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办中职设置标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渝教职成[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成〔2011〕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申报书2.新增或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专业汇总表3.新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汇总表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应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注重发挥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办出专业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鼓励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庆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中国的教育体制逐渐多元化,民办学校作为公立学校的补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民办学校的质量,国家对其设置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包括教职员工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一、教职员工要求1. 教师资质要求: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且主要负责教学的教师应具备相应学科的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
2. 管理人员要求:民办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具备教育管理相关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学校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3. 配备比例要求:民办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师生人数,合理配置教职员工,确保学校的教学与管理需求得到满足。
二、场地设施要求1. 教学场所:民办学校的教学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
教室应宽敞明亮,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工具。
2. 实验设施:对于需要开展实验教学的民办学校,应配置相应的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以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 运动场地:民办学校应有足够的运动场地,满足学生们进行体育活动的需求。
运动场所应平整、安全,并配备必要的运动设备。
4. 图书馆和多媒体设备:民办学校应提供图书馆,并配备多媒体设备,以丰富学生的学习资源和提升教学质量。
三、学生管理要求1. 招生政策: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应公开透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不得以与招生无关的因素作为录取标准。
2. 学生权益保障:民办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包括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们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
3. 职业指导和升学辅导:民办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升学辅导,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们规划未来的职业和教育路径。
结语民办学校作为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选择。
为了确保民办学校的质量和发展,国家对其设置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包括教职员工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1008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0年8月25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标准
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为了保障中职学校的教学
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的中职学校设置标准,以下将从师资力量、教
学设施、教学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师资力量是中职学校设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中职学校应
当配备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其中包括具有丰富教
学经验和专业技能的教师,以及具有高学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
教育教学能力。
其次,教学设施是中职学校设置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中职学校
应当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实训
基地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和实践需求,保障教学
活动的顺利开展。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长期有效使用。
此外,教学条件也是中职学校设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中职学校
应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包括食宿、医疗、体
育等方面的保障。
学校还应当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开展丰富
多彩的课外活动和实践教学,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中职学校设置标准涉及方方面面,师资力量、教学
设施、教学条件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
行设置,才能够保障中职学校的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共同
努力,不断完善中职学校设置标准,推动中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的意见-渝教职成[2009]40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的意见-渝教职成[2009]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a8f1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22.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的意见(渝教职成〔2009〕40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依法面向市场办学,建立学校按需设置专业,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宏观调控、加强指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指导意见,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一)适应需求。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适应市场和行业企业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就业谋生的需要,培养职业道德高尚、职业技能精湛,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的技能型人才。
(二)突出效益。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办出专业特色,彰显专业优势,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
(三)参照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当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为依据,所设置的专业分为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目录外专业(专门化)两大类。
目录内专业指所设置的专业使用《专业目录》内列出的规范名称;目录内专门化是以《专业目录》为依据,通过专业分化形成的新专业;目录外专业(专门化)指所设置的专业是《专业目录》未列出,但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目录的专业(专门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渝人社〔2017〕331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1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办学许可证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7cf49ba2161479171128c9.png)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中等学历文凭资格,以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的中等学校。
第三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办学。
第四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专职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应配备专职的具有相应专业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应当设立举办者或由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设董(理)事长1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决策机构成员。
第六条联合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三年内达到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三年内达到600人以上。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校初设时专任教师,城市学校一般不少于45人,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28人,其中专业教师数达到教师总数的50%以上;三年内学校专任教师师生比不低于1:20,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在80%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50%,专业教师中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少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所有教师都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签定劳动合同。
第九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场地及校舍举办者必须拥有产权,应具备相关征地、建设、验收以及土地、房屋产权证等合法手续。
严禁用转租场所、民用住房、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非法建房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第十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教学场所。
城市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40亩。
主城区和县城中心人口集中且地价居高区域可适当降低。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城市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00平方米,三年内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农村学校初设时不少于3000平方米,三年内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城市和农村学校均不含占借用外单位土地、校舍或被外单位占借用土地、校舍及教职工宿舍和独立附属非教学用机构占地及建筑面积)。
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场地和设施。
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第十一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备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图书馆,适用印刷图书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00册,三年内生均不低于30册。
报刊、杂志城市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种,三年内不少于100种,农村学校初设时不少于30种,三年内不少于60种;
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计算机按生机比10:1配备。
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所有教学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原则上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总值加工制造类专业、医药类专业不少于300万元,其他专业不少于200万元。
所有教学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原则上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办学,不得利用收取教育储备金等集资方式作为经费来源。
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学校所需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经法定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学校在设立之前,按有关规定,须一次性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50万元,风险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收入均属举办者,由审批机关监管,只能用于学校特殊情况下应急和学校终止办学后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十四条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需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十五条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市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第十六条设置艺术、体育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和办学规模等指标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已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置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从本标准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未达到上述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暂停招生、终止办学等处理。
第十九条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试行。
此前由市教委制定的有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首批市级中职重点(特色)专业名单公布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7-05-31点击数:2900
通过建设,项目专业强化实训基地、教学资源、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得到提升;强化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了校企合作育人的有效途径;强化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服务能力、办学能力得到提升。
部分专业在市级、全国技能大赛中取得良好成绩,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高。
首批中职学校重点(特色)专业建设计划项目
验收结论
重庆市立信职业教育中心会计专业
重庆工商学校会计电算化专业
重庆市龙门浩职业中学校电子商务专业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电子商务专业
重庆市渝北职业教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专业重庆市巴南职业教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专业
重庆市建筑高级技工学校建筑工程施工专业
重庆市工业学校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
重庆市开县职业教育中心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
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机电技术与应用专业
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
重庆市荣昌县职业教育中心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
四川仪表工业学校电气运行与控制专业
重庆奉节职业教育中心电子技术应用专业
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学前教育专业
重庆市合川职业教育中心学前教育专业
重庆工业管理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
重庆市旅游学校美容美体专业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农村医学专业
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重庆市万盛职业教育中心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
重庆铁路运输高级技工学校城市轨道交通供电专业
重庆市北碚职业教育中心计算机应用专业
解放军总参直属工厂职业技术学校通信技术专业。