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公平的法学回应_评冯果_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_蓝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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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

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

审计与理财2017.4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导致贫富悬殊的马太效应。

传统的平抑贫富悬殊思路是通过各种税收组合,劫富济贫,但是由于我国的收入与财富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处于非规范化的状态,个人所得税这一些常规的手段用来调控收入和财富分配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

鉴于财税法的局限性,应该对收入分配关系的经济法调整进行视角转换,从金融法中来获取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这一难题的思路。

冯果教授所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的《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以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为中心》,正是探索收入分配合理化、金融法治公平化的上乘之作。

一、在价值取向上,社会公平将成为金融法的价值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的统一主导下,我国的经济金融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成就令世人瞩目。

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来说,政府主导的金融法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无疑是安全和效率。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是各国金融法一致的价值追求。

效率也是金融市场发展不可缺少的,金融法律制度只有促进效率才能实现金融增长。

但是,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存在先天的矛盾。

过分的强调安全,必然会使得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受到束缚,降低金融效率。

过分的强调金融效率,必然会导致金融市场主体滥用金融创新,有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会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社会经济水平很低情况下进行的,追求尽快富裕起来,或者是部分人尽快富裕起来,十分急迫,是合乎情理和自然而然的结果。

这个反应在金融法律制度上,就是我国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更多反映的是经济效率,强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从现在回望也是说明这个制度设计是对的,极大的推进了经济增长,但是由于金融市场逐利的的本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加剧了对地域和交易对象的逆向选择,金融机构都从乡村等不发达地区向发达的城市地区转移,农村存贷款余额比例失调造成农村资源大量外流。

国际金融领域市场分割现象及其治理路径研究

国际金融领域市场分割现象及其治理路径研究

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5期国际金融领域市场分割现象及其治理路径研究李仁真**杨凌“内容摘要:市场分割是指国际金融市场因金融监管的差异而发生的分隔或碎 片化现象。

现阶段的市场分割问题与场外衍生品的跨境交易和清算、银行资本和 流动性的跨境管理、金融信息的跨境共享等方面的监管规则差异密切相关。

市场 分割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总体上弊大于利,表现在它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恢复 能力、金融市场内部机制功能的发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开展均会产生负面影 响。

市场分割问题关涉一国或地区在开放语境下对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关系的 权衡,反映了全球治理中金融监管地域性和金融市场全球性之间的矛盾。

就市场 分割的全球治理而言,建议采取以下路径:坚持以规则为基础的治理,加强国际金 融软法的约束力;完善系统治理,增强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协调力和权威性;推动综 合治理,完善和发展各类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注重源头治理,倡导“命运与共”的国际金融监管理念。

关键词:国际金融市场分割金融稳定监管合作金融软法次贷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以二十国集团(G20)为主导一直在着力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在改革的目标中,推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是重中之重。

然而,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各种分歧与变异不断产生,国际金融市场不仅没有如期朝 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反而出现了日益严重的市场分割(market fragmentation)现 象。

虽然市场分割并不是国际金融领域特有的现象,但理论界以国际金融市场分 割为对象的专门研究很少。

目前,对“市场分割”这一概念,国际上尚未形成公认 的定义,有关其成因、影响及应对机制的研究也有待深人。

危机后开启的国际金 融监管改革已十年有余,研究当前国际金融领域存在的市场分割问题,有助于金*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问题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国际金融法律秩序变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1JJD820009)阶段性成果。

2012年CLSCI(法学核心)高产作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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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审判理念及相关实务问题分析_丁海湖

