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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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规定新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12-31

(卫生部令第89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2年11月23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第七条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将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内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一)协助卫生部制定全国性病防治规划;

(二)指导全国性病防治工作,开展性病监测、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防治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性病实验室检测等技术规范,开展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定期开展性病诊断试剂临床应用质量评价。

第十一条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

(二)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干预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

(二)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

(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是:

(一)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二)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四)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学会开展对皮肤科、妇产科、泌尿外科等相关学科医师的培训,应当包括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开展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有关医疗广告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预防和控制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性病流行特点,确定性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对大众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第十九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性病就诊者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性病、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咨询检测中发现的梅毒阳性患者,应当告知其到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二条开展妇幼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检测、咨询、必要的诊疗或者转诊服务,预防先天梅毒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性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

第二十四条性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当性病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转诊至伴随疾病的专科诊治,并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当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安排在伴随疾病的专科继续诊治,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应当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者进行性病相关检查时,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提供性病治疗服务,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公示诊疗、检验及药品、医疗器械等服务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性病治疗基本用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性病基本诊疗服务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十八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

第二十九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规范书写病历,准确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疫情,对性病患者进行复查,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等预防服务,并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

第三十一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推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服务等。对确诊的先天梅毒的患儿根据国家推荐治疗方案给予治疗或者转诊。

第三十二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临床检验,应当制定检验标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结果报告,参加性病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性病的医源性感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测和报告

第三十四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全国性病监测方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全国性病监测方案和本地性病疫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性病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性病监测和专题调查,了解不同人群性病发病特点和流行趋势。

第三十五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开展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应当报告的性病病例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疫情。

第三十六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做出诊断,按照规定进行疫情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按照要求收集和上报相关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为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对性病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疫情趋势,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卫生部负责对全国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和评审时,应当将性病诊治情况列入校验和评审内容。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个人或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四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查实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的医疗广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实验室的性病检测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控。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

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指有婚外性行为、多性伴、同性性行为等行为的人群。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预防艾滋病健康知识讲座

---------------------------------------------------------------最新资料推荐------------------------------------------------------ 预防艾滋病健康知识讲座 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同学们: 你们好,今天我们大家利用中午读报时间一起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希望同学们牢牢记住。 你们好,今天我们大家利用中午读报时间一起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希望同学们牢牢记住。 一、何为艾滋病?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它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恶性传染病。 引起 AIDS 的病原---HIV 进入人体后,主要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攻击和杀伤人体免疫系统中起重要作用的 T 淋巴细胞,从而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使大部分感染者抵抗疾病的能力极度下降而使人体发生多种极为少见的、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感染死亡。 二、艾滋病如何传播? 艾滋病虽然很可怕,但 HIV 病毒的传播力并不是很强,只有三个传播途径! (一)艾滋病传播途径之一:性接触传播。 艾滋病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有大量的病毒,在性活动时,可以通过生殖器或直肠粘膜传播。 生殖器患有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或溃疡时,会增加感染 HIV 的危险。 直肠的肠壁较阴道壁更容易破损, (二)艾滋病传播途径之二:血液传播输血传播。 1 / 18

1、如果血液里有 HIV,输入此血者将会被感染。 2、血液制品传播: 有些病人(例如血友病)需要注射由血液中提取的某些成分制成的生物制品。 有些血液制品如含有艾滋病病毒,使用血液制品就有可能感染上HIV。 3、共用针具的传播: 使用不洁针具可以把艾滋病毒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 例如: 静脉吸毒者共用针具;医院里重复使用针具,吊针等。 另外,使用被血液污染而又未经严格消毒的注射器、针灸针、拔牙工具、美容针、刀等,都十分危险。 (三)艾滋病传播途径之三: 母婴传播。 如果母亲是 HIV 感染者,那么她很有可能会在怀孕、分娩过程或是通过母乳喂养使她的孩子受到感染,故建议 HIV 感染者不要生育,如已生育要禁止母乳喂养。 三、艾滋病的病程 (一)急性感染期通常出现在感染 HIV 后的 1-6 周。 感染者会出现发热、皮疹、淋巴结肿大、全身乏力、咽痛、关节疼痛和肝脾肿大等症状,另外,还可以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少数感染者甚至出现急性无菌性脑膜炎的表现。

2012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

2012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11〕22号)、《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一期)工作计划》及《陕西省性病疫情监测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要求,结合我市艾滋病性病流行现状,制定2012年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及时掌握全市性病艾滋病疫情动态 随时浏览艾滋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准确、全面掌握辖区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及时报告、订正艾滋病性病疫情信息,为政府部门科学、合理的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二)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1、监管场所高危人群监测 按照卫生厅、公安厅和司法厅的文件要求,继续完成“两劳四所”当年新进入被监管人员的HIV抗体监测工作,做到监狱、劳教所每季度监测一次;看守所、戒毒所、收容所等每月监测一次;拘留所每10天监测一次,使监管场所监测覆盖率及监管场所新进入被监管人员监测覆盖率均达100%。 2、哨点监测 4—6月份全面开展艾滋病哨点监测工作,按照国家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规范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暗娼、吸毒者、流动人群各400人的问卷调查、血样采集和血清学(抗-HIV、抗-HCV及梅毒)检测;7月底以前完成三个哨点信息资料录入及上报工作,使哨点监测工作完成率达到100%。 3、高危人群监测

