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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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SEI/JX 0003—2016
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一)共性内容 1. 调整了施工业绩的时间跨度,由 3 年统一修订为 4 年。 2. 明确了对检测仪器的要求,将“仪器在校验有效期内”统一修订为“仪器在检定或校 准有效期内”。 (二)静设备类资质 1. 修订了部分工机具、仪器的数量、规格或拥有的性质。涉及到的资质及机具:压力容 器检维修专项资质(B1-Ⅰ和 B1-Ⅱ)的抽管束设备、常压储罐检维修专项资质(B5-Ⅰ和 B5-Ⅱ) 的起重设备、卷板机和金相理化试验设备等。 2. 根据行政许可和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对部分条件进行修订。涉及到的资质及内容: GB 类、GC 类压力管道行政许可证书的发证单位以及 GB 类公用管道允许作业范围。 3. 修订了部分资质对人员的要求。主要有:锅炉、加热炉检维修专项资质所要求的管、 铆、钳工人数;常压储罐检维修专项资质对防腐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三)转动设备类资质 1. 调整资源条件中对大型起重机械的要求,由“自有”修改为“可外协”,并对其最大 起重能力进行明确。 2. 对测量仪器及工机具的类型、规格、数量予以修订。 (1)测量仪器类型调整,取消了对塞尺、卷尺和钢直尺的要求,增加了“壁厚千分尺、千 分表、曲轴量表、合像水平仪”等仪器的要求; (2)测量仪器数量修订,将泵、风机类设备检维修专项资质(C4-Ⅰ和 C4-Ⅱ)的测量工 具数量进行核减; ( 3 ) 工 机 具 规 格 修 订 , 将 专 用 机 械 资 质 中 扭 矩 扳 手 规 格 要 求 由 “20-1000Nm” 修 改 为 “20-3000Nm”。 3. 对部分资质的作业范围予以完善。明确规定透平机械检维修专项资质(C3-Ⅱ)的允 许作业范围,完善泵、风机类设备检维修专项资质(C4-Ⅰ)的允许作业范围。 (四)电气设备类资质 1. 细化了行政许可要求,涉及到的资质:承修、承试类资质。 2. 将资源条件中对大型起重机械和运输车辆的要求由“自有”修改为“可外协”。 3. 对测量仪器及工机具进行了调整。适当减少带电作业所需的导电鞋,电弧防护服,屏 蔽服等带电作业用具数量;对油、气体类检修及试验机具予以分类,部分调整为外协;明确

关于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年审的要求(试行)

关于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年审的要求(试行)

关于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年审的要求(试行)一、《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程序》对年审的规定1.《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证书》应进行年审,以保证证书的有效使用。

年审的主要内容为:(1)持证单位的资源条件变化情况;(2)QHSE体系运行情况;(3)一年内检维修项目实施情况。

2.《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证书》的年审,从发证(或换证)的第二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

发证与换证当年不进行年审。

3.年审一般安排在发证月前后一个月内进行。

持证单位应提前60天联系受理办公室约请年审,并提交以下资料:(1)年审约请函;(2)单位资源条件变化情况说明;(3)QHSE体系运行情况说明。

二、年审的申请和准备1.持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约请年审,在石油化工检维修技术业务系统提交约请函扫描件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1)分专业列出资源条件变化情况;(2)QHSE体系变化及运行情况;(3)有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情况;(4)完成的年度检维修业绩,分类分项列出,对应到每一个资质。

业绩按指定格式编写,作为材料的附件。

3.准备的材料(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2)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所持有的检维修资质证书(原件);(3)持证范围内的检维修项目清单;(4)检维修QHSE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5)抽查项目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6)首次评审或上次年审时发现问题的整改见证材料;(7)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年审的审核重点(一)行政许可证书的符合性、有效性。

(二)抽查首次评审或上次年审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QHSE体系情况评审的重点侧重于体系运行,结合检维修资质项目的实施进评审。