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审判理念及相关实务问题分析_丁海湖
三、金融审判实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金融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所涉法规更新快等特点。 有 的案件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极 度不统一, 应严格尊重民事基本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及 具体规定,结合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在法律的框架内,妥 善 解 决 金 融 类 〔2〕纠 纷 案 件 。 (一)银行在克隆卡案件中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伴随着不法分子复制银行卡盗取银行账户内资金 现象的出现, 克隆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所引发的纠纷 案件相继高发,严重影响储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 为了 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银行卡技术更 新、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实务中主流的观点是判决银行 对 克 隆 卡 盗 刷 后 储 户 的 资 金 损 失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3〕这 就产生了对承担责任后, 银行如何向盗刷银行卡的侵 权行为人或者收单行、 收单机构追偿等新类型民事纠 纷。 1.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向收单行等追偿的问题 发卡行向其他银行追偿的案件, 是指持卡人银行卡 被盗刷,银行向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向收单行、银 行 卡 信 息 被 复 制 地 点 的 管 理 机 构 (一 般 为 ATM 机 或 POS 机 具所有人)追偿,要求其分担责任的纠纷案件。 司法实践 中,尽管此类案件不多,但其处理结果涉及银行内部的责 任负担, 因担心判决的示范作用, 各银行均对此高度重 视。 实务中争议也很大,有的观点认为应由收单行和银行 卡信息被复制地点的管理机构分担责任, 有的观点认为 应在发卡行、收单行、银行卡信息被复制地点管理机构之 间分担责任。 笔者以为,妥善处理该类案件,应当首先准 确认定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然后根据法律关系的 性质决定责任分担原则。 发卡行和收单行之间,是基于银 联协议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是负责提供收单、结 算等服务,除非有银行间的明确的约定,收单行以不能识 别 克 隆 卡 的ATM机 具 或Pos机 具 提 供 服 务 并 未 违 反 双 方 的委托代理协议, 发卡行承担责任后, 除未识别克隆卡

回应性监管理论下资产评估服务市场监管研究

回应性监管理论下资产评估服务市场监管研究

商合作和协调各种监管策略的内容[ 3 ],协同不仅强调监管
由于评估服务市场采用分类监管,财政部、国土资源 者与被监管者的民主对话,而且关注于影响监管效果的各相
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和保监会五个监管主体都 关方进行沟通合作。“关系性”指的是监管方应与被监管方
自行制定评估标准和执业规范。随着资产评估行业发展, 建立紧密关系,布雷斯维特认为关系性(relational)是回应
各类评估业务相互交融,评估质量标准缺乏统一和监管 性监管的核心要素[7],关系性要求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要注
差异,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协调,反而阻碍了各类评估公司 重信息沟通,重视近距离和实质性交流。
业务综合性发展,《资产评估法》 体现了财政部门希望以
2.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发展
立法形式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同一部法律内容的
(二)资产评估监管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对于资产评估服务监管,《资产评估法》第六章为“监 督管理”。依据《资产评估法》财政部出台了《资产评估行业 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等相关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完善能够有针对性地从“师所”管 理、会员管理对资产评估服务市场进行监管。 (三)资产评估准则渐成体系 资产评估准则是衡量资产评估服务质量最重要的标 准。近年来,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不断完善资产评 估准则的体系及内容,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发 布由基本准则为基础、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组成的准 则体系,截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资产评估准则共 27 项, 覆盖主要执业流程和执业领域。评估准则不仅是评估专业 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的规范,而且是执业监管、纠纷 调处、司法仲裁的重要依据。 (四)行业协会管理越来越规范 行业协会管理主要体现在评估协会每年在各地推行 的执业质量检查以及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经过二十多年协 会管理探索,执业质量检查和执业会员年检制度的内容、 要求和标准越来越规范,通过执业质量检查结果,能够及 时发现评估机构内部控制缺陷、机构及执业会员职业道德 和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低价打折竞争业务等问题,不合规 者将会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业协会管理在资产评估服务 监管过程中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