认真落实针对暗娼、MSM、吸毒人群和性病病人的各项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措施,强化高危人群HIV抗体检测意识,使上述高危人群HIV抗体检测比例达到国家考核指标要求。 4、自愿咨询检测 继续积极宣传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政策,加大检测手段,强化35个VCT 点的工作职责,提高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水平,提高接受检测的人数,积极完成中央转移支付下达的咨询检测工作量。 5、血液安全监测 每月开展对市中心血站血液“四病”(抗-HIV、抗-HBV、抗-HCV及梅毒)的抽检监测工作,以保证用血安全。 (三)积极落实艾滋病防治综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详细讲解艾滋病防治知识及措施,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使随访干预比例、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比例及其覆盖率达到国家考核指标要求。进一步加强美沙酮门诊管理,使每个美沙酮门诊的年维持治疗率、年维持治疗人数有所提高,受治者HIV、HCV及梅毒抗体的实验室检测率及上报率任意一项都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四)感染者及病人管理 对既往及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及时做好流调、随访、结核病筛查、CD4及病毒载量检测等工作,使各项考核指标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和持久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娱乐场所高危人群、青年学生、党政领导干部及基层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充分利用“12·1”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 (卫生部令第89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2年11月23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

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

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 一、基本知识和理念 第17条:艾滋病、乙肝和丙肝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在第一次世界艾滋病大会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齐声呼吁人们的理解。此时,一条长长的红丝带被抛在会场的上空……支持者们将红丝带剪成小段,并用别针将折好的红丝带标志别在胸前。红丝带——象征着我们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关心与支持;象征着我们对生命的热爱和对平等的渴望;象征着我们要用“心”来参与预防艾滋病的工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感染了HIV病毒后通常会进入一个无症状潜伏期,潜伏期病人的血液中有艾滋病病毒,血液艾滋病抗体检测为阳性,这样的人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许多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人在潜伏期没有任何自觉症状,但也有一部分人在感染早期可以出现发烧、头晕、无力、咽痛、关节疼痛、皮疹、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等类似“感冒”的症状,有些人还可发生腹泻。这种症状通常持续1~2周后就会消失,此后病人便转入无症状的潜伏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很强的传染性,是传播艾滋病最重要的传染源。HIV感染者的潜伏期一般为8~10年。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严重破坏人体免疫功能,当HIV感染者的免疫功能逐步受艾滋病病毒破坏而导致抵抗疾病的能力极度下降时,就会出现各种症状,此时,HIV感染者就发展为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的临床症状并无特殊性,主要是因免疫功能下降而导致重复感染多种疾病,如带状疱疹、口腔霉菌感染、

肺结核,特殊病原微生物引起的肠炎、肺炎、脑炎及其他感染,后期常发恶性肿瘤。最终因长期消耗,全身衰竭而死亡。肿瘤和感染是艾滋病的主要死因艾滋病的治疗艾滋病是一种危害大、病死率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和治愈的药物。但已有较好疗法,可延长生命,改善生活。艾滋病是性传播疾病的一种,病死率高,危害性大。性病作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传播的一个协同因素,已被许多流行病学、生物学及人群中干预研究所证明。 三、艾滋病的流行特征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1985年我国发现第一例艾滋病患者(美籍阿根廷游客)。1989首先在云南发现经静脉注射吸毒的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通过性行为传播是艾滋病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艾滋病可以通过性交的方式在男性之间、男女之间传播血液传播通过静脉注射毒品的人共用未经过消毒的注射器;输用未经过艾滋病抗体检测的供血者的血液或血制品,以及类似情况下的输骨髓或器官移植;注射器或针头消毒不彻底或不消毒。母婴传播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妇可通过胎盘,或分娩时通过产道,也可通过哺乳,将病毒传染给婴儿。不会传播的途径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HIV 蚊虫叮咬不会传播HIV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一般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空气(包括咳嗽和打喷嚏)、饮水、食物握手、拥抱、浅吻、办公用具等艾滋病不会经马桶圈、游泳池、公共浴池、电话机等公共设施和公用工具传播。吸血昆虫如蚊子、跳蚤、虱子不传播艾滋病有防护的照料、护理艾滋病人不会感染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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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12-31 (卫生部令第89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2年11月23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生姑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 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冃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 开展宣传教育、行为T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第七条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将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内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屈。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2018年职业病防治知识讲座

