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与甲单独发包方三方协议问题及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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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

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

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关于总包管理费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

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什么是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1)分包管理费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

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工程分包形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标准。

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总包服务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总承包配合费的收取原则

总承包配合费的收取原则

总承包中配合费的收取和义务总包对分包单位配合费的收取根据分包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建设方指定分包队伍管理费”和“总包确定分包队伍管理费”。

但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所缴纳的配合费用实际包括以下两种:即总包管理费和总务服务费两种。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

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和签定合同,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二、其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总包管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贵州定额约定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贵州定额约定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贵州定额约定摘要:1.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区别2.贵州定额约定的内容与特点3.贵州定额约定对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的影响4.贵州定额约定的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正文:一、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区别总包配合费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总承包商为了协调、配合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

总包服务费则是指总承包商为建设项目提供各项服务,如技术咨询、工程监理等所收取的费用。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总包配合费主要用于协调工作,而总包服务费则是为了提供具体的服务。

二、贵州定额约定的内容与特点贵州定额约定是指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进行约定的一种方式。

其主要特点包括:约定内容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具有一定的地域性,适用于贵州地区;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兼顾了各方利益。

三、贵州定额约定对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的影响贵州定额约定对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的透明度,使得参建各方更加清楚地了解费用的构成和使用情况。

2.约束了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的收取,避免了费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保障了各方利益。

3.促进了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工程质量和效益。

四、贵州定额约定的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贵州定额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效果主要表现在:规范了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的收取,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工程质量。

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地区对定额约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效果不明显;部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总之,贵州定额约定对于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的约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三者之间的区别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三者之间的区别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三者之间的区别一、总承包服务费1、文件来源:《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适用对象:工程量清单计价3、费率大小:1%~3%4、计费基数: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5、包括内容: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6、支付方式:发包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二、分包配合管理费1、文件来源: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3、费率大小:包工包料:4.5%、包工不包料:26%4、计费基数:包工包料:直接费、包工不包料:人工费5、包括内容: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6、支付方式: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三、总包服务费1、文件来源: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3、费率大小:2%4、计费基数: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5、包括内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6、支付方式: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附:以指定专业工程的合同价为计费基础,配合费率按以下比例执行:a.幕墙及屋面工程:1.5%b.精装修:0.8%c.消防工程:2%e.电梯安装工程:2%(不含设备费)f.高压电气安装工程:2%(不含设备费)g.弱电工程(智能建筑及有线电视)工程:1%h. 手术室工程: 0.8%i.其他工程(不含设备费):1.5%(含气动传送工程,雕塑、喷泉工程,室外景观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建设工程施工配合三方协议(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施工人)

建设工程施工配合三方协议(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施工人)

建设工程施工配合协议甲方(发包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总承包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丙方(专业承包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鉴于:1.甲方为(项目名称)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该项目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2.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甲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专业承包合同》)。

3.乙方、丙方均为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方,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相互独立,相互平行。

4.乙方率先进入该项目场地进行施工,并出资铺设水、电线路,提供其他施工必需设备,完成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使该项目现场具备进场施工条件,为后进场的丙方提供了施工便利。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配合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施工现场现状:2.承包范围及工作界面划分2.1 承包人的承包范围2.1.1 乙方承包范围及四至(1)乙方承包范围:(2)乙方施工现场四至范围:2.1.2 丙方承包范围及四至(1)丙方承包范围:(2)丙方施工现场四至范围:2.2 工序交叉或工作界面重合时的处理(1)服从发包人统一部署;(2)根据施工情况与其他承包人积极协调,成立交叉作业协调小组,共同制订施工顺序配合表;(3)其他:。

3.相关费用3.1 施工配合费:专业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百分之一)。

3.1.1 以上施工配合费包括但不限于:3.1.1.1 现场生产、生活用水电设施、管线敷设摊销费(不包括丙方在施工中实际使用的水电费用);3.1.1.2 共用施工脚手架搭拆、摊销费(不包括丙方单独搭设的脚手架);3.1.1.3 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包括人员升降设备)、加压设备等施工必要机械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费。