国情变迁中绽放的金融法思想火花__省略_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_品述_蓝寿荣

国情变迁中绽放的金融法思想火花__省略_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_品述_蓝寿荣

法 “三足定理” 价值体系, 以修正长期以来的金融效 率与金融安全的金融法价值理念,让金融公平来平 衡安全与效率的不规律无预期波动、弥补片面强调 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所带来的不可克服之弊端, 实 现金融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从金融排斥的事实上存在提出金融法“包容性 监管” 原 则 。金 融 市 场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歧 视 尤 以 农 村 群 体尤为突出, 这种金融排斥现象亟待改变, 可行的思 路是金融制度设计从 “金融 排 斥 ” 走向 “金融包容” 的 理念变更,通过包容性监管来破解农村不易实现金 融服务全覆盖的难题, 即从差异化监管、 适度监管和 柔性监管三方面诠释包容性监管内涵,对农村金融 适当降低标准, 以 “底线 公平 ” 衡量是否适度监管, 利 用软法和公共治理实现多协商多合作少强制监管。 这一支持实现农村金融有效服务的法律制度环境设 计, 包容性监管体现了良法善治, 同时也并不会违背 审慎监管的原则, 恰好是审慎监管的弥补, 因为包容 性监管有利于解决片面强调金融效率所带来的社会 金融服务地域性歧视。 从收 入 分 配 的 不 公 平 事 实提 出 民 生 金 融 理 念 。改 革开 放 以 来 的 快 速 经 济 发 展 创 造 了 巨 大 的 物 质 财 富 , 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准, 但极少数人的巨 额财富尤其是垄断行业等不公平分配造成的问题并 不容轻视。当一些学者习惯于从税法、 财政法、 预算 法、 反垄断法等视角, 分析如何解决收入分配改革问 题, 本书作者独辟蹊径选择从金融法视角探究金融垄 断、 资源配置导致的社会不公平问题, 发现金融法具 有 经 济 发 展引 擎 的 经 济 功 能 和 整 合 社 会 资 源 、 促进社 会 公 平发 展 的 社 会 功 能 , 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公平理念 基 础上 , 强调任何人特别是弱势群体都有免于金融匮 乏的自由, 提出 “民生金融” 的金 融 法 理 念 更 新 。 在民生金融理论、 金融法公平价值、 金融业包容 性 监管 的 全 新 理 念 指 引 下 , 检视既有金融法的理论与 制度, 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即重构金融法律制度, 自然 而又顺理成章。基于社会变迁的背景, 金融法体系的 更新要直面金融市场的日新月异变化、 金融市场新型 主体不断涌现、金融业务新型金融工具层出不穷、 金 融监管受到日益严峻的挑战、 金融服务功能的多元化 复杂化, 也 要 考 虑金 融 法 传 统 理 论 对 于 主 体 、 工具、 交 易 和 监 管 区 分形 成 的 固 有 范 式 合 理 性 , 将体系分为金 融主体法、 金融 工 具 法 、 金融交易法、 金融监管与调控 法 和 金 融福 利 法 五 大 部 分 。 在 金 融 主 体 法 中 , 分为金 融 机 构 法和 监 管 主 体 法 , 除将传统的 “一行三会” 为金 融 市 场 监管 的 主 体 外 , 将媒体等社会力量也纳入社会 监 管之 中 。 在 金 融 交 易 法 中 , 考虑到了网络技术发展 形 成的 互 联 网 金 融 模 式 的 全新 格 局 。 在金融监管与调 控法 中 , 对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模式转变下导致监管

经济法推荐书目

经济法推荐书目

经济法推荐书目经济法推荐书目(一)经济法基础理论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5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对经济法的本质、功能、调整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法、内容、体系、立法与实施等基本理论问题做了深入浅出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见解,可谓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扛鼎之作。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澄清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地位、经济法律关系等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是经济法总论的“立论”之作,亦是国内研究经济法总论的杰出代表作。

3.张世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第2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独辟蹊径地对经济法学的理论渊源和流变进行研究,着重梳理经济法学术发展的演进脉络,填补了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空白。

本书作者属于典型的“板凳甘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式的知识分子,其在本书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益求精、不断进取和超越自我的学术精神值得弘扬。

