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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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的案例及法律(3篇)

拐卖的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拐卖案例,旨在揭示拐卖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性。

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高价购买了一名3岁女童,企图将其拐卖至外地。

在转移过程中,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解救了被拐女童。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拐卖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拐骗手段,企图将女童拐卖至外地,严重侵犯了女童的人身权利。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定罪标准为:(1)拐卖儿童,情节严重的;(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3)拐卖儿童,造成被拐儿童重伤、死亡的;(4)拐卖儿童,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拐卖儿童,情节严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定罪标准。

3. 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拐卖人口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觉抵制和举报拐卖人口行为。

2. 强化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拐卖人口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

3. 完善救助机制建立健全被拐卖人口救助机制,为被拐卖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生活安置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拐卖人口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

法律贩卖妇女案例(3篇)

法律贩卖妇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年来,我国法律贩卖妇女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风气。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法律贩卖妇女案为例,剖析案件背后的原因,探讨法律与人性之间的碰撞。

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法律贩卖妇女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自己的不法手段,将一名名叫小丽的年轻女子拐骗至外地,并以高价将其贩卖给当地一名男子。

在贩卖过程中,张某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虐待,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张某及其同伙抓获归案。

二、案件原因分析1. 人性贪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因自身贪婪,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贩卖妇女,从中谋取暴利。

这种人性贪婪导致其道德沦丧,无视法律,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2. 社会风气近年来,我国社会风气日益浮躁,一些人价值观扭曲,追求物质享受,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中,张某正是抓住了这种社会风气,轻易地将小丽拐骗至外地,并将其贩卖。

3. 法律监管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公安机关对报案线索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及时侦破;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心存侥幸,继续作案。

三、法律与人性碰撞1. 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同伙抓获归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这充分说明,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2. 人性对法律的考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及其同伙对法律的考验明显。

他们面对法律的制裁,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而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

这种人性扭曲的行为,让人触目惊心。

3. 法律与人性融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法律与人性融合的优势。

他们不仅依法打击犯罪,还关注被害人的身心康复,为其提供心理辅导,使其尽快走出阴影。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人贩子拐卖法律制裁案例(3篇)

人贩子拐卖法律制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人贩子,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人贩子拐卖案件为例,剖析我国法律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成果,以及人贩子所面临的严厉法律制裁。

二、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一对夫妇,该夫妇因家庭原因急需出售自己刚出生的女儿。

李某遂心生邪念,与夫妇达成协议,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女婴。

李某将女婴带回家中,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同村的张某。

三、案件侦破2019年6月,张某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交代了其拐卖女婴的犯罪事实,并供出了李某。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2019年7月将李某抓获归案。

四、法律制裁1.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和张某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五、案例剖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法律效果本案的成功侦破和依法严惩,充分展示了我国法律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同时,也起到了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拐卖人口犯罪的严重性,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参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3)完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合力。

梅姨案件法律分析(3篇)

梅姨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梅姨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拐卖儿童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人,案件影响恶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梅姨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梅姨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1. 被告人梅姨为拐卖儿童的主要嫌疑人,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儿童,并将儿童转手给他人。

2. 多名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包括拐卖者、收买者、介绍人等。

3. 案件涉及多个儿童,受害者家庭遭受巨大痛苦。

4. 案件发生后,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抓获了多名犯罪嫌疑人。

三、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梅姨作为拐卖儿童的主要嫌疑人,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诉讼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拐卖儿童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梅姨等人提起公诉。

四、刑事责任承担1. 被告人梅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梅姨作为拐卖儿童的主要嫌疑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其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他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拐卖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买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介绍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在A国的一个偏远农村,由于当地贫困,村民生活艰难。

一名露西亚(化名)的17岁女孩在受到家庭贫困和亲人的虐待后,决定远离家乡谋求出路。

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她结识了一个自称能帮助她找到工作、解决生活的人。

案件发展:这名自称可以帮助露西亚的男子利用虚假承诺,利诱她离家出走。

之后,该男子将露西亚从她的家乡带往另外一个城市,并强迫她卖淫。

而露西亚毫无办法,只能从事违法的活动以此维持生计。

在露西亚案例中,几个关键点需要被分析。

首先,这个案件中存在着明显的非法胁迫和诱骗行为。

男子通过虚假承诺和谎言,诱骗露西亚走出家门,以此轻易地将她带离了家乡。

其次,这个案件中的移交行为也属于拐卖罪的成立要件。

男子将露西亚从原始地点带到另外一个地点,并迫使其从事非法活动。

案件结果:在接触到警方的信息后,国内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并将涉案男子抓获。

经审理,该男子被判处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被判刑十年。

同时,警方对露西亚进行了心理辅导,并安排其重返家庭,重新融入社会。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践踏。

但是,通过警方的努力和法律的制裁,受害人得到了救助,犯罪分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和预防:1.家庭教育的加强: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力度,帮助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保护意识,引导孩子远离网络陌生人的诱惑和危险。

2.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向未成年人普及网络安全知识,让他们了解网络世界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增强抵抗骗子和犯罪分子的能力。

3.加大打击力度:各国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打击力度,加强警方的侦查和打击能力,追求犯罪分子的终身监禁或更严厉的刑罚。