3.1.1.4 其他由乙方提供协调、配合服务的费用:。

3.2.其他费用的约定:3.2.1 水电费用3.2.1.1 施工现场设置独立分户计量的水、电表的,由乙方、丙方根据实际用量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甲分总包方配合三方合同协议8篇

甲分总包方配合三方合同协议8篇

甲分总包方配合三方合同协议8篇第1篇示例:甲分总包方配合三方合同协议为了更好地规范甲分总包方与三方合同关系,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的目的为了明确甲分总包方与三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合作内容1. 甲分总包方应按照三方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工程内容,保证工程质量。

2. 三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协助甲分总包方顺利的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合同履行1. 双方应按照三方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如有涉及到变更合同的事项,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2. 争议的解决方式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应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第八条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终止。

2.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应书面确认并签字。

以上就是甲分总包方配合三方合同协议的内容,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内容,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工程合作。

第2篇示例:甲分总包方配合三方合同协议一、前言为了更好地实施工程项目,保障各方利益,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特制定此甲分总包方配合三方合同协议。

本协议是甲分总包方与三方的约定,具有合同效力。

二、定义1. 甲分总包方:指工程项目中负责整体分包管理的主要承包商。

2. 三方:指其他参与项目的主要承包商、分包商或供应商。

3. 工程项目:指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工程项目。

三、甲分总包方的责任1. 提供必要信息:甲分总包方应向三方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计划、进度安排等。

2. 协调合作:甲分总包方应与三方进行密切合作,共同商讨解决工程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3. 确保质量:甲分总包方应监督三方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总包管理费、配合费与总承包服务费辨析

总包管理费、配合费与总承包服务费辨析

关于总包管理费、配合费与总承包服务费的辨析摘要:本文阐述了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及总承包服务费的内涵以及相互关系的辨析,并用案例详细解读了其相互关系,为造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提供指导作用。

关键词: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引言2008年国家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意在提供一个共同的计价平台。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2.0.9款明确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即: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而该规范中并没有提及“总承包管理费”。

研究“总承包服务费”的释义,不难发现这个总承包服务已包含了管理服务。

但在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总承包管理费一说。

本文就这两个概念的产生、含义、以及使用范围等进行辨析。

1总包管理费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2总包配合费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三者性质及法律责任的认定

“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三者性质及法律责任的认定

“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三者性质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发表时间:2019-04-29T16:03:20.5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作者:冯剑[导读] 摘要:总包三费非法律概念,是行业术语,源于某性质有偿服务产生而冠名其费的业内命名习惯,是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基于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广州硕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摘要:总包三费非法律概念,是行业术语,源于某性质有偿服务产生而冠名其费的业内命名习惯,是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基于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中,总包服务费是一项企业管理费,其涵盖管理、配合和协调等服务费用内容,并非是全然包罗,出现其中一项或多项服务费用内容均以总包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可使不必要各费用过多罗列及命名的用处,服务内容作为收费多或少的依据。