2018年纪集村职业病防治知识讲座 职业病定义与范畴 总论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人们愈来愈认识到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创造财富,而且是使人类能够过上高质量的生活,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作为代价。因此,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改善劳动者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防止发生职业病,是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人类自开始生产活动以来,就出现了因接触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而发生的疾病。追溯国内外历史,最早发现的职业病都与采石开矿和冶炼生产有关。随着工业的兴起和发展,生产或工作环境中使人类产生疾病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职业病的发生,常与社会经济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各种形式的职业危害日趋严重,因而职业病的发病率也呈上升趋势。

二、有哪些职业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中存在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对人体产生健康损害的因素称之为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α、β、γ、X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

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 展规划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现状分析 (1)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6) 第一节指导思想 (6) 第二节发展目标 (6) 第三节建设原则 (7) 第三章性病防治体系 (8) 第一节性病防治体系框架 (8) 第二节性病防治机构功能 (8) 第三节性病防治服务队伍 (11) 第四章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12) 第一节建设任务 (12) 第二节建设标准 (12) 第三节资金筹集与安排 (12) 第五章相关政策措施 (16) 第一节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16) 第二节完善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17) 第三节加快性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18) 第四节建立稳定的性病防治工作投入机制 (18) 第五节健全性病患者医疗保障制度 (19) 第六章预期建设成效 (19)

前言 性病流行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梅毒持续流行已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及下一代的健康素质。我们清楚地看到,目前我国性病的公共卫生及相关支撑体系相对薄弱,部分省市地区的性病防治工作存在着职责不明、无专人管理、缺乏必要防治资源等局面。因此,完善性病防治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全面推进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精神,在总结我国性病防治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现状分析 性病曾在我国猖獗流行,上世纪40年代末期,有人估计我国梅毒患者数达10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将性病列为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性病防治措施,包括取缔娼妓制度、制定防治规划、开展群

性病知识讲座

性病知识讲座--常见性病的防治 性病的病原菌和性病的种类 至今所说的性病,全名应是性传播疾病。可引起性病的病原菌包括病毒、衣原体、支原体、螺旋体、细菌、真菌、原虫、体表寄生虫。一种病原菌可以引起几种临床症状,同样的症状也可以由几种病原菌引起。 我国当前常见的性病主要有淋病、梅毒、艾滋病、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细菌性阴道病、生殖器念珠菌病、股癣、阴道滴虫病、阴虱病、疥疮等近30种。 什么是梅毒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性病,可侵犯全身脏器和器官而产生多种症状。但也可呈无症状的潜伏梅毒。梅毒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极少数可通过污染的生活用具传播,未经治疗的梅毒孕妇可通过胎盘传染胎儿。 梅毒的潜伏期为2~4周,一期梅毒主要症状为硬下疳,在生殖器部位发生溃疡,腹股沟淋巴结肿大。二期梅毒出现皮肤粘膜损害,可以有全身皮疹等;三期梅毒除有皮肤粘膜损害外,还可有心血管、骨骼、关节、眼、神经系统等多方面的损害。 诊断梅毒可作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和梅毒血清学实验,早期梅毒皮肤粘膜损害处可查到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分为初筛试验(RPR或USR)及确诊试验(TPHA或FTA-ABS)。治疗后可根据RPR或USR滴度改变情况判断疗效。 梅毒治疗越早效果越好,治疗必须规则、彻底,首选长效青霉素,(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治疗后需定期随访2~3年,第一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第二年每半年复查一次。 什么是淋病 淋病是由淋球菌引起的泌尿生殖系统的化脓性感染,在一定条件下,淋球菌也可以感染眼、咽、直肠、盆腔,个别出现全身性感染。潜伏期一般2~10天,平均3~5天。男性常见的是尿道炎,有尿频、尿痛、尿道口红肿发痒、脓性分泌物流出等症状。女性常见的是宫颈炎,表现为阴道分泌物(白带)增多、发黄,但也有很多感染者没有任何自觉症状。 诊断淋病需从尿道或宫颈取分泌物化验,女性必须作淋球菌培养。治疗药物有大观霉素、头孢曲松、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等,要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用。疗后一周取材作涂片、培养,症状消失,查菌阴性即为痊愈。 什么是非淋菌性尿道(宫颈)炎 非淋菌性尿道(宫颈)炎是由沙眼衣原体、支原体等病原体引起的泌尿生殖系统的感染。潜伏期平均1~3周。男性有尿频、尿痛或烧灼感,分泌物一般比较稀薄,早晨起床尿道口可有粘液性分泌物。女性症状不明显,可有阴道分泌物增多、下腹部不适等症状。 诊断非淋菌性尿道(宫颈)炎需取分泌物化验,有条件时可以作衣原体和支原体的特异性检查。治疗药物有多西环素、红霉素、米诺环素、阿齐霉素等多种,要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用。疗后自觉症状消失、无分泌物、病原体检测阴性或涂片检查无白细胞即可认为痊愈。 什么是尖锐湿疣 尖锐湿疣是由人类乳头瘤病毒主要感染在生殖器部位发生增生物的疾病。潜伏期平均3个月。初发为柔软的淡红色小丘疹,为肉质赘生物,可逐渐增大,表面颗粒状增殖而粗糙不平,或互相融合呈菜花状。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也可通过污染的生活用具传染。怀孕期间尖锐湿疣增长较快,如果没有治愈,可能会在分娩时传染给新生儿。

