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优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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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管理办法(OK)

CCC认证管理办法(OK)

CCC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的CCC认证证书申请、工厂审查、CCC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列入《公告目录》的产品必须经CCC认证合格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行销售.第二章 CCC认证的申请第四条申证产品在列入《公告目录》后,由认证专员按照国家认监委颁布的认证实施规则,登陆《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CCC的认证申请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的主管认证工程师,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审核申证产品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法规文件,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企业.第六条如申证产品通过初审,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七条申证产品在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后,由认证机构复审工程师,核实初审环节的资料和技术图纸,如通过复审环节,申证产品将进入发证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八条申证产品进入制证和发证环节后,认证机构按照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领证信息,制作证书并将证书寄至企业。

第三章 CCC工厂审查第九条认证机构按照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要求,向企业发放工厂首次审查或监督审查的通知书。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认证机构颁布的《机动车辆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做好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工作.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内,对企业进行工厂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如为通过,认证机构将予以颁布CCC证书或CCC证书仍具备效力;如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需进行相关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通过工厂审查后,则可以进行生产、申证、销售工作。

3C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3C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3C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一、标志使用的准则1.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只有通过3C认证的产品才可以使用3C认证标志,符合相关认证要求。

2.标志使用明确:标志使用必须明确,避免模糊性,包括标志的放置位置、颜色、比例关系等。

3.标志不得有无关内容:标志不得使用与认证无关的内容,不得添加其他商标、广告语等信息。

二、标志申请流程1.产品认证:企业首先需要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支付认证费用。

2.认证评审:认证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对产品相关测试、检测等程序,确认产品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审核结果: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给出认证结果,如果通过认证,则颁发3C认证证书。

4.标志授权:认证机构将颁发的3C认证证书的编号录入认证标志数据库中,同时将标志授权给企业使用。

三、标志使用管理1.标志使用期限:标志的使用期限以3C认证证书上的有效期为准,过期的标志不得再继续使用。

2.标志使用范围:企业使用标志的产品必须与获得认证的产品一致,不得使用在其他产品上。

3.标志使用位置:标志应当明显易见,放置在产品外包装、主体部件、产品说明书、销售渠道等地方.4.标志使用要求:标志使用时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模糊或变形,标志的大小、颜色、比例关系等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标志检查和监督:认证机构可以随时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四、标志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1.企业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标志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

2.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标志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标志使用行为。

3.对于不遵守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或者存在标志滥用、变造等行为的企业,认证机构可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认证证书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4.出现标志侵权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向认证机构举报,认证机构应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总结: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是保证3C认证标志权威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通过确立标志使用的准则、标志申请流程、标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落实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监督,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度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C强制性认证标志保管和使用规定

3C强制性认证标志保管和使用规定

1 .目的为了加强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3 .职责公司品管部为本管理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并建立本规定要求质量保证,确保其实施和保持,其它相关部门采购部、生管部、仓库为配合实施单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4 .内容1 .1CCC认证通过后:1)对认证产品必须执行强制性认证标志。

本公司认证标志方案采用统一印刷的标准规格粘贴式认证标志,粘贴在产品主体背面的适当位置,并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和管理机构核准。

2)对稳产后的产品,按客户要求在产品背面用模压的方式加施认证标志。

4 .2采购部负责向产品认证标志发放和管理机构购买认证标志,到货后转交给仓库。

4.3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4.3.1认证标志由仓管员专人保管,由公司品管部领用,其他人员不得随意领取和使用。

4.3.2质量负责人员要求对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时,由品管部人员填写《领料单》经生管部经理批准后,检验科长方可向仓库领用强制性认证标志。

4.3.3仓管员要准确核对品管部领用的认证标志数量,并做好登帐管控。

4.3.4检验人员负责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操作,必须贴在要求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其它产品不得加贴认证标志;标志必须贴在指定的位置,一件产品只能贴一件标志,不能多贴或漏贴。

4.3.5认证标志使用后若有剩余,检验人员须退还给检验科长,由检验科长及时退库,仓库及时入帐,不得自行保管。

4.3.6成品入库前仓管员要核对被领用的标志和加贴标志的成品数量,当发现两者数量不符合时要查明原因,确认没有漏贴多贴无误后方可入库。

4.3.7认证标志若出现破损、损坏等现象,需填写作废申请单,2年后经指定的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4.3.8检验人员首末巡检时要确认是否要加贴认证标志,在首末件巡检记录单上要记录认证标志确认状况,并保存认证标志记录,保存期限按[质量记录总览表]期限执行。

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三篇.doc

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三篇.doc

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三篇第1条33C认证标志管理程序认证标志管理程序目标1:确保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与认证保持正确和一致,使认证产品能够持续满足强制性认证的质量要求。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对认证标志的管理。