核查体系的运行情况,重点评审:1.当年或上一年度内审记录;2.作业指导文件的符合性、有效性;3.资源管理(机具、设备、检测仪器定检、维护);4.职业健康管理;5.检查监督;6.应急演练;7.其它与检维修资质相关的过程管理(如分包管理等)。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

允许作业范围 锅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的维护保养
续表 备注
所有转动设备的维护 保养
泵、风机类设备的维护 保养
专用机械设备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护保养
同时具有 C2Ⅰ级、 C4Ⅰ级资质并具有 C1、C3 其中一项Ⅰ
级资质 具有 C1、C2、C3 其中一项的Ⅱ级及 以上资质或 C4Ⅰ级
资质 具有相对应的 C5-a~C5-g 专项检
续表
允许作业范围 罐容 5000m3 以下的常
压储罐
备注
不含常压塔类设备 检维修
C C1 C1-Ⅰ
C1-Ⅱ C2
C2-特
C2-Ⅰ C2-Ⅱ
C3 C3-Ⅰ C3-Ⅱ
C4
转动设备检维修资质
离心式压缩机组检维修 专项资质 Ⅰ级
Ⅱ级 往复式压缩机组检维修
专项资质
特级
Ⅰ级Ⅱ级
大型离心式压缩机检 维修(含离心式、轴流
电力设施的试验 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
电力设施的试验
额定功率 3000kW 及 以上交直流电动机、发
电机维修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
附件 1:《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1 号修改单………………………………………. (80) 附件 2:《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2 号修改单………………………………………. (86) 附件 3:《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勘误表…………………………………………….. (87)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
干燥设备检维修专项资质
干燥器、滚筒式干燥 器、回转式干燥器等干
燥类转动设备
离心机、过滤机、薄膜
分离设备检维修专项资质 蒸发器等分离类转动
设备
—5—
JX 0003—2011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话说有这么一家石油化工企业,叫老油企。

有一天,老油企的设备出了点毛病,需要维修呢。

这时候就来了好几拨维修队,都说自己能修。

老油企的负责人老张就头疼了,这到底选谁呢?这就跟找对象一样,不能随便抓一个就说行啊。

老张就想啊,这得要有靠谱的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标准才行,不然这么多号称能修的,到底有没有真本事还真说不准。

这就引出了咱们今天要好好说道说道的主题——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

首先呢,人员配备是一个关键的评审条件。

石油化工检维修可不是随便找几个人就行的。

这个维修团队得有懂专业知识的工程师。

就像老油企里的那些复杂的大设备,要是没有专业的工程师,就跟让个小学生去解高等数学题一样,那肯定是瞎胡闹。

这些工程师得像老李那样,老李是个经验丰富的化工工程师,人家对各种设备的原理、运行机制那是门儿清。

这工程师得有相关的学历背景,比如说化工相关专业的本科或者更高学历,还得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没有个三五年在这行摸爬滚打的经验,处理起突发问题肯定会手忙脚乱的。

除了工程师,还得配备技术熟练的工人呢。

像小王这样的工人,在维修一线干了好些年了,什么扳手用在哪个螺母上,看一眼就知道。

这些工人得有相关的技能证书,从初级工到高级工,就像游戏打怪升级一样,级别越高说明技能越熟练。

没有这个证书,就像没带钥匙就想进门,肯定不行啊。

其次就是设备和工具。

石油化工检维修需要一些特殊的设备和工具。

能进入评审资格的团队,肯定不是拿着榔头和螺丝刀就来的。

比如说,对于一些高精度的设备维修,就得有专业的检测仪器,像高精度的示波器、光谱分析仪之类的。

老油企里有次就遇到一个设备故障,需要精确检测设备内部的化学成分变化,要是没有光谱分析仪,那就跟盲人摸象一样,只能瞎猜。

而且工具也要齐全并且保养良好,要是工具锈迹斑斑、缺胳膊少腿的,那维修的时候肯定状况百出。

就好比战士上战场,武器不行哪能行呢?再者,安全管理也在评审范畴内。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人员管理规则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人员管理规则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人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人员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是指对申请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条件、QHSE管理体系以及检维修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评审规则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评审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第四条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负责评审人员的考核、注册与发证工作。