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

艾滋病相关法律解读(一) 1. 艾滋病患者可以和哪些人结婚(20分) A:艾滋病感染者 B:艾滋病病人 C:非艾滋病患者 D:可以和上述任何人结婚,但应接受医学咨询 E:不能和任何人结婚 2. 艾滋病患者未将其感染的事实告知配偶,哪些机构可以告知其配偶(20分) A:医院 B:疾控中心 C:确证机构 D:上述均可 E:上述均不可 3. 患者为成年人,医疗机构可以将其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哪些人(20分) A:本人 B:配偶 C:成年兄弟姐妹 D:父母 E:患者所在单位 4. 感染者在就医时未将感染的事实告知接诊医生,导致院内感染,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0分) A:患者 B:患者家属 C:医院 D:患者和医院均应承担 E:患者和医院均不承担 5. 在校就读,且家在异地的大学生被确认感染了艾滋病,医院可以将其感染的事实告知哪些人(20分) A:本人 B:恋人 C:父母 D:同学

E:学校 艾滋病相关法律解读(二) 1. 艾滋病患者需要手术,但医院不具备手术的诊疗条件时,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分) A:拒绝收治 B:让患者出院 C:放弃手术改为保守治疗 D:让患者自己联系其他医院 E: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 2. 患者已婚,尚健在,哪些人可以复印他的病历(20分) A:患者本人 B:配偶 C:配偶委托的律师 D:患者的子女 E:患者的父母 3. 哪些人可以要求他人检测艾滋病抗体以确定是否感染艾滋病(20分) A:配偶 B:其性关系者 C:就职的单位 D:入学的学校 E:上述都不可以 4. 医院为某单位员工进行集体福利体检,如果有HIV检测项目,医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分) A:需要告知员工,并征得其本人同意 B:不需要告知员工本人,直接检测即可 C:告知员工本人,但不需要征得其本人同意 D:员工所在单位同意即可检测 E:都不正确 5. 在哪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0分) A:为HIV抗体阴性的患者进行手术时 B:为HIV抗体阳性的患者进行手术时

中国卫生部性病诊疗规范和性病治疗推荐方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在2000年8月制定了《性病诊疗规范和性病治疗推荐方案》。它对性病的防治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各级性病防治人员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使用。 中国卫生部性病诊疗规范和性病治疗推荐方案 (2000年8月) 非淋菌性尿道炎(粘液脓性宫颈炎)诊疗规范(试行) 尖锐湿疣诊疗规范(试行)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诊疗规范(试行) 生殖器疱疹诊疗规范(试行) 软下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淋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HIV/AIDS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附:性病治疗推荐方案(2000年) 梅毒治疗方案 淋病治疗方案 非淋菌性尿道炎(粘液脓性宫颈炎)的治疗方案 尖锐湿疣的治疗方案 软下疳的治疗方案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的治疗方案 生殖器疱疹治疗方案 艾滋病的治疗方案 性病诊疗规范

非淋菌性尿道炎(粘液脓性宫颈炎)诊疗规范(试行) 〔nongonococcal urethritis (mucopurulent cervicitis),NGU(MPC)〕 1、诊断标准 NGU及MPC的诊断应根据临床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 1.1 接触史患者有非婚性接触史或配偶感染史。 1.2 临床表现 潜伏期平均为1~3周。男性病人表现为尿道炎,常有尿痛或尿道分泌物。尿痛的程度比淋病轻,有时仅表现为尿道的刺痛和痒。尿道分泌物常有浆液性或粘液脓性,较稀薄,量也较少。女性病人有尿急、尿痛等尿道炎症状,但主要为宫颈内膜炎。宫颈有充血、水肿、触之易出血、黄色粘液脓性分泌物增多以及下腹部不适等症状。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病人症状轻微或无任何临床症状。 1.3 实验室检查 用涂片、培养检查,无淋病奈瑟菌的证据。男性尿道分泌物革兰染色涂片检查可见多形核白细胞,在油镜(1000倍)下平均每视野≥5个为阳性。晨起首次尿或排尿间隔3~4小时的尿液(前段尿15ml)沉渣在高倍镜(400倍)视野下,平均每视野≥15个多形核白细胞有诊断意义。或者男性病人<60岁,无肾脏疾病或膀胱感染、无前列腺炎或尿路机械损伤,但尿白细胞酯酶试验阳性者也可诊断为NGU。女性宫颈粘液脓性分泌物,黄色,在油镜(1000倍)下平均每视野多形核白细胞>10个有诊断意义(但应除外滴虫感染)。 目前由于对衣原体的培养和诊断试剂盒的使用尚无条件或不够规范,临床实验室诊断中只需见到有炎症细胞(多形核白细胞)并排除淋球菌感染即可作出诊断。 1.4 病例分类 1.4.1 报告病例具备1.1,1.2及1.3各项指标。 1.4.2 确诊病例经实验室检查,可证实有沙眼衣原体或其他致病的病原体。 2处理原则 2.1 治疗原则 2.1.1 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2.1.2 及时、足量、规则治疗。

