据各船东互保协会的章程而定。

3 附加保赔保险主要包括:●船东战争险互保协会●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 Transportation Club or TT CLUB)●会员包括:船东,承租人,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无船承运人(Nvocc),集装箱码头、堆场经营人,集装箱出租人,仓库经营人等。

●承租人保赔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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