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手册-45、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校区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
第2条校区学代会是在校区党委领导下和校区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3条校区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4条学代会的任务(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2)发挥联系校区各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学院民主建设;(3)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4)指导学生并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5)制定、修改校区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6)听取和审议校区学生会工作报告;(7)选举产生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会主席团;第二章学代会代表第5条按照《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代会代表的人数按照全院学生总数18%的比例+学生会代表10名的方法产生(可适当调整)。
第6条代表条件(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工作,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未受过学校的任何处分;(2)勤奋好学,成绩良好;(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有为同学服务的思想;(4)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5)必须是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7条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社团、班级学生代表及学生会代表组成。
完整版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完整版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为了保障学代会的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学生事务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学代会的组织架构学代会通常由学生代表、主席团、常任代表委员会等组成。
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涵盖不同年级、专业、性别等。
代表的产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班级推荐、学院选举等方式产生。
主席团负责学代会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议程的安排等。
常任代表委员会则负责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监督学校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收集和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拥有审议和决定与学生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的权力。
具体包括: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讨论和决定学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学生会负责,包括起草会议文件、确定代表名单、安排会议场地等。
学代会的议程应提前公布,以便代表们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学生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代表享有以下权利:提出提案和建议的权利;参与学代会各项议程的讨论和表决的权利;监督学生会工作的权利。
同时,学生代表也应履行以下义务:广泛收集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真实反映同学们的诉求;遵守学代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与学代会的各项工作。
五、提案工作提案是学代会代表反映同学们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方式。
提案的内容应围绕学校的发展、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提案的提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包括提案的题目、内容、建议解决方案等。
学生会应设立专门的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和交办工作。
对于重要的提案,学校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力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生实行自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它的常设机构是生物医学工程系学生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由学工办领导下的学生会负责召开。
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主要工作职能:1、参加一年一届的学生代表大会;2、审议并选举学生会干部学生代表;3、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4、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评议;5、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并重新实施学生会各项策划。
第四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并对全体同学负责。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如在任期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后,学生会有权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五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重庆能源工业技师学院学生会,全面负责常委会工作,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并召开委员会议。
第六条召开时间:学生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上是每年的三月份、九月份,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的,学生会须在重订时间前两周得到学生代表的确认,否则不予改动。
第二章监票组产生办法第七条总监票人由学工办老师担任,总监票人有监督、指导监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监票人名单确定后须提交学工办老师审核通过。
第九条监票人由学生会选举审核通过后产生。
第十条监票人须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觉悟,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学习成绩优异,生活作风勤俭,在广大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无不良嗜好。
第三章学生代表产生办法第十一条学生代表由学生会内部按规定标准选拔,并将名单汇总至学生会主席团;在学生会主席团初步审核后,由学校团委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必须为普通同学;需有基本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学习认真刻苦,遵纪守法,自觉贯彻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师重教,团结互爱,谦虚谨慎;学习、工作、生活上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具备强大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辱感;热心于学生工作事业,热情服务师生;善于联系同学,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服从学工办老师的领导,认真完成上级指派的各项任务。
大学学代会规章制度

大学学代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规范和维护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的最高学生代表机构,是全校学生的根本利益维护组织。
第三条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作为校内学生自治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道德风尚,负责向所代表的广大学生汇报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各项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由主席团和代表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若干名组成,下设秘书处。
第七条代表委员会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全校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八条主席团负责召开和主持全体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工作计划、议程,执行全体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代表委员会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立法机关,行使最高权力。
第十条代表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重要事项。
第三章代表选举第十一条代表委员会代表由各学院代表根据候选人的资历、政治表现、社会活动、个人品行和辩论表现等进行评议,最终确定当选代表。
第十二条代表委员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学年,结束后可连任。
第十三条代表委员会代表在任期内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向他人兜售选票。
第四章代表职责第十四条代表委员会代表有权对学校的校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代表委员会代表有义务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保障学生权益。
第十六条代表委员会代表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做好学生工作。
第五章大会程序第十七条代表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召集,议程由主席团制定。
第十九条全体代表大会需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始能举行。
第二十条全体代表大会议程应提前三天告知全体代表,并在代表委员会指定的会议地点举行。
第二十一条全体代表大会决议需过半数代表出席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的规章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的规章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规章制度》
第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
1.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学生的意愿和利益。
2. 学生代表大会的任务是监督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和资格
1.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学生选举产生,选举方法由学校学生会组织并监督。
2.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具备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作风,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且在学校无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1.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利提出关于学校重大决策的建议和意见,代表学生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2.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权益。
第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1.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额外召开临时会议。
2. 代表大会议程由学校学生会拟定并向全体代表发布,代表大会决议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1.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和评议。
2.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据学生的真实需求,客观而公正地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以上规章制度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要求,全体代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以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权益。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在职业技术学院内,学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学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学生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重要平台。
一、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学生代表大会是职业技术学院内全体学生的代表机构,代表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1. 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监督学生会工作;2. 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3.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4.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5.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6.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主席团和大会委员会。
1. 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和领导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会议的进行,包括审议会议议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等。
2. 大会委员会:负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等。
三、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是保证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措施。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
1. 代表的产生:代表应当是全日制在校学生,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的履职能力。
2. 代表的选举:代表的选举应当经过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二级学院内公示。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推选产生的代表进行产生程序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代表名单并形成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学校学代会管理制度