预防艾滋病知识讲座讲稿

预防艾滋病知识讲座 一、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是由破坏人体免疫功能的艾滋病病毒所引起的传染性疾病,这种病毒侵入人体逐渐使人损失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最终导致病人因各种感染或肿瘤而死亡。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彻底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疫苗。 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人,经过平均5-10年的时间(即潜伏期)才发病。发病之前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发病之后为艾滋病病人。无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还是艾滋病人,都能把病毒传给他人。 特别要注意的是,艾滋病感染者本人在潜伏期内可能没有任何感觉,而其他人也不能从外观上判断出来,只有通过血液检测才能确诊。目前,世界上90%的艾滋病感染者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受到感染。因此,潜伏期是传播艾滋病病毒非常危险的时期。 二、艾滋病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艾滋病病毒存在于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和伤口渗出液这几种体液中,主要有以下三种传播途径: 性传播:这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艾滋病传播途径。性伴侣越多,感染艾滋病的机会越大。 血液传播:与他人共用针头针管吸毒是我国目前感染艾滋病病毒最主要的行为。另外,输入或注射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使用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针具、剃须刀等刺穿人体的物品也能够传播艾滋病病毒。 母婴传播: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妇女通过怀孕、生孩子过程和喂奶也可能会把艾滋病病毒传给胎儿或婴儿。 三、日常生活接触会不会传播艾滋病 我们已经了解了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所以我们知道日常生活中是完全可以避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1、一般的社交活动是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如:握手、拥抱、礼节性接吻;一起吃饭、喝饮料以及共用碗筷、怀子; 使用公共设施如厕所、游泳池、公共浴池、电话机、公共汽车; 一起居住、购物、使用钞票、劳动和学习; 2、咳嗽、打喷嚏、流泪、出汗、撒尿也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因为唾液、眼泪、汗水和尿液中不含艾滋病病毒 3、蚊子、苍蝇、蟑螂等昆虫也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四、怎样预防艾滋病 安全性行为,避免通过性生活感染艾滋病病毒: 不卖淫嫖娼,只有一个固定的相互忠诚的性伴侣; 如果有多个性伴侣,那么每次性交都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套(避孕套)可以大大降低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性。 女性有权要求男性使用安全套,因为女性在性交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明显高于男性。 注意:性病患者比没有性病的人更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得了性病要及时到正规医院诊治,不要延误。 注意血液安全,避免经血液感染艾滋病病毒: 不吸毒; 不非法卖血贩血; 不与他人共用针头、针管;必须注射时,要求使用一次性针头和针管,或者使用经过严格消

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准东医院三季度考核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艾滋病常见合并症有() A、PCPP B、隐球菌脑膜炎 C、弓形体感染 D、以上都是 2、HIV感染的确证实验是() A、免疫印迹法查HIV抗体 B、酶联免疫法查HTV抗体 C、PDR法检测HIV RNA D、流式细胞仪检测CD4细胞数 3、HIV感染人体后主要导致下列哪个系统损害() A、消化系统 B、免疫系统 C、循环系统 D、骨胳系统 4、下列哪项检查能够最终确定病人感染了艾滋病毒() A、血常规 B、尿常规 C、HIV抗体筛查试验 D、HIV抗体确诊试验 5、艾滋病患者常见的肿瘤是() A、霍奇金病 B、淋巴肉瘤 C、卡波济肉瘤 D、非霍奇金淋巴瘤 6、淋病的传播途径有() A、性传播 B、生活接触 C、产道传播 D、血液传播 7、梅毒的病原体是() A、苍白螺旋体 B、耐瑟氏双球菌 C、革兰氏阴性杆菌 D、人乳头瘤病毒 8、梅毒传染过程分为() A、一期 B、二期 C、三期 D、四期 9、梅毒确诊诊断需符合()。 A、有流行病学史、初筛阳性 B、初筛阳性 C、有流行病学史、初筛阳性、确认试验阳性 D、确认试题阳性 10、下列性病中被列乙类传染病管理的有() A、淋病 B、梅毒 C、尖锐湿疣 D、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二、填空题(每题5分,共25分)