第二章申报、考核与聘用第五条中国特检院根据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公布评审人员考核计划,组织考核工作。

第六条评审人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申请人依据《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规则》,可以申报静设备检维修、转动设备检维修、电气设备检维修、仪表及控制系统检维修、专项检维修以及QHSE管理体系等专业专项评审员或评审师资格。

第八条申报评审员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理工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石化设备管理及检维修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2.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石化设备管理及检维修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3.其它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石化设备管理及检维修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8年。

4.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石化设备管理及检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三)熟悉与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项目相关的设备运行维护、检修以及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要求、检验试验方法。

(四)熟悉石油化工检维修工作的质量、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能够根据评审情况作出符合性判断。

第九条申报评审师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取得某项评审员资格,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评审工作3年及以上。

(三)首次颁发资质证书时,评审师可采用任命制。

任命的评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 作为执笔人或主要成员参与过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系列规则的编制工作;具有丰富的石油化工检维修管理经验、行业内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

石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石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石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引言石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为确保石油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的监测和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机构。

本文档旨在规定石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以确保机构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资质标准2.1 机构人员2.1.1 机构应设有一支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程师队伍,能够独立进行石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2.1.2 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学历背景,例如石油工程、化学、地质等,并拥有相应的工作经验。

2.1.3 机构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和进修课程,以跟踪和掌握最新的石油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和标准。

2.2 实验设备2.2.1 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和品种的实验设备,以满足石油工程质量检测的需要。

2.2.2 实验设备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2.2.3 机构应定期更新实验设备,以适应石油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发展和更新。

2.3 质量管理体系2.3.1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控制、过程控制、纪录控制等。

2.3.2 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石油工程质量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3 机构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并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2.4 资质认证和监督2.4.1 机构应在国家石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监督机构进行资质认证,以确保机构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2.4.2 机构在资质认证期间应接受监督,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和审核,以确保机构的持续符合资质标准。

2.4.3 机构应及时更新资质证书,定期参加行业协会和学术交流,以保持专业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 结论本文档总结了石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包括机构人员、实验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资质认证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遵循这些标准,石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石油工程施工提供有力的支持。

对于相关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本文档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以确保他们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3篇)

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3篇)

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维修承包商的管理,优化维修工作,保障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与检维修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检维修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进行检维修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涉嫌欺诈、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检维修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有从事检维修工作的合法资质和许可证。

第五条检维修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工作,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项目。

第六条合作单位应为检维修承包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配合检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检维修承包商的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检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及履约第八条检维修承包商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评估,明确设备的维修需求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合同应明确工作的内容、时间、质量要求、费用、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合作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维修承包商的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紧急情况,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方案,并及时进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结束后,检维修承包商应提交工作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工作总结和反馈。

第三章管理及监督第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五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检维修承包商应对所派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十七条合作单位应对检维修承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检维修承包商的监管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拥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有能力按照国家规定设计、施工、维护石油化工工程。

2、具备至少五年以上的相关施工经验,并有可靠的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

3、拥有良好的信誉,具有稳定的财务实力,有能力完成石油化工工程施工。

4、拥有较大的施工、维修设备和材料供应渠道,有能力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5、有较强的施工组织管理能力,熟悉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保安等石油化工工程相关的质量要求。

6、具备良好的市场经营能力,能够深入市场开发,有效地推广石化业务。

7、能够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完成石油化工工程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安全监督措施。