4.管斌:《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试图走出“混沌”的经济法学研究迷局,为“模糊”的经济法学厘清前进方向,提炼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强调复杂调适系统下法律综合调整的必要性,凸显出经济法的“回应性”制度品格。

5.冯辉:《论经济国家:以经济法学为语境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围绕“经济国家”的理论基础、发生动因、体系构成、实践问题、法律调整和全球化语境等,从理论上提出并力行“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实践性进路”,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6.凯斯·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深入考察社会性和经济性规制的兴起及其给美国法律和政府带来的后果,对于理解市场失灵与规制法功能、政府角色悖论与规制法变革大有裨益。

对信用评级机构争议的分析——基于金融法学的视角

对信用评级机构争议的分析——基于金融法学的视角
产 证券 化 技 术 诞 生 的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产 品层 出 不 穷 , 得很 多市 场 主体对 信 用风 险难 以掌 握 。于 是 , 使 金融 市场 对信 用 评 级 也 日益 重视 和依 赖 , 全 球 化 而
bs 等这些 享 誉 全 球 的企 业 落 难 之 前 , 用 评 级 机 a) 信
的金融 市 场更 使得 信用 评级 机 构 的角 色延 伸 到美 国 之外 ②, 现代 金融 体 系 中扮 演 着举 足轻 重 的角色 。 在 然而 在 20 0 8年 爆 发 的 “ 贷 ” 机 、 轮 “ 次 危 此 欧
债” 机 和 2l 危 O 1年 海 外 资 本 市 场 做 空 “ 国 概 念 中 股 ” 一 系列事 件 中 , 际 知名 的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等 国 如
21 0 1年第 4期 总 第 19期 5


CREDI REF T ERENC E
NO 4 2 l . Ol S fa e lN0. 5 i 19
对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争议 的 分 析
— —
基 于金 融法 学 的视 角
谢 金 静
( . 南大 学, 南 开封 4 5 0 ;. 1河 河 7 0 12 中国人 民银行 郑 州培训 学院, 南 郑 州 4 0 1 ) 河 5 0 1
Makt,a 0 3,t5 resJ n2 0 a .
③自 17 美 国证 券交 易委 员会 S C认可上述三 家公 司为“ 国认定的评级组 织” N S 0 后 , 家公 司就 垄断 了国际评 9 5年 E 全 ( RR ) 三
级行 业。其 中除惠誉 由法 国 FMA A I L C公 司控 制外 , 准普 尔和穆 迪公司均 由美国公 司控股 。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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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Oct.2014第31卷第10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Vol.31No.10金融不公平的法学回应———评冯果《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蓝寿荣(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31)摘要:我国的金融资源城市化、行业垄断等不公平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但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局限于传统的金融公平与金融效率价值观,不能有效应对目前出现的金融不公平问题。

冯果教授的《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首次系统提出了金融法公平价值的解决方案,作为金融法制变革的重要突破口,具有突破性的创新意义。

关键词:金融资源;银行垄断;金融公平;金融法制收稿日期:2014-08-29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 (2014)10-0038-03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度规划基金项目(FX1318)作者简介:蓝寿荣(1966-),男,浙江武义人,教授,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前几年的金融危机、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还有全国各界关注的“吴英案”①,让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存在的金融不公平问题,主要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再次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

在商法学界,冯果教授的系列研究成果,就是对这一社会金融问题的法学回应。

一、金融资源的城市化偏向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令世界瞩目惊讶的成就,金融业也步入全球金融大国行列。

但由于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在短期内经济高速发展在全球未有先例,发展中问题也明显,如金融资源在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均衡且有扩大趋势,城市有着方便的机构网点及其金融产品,农村则机构少且金融产品单调。

由于经济发展的导向作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地地方政府差不多都优先将有限资金投入城市基础建设,极大地拉动了各大银行将资金投向城市。

尤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模式极大地推动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增长和房价的虚高,但也实实在在地促进了城市建设,提高了经济总量。