3职责3.1质量控制员负责认证标志的申请和购买,并监督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3.2采购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或印刷的认证标志,并控制其使用。

3.3质量控制部负责使用认证标志、并记录和保存。

4、《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安全认证标志必须在产品获得中国船级社/CQC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使用;对于不合格产品、已经更改但未经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贴认证标志。

在我们工厂有两种使用标志的方法:4.1。

从CNCA标志管理中心购买标志,并粘贴在产品的铭牌上或更显眼的指定区域。

4.2向认证中心申请在产品铭牌上打印或在产品指定位置盖章,经批准后在产品铭牌上打印或在产品指定位置盖章。

4.3认证标志购买后,必须交由本单位质量经理授权的标志管理员统一保管和发放。

根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数量,发行或使用4.4 CCC 标志或印刷/模压标志;并在年度CCC标志使用清单中认真做好“输入、输出”的使用记录。

记录应包括认证产品的规格和型号、年生产和销售总量,以及使用标识的方式、数量。

质量控制部负责上报本表。

4.5产品认证后,认证产品的变更规定须经安全质量负责人批准,质量负责人负责向认证机构报告认证产品的变更文件,涉及产品标准、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工艺(作业指导书)及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符合性的文件。

只有在获得认证机构的批准后,工程团队才能实施变更。

否则,不得继续粘贴或印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5相关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产品技术文件、图纸、工艺文件(认证型号)关键部件清单6相关记录CCC标志发放记录2 2 3C3C认证标志管理程序认证标志管理程序1.目的配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3C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3C认证标志的申请获得认证产品、使用等。

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三篇

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三篇

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三篇篇一: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1 目的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保持与认证时的正确性和一致性,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的质量要求。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对认证标志的管理。

3 职责3.1 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标志的申请和购买事宜,并监督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3.2 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所购买或印刷的认证标志的保管,并控制其使用。

3.3 质管部负责认证标志的使用、并予以记录和保存。

4 标志的使用管理办法安全认证标志只有在产品获得CCC/CQC产品认证证书后才可加贴;对于不合格产品、已更改但未取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和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加贴认证标志。

本厂使用标志有以下两种方法:4 .1 从认监委标志管理中心购买,粘贴在产品的铭牌上,或在较显著的指定区域。

4 .2 向认证中心申请印刷在铭牌上的或模压在产品的指定位置上,经批准后印刷在铭牌上或模压在产品指定位置上。

4.3 认证标志购买回来以后,必须交由经本单位质量负责人授权的标志管理员进行统一保管及发放。

4.4 根据所生产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发放CCC标志或使用印刷/模压标志;并认真作好进、出的使用记录于《年度CCC标志使用情况一览表》中。

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的规格型号、年度总产销量,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该表由质管部负责报告。

4.5 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的规定凡是涉及产品标准,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工艺(作业指导书)等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认证产品变更文件,必须经过安全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向认证机构申报;只有在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工程小组执行更改!否则,该产品不得继续加贴或是印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5 相关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产品技术文件、图纸、工艺文件(认证机型)关键元器件一览表6 相关记录《CCC标志发放记录》篇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1.目的配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3C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认证产品3C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c标识管理制度

3c标识管理制度

3c标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3C标识管理工作,保障产品合规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3C标识的单位,包括生产企业、进口企业、销售企业、检测机构等。

三、主要内容1. 标识管理责任(1)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标识管理机构,明确标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2)生产企业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标识管理,包括申报3C认证、标识使用、标识备案等工作。

(3)其他相关单位也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标识管理相关工作。

2. 标识使用规范(1)使用标识的产品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性。

(2)标识应处于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保证易于识别和监管。

(3)标识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伪造、转让、冒用标识。

3. 3C认证备案(1)生产企业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应提供相关产品的样品和必要的资料,进行3C认证备案。

(2)认证备案的材料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信息、认证证书编号等,应真实、准确、完整。

4. 标识管理流程(1)生产企业在申报3C认证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

(2)通过3C认证的产品,需要及时办理标识备案手续,确保产品合法合规上市销售。

5. 标识管理记录(1)生产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和备案的台账和档案,记录标识的申报、审核、备案等过程。

(2)其他相关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标识管理档案,存档备查。

6. 监督检查(1)国家权威机构有权对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内单位的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7. 违规处理(1)对于发现伪造、冒用、转让标识的行为,国家权威机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其他单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国家权威机构,配合处理。

四、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产企业应立即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导和检查。