8、具备专业的施工监督人员,充分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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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检维修技术规范 JX0003-2011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Appraisal Requirements for Petrochemical Plants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Qualification(征求意见稿)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颁布2011年XX月XX日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JX0003-201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分类 (1)第三章检维修单位资源条件的基本要求 (10)第四章检维修单位资源条件的专项要求 (11)第一节保运资质专项条件 (11)第二节静设备检维修专项条件 (11)第三节转动设备检维修专项条件 (22)第四节电气设备检维修资质专项条件 (31)第五节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检维修资质专项条件 (47)第六节检验检测资质专项条件 (59)第七节桥(门)式起重机检维修资质专项条件 (66)第八节防腐蚀施工资质专项条件 (66)第九节绝热施工专项资质专项条件 (70)第十节清洗施工资质专项条件 (74)第十一节土建施工资质专项条件 (81)第十二节其他类检维修施工资质专项条件 (83)第五章附则 (8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检维修工程项目质量,保障石油化工装置长周期、安全运行,依据《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规则》,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中的设备检维修是指:(一)机电仪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定期保养和维护;(二)检修项目中涉及的设备的维修、安装、更新和改造;包括设备本体、内件、结构件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安装、更新和改造。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石油化工企业从事各类检维修作业、检验检测作业的单位的资质评审。

第四条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包括资源条件、管理体系和检维修项目安全质量性能三个方面。

第五条资源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在石油化工企业从事检维修作业的通用要求,后者是从事不同类别、级别检维修作业的专项要求。

检维修单位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申请多个类别或不同级别检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检维修单位应当持续保持拥有这些资源条件。

第六条检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石油化工检维修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和《石油化工检维修单位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建立与从事的检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第七条检维修单位是检维修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承担的检维修项目负责,保证其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分类第八条根据检维修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划分为12个类(详见表1.1)。

表1.1 石油化工企业检维修资质分类表第三章检维修单位资源条件的基本要求第九条从事石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与企业承担的检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试验室及资料档案室等。

(三)具有与承担的检维修作业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有相应的石油化工企业检维修经验,具有所申请范围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四)具有与检维修作业相适应的工装、机具、试验设备,检测、测量、试验用仪器仪表及相应的检验、测试手段。

(五)建立了质量与安全、环境和健康管理体系(QHES),并实现有效运转;(六)有与所申请检维修业务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对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检维修项目,具有政府授权的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过严重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第四章检维修单位资源条件的专项要求第一节保运资质专项条件第十条石油化工装置及系统的保运资质分为机械设备保运专项资质(A1)、电气设备保运专项资质(A2)、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保运专项资质(A3)三个分项资质。

不同类别、级别的保运专项资质不能相互覆盖或替代。

第十一条具有多项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具备综合检维修能力与石油化工成套装置检维修施工业绩的单位,可以申请相应类别的多项保运资质。

第十二条需要特殊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综合检维修资质单位保运能力不能覆盖的领域(如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维护、在线腐蚀监测系统维护等),具有专项检维修资质的单位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保运资质。

产品供应商和服务供应商可以直接取得专项保运资质,但保运范围仅限于本企业提供的产品或专项服务。

第十三条石油化工保运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1、近5年一直从事与所申请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装置、系统及设备的保运工作;2、具有固定的、可容纳10人以上的保运值班场所;3、具有与所承担的保运工作相适应的维修工机具以及检测仪器、设备;且工机具齐全、完好,仪器在校验有效期内,规格、精度满足使用要求;4、具有相对固定、按需配备的专业保运人员。

保运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有两年及以上装置及设备保运经验,掌握相关规范、标准及制度、规定的要求;5、作业人员配备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装备。