4.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起跨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跨国拐卖团伙的打击力度。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可以为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罪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和防范,给受害人带来更多的希望和庇护,并为全球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贡献。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

此案最后是怎样认定和量刑的?详情请看下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被告人:贾铁军,男,23岁,河北省新乐市赤支乡良庄村农民,1992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

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5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15人,对被拐卖的妇女5人多次进行奸淫(均系《决定》施行之后所为),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非法营利达2.8万余元,得赃款5600元。

「审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铁军以营利为目的,不择手段地拐卖妇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仍继续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贾铁军拐卖妇女人数多,还拐卖痴呆妇女,并且奸淫被拐卖妇女多次多人,殴打、凌辱被拐卖妇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铁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拐卖儿童法律争议案例(3篇)

拐卖儿童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

2018年,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当事人张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女,25岁,无业。

2018年5月,张某某结识了同乡李某,得知李某因家庭困难,想通过拐卖儿童获取钱财。

张某某遂产生拐卖儿童的想法。

同年6月,张某某以“收养”为名,将一名不满10岁的女童骗至家中,并以2万元的价格将女童卖给李某。

李某将女童带回家中,对其进行虐待。

同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张某某、李某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2. 如果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以“收养”为名,将女童骗至家中,并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李某,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 关于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张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情节:(1)主观恶性较大,以出卖为目的,故意拐卖儿童;(2)手段恶劣,以“收养”为名,欺骗女童及其家人;(3)情节严重,拐卖女童后,对女童进行虐待。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件评析1. 拐卖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以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 在审理拐卖儿童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刑罚。

3.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拐卖法律判刑案例分析(3篇)

拐卖法律判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了打击拐卖犯罪活动,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为例,分析拐卖法律判刑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介绍被告人张某,女,28岁,农民。

被告人张某因家庭贫困,为了改变家庭生活状况,产生了拐卖儿童的念头。

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被告人李某,李某自称是某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愿意出高价购买儿童。

被告人张某便答应将一名儿童拐卖给李某。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以找工作为由,将一名2岁的男童拐骗至家中。

被告人张某将男童交给李某,李某支付给张某1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在拐卖过程中,还伙同被告人王某(另案处理)将男童的家属骗至李某家中,企图迫使家属支付赎金。

三、案例分析1.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儿童,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2.拐卖儿童罪的判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判刑标准如下:(1)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拐卖儿童十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拐卖儿童一人,但考虑到其拐卖儿童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张某具有拐卖儿童的主观故意,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拐卖儿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包括:(1)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2)拐卖儿童情节严重的;(3)拐卖儿童致人死亡的;(4)拐卖儿童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严重后果的;(5)拐卖儿童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拐卖儿童一人,但考虑到其拐卖儿童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张某具有拐卖儿童的主观故意,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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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被告人:贾铁军,男,23岁,河北省新乐市赤支乡良庄村农民,1992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5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15人,对被拐卖的妇女5人多次进行奸淫(均系《决定》施行之后所为),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非法营利达2.8万余元,得赃款5600元.
「审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铁军以营利为目的,不择手段地拐卖妇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仍继续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贾铁军拐卖妇女人数多,还拐卖痴呆妇女,并且奸淫被拐卖妇女多次多人,殴打、凌辱被拐卖妇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铁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贾铁军不服,以归案后能够揭发他人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贾铁军单独或结伙拐卖妇女20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上诉人诉称在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要求从轻处罚,经查其所揭发的问题,公安机关早已掌握,有些已作另案处理,不构成立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刑适当,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4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拐卖妇女犯贾铁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贾铁军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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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对贾铁军拐卖妇女的行为应按其作案时间认定两个罪,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前的行为定拐卖人口罪,在《决定》公布施行后的行为定拐卖妇女罪.因为《决定》是1991年9月4日公布施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在《决定》施行前,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决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决定》.本案被告人贾铁军在《决定》施行前拐卖妇女的行为,无论按当时的法律还是按《决定》,都认为是犯罪,而且《决定》规定的刑罚比犯罪当时的法律(即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的刑罚要重.因此,对贾铁军在《决定》施行前拐卖妇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对其在《决定》施行后拐卖妇女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贾铁军拐卖妇女的行为,无论是在《决定》施行以前实施的,还是《决定》施行以后实施的,均应适用《决定》,按拐卖妇女一个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被告人贾铁军出于拐卖妇女的
同一故意,连续实施多个独立成罪的拐卖妇女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这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连续犯.连续犯实施的虽然是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时间有先有后,但由于这些行为是在同一犯罪故意支配下
实施的,呈连续状态,并且触犯的是同一罪名,故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只按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在法律适用上,其一部分行为发生在新法公布施行前,另一部分行为发生在新法公布施行后,都应当适用
新法.如果将一部分行为适用旧法,同时又将另一部分行为适用新法,分别定罪判刑,实行并罚,则不符合对连续犯按一罪处罚的刑法原理,因而是不适当的.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被告人贾铁军在《决定》施行前和施行后连续实施的拐卖妇女的行为,一律适用《决定》的有关规定,按拐卖妇
女一罪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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