1、性传播疾病主要通过而将病原体传给对方的传染病。 2、对HIV传染源的控制应采取、和措施。 3、HIV感染分为三期,是期、期和期。 4、一期梅毒主要表现和 5、艾滋病是以严重免疫缺陷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传染性疾病,其感染各期的确诊必须根据、和综合分析,慎重诊断。 三、是非题(每题3分,共45分) 1、初筛检测结果为HIV阳性并伴有临床症状,可以诊断为HIV感染者。( ) 2、一般用于乙型肝炎的消毒药物,完全可以用于艾滋病病毒的消毒。() 3、性交时只要使用安全套就可以预防艾滋病。() 4、艾滋病(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以机会性感染和机会性肿瘤为特征的一种传染病,又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5、我国HIV-l主要流行株是HIV-l的B,E亚型。() 6、HIV感染的确诊需病原学检查,如两次初筛试验抗体阳性即可确诊HIV感染。() 7、如母亲为艾滋病人,其新生儿血中HIV抗体阳性,即可确诊是感染了HIV。() 8、抗病毒治疗主要是抑制病毒在体内复制,目前主张联合用药。() 9、HIV急性感染期中,患者不具备传染性,无任何症状。() 10、没有症状的带病毒者可以将病毒传染给他人。( ) 11、艾滋病目前不能治愈,提高病人生存质量和延长生存期是治疗的最终目标。( ) 12、晚期潜伏梅毒一般无传染性。() 13、梅毒是传染性免疫,体内有螺旋体感染时才有免疫力,且以细胞免疫为主。() 14、尖锐湿疣的发病率高低除性紊乱外,与性伴侣数、吸烟、长期使用避孕药或免疫抑制剂有关。() 15、非淋菌性尿道炎40%是由沙眼衣原体引起,其余大多数是由解脲支原体引起。()

梅毒防治知识

梅毒防治知识 梅毒是由苍白螺旋体引起的一种性传播疾病,病程慢性,病变可以侵犯皮肤粘膜及全身各个组织器官,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妇女感染后如不治疗可传染给下一代。在性传播疾病中,梅毒的患病人数是低的,但由于其病程长,危害性大,应予重视。 [传染途径] 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未经治疗的梅毒患者在感染后一年内传染性较大,以后,随着病期延长,传染性逐渐减小,患梅毒的孕妇可通过胎盘使胎儿受染,一般认为发生妊娠4个月以后,梅毒偶可通过接触了患者用过的日常用品而受染,此外,输血也可导致感染。 [梅毒的病程与分期] 感染梅毒螺旋体后,经过2-4周潜伏期,在侵入部位发生硬下疳,此为一期梅毒。硬下疳发生后6-8周,由于经淋巴进入血循环的螺旋体散布至全身各处,出现皮肤粘膜入全身症状,此为二期梅毒,此期若不治疗,症状可自行消失,病变进入潜伏状态,称为早期潜伏梅毒或隐性梅毒。但在5-10年或更长时间后,病变可活动而出现皮肤粘膜,心血管,神经等多脏器的损害,称为三期梅毒,部分患者可始终不出现症状,只在验血时呈现梅毒血清反应阳性,称为晚期潜伏梅毒。先天梅毒(胎传梅毒)是指怀孕的母亲患有梅毒,未经治疗,梅毒螺旋体通过血行使胎儿感染,常有较严重的内脏损害,死亡率较高。 [预防及注意事项] 1.遵守道德规范,严禁淫乱,避免不洁性行为。 2.早期梅毒治愈前禁止性生活,女性梅毒患者在彻底治愈前应避免妊娠。 3.3个月内凡接触过传染性梅毒的性伴侣应予检查,必要时按早期梅毒进行治疗。 4.出现梅毒可疑症状者应去正规医院的性病专科就科,早期诊治,一旦明确诊断,需充分配合医生,彻底治疗。 5.早期梅毒治疗后,应定期随访2-3年,第一年每3个月,第二年每6个月,第三年年末各检查一次,如一切正常可停止观察。

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

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 西寺小学六年级 一、何为艾滋病?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它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恶性传染病。引起AIDS的病原---HIV进入人体后,主要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攻击和杀伤人体免疫系统中起重要作用的T淋巴细胞,从而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使大部分感染者抵抗疾病的能力极度下降而使人体发生多种极为少见的、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感染死亡。 二、艾滋病如何传播? 艾滋病虽然很可怕,但HIV病毒的传播力并不是很强,只有三个传播途径! (一)艾滋病传播途径之一:性接触传播。 艾滋病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有大量的病毒,在性活动时,可以通过生殖器或直肠粘膜传播。生殖器患有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或溃疡时,会增加感染HIV的危险。直肠的肠壁较阴道壁更容易破损, (二)艾滋病传播途径之二:血液传播输血传播。 1、如果血液里有HIV,输入此血者将会被感染。 2、血液制品传播:有些病人(例如血友病)需要注射由血液中提取的某些成分制成的生物制品。有些血液制品如含有艾滋病病毒,使用血液制品就有可能感染上HIV。 3、共用针具的传播:使用不洁针具可以把艾滋病毒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例如:静脉吸毒者共用针具;医院里重复使用针具,吊针等。另外,使用被血液污染而又未经严格消毒的注射器、针灸针、拔牙工具、美容针、刀等,都十分危险。 (三)艾滋病传播途径之三:母婴传播。 如果母亲是HIV感染者,那么她很有可能会在怀孕、分娩过程或是通过母乳喂养使她的孩子受到感染,故建议HIV感染者不要生育,如已生育要禁止母乳喂养。 三、艾滋病的病程 (一)急性感染期