认证标志(3C)的管理办法

认证标志(3C)的管理办法
4.4.3生产车间领用之标签也需要用专用的柜子进行存放并确保其安全。
4.4.4每个月标签保管人员需对生产车间标签使用状况进行核实检查,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盘点。
4.5 3C标签使用注意事项
4.5.1加贴3C标签的产品必须与型式试验报告上的产品一致。
4.5.2 3C标签必须加贴于灯具产品较明显的位置,以便于识别。
4.2.1标签管理员跟进标签到达国家指定标签发放机构的时间。
4.2.2标签到达指定发放机构后,由标签管理员备齐相关数据《3C标签使用计划及领用申请单》、《标签使用记录表》后进行申领。
4.2.3第一次领用时,需带齐3C证书复印件,型式试验报告,标签领用申请单。
4.33C标签的存放与保管
4.3.1回厂之3C标签必须严格登记其流水号及对应数量。
标签保管员:负责3C认证标签的订购、进度跟踪并领用回厂,以及3C标签的保管及发放登记。
4.0工作内容
4.13C认证标签的申购
4.1.1公司指定专门的标签管理员根据我司之生产计划安排状况同生产部商议,以确定3C认证标签的安全库存,并针对现有的安全库存与余数进行核对后及时进行申报订购。
4.23C认证标签的申领
1.0
目的
确保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3C标签)的申购及领用、使用与保管得到妥善控制,满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有关3C认证标签的申购及领用、使用与保管等过程的控制。
3.0工作职责
仓务部:负责3C认证标签回厂时的收货作业。
生产部:3C标签的领用并将标签的使用状况登记在《3C标签使用记录表》中。
4.3.2 3C标签之存放应安全,需用专用柜子进行保管,必要时可考虑加用密码存放。

3c标识管理制度(3篇)

3c标识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3C标识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销售、使用3C标识的产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3C标识,是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3C认证)标识。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三)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四)服务企业,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 3C标识的认证与使用第五条 3C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负责3C标识的认证工作。

第六条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3C认证证书,方可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

第七条 3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证书到期前,企业应提前三个月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

第八条 3C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包装上应当清晰、规范地标注3C标识;(二)3C标识不得伪造、冒用、擅自复制或者擅自更改;(三)禁止在非3C认证产品上使用3C标识;(四)禁止将3C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展示等非认证用途。

第九条企业在使用3C标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提供产品信息,确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出租、出借3C认证证书;(三)不得利用3C认证证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四)不得擅自更改、损坏、遮盖3C标识。

第三章 3C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3C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3C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3C标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未取得3C认证证书而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二)伪造、冒用、擅自复制或者擅自更改3C标识的;(三)将3C标识用于非认证用途的;(四)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出租、出借3C认证证书的;(五)利用3C认证证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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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目的: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满足客户要求及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并使产品更加顺利地生产及销售。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CCC认证的所有产品的CCC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3定义:CC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指“中国强制性认证”。

4权责:R&D: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负责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

仓管: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保管和发放。

制造: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保: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5程序内容: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单位根据订单需求,确定“CCC”标志的样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5.1.7认证标志制作:对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要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进行制作标志。

5.1.8若公司自行制作CCC标志,必须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标准程序》中第4项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制作设计方案。

5.1.9若有需要对现有标志作修改,可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更改申请,若因不符合要求被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判退,工程部应及时进行修改,直至符合为止。

5.2认证标志的保管与领用5.2.1认证标志回厂后,应由IQC及时对规格、尺寸、数量、外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5.2.2仓管须对CCC标志鉴予以点收入帐、保管。

5.2.3制造部领用标志时,须填写领料单,按实际需求领用,不可多领、误用。

5.3认证标志的使用5.3.1统一制作的认证标志,必须应用在获得认证产品上,并标示在外体固定的明显位置上。

5.3.2若因产品外体面积或结构限制不能标示认证标志,则认证标志必须印刷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5.3.3获证后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条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式样。

5.3.4获证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标示认证标志。

5.3.5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标示认证标志。

5.4认证标志的式样:5.4.1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5.4.2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5.4.2.1 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图二认证标志图案5.4.2.2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5.4.2.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5.4.3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的特殊标志样式。

5.4.4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

5.4.4.1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MM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5.4.4.2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5.4.4.3认证标志的颜色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b)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5.5在使用CCC标志时应遵守以下规定:5.5.1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对象及数量作记录并存盘;5.5.2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5.5.3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5.5.4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5.5.5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5.6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若发生不符合认证要求现象,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5.5.7不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不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以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处罚、追责。

6参考文件:6.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6.2《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核准程序》6.3《“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7使用窗体:7.1《CCC标识使用管理记录(印刷、模压)》7.2《CCC标志发放记录表》7.3《CCC购买标志申请书》(外来)8附件:8.1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8.2附件2:《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核准程序》8.3附件3:《“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l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三章认证标志的使用第十一条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第十二条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第十四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八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五章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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