存在管理、配合义务不必要产生各费用,费用的产生必然是后引起的非义务转化义务。

费用产生不作为判断法律责任的要件。

一方基于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负有义务,一方不履行、履行瑕疵则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总包三费;服务;管理;配合;义务;责任Abstract:Threefeesforgeneralcontractingisnotalegalconcept,butanindustryterm.Itoriginatesfromthenaminghabitofthefeeofapaidserviceofacertainnature.Itisthecontractpartiesorpartiesthatpaythecorrespondingpricetotheo thetotalpackageservicefeeisanenterprisemanagementfee,whichcoversthemanagement,coordinationandotherservicefees,butnotallofthem.Whenoneormoreservicefeesappear,theyarechargedinthenameofthetotalpackageservicefee,whichcanmakeunnecessarychargeslistedandnamed,andtheservicecontentservesasthebasisformoreorlesscharges.Thisisthecase.Theexistenceoftheobligationofmanagementandcooperationdoesnotnecessarilyre andthegenerationofcostsisboundtobethesubsequentnon-obligationtransformationobligation.Theelementsofjudginglegalliabilitybyomissionofexpenses.Onepartyhasobligationsbasedonthenatureofthecontractorlegalpr andtheotherpartyshouldbearcorrespondinglegalliabilitiesifitfailstoperformorfa ilstoperform.Keywords:Threefeesforgeneralcontracting,service,management,cooperation,obligationandresponsibility一、前言(引言)对于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以下简称:总包三费)的概念或定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进行规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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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答: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统一向建设单位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按合同规定范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点交竣工验收;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等管理工作。

总承包服务费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代行建设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实施的部分管理工作和管理责任,而由建设单位对其给予的费用补偿。

总承包服务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计取?计取的基础是什么?答:按规定可以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且由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实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以分包工程的相关费用作为计取基础。

总承包服务费用是由总包单位列入总预算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不应向工程分包单位收取。

至于实际施工过程中,总、分包单位之间施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现有临时设施、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或起重吊装设备,以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则不包含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中,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办法。

施工配合费是总包单位为配合分包单位所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

在各省的定额中有说明。

建设单位必须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建安工程量全部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将其中一部分工程量(如铝合金窗、铝合金吊项、铝合金隔断、铝合金墙面墙裙等)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伯应以整个单位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向建设单位收取就计取的全部费用。

建设单位如确实属于专业需要,主体承包施工单位又无力施工,需要专业施工单位将其安装、装饰等部分(电梯,集中空调,消防报警、玻璃幕墙)单独分割发包给各专业施工单位。

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用作为主体承包施工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

计取配合费的条件是施工同步,计取标准按分包工程总价的2--5%。

计取配合费的计算基础是定额基价部分价值,不含动态管理或市场因素的价值差。

配合费单独计列,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并入总造价内。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要提供现场水、电、道路、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与各专业施工单位发生的水、电费垂直运输费、周转性材料摊销费据实结算,由各专业施工单位付给主体承包单位。

北京的规定四、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一)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二)招标人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三)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若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合同未约定时,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聊城合同条款承包人必须与设备安装及其他施工分包单位相互配合,并履行总承包管理与服务责任与义务。

总承包管理及服务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工作内容:对工程总体质量负责,确保总承包管理目标不因指定分包单位的延误而受任何影响;负责向指定分包人提供其所需的合理设施,落实分包单位合理要求;提供因施工需要各专业的技术数据和资料、标尺标高线;负责对纳入总包管理的分包单位组织协调,协商调整施工日期、进度、顺序、清除施工场地障碍,提供工作面及运输条件,确保总承包目标实现;按施工图纸为指定分包人的工程进行修补、预留孔洞、开补槽、封堵,并完成指定分包完工后的土建收尾清理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协商);为指定分包人提供水、电、食、宿配合(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协商)等;负责总承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向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的备案和最终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评定等全面完成本总承包工程所有配合工作;负责工程的收尾、产品保护等;提供现场现有的施工用水、电、脚手架、垂直运输、办公用房场地、临时仓库、材料堆放场地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协商)。

施工总承包对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长期以来,无论对建设单位还是总承包单位来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方面均是一个薄弱环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协调配合含义理解不一致、施工界面划分不明等原因,容易形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争执。

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上海城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何键先生。