学校学代会管理制度学校学代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推进学校学代会工作的开展,加强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学校学代会学校学代会是学生的代表性组织,依照学生会组织章程和相关规定成立,负责组织和安排学校内的学生事务。
学校学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代表全体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并向学校行政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2. 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活动,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3. 组织和开展学生宣传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二)学生代表会学生代表会是学校学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班级的代表组成。
学生代表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代表同学们参与学校学代会的活动,并向学校学代会反映学生的需求和问题。
2. 推选和选举班级的学生代表,协助学校学代会开展学生事务的工作。
三、选举与产生(一)学生代表会的产生学生代表会的产生分为两个环节:班级级选举和学校级选举。
1. 班级级选举:每个班级选出一名学生代表,代表本班级学生参与学校学代会的活动和决策。
2. 学校级选举:各班级的学生代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学校级代表的选举。
选举方式可以是民主选举、提名选举或者通过学生评议选举得出。
(二)学生代表任期与轮换学生代表的任期为一学年,一学年结束后重新进行选举。
学生代表会按照一定的轮换机制,进行学生代表的更迭,以保证学生代表的代表性和活跃性。
四、权力与职责(一)学校学代会的权力与职责1. 参与学校决策:学校学代会有权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提出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2. 组织和安排学生事务:学校学代会有权组织和安排学生的课外活动、文化活动和学生自治活动。
3. 维护学生权益:学校学代会有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反映学生的诉求和问题。
4. 撰写和发表学生意见书:学校学代会有权代表学生撰写和发表学生意见书,向学校行政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二)学生代表会的权力与职责1. 参与学校学代会的活动和决策:学生代表会有权参与学校学代会的活动和决策,向学校学代会反映学生的需求和问题。
西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西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第二条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第三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西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召集,并由校团委及省学联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代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校学生会秘书长,执委会委员和各学院学生分会主席组成。
学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学代会执委会秘书长、校学生会秘书长和在任执委会委员组成。
第五条学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校学生会章程修正案;(三)选举新一批进入执委会的委员;(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提交的提案;(五)审议有关学生会工作方面的制度、决议等;(六)行使应由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学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相关工作提出提案,须有3名以上(含3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
执委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工作提出提案。
上述提案由学代会筹委会审核并造册登记,由新一届执委会负责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后答复提案人,并在下一次学代会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
第七条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相关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不包括修改校学生会章程的议案),须有执委会委员1名以上(含1名)或3名以上(含3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八条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校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其他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校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须由执委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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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职院文〔2017〕97号
关于印发《XX学院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通知
各系部、院直各单位:
现将《XX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0日
XX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XX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
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校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校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校园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校学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校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校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校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代会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六)校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
(七)校学代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校学代会要支持校学生会主席和校学生会职能部
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代表
第九条代表条件:
(一)代表必须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积极拥护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
(三)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工作精神和态度,在工作、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实事求是,有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能代表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无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应在班级前50%。
第十条校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一条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
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校学代会委员会和校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有就校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校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权力机关
第十五条校学代会及其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校学代会委员会召集。
如果校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代表会议或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校学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代表
及学生通报,校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八条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校学代会委员会行使校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
校学代会委员会任期与校学代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校学代会选出新的委员会为止。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
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主任、副主任通过校学代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
校学生会主席不得参选校学代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职责和权利:
(一)审议和批准由校学生会主席及各单位提名的副主席人选;
(二)任免有效学生会主席提名的进入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人选;
(三)审查校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校学生会工作,有权对校学生会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四)听取校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汇报,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并就校学生会重大计划进行表决;
(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案,可形成对校学生会主席的
罢免案,提交校学代表会表决;
(六)委员会应听取、收集对校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七)组建下届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
(八)解释本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实施,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主任职责和权利:
(一)在校学代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校学代会、委员会决议,执行本会制度,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向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会在进行表决时,如遇表决结果均衡,委员会主任有加一票权;
(四)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学代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校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校学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一)对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大会提案进行分析,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三)检查、监督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联络各单位代表团;
(五)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XX学院学生会是XX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本校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校学代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共同组成。
主席团为校学生会最高行政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校学生会根据职能需要设立若干部门。
各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校学生会职权:
(一)执行校学代会的决议,实施本制度,落实校学代会各项基本任务;
(二)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按实际需要招选有关工作人员;
(三)领导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
(四)开展学生会组织的评优创先活动;
(五)协助筹备校学代会;
(六)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七)建立和发展与其他院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
(八)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校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一)代表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校务会议,定期向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校团委的直接领导;
(二)对外代表XX学院学生会参加上级学生联合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兼任以上组织的相关职务;
(三)组建校学生会工作机构;
(四)领导校学生会各机构的工作;
(五)提名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人选;
(六)提交校学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由校学代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
(七)对学校拨给的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拥有使用权;
(八)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对各级学生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
第三十一条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二条校学生会主席出缺时,由副主席按排名顺序递补;主席、副主席皆出缺时,由校团委任命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特殊情况下,校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时,校党委可建议校学代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七款的相关罢免程序解除校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三十四条各项计划内工作经费须经校学生会主席审批并报校团委核准后,予以报销。
各项计划外工作经费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另行拨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XX学院团委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XX学院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