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案件民事上诉状
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

请求确认夫妻⼀⽅所签合同⽆效、⽆权处分起诉状关于问题:请求确认夫妻⼀⽅所签合同⽆效、⽆权处分起诉状?这个是什么样的⼀个问题呢?很复杂的吗?其实并不复杂的,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请求确认夫妻⼀⽅所签合同⽆效、⽆权处分起诉状吗?⼀.请求确认夫妻⼀⽅所签合同⽆效、⽆权处分起诉状夫妻⼀⽅与第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卖给第三⼈,另⼀⽅依照《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的规定,以夫妻⼀⽅、买房的第三⼈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效。
⽽买房的第三⼈答辩称,夫妻⼀⽅虽未经另⼀⽅同意即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效,但其系善意购买⼈,⽀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续,依照《物权法》第⼀百零六条“⽆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的规定,已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请求判决驳回夫妻另⼀⽅的诉请。
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或⽅法⾄少有四种:⼀是认定夫妻⼀⽅擅⾃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构成⽆权处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但购房的第三⼈属于善意取得,判决驳回夫妻另⼀⽅的诉请。
⼆是认定夫妻⼀⽅擅⾃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权处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依照《合同法》第五⼗⼋条“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婚约财产纠纷上诉状

婚约财产纠纷上诉状【案号】XXX案【上诉状】被告:XXX(以下简称“上诉人”)委托代理人:XXX(律师)原告:XXX(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尊敬的法院:本案系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特向贵庭提起上诉,请求贵庭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合理裁决。
现将具体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一、案件基本事实1.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市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
2. 婚后,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合理维护和管理婚姻财产,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法定权益。
3.根据婚前协议,上诉人所得收入及购置财物属个人财产,而被上诉人却整体否认该婚前协议的效力。
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擅自将共同财产转移至其父母名下,并将上诉人购买的财产作为被上诉人个人财产进行处分。
5. 婚姻关系破裂后,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然而被上诉人无理拒绝,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争议焦点及理由1. 婚前协议争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结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明确约定上诉人所得收入及购置财物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被上诉人不认同该婚前协议的效力,并且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婚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订立财产约定。
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财产的归属应以婚前约定为准,被上诉人无权单方面否定婚前协议的效力,贵庭应予以支持。
2. 共同财产处理争议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转移至其父母名下,并个人以及决定对上诉人名下财产进行处分。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内共同积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婚姻关系已破裂,贵庭应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向贵庭提出如下请求:1. 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2. 依法支持婚前协议的效力,确认上诉人所得收入及购置财物属个人财产。
离婚案件分割房产不公上诉状 (5)

离婚案件分割房产不公上诉状
尊敬的法官:
本人向贵庭提出一份上诉状,对一件涉及离婚案件分割房产不公的问题提出异议。
本人与原告在2010年结婚,结婚后
便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再无其他房产购买。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获得了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
此事令我深感不满和不公。
首先,本人认为原告在婚姻期间对房产的投入远不及本人。
我在2010年购买房产时,为了支付首付款项,甚至向父母带
借了一部分资金。
而原告所投入的资金并不足以达到购房资格。
除此之外,本人还为房屋的日常维护、装修和设备更新等方面付出了大量精力和资金。
如果按照“共同”的原则分割房产,三
分之一的份额显然不符合事实情况。
其次,原告已经拥有其他房产,这也应当作为分割房产的考虑因素。
虽然该房产位于别的城市,但它同样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其价值远不低于分割的房产。
如果按照公共财产原则进行抵扣,原告应当承担更多的资产分割。
最后,现在的房价明显高于当年购房时的价格,这也应该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如果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分割,本人应当拥有更多的份额。
基于以上原因,本人请求贵庭另做判决,将房产份额合理分配,以达到更加公正的结果。
希望法官们能够审慎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谢谢!
此致
敬礼
上诉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产分割起诉状

房产分割起诉状
【正文】
房产分割起诉状
原告:A先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
被告:B女士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
案由:房产分割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A先生因与被告B女士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发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A先生和被告B女士系夫妻关系,于20XX年XX月XX 日注册结婚,并共同购买房产一套,位于XXXXXXXXXXXXXXXX。
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二、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分割方式为
将该房产按照价值的一半转让给原告A先生,被告B女士保留价值一
半的份额。
三、然而,在分割的过程中,被告B女士违背协议,不肯履行应尽
的义务。
B女士拒绝签署房产转让协议,以及提供必要的过户材料。
四、原告A先生多次与被告B女士沟通,希望双方能够和平解决分割问题,但被告B女士仍拒不合作,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A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B女士立即履行房产转让义务,将房产按照协议转让给原
告A先生。
二、被告B女士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三、依法发还原告A先生在本案中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举证和申明
原告A先生请求法院提供合法的举证期限,并在开庭审理时提供相
应的证据材料。
特此申请。
原告:A先生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起诉书婚姻家庭纠纷