相比之下,广大的农村,除了东部沿海少数走工业化、非农化之路外,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状况虽然也有好转,但相对于城市的发展却有相对滞后、差距拉大的趋势。

经济改革的结构性调整,使工、农、中、建等各大商业银行,先后减少甚至退出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集中优势资源占领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

农村地区,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偏少,并且基本上是信用社,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很少,至于保险、证券等网点更是奢谈。

有的地方的农民要存点钱要走上好远的路途,申请贷款更是不容易[1]。

由于制度性原因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决定作用,各大商业银行让出的农村市场,没有使理论上得天独厚的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也就谈不上很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市场。

由于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先天不足,在金融商品资源配置方面,农村地区金融产品数量少,种类有限,金融服务种类单调,与城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从地理分布来看,金融资源的布局呈现城乡断裂状态,城市的资源兴盛,农村的稀少。

农村的金融贫瘠,还表现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即广大中西部农村的金融总量很少、供需均贫乏;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资金严重供不应求,导致“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②。

二、金融业的行业垄断从融资的组织结构看,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基本上以工、农、中、建、交五大全国性商业银行为主,金融垄断明显。

在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是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大银行,是绝对的超级“航空母舰”,本来这几大银行的形成有其历史缘由,无可置疑,但问题是由此形成的金融垄断则有必要加以分析。

一是在资金的投向上,工、农、中、建、交等五大全国性商业银行,基于市场经济效益导向和现有经济秩序的安全性,会很自觉地为大企业、大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一些小企业、小机构,就不容易获得资金支持,使这些在就业、创新、出口、持续发展中的某个方面体现重要作用的小企业、小机构在融资体制中处于不利地位,经济结构与融资结构的不对称矛盾、信贷结构与需·83·求的不对称矛盾日益显露,而且这种情况并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改变,即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情况也没有明显改善。

前几年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显示民营经济最为活跃、就业吸纳最多、出口劲头最足的温州,由于大量的民营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纷纷减产甚至倒闭、“跑路”,事实上是在以一种经济危机的方式揭示金融运行机制存在的内在问题。

二是在市场进入上,虽然政策上理论上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或进入金融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民营资本办银行并不是容易的事。

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即“新非公36条”),其中强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但被寄予厚望的“新非公36条”在推行过程中不顺利是意料之中的事。

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选择大企业、大机构的客户导向,使整个社会经济的格局中能够为中小企业、小机构服务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短缺。

这也使这几年来,社会各界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对于民间金融的宽容程度增加,呼吁民间金融逐步有条件地合法化,民间资本有条件的进入金融业。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今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选择一些地方进行民营银行试点[2],但银行是高盈利也是高风险行业,经济运行体系和经济基础环境能否支撑民营银行顺利发展还有待观察。

金融资源城市化、金融行业垄断化,使农村广大地区得到金融服务变得困难,即使农村本地吸收的资金也被调往城市及其他经济发达地方使用,客观上使包括农民在内的各类农村经济主体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下,无法拥有与城市经济主体平等的金融环境和融资机会,享受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带来的利益。

三、既有金融法的困境金融立法和金融法价值研究一直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平衡[3-5]。

因为发展是永恒的宗旨与主线,因而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经济总量始终是金融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

或者说,金融之所以会成为金融、之所以得到发展壮大,也是因为其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机制。

在各国金融法的规范条文中,相当多的内容是维护金融业法人稳健运行、促进经济增长,因为无论如何不能因为有金融法律的规定反过来限制乃至遏制了金融业的发展,那将是经济发展的失败、金融业的失败,也是金融法律的失败。

然而,在近代工业化过程中,英国的南海公司股份泡沫事件,导致了英国出台严厉的反欺诈股份发行的法律及其后的公司法,使社会认识到金融业除了发展以外,还要有一个稳定的问题。