记者:目前工程建设中项目规模大的较多,涉及到专业化工程及施工队伍也较多,为利于整个项目进度、质量、投资控制,一般均建议采用施工总承包加指定专业分包模式。

但是,不可否认,在许多项目协调例会上,经常会发生扯皮现象。

如指定钢结构供应单位运货到了现场,谁应该把钢构件卸下?总包单位说,谁供货当然谁卸货。

供货单位则认为,当然由总包配合。

总不至于我同时再开辆吊车来卸货。

又如现场幕墙专业分包预埋件也常引起争论。

总包单位认为,幕墙分包预埋件当然由幕墙分包来施工。

而幕墙分包又觉委屈:预埋件是要埋在混凝土中,当然由总包配合施工………你对此类问题怎样看待?何键:从工程实践来看,这类现象常给业主带来这种印象:这是总包与分包单位相互扯皮、相互推诿,或者借机增加大量签证以求变更索赔。

其实,这种纠纷难以解决的原因可追溯到当初签订的施工合同,即施工合同条款难以企及和达到合同履约所必要的深度。

也就是说,合同中少有能对总包的协调配合职能进行具体明确描述和界定的条款。

特别是总包对专业分包的协调配合管理范围和内容缺乏详细的约定。

由此引起的纠纷,即便仲裁机构也会因为缺乏合同依据而难以直接评判是非。

记者:其实,在我国的定额计价阶段,如《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在开办费中开设了代办费用项目,有秩序维持措施费、有关部门的协调费及指定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内容。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阶段,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其他项目清单中也提供了总承包服务费的报价内容,并对总包服务费进行了定义,即指总包单位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应该说,有关部门也已关注这类问题。

何键:是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尽管在上述计价形式中增加了总承包服务费,但未对总承包服务费工作项目进行具体规定,这就为今后的管理埋下一定的隐患,即在投标时投报了一定的总承包管理费,但因未列明其具体工作内容,一旦中标后,总包也许并未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这笔费用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总包对整个工程进行协调配合管理作用。

因此,我们亟需对此引起重视,在明确业主指定分包前提下,研究分析总包对指定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内容,要求总包合同,明确总包对指定分包的协调配合责任,并在各指定分包合同文件中,对各专业分包工作范围及工作界面进行明确划分,注重工程项目协调配合界面管理。

记者:在制定招投标文件之时,建设单位就应强化合同生效前的审查,并针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缺陷和疏漏制定相应对策。

这其实对造价咨询单位提出更高要求,业主希望能依靠其专业技术能力,针对大型工程总包与指定专业分包可能扯皮现状,在编制施工合同时,采用穷举法(此语妥否)编写一份尽可能详细完整的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为总包对专业分包协调管理工作内容做详细界定,业主也据此督促和检查总包单位履行此合同的义务。

何键:众多的工程实例显示,总包对指定专业分包协调配合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基本设施的使用上。

如现场临时建筑布置,是否由总包根据办公室、生产区和生活区相互隔开原则统一规划?如果现场场地狭小,场外租用场地费用是否由总包负责?材料的周转场地,是否应明确其周转量?分包商应把自己施工范围内垃圾运到总包指定的地点,是否统一由总包负责运走?因分包工程所需的预埋件是否由总包负责安排预埋,对总包已搭设脚手架在没拆除之前,各分包人是否无偿使用,总包是否有义务专门为某一指定分包人搭设其施工专用脚手架?总包设置于现场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分包人是否可无偿申请使用?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如使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等必要的工作)是否应由总包来负责等等。

这些问题处理解决,总包和分包都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有所争议。

因此,无论对业主还是总包来说,都不能仅凭以往习惯做法,而应以合同为依据来指导管理并作出决策。

可见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

如果合同对此没有说法,那么业主只能重新进行委托,此时可能由于时间紧迫,缺乏竞争,会造成业主相当被动。

因此,工程协调配合界面管理亟待引起我们重视。

在以后编制类似合同文本时,应重视这方面工作,使无论是总包、分包还是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真正做到有据可查,减少不必要争执,最终起到控制工程建设和保证工程工期、质量的作用。

承包范围:通风、空调、需要二次深化设计的精装修、电梯、消防、智能化控制、门窗。

工期:2012年3月1号。

2014年3月1号质量:结构长城杯银奖安全: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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