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光射线、超声波、γ射线、磁粉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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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规定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规定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在制度前言为加强对X射线探伤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制度;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使用、防护等要求;2.定义X射线现场探伤在室外、生产车间或修船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现场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探伤室放置X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3. 放射防护管理要求使用X射线装置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必须加强对现场探伤作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应携带个人计量仪或射线报警器;加强个体防护和对放射源的屏蔽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采购国家定点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X射线探伤工作前,应指定操作负责人,工作中必须集中思想,严守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准直器的探伤仪探伤时不得去掉准直器,严禁手持球管探伤;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设备防护设施性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设备的接地和接零必须可靠,发生器压力表应符合标准值,低于时禁止使用;X射线探伤机不应使用与焊接机及其他动力设备相同电源的电路;特别是在使用焊机时,不应使用X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接地时应单独直接与地面连接,不应连接在建筑物钢筋钢结构物或焊接机的共同接地端上;X射线探伤机应以间歇方式工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为1:1,发生器和焊接等钢材之间一定要绝缘,控制器不得在受潮状态下使用;X射线发生前在接通电源的情况下,应确认冷却风扇控制器和X射线发生器是否在运转;X射线探伤照相作业尽量在作业人员较少的夜间进行,并实施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申请和审批,审批程序见作业许可制度;X射线装置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由作业部门负责拉好警戒绳、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并派人监护;当操作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设备控制器上安全锁钥匙转到OFF的位置上,然后取下,以避免非专业人员进行误操作射线伤人;对正在使用中的便携式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每年监测1次;对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至少每2~3年监测1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工业X射线探伤室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应用专门的贮存室,并有专人保管;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X 射线探伤机运行、维修和交接班记录;X射线装置存储期间包括长期停用期间必须每月训机一次,训机电压达到额定KV的70%即可;4. 射线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4.1.1 专用探伤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的放射安全,探伤室必须与操作室分开;4.1.2 探伤室屏蔽设计应充分考虑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和范围、装置的工作负荷及室外情况,确保室外人员年有效剂量小于其相应的限值;4.1.3 探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同,并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和照射信号指示器,必须在门关闭后X射线装置才能进行透照检查;4.1.4 探伤室的窗口必须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方向,并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性能;X射线现场探伤作业4.2.1 进行透照检查时,必须考虑控制器与X射线管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以保证探伤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低于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4.2.2 进行透照检查时,以X射线发生器焦点为中心,半径20米内不得有人员滞留,控制区边界上必须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X射线区”警示标识,探伤作业人员应在边界外操作,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4.2.3 进行透照检查时,在控制区边界上必须设警示标识,如信号灯、铃、警戒绳,并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应注意控制在管理区边界附近不应有经常停留的人员;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实施;。

2024年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2篇)

2024年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2篇)

2024年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和人员的健康,依法正确执行射线探伤作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一切射线探伤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五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射线探伤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学习并了解最新的安全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在经过培训后,应经过综合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作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经过再培训考核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射线探伤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辐射防护法规进行规划和建设,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射线探伤作业场所应设立辐射防护区域,按照标准设置辐射信号标识,保证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射线探伤作业场所必须配备适当的辐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射线探伤作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

第四章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射线探伤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过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四条射线探伤作业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操作技能,并按照标准操作,确保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

第十五条射线探伤作业设备必须设有相应的安全警告标识和防护装置,保证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射线探伤作业设备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严禁私自擅自操作。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第十七条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进行事故预案演练和事故调查工作。

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探伤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探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X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渗透探伤等。

第三条探伤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从事探伤作业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从事探伤作业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探伤作业的单位应制定探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探伤作业的安全要求、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等。

第八条从事探伤作业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探伤作业许可第九条从事探伤作业的单位在开展探伤作业前,必须办理探伤作业许可。

第十条探伤作业许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探伤作业的项目、范围、地点、时间;(二)探伤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三)探伤作业的防护措施;(四)探伤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五)探伤作业的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探伤作业许可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审批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二条从事探伤作业的单位应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一)设置探伤作业区域,明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二)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三)对探伤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探伤作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确保其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五)对探伤作业现场进行监测,确保辐射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探伤作业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操作程序。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规定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规定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规范探伤作业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本文件仅适用于500KV以下X射线装置。

2.流程作业部门填写《射线作业申报表》申报-管理部审核-环安委批准。

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本文件安全要求,严禁缺项、漏项3.前期准备3.1探伤作业前,根据《射线作业申报表》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确保安全操作。

3.2探伤作业的每台X射线装置至少配两名工作人员。

3.3应有提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

“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应与工作场所内使用的其他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

3.4警示信号指示装置应与探伤机联锁。

3.5在警戒区的所有边界都应能清楚地听见或看见“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

3.6探伤作业现场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警告标语提示信息。

4.安全操作4.1射线探伤工作人员持证上岗4.2周向式探伤机用于现场探伤时,将X射线管头组装体置于被探伤物件内部进行透照检查。

做定向照射时应使用准直器(仅开定向照射口)。

4.3虑控制器与X射线管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选择最佳的设备布置,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4作业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当辐射浓度达到设定报警值,剂量仪报警,作业人员立即离开作业现场,同时阻止其他人进入作业现场,并立即向环安委主任报告。

4.5定期测量长期探伤作业周围区域辐射值或环境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包括操作者工作位置,测量值与参考控制值相比较。

当测量值高于参考控制值时,终止探伤作业并立即向环安委主任报告。

4.6交接班或当班使用剂量仪前,应检查剂量仪是否正常工作。

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剂量仪不能正常工作,则禁止开始探伤工作。

4.7探伤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配备的辐射防护装置,如准直器和附加屏蔽,把潜在的辐射降到最低。