上世纪20年代末的美国经济危机,破坏力空前,除了使美国经济全面衰退之外,差不多席卷了当时整个工业化的国家。

人们在惊恐之余,看到金融业运行得不到有效规范,金融欺诈盛行,其直接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演变成经济危机,并且金融业的不规范也加剧了危机爆发的剧烈程度和对经济的破坏。

于是,从此社会各界认为金融业不再是一个纯粹主体。

平等、意思自治、契约神圣的自由经济要求社会给予金融业一定调整的呼声日益高涨。

当时的罗斯福政府很聪明地顺应了时代变革的潮流,出台了联邦银行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系列法律,在美国结束了一般经济活动由各州自己立法的历史。

至此之后,各国的金融法立法几乎都是在平衡经济安全与经济效率之间徘徊。

但是,“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存在着先天的矛盾”,并不能有效解决金融资源配置不公平的社会现实问题。

金融法的效率取向,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获利机制、资源配置产出优化导向,势必会鼓励金融创新,包括冲破制度约束和逾越制度阻碍的创新,对金融安全构成冲击,严重时会酿成经济危机;而金融法的安全取向,是基于社会发展中的整体社会秩序稳定和人们对变革的可承受心理程度,势必会要求控制极富创新活力的金融业务,对于不断变化、复杂的社会经济模式及其经济方式等都会构成极大的制度限制,扼杀了金融活力、迟滞了经济增长,等到严重到问题为大家所认识时则为时太晚。

所以,“需要从制度层面来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利用金融法制的路径来破解这个难题”,“强调金融公平应该作为金融法制变革的重要突破口”[6]18-19,23。

四、金融法创新的公平价值取向公平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命题,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公平问题发生。

古往今来,有很多人在表述自己心目中的公平,形成了很多脍炙人口的名言和宏篇巨论,包括一些伟人在施政纲领中的诱人蓝图,也有一些学者的深入梳理解析发凡的晦涩深奥理论,总之是文献累牍、思想丰富。

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不足就是它们偏向研究或叙述大家所遭遇的机会不平等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衡,这样的思想、理论在社会上也特别有市场,有时甚至引发了农民起义或社会动荡。

这样的思想表述,是源于物质贫乏的社会现实和动荡时会变革的时代背景,以及在这种社会基础上人们的意识需求。

到了今天,和平和发展成了时代的主线,人们对于财富的创造和形成表现出了更加深入细致的关心,不是简单的注意贫富不均,而是注意到大家面对的经济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的不公平。

这样,仅仅偏向关注和研究机会平等和分配公平,就滞后于社会变迁后的社会基础,因为“这样,很容易从机会不平等出发,只强调个人本位,弘扬个人权利,忽略了现代经济发展导致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给主体带来的实质不公平,或者是从结果不平等出发,只强调财产分配方式,·93·如认为财富多甚至是受教育多是不公平,从而强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权力去汲取更多的财政,在全社会进行财富重新分配”[7]。

可见,在今天这个社会现实中,需要继续关注和研究机会不平等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衡,但同时还要关注和研究经济运行包括金融运行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

那么,什么是金融公平呢?冯果教授将此定义为:“所谓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各类主体不因自身经济实力、所有制性质、地域和行业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能够公平地参与各种金融活动,机会均等地分享金融资源,并形成合理有序的金融秩序,并通过金融市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6]21冯果教授是我国著名金融法学专家,在金融法学领域有很高的造诣。

在我国当前社会变迁的敏感时期,冯果教授以敏锐的学术眼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抓住社会经济金融发展中的实质性问题开展研究,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了系列学术成果,如《走向金融深化与金融包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的使命自觉与制度回应》,《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从法律赋能到金融公平———收入分配调整与市场深化下金融法的新进路》,《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收入分配改革视域下的金融公平》,《经济法研究》2012年第1期;《民生金融法的语境、范畴与制度》,《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法学》2011年第9期;《反垄断视域下的金融资源配置和社会公平》,《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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