A1 机械设备保运专项条件第十四条具有B1、B4、B5、C1、C2、C3Ⅱ级及以上资质、B2-GCⅡ级及以上资质等其中5项的单位(一项资质中如含有多个级别的资质,只按一个级别计入),可以取得石油化工机械设备保运Ⅰ级资质,从事除锅炉、泵、风机类设备和专用机械外,其他石油化工机械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具有B3Ⅱ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机械设备保运Ⅱ级资质,从事锅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具有C4-Ⅰ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机械设备保运Ⅲ级资质,从事泵、风机类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具有专用机械检维修C5-1~C5-7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机械设备保运Ⅳ级资质(如化纤机械保运专项资质表示为A1-Ⅲ(C5-3)),从事相应的专用机械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A2电气设备保运专项条件第十五条同时具有D1-Ⅰ~Ⅴ、D2-Ⅰ~Ⅴ、D3-Ⅰ三项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电气设备保运资质,从事与所授资质范围内(电压等级相符)变配电设施以及石油化工装置变电设备及电力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A3 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保运专项条件第十六条具有E1、E5、E6、E8、E9其中4项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保运Ⅰ级资质,从事现场仪表的维护保养工作;具有E2、 E3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专项保运Ⅱ级资质,从事相应控制系统的维护工作;具有E4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专项保运Ⅲ级资质,从事控制阀的维护保养工作;具有E7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专项保运Ⅳ级资质,从事在线分析仪表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节静设备检维修专项条件第十七条静设备检维修专项资质包括压力容器检维修专项资质(B1)、压力管道检维修专项资质(B2)、锅炉检维修专项资质(B3)、加热炉检维修专项资质(B4)、常压储罐检维修专项资质(B5)、空分设备检维修专项资质(B6)、循环水冷却塔检维修专项资质(B7)以及其他静设备检维修专项资质(B8)等八项专业分项资质。

原则上,取得八个专业分项中上一级检维修资质的单位的允许作业范围可以覆盖到下一级。

第十八条取得压力容器检维修专项资质的单位,可以同时取得常压储罐检维修专项资质。

除空分设备检维修专项资质、循环水冷却塔检维修专项资质外,取得其余六个专业分项资质中的任一项,可以同时取得其他静设备检维修专项资质。

第十九条石油化工静设备检维修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1、近5年一直从事与所申请资质范围相对应的检维修工作;2、能独立完成检维修施工技术方案编制。

第二十条石油化工静设备检维修单位人员和工机具配备须满足以下要求:1、配备项目经理、专职HSE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施工人员,且满足相应专项资质的基本要求;2、项目经理要求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HSE管理人具有三年以上HSE管理工作经验,能够辨识施工现场HSE风险并能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4、技术人员应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至少有4名及以上人员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的静设备检维修施工经验。

Ⅰ级资质单位至少有2名化工机械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5、作业人员应经过企业岗位培训,具备相应资格;焊工、架子工、电工、起重工均应具有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资质;6、作业人员配备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装备;7、工机具齐全、完好,且与所申请的项目相适应;仪器在校验有效期内,规格、精度满足使用要求。

B1 压力容器检维修专项条件第二十一条压力容器检维修是指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维修,检修项目中涉及到的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焊接接头的补焊,设备本体以及内件、结构件的维修、改造、更新等。

第二十二条石油化工压力容器检维修资质分为Ⅰ级和Ⅱ级。

取得Ⅰ级资质的单位允许从事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检维修工作,取得Ⅱ级资质的单位允许从事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检维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满足表2.1、表2.2和表2.3的要求,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压力容器检维修Ⅰ级资质:1、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Ⅰ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2、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1级、A2级或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满足同时满足表2.1、表2.2和表2.3的要求,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压力容器检维修Ⅱ级资质:1、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Ⅱ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2、具有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3、具有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Ⅱ级(含Ⅱ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

表2.1 压力容器检维修单位施工业绩基本要求表2.2 压力容器检维修单位人员基本要求注:(1)带*号者允许外协。

(2)机械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括号内数字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数。

(3)无损检测工作分包时,本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至少要有1名持RTII级以上(含RTII级)或者UTII级(含UTII级)证无损检测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质量管理。

分包单位必须是具有无损检测专项资质的单位。

(4)焊接人员数量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接人员数。

焊接人员中,具有FeII及以上材料试件合格项目的人数不少于50%。

表2.3 压力容器检维修单位工机具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注:带*号者允许外协。

B2 压力管道检维修专项条件第二十五条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检维修资质分为GA级、GB级和GC级。

取得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检维修资质的单位,其施工业绩应满足表2.4的基本要求。

表2.4 压力管道检维修单位施工业绩基本要求第二十六条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GA1甲、乙级长输(油气)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检维修GA I级资质,允许从事GA1级、GA2级长输(油气)管道的检维修工作;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GA2级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维修GA II级资质;允许从事GA2级长输(油气)管道的检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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