通常出现在感染HIV后的1-6周。感染者会出现发热、皮疹、淋巴结肿大、全身乏力、咽痛、关节疼痛和肝脾肿大等症状,另外,还可以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少数感染者甚至出现急性无菌性脑膜炎的表现。 (二)潜伏期 潜伏期约2~15年,平均8年。潜伏期间感染者可以没有任何临床症状。潜伏期内具有传染性,处于潜伏期的感染者往往是传播HIV的最大传染源。 (三)艾滋病前期 在此期间,一些患者主要表现为不明原因的淋巴结肿大,并可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最终会发展为艾滋病病人;另外,也可能会有病毒性疾病的全身不适,肌肉疼痛等症状和各种特殊性或复发性的非致命性感染。 (四)艾滋病期 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最为常见的由于免疫功能低下而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机会性感染,如结核、病毒疱疹、真菌感染等;第二类为各种恶性肿瘤,如淋巴肉瘤、卡氏肉瘤等;最后一类为HIV直接造成损伤而产生的临床症状,如AIDS痴呆综合症、外周神经炎等。 (五)终期 免疫功能全面崩溃,病人出现各种严重的综合病症,直至死亡。未经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平均只能存活约18个月。 四、日常生活中会不会感染艾滋病? 大量的事实已证明,HIV在人体以外环境中的生存能力相当弱,如果暴露在空气中则很快会死亡。一些常用的消毒剂如酒精、漂白粉、次氯酸钠、戊二醛、福尔马林等均可杀灭HIV。因此HIV传播途径是十分有限的,日常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礼节性接吻;同桌吃饭;共用餐具(碗筷);咳嗽、打喷嚏;使用公用交通工具、劳动工具、办公用品;使用公用厕所;在公共游泳池里游泳等不会传播HIV。 五、艾滋病预防 直至今日,仍然没有可以彻底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的疫苗。但艾滋病可以通过规范自身的行为来预防! 主要预防措施: 1、洁身自爱,恪守性道德是预防艾滋病的根本方法。 2、提倡安全的性行为,每次发生性行为时都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套。

预防性病的常识

预防性病的常识 在游泳池游泳会不会得性病? 游泳池的水温较低,并含有氯石灰(漂白粉)等消毒剂,不适合淋球菌、梅毒螺旋体等性病病原体存活。曾有防疫部门专门对某游泳池的水做了化验,未查出这类病原体。另外,即使在游泳池水中含有病原体,也被大量的池水稀释,很难达到感染所需的数量。因此,一般来说通过在游泳池游泳感染性病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使用公用浴巾、浴盆、游泳衣等有传染性病的可能。 此外,有的游泳池消毒制度不严格或根本不消毒疾病。外出游泳应到卫生条件和管理较好的游泳池去自带毛巾、游泳衣裤等以防传染。也可能会传染其他疾病。外出游泳应到卫生条件和管理条件较好的游泳池去,并注意个人卫生,自带毛巾、游泳衣裤等以防传染。 在外住旅馆会不会得性病? 有人担心,在外住旅馆会不会因为坐便器、床单、毛巾等消毒不严格而感染性病。有的性病确有可能通过这些途径传染。梅毒螺旋体在潮湿的毛巾和物品上可存活几个小时,淋球菌在潮湿的毛巾、衣物上可存活10-24h,在坐便器上也可存活数小时。因此,如果坐便器、毛巾等刚刚被性病病人使用过,病人带有病原体的尿液、分泌物等污染了这些物品,健康人接着使用,就有可能被间接传染。不过,这种传染的机会毕竟非常少见。现在的正规旅馆都有相应的消毒措施,因此,无需过于担心。但是如果是非正规的旅馆,消毒措施不严格或者使用公共厕所的坐便器,则需要提高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量用蹲式便器,如只能用坐便器,可事先在马桶圈上垫一张草纸,便后弃去,不使用别人用过的毛巾、浴盆等。 洗桑拿会不会得性病? 桑拿房中的温度很高,性病病原体很快失活,因此桑拿房中不太可能传染性病。不过现在桑拿房为顾客提供内裤及毛巾。如果提供的这些物品并非一次性使用,且不进行消毒或消毒不严格,就有传染性病的危险。 输血会不会得性病? 我们曾经在临床上遇到极个别输血后发生梅毒的病人。使用被性病病原体污染的血液、血制品、注射器,有感染的可能性。现在,医疗用血都要求进行严格的检验,包括梅毒、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提倡义务献血,使通过血液途径传播性病的机会大大减少。然而,也要看到,门前仍有少数单位临床用血存在问题。曾有报道说在某地非法采血站查获了大量污染性病病原菌的血液,如果使用了这些血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预防输血感染性病,个人能做到的是尽量减少输血,如果必须输血,一定要确认血液是经过严格检验的。 孕妇得了性病会不会传染给胎儿? 孕妇得了某些性病,可经过胎盘传染给胎儿。梅毒是最典型的例子。孕妇如果感染的是早期梅毒,若未经治疗,几乎100%影响胎儿,其中-半孕妇发生早产或新生儿围生期死亡,另外一半孕妇通过胎盘将梅毒传染给新生儿。孕妇如果得的是晚期梅毒,10%出现胎传梅毒。另一种对胎儿危害性大的性病是生殖器疱疹。如果孕妇患了原发性生殖器疱疹,有三分之一至一半的胎儿受影响,出现流产、宫内发育迟缓、早产、低出生体重和新生儿先天性疱疹、先天性畸形,甚至引起胎儿死亡。孕妇患复发性生殖器疱疹,大约5%的胎儿受影响。 孕妇患其他性病如淋病、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等,一般不会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但是,在经产道分娩时可传染给新生儿,引起新生儿淋菌性或沙眼衣原体性肺炎、咽喉孔头瘤病等。