起诉书婚姻家庭纠纷尊敬的法院:原告:李华被告:王明案号:XXX起诉书一、起诉原因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原告李华现向贵庭提起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事实1. 婚姻关系:原告李华与被告王明于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关系。
2. 婚姻生活:双方在此后的婚姻生活中,本应相互关心,支持和尊重对方,但被告王明未按照上述义务履行,并对原告李华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虐待(详细描述虐待行为)。
3. 财产纠纷:双方共同拥有一套位于XX市的房产,但被告王明私自将该房产转为个人名下使其不能使用,此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的支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由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有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言语言行或其他手段。
四、诉讼请求1. 要求贵庭认定原告李华与被告王明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判决离婚。
2. 要求被告王明归还原告李华名下的共同财产,并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3. 要求被告王明承担赡养费、抚养权的责任。
4. 其他贵庭认为合理并有利于原告李华的请求。
五、证据目录1. 婚姻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2. 相关亲友证人的证言和证明材料。
3. 开具的有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等相关医疗证明。
4. 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案件查证要求因本案相关事实明显,证据充分,没有争议,并且双方无异议事实,为了加快案件审理进程,请求贵庭不必传唤双方当事人。
七、法律代理人原告李华特别授权律师XXX为其代理人,负责处理本案的法律事务。
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李华恳请贵庭依法支持、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并判决被告王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起诉。
原告:李华代理律师:XXX日期:XXX年XX月XX日律所:XXX。
房屋产权证民事起诉状

房屋产权证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法院:XX人民法院案号:XXXX年度第XX号房屋产权证民事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系本案中的房屋产权证的合法持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决定就下述事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得到公正、合法的解决。
一、事实与理由1. 我作为房屋产权的合法持有者,现发现被告在未征得我的同意下,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让与、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的,对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根据相关证据,我可以充分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要求法院判决如下:二、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出售房屋或进行其他未经我同意的处置行为。
2. 要求被告恢复房屋的原状,将房屋透过原告名义返还给我。
3. 要求被告赔偿我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其他直接相关的损失。
三、证据目录1. 房屋产权证及合同复印件。
2. 转让合同及附件。
3. 相关通信记录和邮件证据。
4. 相关账户和财务凭证。
5. 相关证人证言。
四、授权代理人在此,我授权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对本案进行一切必要的民事诉讼行为。
五、送达地址原告:(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号码)被告:(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六、陈述事项1. 我将竭尽所能提供更多证据以支持我的诉求。
2. 我承诺对我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遵守法院的所有程序和要求。
特此申请。
原告签名:日期:代理人(如有)签名:日期:。
民事房产上诉状范文

民事房产上诉状范文
一、标题。
在上诉状的首部应注明“上诉状”字样,并在其下方注明“原
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案号,×××”。
二、诉讼请求。
在诉讼请求部分,应简明扼要地表达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包括
撤销原判决、改判被告赔偿损失等。
三、事实和理由。
这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需要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和上诉的理由。
在陈述事实时,应该客观、详细地叙述案件的经过,包括原审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在陈述理由时,应该结合法律条文和相关
法律解释,阐明自己的上诉理由,并指出原审法院判决的错误之处。
四、证据目录。
这部分列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来源、证据形式等。
五、法律依据。
在这一部分,需要引用法律条文、法规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说明为什么原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
六、代理人意见。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应在上诉状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七、附则。
在上诉状的最后部分,应该注明上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名、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上诉状的格式和内容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建议在撰写上诉状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无权处分的诉讼范文