4.8探伤照射前,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驻留,安全装置系统启动并正常运行时,才能开始探伤工作。

5.巡查监测5.1开始现场探伤之前,探伤工作人员应确保在控制区内没有任何其他人员,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射线作业的安全,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健康,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射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射线作业包括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辐射源的使用、储存、运输、排放和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射线作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进行,确保射线作业的合法、安全、有效。

第四条射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职责,确保射线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射线作业的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射线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射线作业安全管理部门,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射线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射线作业活动的安全。

第七条射线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射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射线作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射线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射线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射线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射线作业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地组织抢救和处理。

第三章射线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射线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射线作业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射线作业单位应当对射线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射线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射线作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射线设备,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十三条射线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守射线防护措施,防止射线辐射对自身和他人的伤害。

第四章射线设备的管理第十四条射线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射线设备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射线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六条射线设备的密封和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确保射线辐射的安全。

第十七条射线设备的运输和储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避免设备的损坏和辐射的泄漏。

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现场射线探伤的安全防护管理,防止误照射,减少不必要的辐射。

2.适用范围适用于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全过程。

适用于参与射线探伤的所有人员,及附近可能受到辐射的其他人员。

适用于我厂所有的射线探伤装置,目前拥有6台X射线探伤机。

3.要求3.1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3.2每台射线探伤机应配备2名及以上操作人员,和1名及以上监护人员。

3.3探伤作业地点应设置安全防护区,防护区半径依照时间、距离、屏蔽三要素进行估算,使防护区边界的辐射剂量不超过2.5μSv/h。

为尽量降低周围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可将估算距离乘以2作为实际防护区半径。

3.4办理《射线探伤工作票》,告知探伤作业所在地的值班长或当班管理人员:探伤时间、作业地点、联系方式、安全区范围。

3.5探伤作业前,沿安全防护区边界拉起警戒带,楼梯口、人行通道等可能有人经过的路径上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作业现场要设置醒目的《探伤作业安全责任承诺》,注明辐射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3.6探伤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热释光剂量计,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监护人员负责警戒主要出入口,沿安全防护区边界测定辐射剂量,并记录。

3.7探伤作业后,告知值班长或当班管理人员作业结束,清理探伤作业区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射线探伤机的领取、归还应登记台账,质检部定期核对台账与实物(每周至少一次)。

5原则上,现场射线探伤作业时间为凌晨1:00到4:00之间,若作业时间增加或变动,应经公司安全管理部、作业地点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6移动探伤作业应有5台及以上探伤装置,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装置。

4.说明a)本规定由质检部制订,并由质检部负责解释。

b)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3篇)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3篇)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射线探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后始可从事相关作业。

第四条射线探伤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射线探伤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六条射线探伤作业必须委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单位和射线探伤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作,以保护自身的安全。

第二章射线探伤人员安全管理第九条射线探伤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射线探伤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从事工作。

第十一条射线探伤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护目镜、手套等,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二条射线探伤人员工作时,应当注意尽量远离辐射源,以减少辐射的接触。

第十三条射线探伤人员应当经常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射线探伤人员在作业中发现隐患或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上报,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射线探伤人员禁止将射线探伤设备和相关工具私自外借、转让或改变使用目的。

第十六条射线探伤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射线探伤人员应当严禁酗酒、吸烟等不良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

第十八条射线探伤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个人防护装备,定期检查和更换损坏的装备。

第三章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射线探伤作业应当在特定射线探伤区域内进行,禁止将射线探伤设备和源头带入人员密集区或非工作区。

第二十条射线探伤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示周围人员注意高辐射区域。

第二十一条射线探伤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布置,并制定详细的探伤方案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当保证相关设备的运行稳定,并及时检修和保养。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法。

这些办法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这些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所有场所和人员,包括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在具体操作上,如射线探伤作业,需要对金属材料或部件内部进行质量检查,用X光射线、超声波、γ射线等。

管理职责包括由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对射线使用过程中的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措施、警戒设施的检查。

对于辐射工作单位,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此外,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报批;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如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进行备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因此,各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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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公司
X光射线、超声波、γ射线、磁粉
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射线探伤作业
用X光射线、超声波、γ射线等对金属材料或部件内部进行质量检查的一种作业。

二、管理职责
1. 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对射线使用过程中的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措施、警戒设施的检查确认,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可能造成各类伤害的射线探伤作业进行制止。

2.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地点的确认、放射源种类的确认。

3.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探伤作业人员的全面管理;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
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的全过程监督、协调。

5. 公司生产调度负责射线探伤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协调,并将射线探伤事宜通知各相关单位。

6. 项目部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查。

7. 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人员做好监督管理,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射线探伤作业区域。

8. 安全部负责射线使用过程中事故的调查、处理。

9. 项目部是本次射线探伤作业的第一安全责任部门。

三、作业安全措施
1.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2. 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

3. 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4. 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5. 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6. 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7. 要在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示灯和辐射警示标识。

8. 作业时必须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9.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要穿戴符合本作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作业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四、《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1. 按照施工管理部门的射线探伤作业安排,由作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

2.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证》上的项目认真填写,严格按照申请的作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无故延长。

3. 按照《作业证》上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由作业负责人逐一进行落实实施,并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4. 按照《作业证》上的要求,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部依次签字审批。

5.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

6.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将本次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区域在《作业证》上画出平面示意图。

7. 审批人员接到《作业证》后,要到作业现场对各种安全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8. 一个作业点办理一份《作业证》,有效期限是8小时,尽量安排在夜间进行作业。

9. 《作业证》一式四联,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工程部、项目部、安全部各持一联。

10. 《作业证》由工程部、项目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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