性传播疾病的防治措施

性传播疾病的防治措施 性传播疾病(简称性病)是指主要经性行为而传播的一组疾病,常见的包括淋病、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梅毒、艾滋病等。这8种疾病也是我国性病监测病种。目前,性病的发病呈逐年上升趋势,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非淋菌性尿道炎、梅毒、淋病。性病如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对病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为了有效预防性病的传播,应注意大力宣传性病的防治知识,提高民众的防病意识,以降低性病的发病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性病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1性传播疾病的传染源 主要为性病病人、性病病原体携带者和含有性病病原体的血液、体液。 2传播途径 2.1性接触传播。是性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通过直接接触传染源的体液而感染,因为两性的生殖器官都比较脆弱,病原菌容易入侵。加之性器官又比较温暖和潮湿,适宜于病原菌的生长和繁殖,所以很容易导致感染。 2.2血源性传播通过输入含病原体的血液和血液制品而传播,如艾滋病、梅毒等。 2.3母婴传播通过怀孕的母亲传播给胎儿。 2.4生活密切接触传播通过公用浴盆、毛巾、坐便器等途经传播。 2.5医源性传播在医疗活动中,使用消毒或灭菌不达标的医疗器械可造成医源性传播。 3易感人群 性病的易感人群包括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多性伴侣者、同性恋者及性病病人的家属等。 4预防 4.1切断不洁性接触这条主要的传播途径尽管性病可以通过性接触传播、母婴传播、血源性传播、生活密切接触传播和医源性传播等多种途径传播,但其中绝大部分还是由性接触途径直接传播。因此,要想预防性病的传播必须做到不要和陌生人接吻、性交等,也不要有多个性伴侣。 4.2公共场所要注意卫生不随便使用公共毛巾、坐便器等。若必须使用时,可消毒后再用或用卫生纸垫在坐便器上,避免皮肤直接接触。沐浴时最好选择淋浴。不穿他人的内裤或游泳衣。 4.3加强易感人群管理提倡性交时使用避孕套,因为使用避孕套对部分性病有一定预防

健康教育宣讲材料——艾滋病防治知识

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 一、基本知识和理念第17条:艾滋病、乙肝和丙肝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在第一次世界艾滋病大会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齐声呼吁人们的理解。此时,一条长长的红丝带被抛在会场的上空……支持者们将红丝带剪成小段,并用别针将折好的红丝带标志别在胸前。红丝带——象征着我们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关心与支持;象征着我们对生命的热爱和对平等的渴望;象征着我们要用“心”来参与预防艾滋病的工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感染了HIV病毒后通常会进入一个无症状潜伏期,潜伏期病人的血液中有艾滋病病毒,血液艾滋病抗体检测为阳性,这样的人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许多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人在潜伏期没有任何自觉症状,但也有一部分人在感染早期可以出现发烧、头晕、无力、咽痛、关节疼痛、皮疹、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等类似“感冒”的症状,有些人还可发生腹泻。这种症状通常持续1~2周后就会消失,此后病人便转入无症状的潜伏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很强的传染性,是传播艾滋病最重要的传染源。HIV感染者的潜伏期一般为8~10年。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严重破坏人体免疫功能,当HIV感染者的免疫功能逐步受艾滋病病毒破坏而导致抵抗疾病的能力极度下降时,就会出现各种症状,此时,HIV感染者就发展为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的临床症状并无特殊性,主要是因免疫功能下降而导致重复感染多种疾病,如带状疱疹、口腔霉菌感染、肺结核,特殊病原微生物引起的肠炎、肺炎、脑炎及其他感染,后期常发恶性肿瘤。最终因长期消耗,全身衰竭而死亡。肿瘤和感染是艾滋病的主要死因艾滋病的治疗艾滋病是一种危害大、病死率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和治愈的药物。但已有较好疗法,可延长生命,改善生活。艾滋病是性传播疾病的一种,病死率高,危害性大。性病作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传播的一个协同因素,已被许多流行病学、生物学及人群中干预研究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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