无权处分的诉讼范文# 无权处分纠纷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一、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具体标的物]的处分行为无效。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因无权处分所获得的利益,共计人民币[X]元(如有具体金额则写明,如果暂时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可以写“具体金额待法院查明后确定”)。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如有确切金额则写明,如果没有则可以写“合理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事实和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啊,您可得给我评评理。
我呢,本来安安稳稳地拥有[具体标的物],这个东西就像是我的心头肉一样,我一直好好地保管着、珍视着。
可是呢,这个被告啊,就像是个不速之客,没经过我的同意,就对我的[具体标的物]动手动脚,还擅自进行了处分。
这就好比我养的宠物狗,我正宝贝着呢,他不打招呼就把狗给送人或者卖了,这哪能行啊?我可是这个东西真正的主人,我对它有着合法的权益,就像我有一把钥匙能打开这东西所属权的大门,而被告呢,他根本就没这把钥匙,却硬要闯进这个领地,还乱搞一通。
我根本就没有给过被告任何权利去处置我的东西,他这么做完全就是无权处分。
这种行为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扔了个大石头,把我的生活搅得乱七八糟。
我本来可以用这个[具体标的物]做很多事情,也许能给自己创造更多的价值,或者就是单纯地留着做个纪念,但是现在都被被告的这个无权处分行为给破坏了。
因为被告的这个无权处分,他可能从中得到了一些利益,这些利益就像是从我的口袋里偷拿的钱一样,我觉得他必须得把这些不当得利还给我。
而且,我为了这个事情,又是找律师咨询,又是到处收集证据的,花了不少钱,这些钱也应该由被告来承担,毕竟是他的错误行为导致我有这么多的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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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涉及几个问题:1、正在建设未建成的房屋,签订购买合同后,再转让给他人,转让的标的是房产还是购买权?2、夫妻双方的房产或者重大财产利益,未经另一方同意签订的处分协议是否有效?3、第三方是善意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上诉状中都进行了详细论述。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2)某某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双方合同的标的是房产,而不是购房权。
依照合同标的作为合同分类依据,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标的是购房权的观点与基本的法理相悖。
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三个要素: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标的)、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标的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标的与合同权利属于合同三要素的不同要素,一审判决将权利(一审判决所称的‚购房权‛)作为合同的标的,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最终指向的对象,就是房产。
以合同标的物作为划分依据,双方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二、一审判决关于“房屋没有建好,所以本案标的不是房产”,以及“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让人费解。
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就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论标的物是已经存在的,还是正在制造的。
就像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一样,设备还没有制造出来,不能说机械设备就不是合同的标的。
一审判决因为房屋没
有建成,而否认标的物就是房屋的观点令人费解。
一审判决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观点,更是有悖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逻辑规律。
所有的合同关系产生的都是债权债务关系,不论买卖的是房屋,还是其他什么东西,合同关系是产生债权的原因之一,称之为合同之债。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享有的是交付房屋的请求权,而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就是债权,而不是物权。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包含于‚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这两个概念是种概念和属概念的逻辑关系,而非非此即彼的全异逻辑关系,一审判决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这句话本身就违反逻辑。
三、一审从立案到判决,写明的案由都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又称系“购房权”纠纷,既前后矛盾,也又失于司法文书的严肃性。
上诉人仔细查看了一审法院发出的“传票”和“一审判决书”,写明的案由都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是“购房权转让纠纷”,却又不名正言顺的写明,在需要写明案由的地方,写明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本院认为”中又遮遮掩掩地写明是“购房权纠纷”,这种做法既让人费解,也又失于司法文书的严肃性。
另外,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从头查到尾,也没有查到“购房权纠纷”这个案由。
四、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合同有效的观点错误。
1、从事实判断看,因合同标的物不能确定,双方合同不成立。
《最高法合同法解释二》关于合同的订立一节、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缺乏基本要件,合同就难以履行,合同就不成其为合同了。
根据最高法的上述司法解释,若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标的、或者数量,这三项有一项不能确定,合同就无法成立。
本案中,合同的标的物是不确定的,合同指向的房产,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确定,直到进入二审程序的今天,仍然是不确定的。
因为争议的房屋系上诉人单位集体建房的产物,具有人身性。
房屋的取得和确定,取决于是否是单位人员,以及职务、工龄、局龄等条件。
从这一点看,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不成立。
2、根据本案事实,从法律判断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一审判决也认定‚处分单位团购权利系非因日程生活需要做出的家庭重要事项处理决定‛,那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上诉人必须‚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才有效。
而且,‚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个事实的证明责任在被上诉人一方。
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一份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且,从上诉人的年龄上看,作为一个稍具社会常识的一般的社会人,就应当判断出上诉人应该已婚,本案诉争的房产(或者称为‚非因日常生活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被上诉人没有理由相信本案诉争的房产是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在没有取得上诉人妻子授权或者其他证明其同意处分的文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没有理由相信,处分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所以,对签订本案购房合同的行为,被上诉人并非出于善意,被上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
一审法院的关于‚被告之妻与被告自单位集资建房至分房完毕一直一起居住,其所称对被告与原告所签购房合同不知情与常理相悖‛的观点及以此来认定事实,显然是错误的。
错误之一是违背了举证规则,被
上诉人负有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应当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错误之二是,在夫妻一方不再依附于另一方生存的当今社会,一审判决所谓的常理,并不是常理。
另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等重大财产利益,被判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一审判决也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
综上,一审法院的做法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本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